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融资是否包括p2pp2p倒闭潮业务员判刑

& 互联网金融 & 正文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公布:平台不得兼营P2P
[摘要]《管理办法》指出,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腾讯科技讯(乐天)12月18日消息,证券业协会网站今日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且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管理办法》还指出,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管理办法》对投资者条件进行规定,要求其“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以下是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众筹融资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众筹融资活动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不容忽视。为满足普通大众的投资需求,发展普惠金融,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落实李克强总理在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有关部署进一步扶植小微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证券业协会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自律管理,以促进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鉴于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二)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三)关于投资者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四)关于融资者《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者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的职责,强调了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众筹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管理办法》未对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五)关于投资者保护大众投资者投资经验少,抗风险能力弱,通常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高风险投资。然而众筹融资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大众投资者也是此类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募资对象,为此,《管理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型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其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六)关于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列出各参与主体的禁止行为,划定业务“红线”,防止风险累积,鼓励行业创新和自由竞争。为了保护众筹融资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整改、警示、暂停执业等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诈发行;(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备案登记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第五章 信息报送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责任编辑:honestsun]
您认为这篇文章与"新一网(08008.HK)"相关度高吗?
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还能输入140字>更多相关文章
24小时热门资讯
24小时回复排行新视角:P2P是门不赚钱也不值钱的生意_网赢理财_理财频道_全景网
新视角:P2P是门不赚钱也不值钱的生意
来源:网贷之家
发布时间:日 08:59
作者:浙江懒草
摘要现有的P2P公司绝大多数既不赚钱,也没那么值钱,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他们更多的只是短暂的过客,是拓荒者,是踏脚石,是迎接巨星到来的铺垫。熊猫也好,报喜鸟也罢,或许他们能在自己的一分三亩地里好好过活。但是放眼全局,平安阿里腾讯等巨人耸立,平民难以匹敌。
  笔者是金融民工一枚,平日爱炒股。股市很奇怪,业绩不错市盈率低的银行股就是上不去。别的上市公司一搞点P2P概念,他就很值钱,最近很多上市公司都花大价钱去投资P2P公司。好像在很多人的眼里,搞正规金融的银行是夕阳行业,而打政策擦边球的P2P反而是朝阳行业。我就奇怪了,这是什么逻辑?
  所以今天我就来跟大家讨论一下,这个P2P公司他到底赚不赚钱,值不值钱?
  一.P2P公司前期基本上是以借贷业务为主
  P2P公司的借款标,名义上是借给某某人或某某公司。但投资者心里都清楚,我是把钱借给P2P公司的,逾期了我就找你P2P公司负责。那些发标的人或公司,投资者是不会去找的,也懒得去找。你P2P公司如果不垫底,就没人投资,你这公司就会关门歇业。所以,P2P公司名义上是信息中介,其实是信用中介。换而言之,P2P公司做的就是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很多P2P公司就是担保公司转化而来的。
  既然是贷款业务,那肯定会有不良率啊。我考查过的好多家P2P公司,其中不乏榜上有名的大P2P公司。销售客服人员占了大多数,而真正的风控人员寥寥无几。银行专业人员发放的贷款都会有坏账,而缺乏风控手段的P2P公司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肯定少不了。可笑的是,竟然有不少P2P公司宣传自己零坏账,真是匪夷所思。就算你有房子抵押,官司打起来没个一年半载你拿不到钱。万一现金流断了,就只有跑路了。
  再者,P2P公司的资金成本比银行高。今年降息了好几次,现在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基本在3%左右,银行理财也就5%多一点。而P2P公司呢,收益率少于10%基本无人问津,除非陆金所这样的大公司。P2P公司不但要背负这么高的资金成本,而且还要烧钱去争取搜索排名和营销客户,我看不出他们的赢利点会有多高。
  所以我敢说,依赖放贷业务的P2P公司,大部分都是贴钱的。
  二.这两年股市异常火爆,同时也给了不少P2P公司转型做股票配资甚至是私募的机会。
  股票配资,相对来说是风险可控的好业务。但我对靠股票配资起家的P2P公司甚是担忧。证监会明文规定,不得进行股票配资业务。可是,政府管得住银行、券商等正规金融机构,却管不了草根的P2P公司,股票配资依然火爆。但是如果哪天政府管你了(其实金融监管部门已经设立相关部门,将P2P纳入监管范围了),限制P2P公司的经营活动了,那可能就是灭顶之灾。想想互联网彩票的前车之鉴,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啊。
  同时,股票配资也是准入门槛较低的行业,现如今很多P2P公司都开始做配资。这样一来配资利息长期来看会降低。花无百日好,股市不会一直牛下去,到了熊市,配资业务就会萎缩。所以,P2P公司配资业务的可持续性很不乐观。
  私募业务呢,其实私募跟P2P的初衷相差甚远,只是P2P公司经营灵活,也没人管,什么赚钱做什么。大家知道,证券投资肯定会有风险。在大牛市的喧嚣下,大家关心赚多赚少的问题了。而繁华过后,面对收益率低甚至亏损的私募,习惯了高收益的投资人还会留恋吗?
