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牌租赁违反什么法律有协议法律认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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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车辆和车牌一起租赁,该协议有效吗?可以做公证吗?
北京-海淀区&08-14 16:36&&悬赏 5&&发布者:abc100…… & 回答:(13)
京车辆和车牌一起租赁,该协议有效吗?可以做公证吗?出了事故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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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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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办理公证的
不是说车牌租赁是违法的吗
[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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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禁止,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法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由实际驾驶人承担,如果出租者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以签订协议对于责任承担进行约定。
不是说车牌租赁是违法的吗
单独车牌租赁,如果出现事故责任承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车辆租赁目前法律并不禁止。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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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实际驾驶人承担,如果出租者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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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原则上是可以的,但对外仍需承担责任。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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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但出租者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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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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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但出租者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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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是有效的,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负责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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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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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办理公证。如有不解,请来电咨询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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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是双方合意,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有效,最好在协议上列明责任承担,可以做公证。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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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租赁有效!如果需要,可以办理公证。
不是说车牌租赁是违法的吗
[北京-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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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就应该有效。
出了事故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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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朝阳区
人气:199886租车牌起争议好友协议被判无效
  两人曾签协议“租车牌”,主人欲要回遭拒起诉对方;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朋友间因“租车牌”引发诉讼,虽然双方有协议约定,但法院认为,把自己名下的汽车号牌租给他人使用,即使有合同约定也属无效。
  昨日,朝阳法院宣布了该起判例,将涉案车辆判给了车牌主人,而当初掏钱买车的车牌租用者,则只拿回了车辆折价款。
  租车牌让好朋友对簿公堂
  涉及该起案例的是张女士和许先生。张女士说,2012年3月,她通过摇号获得购车指标,因好朋友许先生急于用车,于是两人达成书面承诺(写了字条),她将自己名下一个“京N”的车牌租给了许先生使用,年租金3000元。
  一年后,张女士想要回车牌自己使用,但被许先生拒绝,于是到朝阳法院起诉对方,希望对方返还涉案车牌号,并支付从要车日至今的汽车号牌使用费。
  事实上,法院查明,早在2010年12月购车摇号之前,涉案车辆早在2010年8月便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对此,许先生说当时尚未出台摇号政策,买车当天由于他忘带身份证,便借用张的身份证买车。
  北京推出购车摇号政策后,许先生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已不具备摇号资格,车就这样一直登记在张的名下。
  合同无效租金被判退还
  许先生为证明涉案车辆由自己购买,向法院提交了涉案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述证据显示他在日交纳了4.5万购车款。
  经原告申请,法院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评估,证实涉案车辆价值为2万余元。同时,被告目前并无在京摇号资格。
  朝阳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确由许先生出资购买,对于租车牌的字条,虽得到张女士确认,但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许先生尚无在北京市摇号购车资格,涉案车辆现无法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法院同时认为,张女士和许先生租用车牌合同的履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张女士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对方。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无效;许先生将车交付张女士,张女士支付折价款2.3万余元。同时,张女士需退还许先生租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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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规范城管的职能与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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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图片精选车牌租赁协议或合同_百度知道
车牌租赁协议或合同
最好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车子是对方的,即使签订合同,对方也可以处分车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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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租车牌法律风险、法院判决案例/车辆代持,风险丛生
&来源│牛津法律研究工作室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如来源标注错误请告知。
【国内车辆代持要点解读】
外地车在北京的限行以及北京摇号中签率进一步下降,使得借牌购车变成了规避限购和限行政策的法宝。实践中,购车人通常通过购买或借用的方式自车牌所有权人处取得车牌的使用权,以实现在京购车的目的。但与上海允许车牌交易不同的是,北京禁止车牌转让,所以购车人只能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车牌所有权人的名下,这使得车牌的所有权人成为了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一旦车牌所有权人反悔,或者第三方追索车辆,往往会导致购车人的权益遭受损害,甚至最终落得财车两空。
&现实生活中,为明确自己系所购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购车人通常与车牌所有权人签订车辆代持协议等合同文件,然而司法实践并不认可这种协议的效力,一旦发生纠纷,车辆代持协议等合同文件往往变成一纸空文,不受法律的保护。
请看以下两个案例,让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风险的存在
【法院判决案例一】
自2012年起,小张就开始参予北京购车摇号,然而时运不佳,始终没有中签。2013年7月,小张听闻朋友小李名下有一空闲车牌,于是想到了向小李借牌购车,小李爽快的答应了小张的请求。因小张与小李是朋友,且小李并未收取小张任何的费用,故此小张并未要求小李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随后,小张出资60余万元购买奔驰车一辆,并办理了上牌手续,将车辆登记在小李名下。然而半年后,小张突然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小王以车辆系其所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之诉。原来小李因急需用钱,私自将小张所购车辆变卖给了小王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随即,小张以自己是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小李仅为代持为由提出抗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然而,人民法院却认定小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且即使诉争车辆系小张实际购买,小王在购买车辆时也属善意第三人,在其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小王已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据此判决小张败诉。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在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并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办理了变更登记,那么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根据该条规定,无论小张能否证明自己系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其均无法阻止小王取得车辆。要想挽回自己的损失,小张只能另案起诉小李,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案中,小张并未与小李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亦未保留任何客观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自己系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在法院判决认定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诉争车辆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小张亦丧失了另案起诉小李,要求其赔偿的可能性。
【法院判决案例二】
在小李同意出借车牌给小张使用后,为确认自己系所购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小张与小李签订了车辆代持协议,约定车辆为小张所有,小李仅为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协议签订后,小张本以为可以安心使用自己购买的车辆。谁知半年后,小张所购车辆却突然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原来小李负债累累,无力偿还,被债权人小王告上法庭。小王胜诉后,在执行小李财产时,发现了小李名下的车辆,随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车辆以偿还欠款。这时,小张拿出了车辆代持协议,以车辆系自己所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然而,人民法院却根本不认可车辆代持协议的效力,最终依法拍卖了小张出资购买的车辆。
&&因车牌限制政策的实施,车辆代持协议的效力一般不会得到我国法院认可。这样,车辆代持协议仅能起到证明车辆实际出资人是谁的作用,根本无法改变车辆所有权的归属。故此,此案中小张与小李签订的《车辆代持协议》根本无法阻止人民法院将车辆认定为小李的财产而依法执行。
【律师建议】
在车辆代持的相关操作中,购车人一定要注意签署相关文件以保障自己出资的安全,不要因为朋友关系或者购车心切,就贸然的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保留任何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双方的信任关系就将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同时,代持协议等合同文件并无法规避我国关于限购的相关法规规定,使得借牌购车人成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实践操作中,为保障自己出资购车的安全性,实际购车人可以采取在所购车辆上为自己设定抵押权的方式限制名义所有权人任意处置车辆。在名义所有权人负债累累,被其它债权人追索财产时,此种方式还可以使得实际购车人可就车辆优先收回购车款。这种操作的方式需购车人及车牌所有权人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虽然稍显复杂,但却是现行最有效的方法,具体的操作方式应交由法律专业人员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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