地方政府财政担保贷款但保文件

市财政局文件: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导读: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2014年每人320元提高到每人380元。文件要求各县市区积极筹措资金,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落实参保居民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等待遇。要增强执行政策的严肃性,积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完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和就医流程,切实抓好门诊统筹联网结算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
市财政局文件: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2014年每人320元提高到每人380元。
文件要求各县市区积极筹措资金,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落实参保居民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等待遇。要增强执行政策的严肃性,积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完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和就医流程,切实抓好门诊统筹联网结算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经办服务。
【社保知识】
济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学生(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包括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不纳入市级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其他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50元;对已参保的70岁以下老年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90元,各级财政补助180元;上述人员中,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其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助。
(二)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50%,用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个人不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第二次住院开始,城镇居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为40000元和50000元。
(三)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55%、50%;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以上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55%;统筹基金支付15000元以上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未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成年居民分别提高5%。在医疗保险综合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经阴分娩的补助300元,剖宫产补助18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900元,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50%,未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6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支付。每人每年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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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当前位置:上海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首页-相关政策-创业融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社(2012)68号
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就业促进中心,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了《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进一步改善本市创业环境,帮助本市创业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并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而设立,包括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等四个品种。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和会保障局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会
同有关职能部门,适时调整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二)对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推进。
第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小额贷款担保主体调整以后,由市财政局委托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做好市与区县两级财政的具体结算工作;
(三)组织、协调区县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担保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就业促进中心职责
(一)指导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开展贷款受理和利息补贴工作;
(二)对小额担保贷款跟踪管理系统、贴息系统进行开发、管理和维护;
(三)协助政策性担保机构对财务咨询机构进行管理;
(四)在小额贷款担保审批流程中对银行贷款意见进行初审。
第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职责
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的代偿损失。
第七条&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责
(一)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
(二)对申请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辅导;
(三)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进行确认,重点核实申请人有无吸毒、嗜赌及经济犯罪等不良情况;
(四)核实申请人开办的创业组织情况;
(五)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的申请,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资金发放。
第八条& 政策性担保机构职责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并办理担保手续;
(二)通过引进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估;
(三)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对逾期贷款进行代偿;
(四)对代偿后的欠款人依法进行追偿。
第九条& 社会财务咨询机构职责
(一)对申请贷款的组织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作出评估分析,并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二)对借款人进行跟踪服务和信息采集,按季出具跟踪服务报告;
(三)配合银行对逾期贷款展开追索,并在3个月的追索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逾期贷款情况评估报告;
(四)确保所出具的评估分析报告、跟踪服务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配合经办银行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逾期贷款以及已代位清偿的贷款进行追偿。
第十条& 经办银行职责
(一)对贷款申请人的情况和申请组织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申请贷款的真实用途;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做好贷款的发放和跟踪管理工作;
(三)按月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贷款还贷及余额情况报表,按季出具贷款运行数据报告,按年出具贷款数据分析报告;
(四)组织专人对逾期贷款进行追偿。
第三章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
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及本市高校毕业两年以内的非上海毕业生中,已在本市注册开办小、微型企业或者其他创业组织的创业者。具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无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自有资金的2倍,并且申请人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担保;
(三)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四)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规定: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小、微型企业及其他各类创业组织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和期限
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四条 &担保额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一)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二)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三)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由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在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人人信用反担保。
第十五条 &申办流程
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1.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经营执照等证明材料,向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和《还款计划书》,并签收《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3.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二)身份确认
1.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个人诚信记录调查、推荐等初审工作。
2.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相关信息,登陆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对申请人进行征信查询。
(三)财务评估
1.受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应在收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办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四)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银行的贷款意见进行初审。
2.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法性以及市就业促进中心的初审意见进行核准,并履行担保手续。
(五)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申请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应当签署《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承诺书》,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小额担保贷款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经办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及受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第四章 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
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型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小、微型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
(二)小、微型企业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三)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十八条 &贷款金额和期限
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九条 &担保额度
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个人担保部分由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担保:
(一)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二)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三)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四)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第二十条 &申办流程
