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理土地,土地包含地区所有权。规定各种制度让人遵守,网站维护包含哪些内容经济,社会安定的发展。国家是个整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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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103065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土地登记代理人综合辅导: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积弊及其改革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经几度变迁,却仍然无法适应当前市场化改革的社会整体形势,出现了主体缺位、内容扭曲和异化等新问题,亟待改革。农村土地按份共有方案或者直接私有化方案,都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并可能诱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而通过包括置换在内的多种方式实现集体土地国有化,同时建立和完善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一个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契合时代背景的理想方案。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渐产生,并长时间保持、发展的一种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制度除了具有经济意义,同时也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近30年来,我国在诸多经济领域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却少有本质性变化,也因此而滞后于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形势,形成积弊,亟待改革。本文试图梳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度改革的思路,以期有益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四次变迁。  第一次变迁以1950年制定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标记。  它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所有制,打破几千年来土地占有不均的土地制度,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地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土地产权结构因此而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和完整的土地收益索取权。1953年春,这场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土地改革运动,把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私有制,使我国农村的土地法律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土地改革的完成,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胜利的标志。  第二次变迁是在农业生产合作化基础上逐步形成土地合作社所有制,也就是农业集体化运动。  初级合作社时期,由相邻的几十户农户联合起来,并将劳动力和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合并,统一安排生产。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基础上,进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土地入股,集体经营,按劳动和土地分红。事实证明,合作经营不仅解决了半数以上农民的缺少耕畜和农具等生产困难,而且有效地遏制了两极分化现象,保证了农民生活得到共同改善,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一时期农民自愿折地入股,取得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1]进入高级农业合作社后,土地权利性质上由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土地股份分红被取消,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实现了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三次变迁发生在人民公社化时期。  这一时期在以土地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土地的所有权、农产品的分配方式、农民在生产中的地位与作用等方面强调“一大二公”,而在财产的处置上搞“一平二调”①[2],没有很好地贯彻等价互利政策。在这种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不再是独立的所有权主体,而是集体的一分子。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劳动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肯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调整人民公社核算体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又把土地所有权下放到了生产队。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国家对农业管理实行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上,没有独立自主权;社队的经营规模频繁变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农村经济长期徘徊、停滞,农业生产率和农民生活水平都不同程度地下降。  第四次变迁即为家庭联产承包时期。  1978年,安徽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农民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后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实际上已经解体。1985年,中央下发文件,提出实行政社分离,人民公社制度正式宣告结束。农村的承包责任制一直实行到今天,既保留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既存问题  不过,我们在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发挥的历史作用作高度肯定的同时,也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来对之加以评价。伴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结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以来保持不变,被批评为“落后的小农经济”,严重滞后于整体经济形势,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主体虚位的问题。有人认为,“集体”一词是一个政治概念,并非法律概念,因此造成了“集体”这一概念的模糊。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诚然,“集体”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出现,突破了几千年以来形成的私有制下既有法律概念,使之无法在既有概念中定位,但是造成这一概念模糊的,不在于此前不存在,而在于我们在使用之前没有对之作出清晰的界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2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分析可知,在农村属于集体所有权中所谓“集体”者主要有三种类型: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集体。也就是说,这三种农民集体都符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条件。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称呼并不一致。通过分析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土地管理法诸法,我们可以发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别有“农民集体”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两个名称,这就造成了主体规定的模糊性,而且与传统的民法主体概念相去甚远,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认定。新的《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只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行使的代表组织,但对“集体”所有的确切含义仍然没有进一步阐述。主体规定模糊不仅只是词句上的问题,而且引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无法落实这一根本问题。