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协会会费缴纳通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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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则》以及2012年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方案》有关规定,现对2015年度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4年5月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
2、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缴纳金额详见附件(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元;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
1、凡在2013年5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300元/人。
2、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650元/人。
3、凡在2014年6月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4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会费缴纳方式
2015年4月5日—4月30日,各律师事务所统一以转帐方式缴纳(包括网银)。(请务必注明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数额)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银行福民支行
316 117 000 030 135 50
友情提醒:
事务所会费缴纳,建议在填报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后进行缴纳。《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会费”一栏已根据标准计算出事务所应缴纳会费的具体数额;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详见上海律协下发的《关于开展本市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会费收据将于6月份之后陆续以挂号信形式寄出,请注意查收!
会费缴纳期间,电话咨询量激增,如遇问题,请尽可能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答复您。
联系人:曹老师 杨老师 龚老师
电& 话:/141/143
传& 真:&&&
E-mail:cao_
附&件: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5年3月17日
2015 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缴纳金额(元)
10人及以下
2014年5月31日前
2014年6月间
2014年7月间
2014年8月间
2014年9月间
2014年10月间
2014年11月间
2014年12月间
2015年1月间
2015年2月间
2015年3月间
2015年4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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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员公告
律师数:17378 律师事务所数:1406关于单位会员申请调整协会职务和缴纳会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17:31:00&&点击数量:2363&&
关于单位会员申请调整协会职务和缴纳会费的通知
各单位会员:
2014年度理事扩大会议拟2015年2月初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会员申请调整职务
拟召开的理事扩大会议将审议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增补调整的提议,请团体会员单位拟申请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拟申请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拟申请副会长单位的,于2015年1月30日前送年检书面资料时一并提交协会秘书处。
二、缴交单位会员会费
经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费缴纳标准如下:
协会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协会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协会理事单位:2800元/年;
协会会员单位:1600元/年;
协会个人会员:100元/年(2015年暂不收取,待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为方便各单位会员交纳会费,我会将在开展2014年经纪机构年度检查的同时收缴2015年度会费,请各单位会员在报送年检书面资料时一并缴纳会费,或先将会费转账至协会银行账户,转账的单位请携带银行回单。缴交会费时请携带单位会员证书和个人会员证,以便办理会费缴交登记盖章个人从业记录。
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协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请各会员单位按时交纳会费,保证协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支。
协会账户:
开户行:建行城建支行
收款单位: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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