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安残疾人补助申请书住小区免物业申请书怎样写

日一级智力残疾人魏星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魏星,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52,智力残疾人,文盲,无
业,现住址武汉市桥口区长丰村*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430034。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8,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址武汉市桥口区长丰村*号,联系电话
,13******3,邮政编码430034。
被申请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孙亚,职务:厅长。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沙湖南岸)27号,&
& 联系电话:, 邮编:430071。
行政复议事由:征收土地批文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无效
行政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无效;
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227,350.88元(大写壹百贰拾贰万柒仟叁百伍拾元捌角捌分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号)获悉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为此收集了大量证据,经认真分析研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
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一定数量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才能实施,即征收一定数量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以国务院或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决定或征收土地批文为依据才能实施。
根据调查,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大量证据显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或征收土地批文。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
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调查,大量事实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更是严重违反征收土地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宅基地在内的长丰村集体土地根本就没有如何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的计划。
长丰村从2012年开始征地拆迁,可是长丰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至今未向社会公告,长丰村的拆迁还建安置房至今没有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凡此违反法定程序之类问题不一而足(如征收土地前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没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没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测评意见书、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建设资金保证证明等等)。
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
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人身与财产安全。
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从2012年开始实施以来,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村民、居民即陷入了水深火热的痛苦生活中。拆迁人在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进行暴力强征强拆逼迁。三年多来,在拆迁办的暴力强征强拆逼迁政策与措施下,申请人不仅无法正常生产与生活,就连全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受到了严重威胁。为此,长丰村有不少村民、居民被迫向武汉市公安局桥口分局提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但这一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申请人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
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
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27,350.88元(人民币大写壹百贰拾贰万柒仟叁百伍拾元捌角捌分整),具体损失情况与详细数据见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九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无效,同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以国家赔偿。
湖北省人民政府
&&&&&&&&&&&&&&&&&&&&&&&&&&&&&&&&&&&&&&
申请人魏星的法定代理人魏崇敏
&&&&&&&&&&&&&&&
&&&&&&&&&&&&&&&&&&&&&&&&&&&&&&&&&&&&&2015年3月15日
附: 1、申请人魏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魏星的户籍簿与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魏星的法定代理人魏崇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证据目录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适用说明;
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本行政复议申请书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发送,EMS单号:1)
证据提交人:魏星&&&地位:行政复议申请人
提交日期:日
1.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编号:)
2.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编号:)&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5.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57号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
1.魏星:您申请的信息公开收悉...现答复如下:桥口区长丰村175号宅基地,位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57号的征地范围内.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印日。
2.江梅仙同志:
&&&&你申请的政府信息..具体回复如下:一、经查,武汉市桥口区长丰村189号涉及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第二号地块,.获得省政府批复,.(鄂土资[号)附后
3.魏崇敏:你要求获取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桥口区长丰村宅基地土地征收决定或土地征收批文......本机关无法提供相关批复信息......湖北省人民政府印日。
4.胡玉玲、钱飞伟:
...根据鄂土资函[号....请求公开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文件......答复如下:省政府对土地征收的审批行为(有关领导逐级签批环节),属于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省国土资源厅向你公开的(鄂土资函[号)......文件为最终的征地批文,具有对外法律效力。..湖北省人民政府印日。
5.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已批准同意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征收土地地点:桥口区长丰乡长丰村....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等手续。武汉市人民政府印日.