  三.除了借贷和股票配资私募,现有的P2P公司业务还有这两项。票据和二手车融资,一直是P2P公司比较常见的业务,这两种业务跟股票配资一样,能赚钱也靠谱。
  说到这里,我想跟大家谈谈银行。现在网络上有种舆论,好像P2P公司会抢了银行的饭碗,我在这里预测,将来银行会抢P2P的饭碗。
  银行不是政府机关,他并不僵化,特别是中小银行,他们的机制其实是相当灵活的。长期以来公众有个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银行属于垄断行业,其实中国的银行业竞争已经相当激烈了。随着市场利率的放开,和存贷比的取消,银行会更加注重贷款业务,他们的身态会更加柔软。以前银行不肯做的业务,现在也会低下身去做,甚至于银行会反过头来抢P2P的生意。这话你还别不信,现在有银行已经出现帮贷款客户到期转贷的业务了,这可是抢了担保公司过桥借款的生意啊。券商也一样,在靠佣金吃饭的时代过去后,也会在两融业务上下功夫,争夺P2P的配资客户。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P2P的业务能赚钱,但P2P公司其实并不赚钱。放贷、配资、票据贴现等不是新事物,在P2P兴起前就已经存在了,做的好的话也是赚钱的呢。但为什么他们要花大钱砸广告去吸引投资者,还要把这么赚钱的生意分给投资者做呢?简单来说,就是有风险。不要以为凡是倒闭跑路的都是骗子,他们只不过是水平或者运气不好罢了。不要以为安全经营拿到风投的就是安全的,他们只不过是运气好,或者说是资本厚还撑得下去。红岭创投要不是家底厚,曝出几亿的坏账他还不得跑路啊。
  一个在某知名P2P公司做管理的朋友也跟我说,他们其实不赚钱,他们公司最值钱的东西就是知名度和客户资源,这属于无形资产。就跟京东一样,不断的烧钱、融资、再烧钱、再融资,从未盈利过,可就是很值钱。大家不要以为得到几轮融资的P2P公司就一定靠谱,要知道风投的成功率本来就不高。再说,现在的上市公司,一有点P2P的概念,股价就会噌噌噌的往上涨。可是他们是否真正有经营P2P业务的能力,貌似没人关心过,可能大家都在博傻吧。我也曾恶意地想,他们投资P2P或许只是为了拉高股价套现罢了。
  P2P公司既然不赚钱,那他是不是像京东一样值钱呢?这也有待商榷。
  P2P公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不假,但知名度就值钱吗,知名度不一定会转换为美誉度啊。凤姐的知名度够大了吧,人家还不是跑美国给人洗脚去了。再说客户资源,P2P投资者大都是心思灵活的网友,人家可不会只盯着你一个P2P公司做忠实客户。P2P的投资者是逐利的,哪利息高往哪跑。P2P的借款者也是逐利的,哪利息低往哪跑。
  流动性是P2P公司的双刃剑,客户来得快,走得也快。设想某个偏远的小乡镇,方圆十几里就只有一个信用社,存款贷款只能去那里。跟大城市的人相比,你很弱势,你没有选择的余地。但是现在互联网金融来了,只要你能上网,你就跟别人一样。你可以对P2P公司挑三拣四,一不高兴老子走了。打开一个新的P2P网站,敲几下键盘注册成功,手机验证成功,再网银一转帐,几分钟不到,你烧钱砸广告好不容易拉来的客户,带着他的钱就这么走了。
  就算我们抛开客户的忠诚度,单单讨论P2P公司的客户资源。下面我拿国内P2P巨头拍拍贷说一下,拍拍贷官网显示,他的注册用户有593万,投资用户有73万人次,借款用户有24.4万人次。P2P公司都很聪明,喜欢说“人次”,而不是“人”。这个数据其实水分很大的,我在拍拍贷上投资过好几年,我的投资次数起码50次以上。还有玩P2P的经常会债权转让,或者是债权抵押借款赚利差。也就是说投资用户有可能跟借款用户相重叠。经过这么粗暴的测算,拍拍贷的有效客户数最多不会超过10万,跟银行庞大的客户群体比较,相差还是甚远的。