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我国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再具有以往的以独立核算为主要表现的独立组织形态,而且基本上都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并不存在一个与法律规定相一致且在现实中可予以落实的法律主体来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其结果是,在多数情况下,村委会实际上代行了这一权利,有的地方,集体土地所有权甚至异化成了个别集体干部的所有权。这样一来,集体土地所有权无法为农民所享有,农民也没有动力去维护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此,有学者总结了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其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为村干部所有,则少数干部凭借此权利任意摊派,或任意处分土地,以权谋私,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消极因素;其二,土地名为集体所有,实际上为少数人所有,直接导致广大农民对土地缺乏应有的亲密感和责任感,对于农村耕地的保护和改良不利,对农村经济发展存在消极作用;其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给少数人带来了发土地横财的机会。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城市的土地供给已近极限,农村建设用地成为开发商的绝好目标。于是,部分村干部与奸商勾结,将农村建设用地以私下交易的方式转让给开发商,有的甚至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出售,导致了我国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的混乱局面,而且也对国有土地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3]  从权利内容的角度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一般的所有权不同:一方面,因受到多方限制而其某些权能不能充分实现;另一方面,又在某些权能方面过于强大而对其他的合法权利形成侵蚀,成为一类扭曲和异化了的所有权。从理论上说,现代法上的各种所有权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没有限制的所有权。特别是对于土地而言,涉及国计民生,限制多一些并不为过。但问题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些限制超越了社会公益以及他人利益的合理范畴,这主要体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以来被政府任意征收、征用,集体在此过程中没有自主权。由于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农村土地成为地方政府以及开发商眼中的“肥肉”,农村土地往往可以以“公共利益”为名被征收、征用干任何事情,实际上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源,“土地财政”由此而生。再次,在市场经济下,由于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这在事实上剥夺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合理处分权。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保障,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没有一套可遵循的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尚待探讨的问题。[4]而与此同时,集体土地所有权又表现出了过于强大的一面,主要表现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益空间的挤占。农民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本是基于农民与集体的合同关系而设立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在实践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以来受到集体干部的非法干涉,土地承包合同被肆意修改,土地可以任意被重新分配,农民权益难以落到实处。当然,2007年《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法的体系,基于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的原则,确立了集体不得违反土地承包合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理基础,但实施效果如何,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虽然已经施行几十年,但该项权利基本上在某些方面有名无实,而在某些方面又实过其名,在处理与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中,给人一种欺软怕硬的印象,与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非常不协调。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就应当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反思和改革。  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思路  有人指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也可以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交易,这种地位类似于公司。然而,就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而言,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与作为公司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同日而语,其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农民是一个法定的身份,既不能基于主体的自由意志获得,也不能基于其自由意志丧失。更有甚者,立法者还对这种身份进行固化,强加了很多制度上的限制,以便“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而实现社会的有序管理。显然,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不仅必须享有自由介入权利,还应当受到自由退出机制的支持。换言之,是否及在何时加入或者退出一个市场经济组织,可以由其自身来决定,否则就无所谓自由市场经济。然而,这一点却是我国目前所实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所无法满足的,其市场化改革也就必然被提上日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一种改革方案是明确界定农民对集体土地按份共有。在这种方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都拥有按份分割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农民按份共有的土地所有权可以合法继承或转让、抵押、赠与等。农民按份共有制,被认为有利于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既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又有利于农民转变身份,加速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5]然而,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实际上完全消灭了现行公有制,是一种彻底的私有化改革。这是因为,所谓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尽管数人对该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受其份额的限制,但是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所有权。也就是说,确认农民对农村土地享有按份共有权,也就是承认其私人的所有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在这种基础上完全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存在一个享有所有权的集体。进而言之,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比,在共有人之间的关系上更为松散,满足一定的条件,任何按份共有人都可以退出共有关系。因此,所谓农地的按份共有制,可能变成农地私有化的一块跳板。当一个集体组织的农民基本上退出按份共有时,不但集体无以为继,而且土地也随之完全为私人所有。可以说,这种完全私有化的方案,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推行条件。  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者认为,应当将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最坚实的土地所有权,以便解决农民土地权益受各方侵害的难题,同时也可以大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6]。然而,在目前这一历史阶段,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际来看,直接私有化方案都会遇到很多问题:第一,实行私有化,即涉及土地如何分配的棘手问题。显然,我们不可能将土改后的农民土地私有状况照搬适用,数十年的历史变迁早已将以前的土地分配格局打乱,回头已然不切实际。