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登记抵押登记的效力办法什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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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案例】 王利生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斌同意借给王利生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王利生提供借款抵押。王利生的好朋友陈大明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利生的借款抵押物,并与夏斌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利生无钱归
  【案例】
  王利生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斌同意借给王利生十七万元,期六个月,但要王利生提供借款。王利生的好朋友陈大明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利生的借款抵押物,并与夏斌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利生无钱归还借款,夏斌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大明,要求陈大明按合同履行,陈大明认为借款人是王利生,与已无关。无奈,夏斌将陈大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利生归还借款、陈大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王利生向夏斌借款十七万元,有王利生与夏斌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二、为向夏斌借款十七万元,陈大明将自己房屋抵押给夏斌,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 王利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夏斌借款十七万元;
  二、 陈大明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律点评】
  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两个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利生与夏斌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王利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夏斌十七万元,而陈大明与夏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陈大明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这是因为:
  一、王利生与夏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夏斌与王利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夏斌同时提供了十七万元的借款,王利生收到了借款,期间的各项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陈大明与夏斌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恰恰是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至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陈大明与夏斌签订的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条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
  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抵押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是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二、&&;三、&&;四、&&;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五利明与夏斌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正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抵押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陈大明与夏斌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合同成立,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只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进行登记,没有登记则表明合同还未生效。陈大明之所以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就是因为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合同还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抵押合同,不具备约束力,法律当然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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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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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即墨市房产管理处
& 公开指南
即墨市房产管理处信息公开指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即墨市人房产管理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 一、信息分类
&&&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 (一)机构信息
&&& 1.本部门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即墨市房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房屋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有关房屋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房产的行业管理和经营业务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及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三)负责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房产交易过户、房屋租赁、房产抵押登记;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年检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的档案管理;
(四)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城市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
(五)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纠纷的调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房屋违法案件;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公电话:
&&&& 投诉电话:
&&&& 传真号码:
&&&& 办公时间:根据全市时间调整
&&&& 公地址:即墨市鳌兰路1235号
&&&& 邮政编码:266200
&&&& 电子邮箱:
&&&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 主任、党支部书记:宋立顺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 纪检组长:孙正波同志负责纪检信访工作。
&& 3.本部门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秘、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电话:
(二)财务科:主要负责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电话:
(三)法制科:主要负责对房产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纠纷和信访案件的调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房屋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电话:
(四)房产管理科:主要负责全市房产的行业管理和经营业务管理;负责对全市直管公房管理;组织公房租金的调研、测算和调整;负责对城市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电话:
&& (二)公文法规
&&& 正式文本:本部门负责或参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本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公文(包括本部门发布的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
& &(三)执法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2.&&&&&&&&&&&&&&&《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城市房屋产籍管理办法》
&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6.&&&&&&&&&&&&&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7.&&&&&&&&&&&&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142号令)
&8.&&&&&&&&&&&&&&&&&&&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9.&&&&&&&&&&&&&&&&&&&&& 《房科测量规范》
&(四)行政许可事项
&&& 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
应提交的材料: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6、主体验收证明
7、劳保费缴纳证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9、消防验收意见书
10、公安出具的门牌号码证明
11、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管理证明单
12、房屋预测报告
13、分户平面布置图
14、营业执照复印件
&& 审批依据:1-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产籍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6-8项依据《即墨市城乡建设局文件规定;9-10项依据即墨市政府文件;11项依据即墨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5]43号;12项依据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文件规定;13-14项依据即墨市房产管理处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即墨市行政服务大厅房产处窗口;
办理时间:8:00-11:30&&& 14:00-17:00(工作日)
监督机构:即墨市房产管理处
举报投诉电话:
网址:http://
(五)其他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以外的事项)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所有其他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产权证注销登记
产权所有人
应提交的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人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证明)
青岛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窗口受理--领导审批--房证注销
办公地址:即墨市行政服务大厅房产处窗口;
办理时间:8:00-11:30&&& 14:00-17:00(工作日)
监督机构:即墨市房产管理处
咨询电话:
举报投诉电话:
&(六)发展规划
本部门负责制定的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
1、《即墨市房产管理处“十一五”主要工作规划》
&(七)统计信息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依申请公开)
(八)财政信息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依申请公开)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批准由本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无)
(十)民生信息
1.本部门负责或参与的市政府实事项目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无)
2.本部门负责或参与的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3.本部门主管的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无)
4.本部门主管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无)
(十一)社会管理
1.本部门主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无)
2.本部门主管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无)
3.本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即墨市房产管理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本部门负责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无)
5.本部门负责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无)
(十二)人事信息
1.本部门副局级以上干部任免信息;
2.本部门负责的公务员及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无)
(十三)其他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暂无)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 即墨市房产管理处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即墨政务网(http://www.)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即墨市房产管理处信息网(地址:)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即墨政务网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 www.jimo .。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即墨市房产管理处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即墨市房产管理处办公楼交易服务大厅设有政务信息公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即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即墨政务网(http:// www.)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以便确认身份。
(2)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附件3)。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管理部门文件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具体标准见附件4。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即墨市房产管理处
办公地址:即墨市鳌兰路1235号&&&&&&&&&&&
邮政编码:2662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 真:2
电子信箱: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即墨市房产管理处办公室
办公地址:即墨市鳌兰路1235号&&&&&&&&&&&
&邮政编码:2662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 真:2
电子信箱: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3,传真号码:2 ,通讯地址:即墨市鳌兰路1235号,邮政编码:2662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即墨市监察局举报。监督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地址:即墨市振华街140号,邮政编码:266200。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1.即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网上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
3.现场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
4.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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