  国内现在P2P公司值钱的不多,因为你没有核心资产,放贷、配资、集资炒股、票据等技术含量都不高,准入门槛也低,模式极易复制。我自己都可以搞,何必花大价钱去投资收购你呢。除非像拍拍贷那样坚持搞纯线上,并且推出宣称很牛逼的魔镜风控系统的P2P公司,还是很值钱的,估计有不少人已经在打他主意了。
  P2P行业,有点像当初的团购业。刚开始百花齐放,团购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经过惨烈的市场厮杀,优胜劣汰,剩下几家大公司。P2P行业也一样,看似前景无限,可大都死在半路上,搞金融得有钱,搞IT得有钱,又有金融又有IT的P2P当然更要钱。随着业务的发展,倒闭的倒闭,跑路的跑路,剩余的也撑不下去了,所以纷纷找“干爹”进行融资,A轮B轮C轮的这么融下去。前几日,报喜鸟花了5500万投资“温州贷”,持有10%股权,按这个比例计算,“温州贷”的估值为5.5亿元。现在好些上市公司都爱跟P2P公司攀亲戚,做烟火的熊猫,卖西装的报喜鸟,搞机械设备的大金重工等等。可我在想P2P公司引入这些投资者,除了资金还能得到什么,这些企业即不是IT企业,也不是金融企业,对P2P公司的帮助有限。就算是财力,跟银行相比也占不了便宜。
  下面我拿上虞农商银行,一个浙江普通的县级地方小银行,跟上述三个上市公司,就2014年末的几项主要财务指标,做个粗略的比较。从该表格,我们可以看出,靠一般的上市公司干爹,还是难以打败银行的。
  更可怕的是,等这帮草根创业者前仆后继,把P2P行业踩出一个像样的路子,得到政府的默认许可后,一直在旁边盯着不说话的巨头们出手了。阿里来了,腾讯来了,京东来了,苏宁来了……。互联网行业有个特点,就是容易做大。以前大家都是草根,投你投他区别不大,现在不一样了,你是草根,人家有干爹,那你就没人理了。将来也一样,你干爹是普通上市公司,人家干爹是巨无霸,你就被冷落了。不客气的说,等这些巨头出手后,大一点的P2P公司或许人家有兴趣收购,小的P2P公司人家睬都不睬你。人家有尖端的IT人才,有庞大的客户信息量,有银行和征信牌照,有坚实的社会信赖感。到时候陆金所不到6%的都有人投,你那20%的却无人问津。可以预见,笑到最后的,往往会是这帮互联网巨头!
  貌似我把P2P公司说的太惨了,其实也不尽然。P2P公司不要刻意做大做全,就跟电商一样,阿里京东的市场霸主地位,一般人难以撼动。但是你可以做细分市场,金融市场这么大,总有你发挥的空间。金融不是脱离于实体产业的独立事物,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基础。依靠于特定产业精耕细作,我相信会走出一片天空的。经过多年残酷竞争存活下来的P2P公司们,必然有着超乎常人的本事,他们肯定不会坐以待毙,会提前规划好公司的未来发展蓝图。将来他们会转型,灵活性强是P2P公司最大的优势,或转型为搞私募,或转型做资管,或被大公司合并收购,或单单搞技术,甚至出国搞业务啊。事在人为,路其实很多的。
  现有的P2P公司绝大多数既不赚钱,也没那么值钱,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他们更多的只是短暂的过客,是拓荒者,是踏脚石,是迎接巨星到来的铺垫。熊猫也好,报喜鸟也罢,或许他们能在自己的一分三亩地里好好过活。但是放眼全局,平安阿里腾讯等巨人耸立,平民难以匹敌。真正的市场竞争,还是会在银行和互联网巨头之间展开,银行已不断提升网络化,互联网巨头也已拿到银行牌照。一将功成万骨枯,让我们坐好小板凳,静待这场旷世大戏的开幕吧!
全景网提示:登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更多关于互联网理财方面的专业资讯请登录全景《网赢理财》精品栏目:。
欢迎分享您的精辟见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p2p业务模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