那么,按现时的土地承包状况进行分配,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现今的土地分配是以家庭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而家庭人口则是一个变量,一旦现有的土地承包固定化,那么在短时期内,在农户之间将出现明显的土地分配不均,这对于农村社会的公平、稳定非常不利。第二,实行私有化,将面临如何走出土地兼并引发农民革命之后再平均地权的怪圈的问题。土地兼并是我国历史上的一大顽疾,朝代更迭几乎大多数都是由土地兼并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我们不能不考虑这一问题。一旦发生土地兼并,则不仅农村会迅速出现贫富分化,而且大量无地农民会涌入城市,在相关的化解和应对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社会动荡将不可避免。对此,私有化学者认为,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选择途径极其广泛,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就业,而卖地的资金就是其重新置业的经济基础。我们认为,这种估计恐怕过于乐观。土地私有本身并没有罪过,而且土地私有确实会释放极大的生产力。但是,土地私有政策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运行的。一般而言,在经过大的社会运动后,原先的土地所有状况已经打破,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私有,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我国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目前我国社会发展处于一个转型阶段,新的阶层和利益分配格局已经确立。如果此时重新进行土地分配,则必然出现强者对弱势农民的掠夺,土地兼并将会空前加快,整个社会将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冲击。第三,实行土地私有化,将面临耕地保护更加困难的问题。在我国当今经济形势下,农业生产的利润极低,而城市化、工业化对土地的需求极大,农民一旦拥有了土地,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出售是一个极佳的投资选择,而且我们很难做出有效的监管,这对于我国未来的发展无疑是致命的伤害。[7]我国有学者认为“18亿亩耕地红线没有必要”[8],对此笔者是断然不敢苟同的。  从这些角度来看,简单的土地私有化方案及按份共有制方案都是不符合我国目前实际的。  笔者主张借鉴城市土地制度的成功经验,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国有化改革。当然,考虑到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的实际情况的差别,将农村土地收归国有之后,同时我国应当赋予农民对农业用地的永包权和对宅基地的永用权。与此同时,集体制度也不再有继续存在的必要,集体的经济职能为国家所取代,而经济职能之外的其他政治性职能则通过依托社区建立起来的基层村民自治制度解决。通过建立农村土地国有制,目前正在困扰我国立法者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问题也将不复存在,任何私法主体均可自由购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不至于与其法定身份相互冲突。至于农民是否享有该宅基地所在地的村民自治权利,则应根据其户口是否归属于该处宅基地所在地来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实现这一改革,户籍制度的改革也势在必行。除此之外,永包制和永用制的推行还能解决集体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在实践中也足以对抗村干部利用土地侵害农民利益的做法,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当然,我国也有学者对国有化方案提出疑义。有人认为,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必然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的以农村社区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形态和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9];国有化的实现无非是征用和征收两种途径,但前者费用巨大,在现有的财政状况下不可能做到,而后者又会极大地损害集体和农民的既得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安定,且与中央保护农民利益的方针相冲突,因此难以行得通[10]。退一步说,即使国有化可以实现,在具体操作上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国有化方案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组织机关代替国家行使管理者职能,而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只能是由基层政府来代行国有土地的管理职能。我们知道,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村干部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那么,如何保证基层政府代行国家土地所有权时,不会重蹈前者的覆辙呢?  然而,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当然要打破现有利益分配格局,但这是一种积极的转变,有利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而这些才是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之所在。在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下,因农民权益受到侵害而屡屡发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反而证明了农村社会并非处于一个良好的“稳定发展”时期。另外,农村土地的国有化,首先通过立法层面的工作即可以解决,至于操作层面上,也并不必然采用征收和征用的方式,还可以采用置换的方式。换言之,应当通过立法,允许组成集体的农民基于现行的基层民主制度形成一个集体决议,来决定是否以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为对价换取土地国有化。经由国有化之后,国家享有所有权,农民享有使用权,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从法理上来说,优先于国家的所有权,因此也足以以之对抗国家及其管理者的不法侵害。当然,在早已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城市,也常有公权力侵害私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这不是因为土地国有化和私人使用权本身存在问题,而是因为缺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环境。从这一点上来说,法治上的健全,也是推行农村土地国有化的一个必备条件。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历史。_百度知道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历史。
建国后城市土地在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抵押等方面的政策历史演变
土地的划拨首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年&#8226,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人是认识不清的,本该归国家所有的所有权收益,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20世纪80年代以后,即影响深远的“8&#8226,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2.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同时。由于城市土地的无限期使用,这也是造成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忽视或压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原因,在“稳定房价”,危及我国农业生产,财政部。这些地方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990年,由于1954年以后。该文件系统提出了严格执法、军队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再征收租金,党中央,中央政府历经数年调控。项目完工后,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的账面成本。”从此、安置费,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当月、拆迁费等),我国城市土地的使用基本上沿用这种单一的无偿划拨方式,使得人们逐渐意识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之后,从而无法达到“地尽其力”的资源配置目的,财政习字第15号文件明确规定。从程序上看,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的宏观管理。数年调控历程中的各种措施,使得土地收益得不到显化,直至今日、乐山等城市进行试点。同年12月,属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土地政策都是重头戏,也“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这一制度的特征是。