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申请人还应提供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及经办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一条 &申请对象
本市“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为:35周岁(含)以下本市户籍的居民以及本市高校毕业两年以内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中,拥有创业项目,拟在本市创办小、微型企业或者其他创业组织的青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无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贷款金额和期限
本市“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第二十四条 &担保额度
本市“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
第二十五条 &申办流程
本市“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的申办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如实填写《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和《还款计划书》,并签收《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3.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开业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二)身份确认
1.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个人诚信记录调查、推荐等初审工作。
2.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相关信息,登陆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对申请人进行征信查询。
(三)可行性分析
1.受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应在收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开业专家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开展论证答辩,并根据论证答辩情况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四)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银行的贷款意见进行初审。
2.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法性以及市就业促进中心的初审意见进行核准,并履行担保手续。
(五)银行放贷
银行应在收到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申请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应当签署《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承诺书》,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小额担保贷款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第六章 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
第二十六条 &申请对象
本市“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劳动力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特定对象。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方式,通过从事微型的非企业的商事行为,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务,被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为“自主创业”,并做用工登记备案的。
(二)申请人无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且从事微型的非企业的商事行为经街道(镇)组织就业援助员和开业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 &贷款金额和期限
本市“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额度为3000元到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二十九条 &担保额度
本市“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
第三十条 &申办流程
本市“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1.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开业相关证明材料或创业发展计划书,向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申请书》和《还款计划书》,并签收《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二)身份确认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个人诚信记录调查、推荐等初审工作。
(三)可行性评估
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就业援助员和开业专家对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贷款期限及金额提出评估意见,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四)担保审批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在收到街道评估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核准并履行担保手续。
(五)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申请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应当签署《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承诺书》,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小额担保贷款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第七章 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
第三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以前,借款人确因暂时的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组织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一年期(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档次利率计收。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由于宏观经济因素致使其经营效益下降或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而不能按时还款;
2.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3.借款人按时付息,信用记录良好,未涉及违法或诉讼事宜;
4.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的60天之前,正式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所办创业组织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借新还旧。
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须满足以下条件:
借款人贷款期满无法归还本金,但有良好的还款意愿;
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无违法及涉入诉讼等事件,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携带付息凭证、受托财务咨询机构评估报告等材料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申请,经与新贷款相同流程审核批准,银行可按规定办理借新还旧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新贷款额应低于原贷款的80%,新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八章 贷款逾期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应积极开展逾期追索工作,受托财务咨询机构和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共同配合督促借款人还款。对逾期满1个月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应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催款通知书,做好记录,并将贷款逾期信息报政策性担保机构备案。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3个月止。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的,由政策性担保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司法措施予以追索。
第九章 贷款代偿
第三十八条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应出具《履行担保责任申请书》、《借款合同》、《追索情况报告书》、《履行担保责任金额计算书》等相关材料向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出代位清偿的请求。
第三十九条 &代位清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在小额担保贷款借款期限届满或经办银行宣布提前到期日未清偿的本金及利息和进入追索期所发生的逾期利息。
第四十条 &政策性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的代位清偿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流程的合规性以及经办银行债务追索义务履行情况的确认,并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及办理相关代位清偿手续。
第四十一条 &政策性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后,应承担对借款人债务的追索职责。
经办银行、受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配合政策性担保机构做好债务追索工作。
第四十二条 &追索回的款项应按风险分担比例划转到市、区县相关政策性担保资金专户中。
第十章 利息补贴
第四十三条 &贴息条件
本市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担保机构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还须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微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四条 &贴息金额和期限
(一)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或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符合贴息条件的,贴息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内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内每吸纳上述人员一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贴息总额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或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符合贴息条件的,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第四十五条 &贴息申办流程
(一)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从业人员录用名册、创业组织经营执照等证明材料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借款人是否符合贴息条件、贴息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给予利息补贴。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关于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条件的审查与判定,具体按《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开业贷款担保条件和担保期限的操作意见》(沪就开[2006]17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办银行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小额担保贷款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责任,具体条件和承担比例由市就业促进中心、政策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议约定。
第四十八条 &本市小额担保贷款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按照市与区(县)两级财政8:2的比例共同承担。先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按规定向经办银行代偿,代偿资金由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予以拨付,其中应由区(县)财政分担的部分,在每年年底由市财政与有关区(县)财政进行结算。
第四十九条 &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免收担保费。市财政局委托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加上当年实际承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委托贷款担保业务经费,此项经费按照《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的标准确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办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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