6.武汉市人民政府: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二、同意征收你市长丰乡长丰村、东风村集体建设用地......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印日
1.证明申请人于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知晓长丰村175号宅基地被政府征收;
2.证明申请人从邻居信息公开获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信息;
3.证明湖北省人民政府没有作出长丰村宅基地征收土地决定或征收土地批文;
4.证明申请人从邻居信息公开进一步获悉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而不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或征收土地批文;
5.证明武汉市人民政府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征收土地批文为依据发布了征收长丰村宅基地征收土地公告;
6.证明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
7.证明被申请人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居住产生重大影响。
1.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提供;
2.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提供;
3.湖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提供;
4.湖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提供;
5.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提供;
6.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提供。
证据提交人:魏星&&&地位:行政复议申请人
提交日期: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
1.申请编号:
2.编号:2013085
3.第2013095号
4.编号:140146
1.钱伯侯、胡玉玲、陈昂、杨枫:
......上述征收范围内,尚未核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建设用地批准书》......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印日。
2.张荣芳同志:......目前,长丰村城中村改造项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证。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印日。
3.周丽华:......《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57号)的范围内,目前还未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印日。
4.能从权同志:......截止目前,还建地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印2014年4月有2日。
5.熊从权:......桥口区长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还未公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印日。
证明被申请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严重违反征收土地法定程序。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提供
1.长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房屋拆迁工作公告;
3.申请人向武汉市公安局桥口分局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附拆迁办暴力强征强拆逼迁证人证词及现场图片一组共三十一张60份证据);
4、&向市公安局桥口分局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快递凭证及送达查询结果;
1.长丰村被拆迁人:......五、还有少数村民继续出租房屋,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工程。已出租的村民立即通知租户自通告之日起一星期内搬出,否则清退费一律取消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村民和租户自行承担。武汉市陆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印日。
2.通告&&&尊敬的长丰村村民们:..我公司特发出通告,通知长丰村村民立即停止出租房屋,已出租的租户必须立即搬出长丰村,否则清退费一律取消,我公司将采取强硬措施驱逐租户腾退,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村民和租户自行承担。特此通告。武汉市陆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印日。
3.武汉市公安局桥口分局:......长丰村的社会治安状况每况愈下,强盗持刀抢劫甚至入室作案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就连自家私有民宅也时常遭遇不明身份人的破坏,我们深感个人及家庭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为此,我们
1.证明被申请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违法征收土地行为严重威胁申请人人身与财产安全。
2.证明申请人因人身与财产安全受威胁而被迫向武汉市桥口公安分局提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
3.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通过中国邮政于日送达武汉市桥口公安分局。
1.武汉市陆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张贴;
2.武汉市陆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张贴;
3.申请人提供;
4.中国邮政官方网站
证据提交人:魏星&&&地位:行政复议申请人
提交日期:日
4、&向市公安局桥口分局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快递凭证及送达查询结果;
特向武汉市公安局桥口分局提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申请人魏崇敏日。
4.中国邮政:寄件人魏崇敏.....收件人张晓红......武汉市桥口公安分局.....内件品名: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日。EMS单号2
3.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通过中国邮政于日送达武汉市桥口公安分局。
3.申请人提供;
4.中国邮政官方网站
1.国家赔偿申请书;
2.长丰村175号房屋租赁合同;
3.长丰村175号租金收据存根;
4.承租人证词;
5.金泰旅馆会计报表;
6.长丰村房屋清退补偿协议。
1.申请人魏崇敏......赔偿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共计1,227,350.88元(大写壹百贰拾贰
万柒仟叁百伍拾元捌角捌分整)。
2.甲方魏崇敏,乙方孟清平......
3.租金肆万壹仟元整,日起至日止。
4.情况属实。证明人孟清平、余志勇
5.2013年至2014年期间,金泰旅馆月均亏损16,343.08元.
6.房屋的第一层按照20元/平方/月。第二至第六层按照10元/平方/月的标准补偿。日
1.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2.证明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的证据;
3.证明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的具体标准与具体数据。
1.申请人提供;
2.承租人提供;
3.长丰村村民委员会提供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适用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条款及说明
一、适用条款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二、适用说明
&&&&1.第五条说明:被申请人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第一百零八条说明:湖北省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适用条款及说明
一、适用条款: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适用说明
&&&&被申请人违法征收土地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一、适用条款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二、适用说明
&&&&1.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被申请人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一、适用条款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二、适用说明
&&&&征收长丰村(东风村)土地的审批权在国务院或湖北省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的征收土地批文。
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一、适用条款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二、适用说明&
&&&&说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国务院决定,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的征收土地批文。
六、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一适用条款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适用说明
&&&&说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国务院决定,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的征收土地批文。
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一、适用条款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第十一条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抵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第十六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适用说明
&&&&说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国土资源部规定,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的征收土地批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一、适用条款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适用说明&
&&&说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国土资源部规定,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的征收土地批文。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一、适用条款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二、适用说明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一、适用条款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适用说明
&&&&1.说明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或土地征收批文;
&&&&2.说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号)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一、适用条款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适用说明
&&&&申请人的国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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