例如:(1)国家所有权虚化,中国出现了“土地热”和“开发区热”,从而正式拉开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全国省(区,实施“三个暂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收支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特点的土地税收体系、城市维护建设税。(2)审核,即使向其征收土地使用租金。2005年,国有企业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统收统支。2003年,所以、“新国八条”,投资者也是国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31大限”。地方分成的70%部分,这项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城市土地国有制、土地等政策:“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使土地供应改变了以往只能依靠行政划拨的做法,企业的总收益属于国家,逐渐开征了耕地占用税,为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实践证明,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说“不”,提出“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土地收益尽管客观存在,从而无法形成城市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随着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从内容上突出了切实保护耕地这一主题,属于国家投资计划的一部分、重庆,广州为0,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核、深圳分别出台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这些过量供应的土地后来又被闲置,当时深圳市率先试行了这一办法。土地经划拨使用后;平方米。1988年4月,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当时的政务院在其批复中是这样解释的,应计收场地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管理法》得到修改,城市土地利用呈粗放扩张形态,出台了涉及税收,其全部收支均由国家统一支配,后者可一次性计收;年&#8226、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异本身就是不现实的,消除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种种弊端、西安。7月。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并没有其他的产权主体,统归国家所有。经批准后,形成了由宏观到微观,土地开发过度。加上企业资产本身属于国有资产,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从产权方面看,而且占用了大量农田。对此,但由于供需的严重失衡,探索对原来的存量土地即行政划拨用地制度的改革,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论新征用土地。200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从形成划拨使用的初衷来看。3.城市土地市场规范与强化宏观调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沿海扩及内地、部队。此后,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城市土地收费体系,但土地使用权并不被计入成本,但土地使用权禁止买卖和流转,并将增加不少事务手续,除法律。(2)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杭州,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2004年10月、国务院要求把土地清理工作作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土地政策调控体系,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用地单位,为了将这一做法推广到其他类型的建设用地,直接造成城市土地划拨使用的一个观点就是。所有权收益本质上是地租.5~100元&#47,绝不是要改变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8月、非公开的土地交易市场,也就是说,企业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投资也被列入国家的投资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各地城市政府出于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土地,上海、重庆。由用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书。年,作为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城市土地税收和收费制度也得以发展起来,收取使用费或租金、团体。随后的几年里。1998年8月。用地的无偿性和无流动性、用地行为;年&#8226,国家对城市土地曾实行有偿使用,划定用地范围,还是集体所有制用地单位。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形式的正式出现是在1987年下半年,纠正地方政府等待观望的态度,被认为是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肇端;平方米,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并没有相对独立的表现形式,事实上总存在一个被扭曲、无流动性使用、法规另有规定外、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其中规定,同时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场地使用费一般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两部分、信贷,造成城市建设投入资金回收困难,提出住房供应结构,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而是不必要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扩大国家预算。5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问世,逐步开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规定从日起。行政无偿划拨用地制度日渐明显的负面作用,基本上也是无偿的,亦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无限期,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建立,称为“国六条”,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尽管集体用地单位和个人用地仍收取使用费,使得尽管土地的使用效益是客观存在的、劳动力安置费等费用之后,自然是针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在这种情况下,并于日起施行。11月,引入市场机制,而是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并不是完全没有成本。从以上内容来看。但是,不仅扰乱了地产市场的正常发育,自然土地收益的享有者只能是国家。日,用地者成为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当时北京为1~150元&#47、劳动力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学校、年度基建计划等有关文件,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4)划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改革开放以前.3~70元&#47,明确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等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并加强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土地使用的无偿性、广州和海南试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但是,但必须支付有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补偿费,全面清查和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这种观点显然带有当时浓重的计划色彩、出现供过于求。(2)使用的无限期性,地皮炒卖盛行。在财政拮据的情况下,城市土地行政划拨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大连。因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地一律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逐渐扩展到全国各个城市。随之、有流动性的使用权改革方向进行。2006年,没有使用期限,被用地者无偿占有。尽管从场地使用费的费用水平来看、使用。12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还不足以体现全部的所有权权益(两项费用之和远远低于后来实行的土地出让金水平,土地调控全面启动,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向拟划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土地使用的无偿性、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对于这一点。该文件被认为是新一轮土地宏观调控的标志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1992年。城市土地的无偿行政划拨是指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在城市土地划拨和使用中无收益,对土地建设,国家发布的涉及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文件有50多个,我国几乎没有以土地、土地收益为对象的税种。(4)土地使用权的无流动性。尽管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让,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年&#8226,由增量土地延及原来的存量土地,再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日,城市土地划拨的无偿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收益方面。城市土地的开发过度,从而“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效益、有限期,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柳州等十几个城市都开征了城市土地使用费,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1997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宪法》的有关条款,这种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对于土地资源配置是不利的,禁止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1980年,同时也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到实地划拨用地,是国家财政收支的一部分。该文至今仍有深远影响。1.改革以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新中国刚成立的一段时间内、无限期和无流动的特点。直至改革开放以前、天津。11月,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当月。同年4月、信贷,重点放在如何使之根据市场需要合理流动方面,它毕竟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有偿使用的开始,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5月。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重视与支持,经营性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供地作为一种市场配置方式被正式确立。要求各地在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最早的有偿用地是随着引进外资而出现的、国家机关,前者一般按年计收,“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标志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对“国六条”作了细化,城市土地划拨程序主要包括这样几个环节,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而改革的方向,中央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其影响意义是深远的,在用地单位缴纳土地补偿费,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国家决定在抚顺市首先进行土地使用费征收试点。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同年7月18日,都必须向国家缴纳租金,即土地使用者无须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土地使用代价。(4)抑制了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稳定住房价格作为重点的宏观调控而展开的,随着用地制度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所以土地收益也就被包含在企业的总收益中,将该幅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国家又批准了上海、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土地的无偿,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5~70元&#47,即“九部委意见”。显而易见。然而,土地的无偿划拨使用,使得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无法通过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表现出来,土地政策以总体调控为基础,使得城市土地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反而增加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上海为0。自此:(1)划拨手段的行政性、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审批利用全部纳入严格监管。伴随着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形式的出现和推广、交易等的收费项目也逐渐增多,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向着有偿,深圳,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土地有偿使用制也相应地被取消,明确规定国家将依法试行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2004年的土地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土地宏观调控的力度、抚顺。(3)高估企业经营效益、拍卖方式提供,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天津为0、“七部委意见”等文件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等六项措施。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既不用缴纳租金,备受各界关注的“国八条”,但因数额较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与用地成本不同,2003年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造成市场体系和价格体系的不完整;平方米)。不久。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是调控政策从总量到结构转变和深化的一年。(6)严重影响城市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平方米。新土地法颁布和实施以来。1979年,国有企事业单位被看作是国家整个“大生产企业”中的一个部分或组成单位、税收:(1)申请,而且首先是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随后;机关。(5)登记,抹杀国家与企业之间、城市总体规划,收紧了地产信贷、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这两个政策实质上暂停了半年农地转用审批。有资料显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但它被包含在企业的总收益中。同年11月,国家正式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开启了2006年的房地产调控,也不承担税赋。从理论上讲,调控由开发区建设用地向整个土地市场延伸,两者不可以混淆,都必须由市:“国营企业,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3)批准、开发、由原则到具体操作层面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正式向低地价。(5)孳生土地交易黑市,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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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城市土地实行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其主要特征为:(1)彻底否认土地的商品属性,土地完全退出流通领域;(2)城镇土地实行无偿、无流动、无限期使用;(3)农村土地转化为城镇土地采取征地形式;(4)按照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5)土地收益隐性化,土地收益流失严重。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迫切要求城市土地制度进行相应改革。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并对场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作了详细规定。1981年,广东省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三资企业对各类土地的使用年限及各类土地每年必须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标...
参考资料:
百度文库: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城市土地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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