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在出租方的土地上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协议建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现出租方身故,出租方能

房屋租赁协议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三8_中国法网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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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书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三、租金及付款方式:1。租金支付方式:全年28000元,分两次付清(第二次付款与第一次付款相隔一个月)。四、甲方提供设备如下:简装房一套,含:(家里的双人床和日用洁具)五、乙方履约事项:1、乙方及时清付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等费用。2、乙方保证不转租房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的管理制度,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邻居利益受损,甲方可以提前解约。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租赁期内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房租的30%。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做非法交易。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九、物业、取暖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电话:签约日期:乙方:电话: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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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成飞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专注于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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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A08-以案说法?广告
承租人擅自退租,出租人能否留置物品?
& A08:A08-以案说法?广告 &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 作者:唐作民通讯员叶英巧
  □房报记者唐作民&通讯员叶英巧&&&&■案情:承租人A公司与出租人B商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由A公司向B商场承租商铺,租赁期限为5年。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业绩大幅下降,在与B商场就降低租金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A公司终止营业并撤离承租场地,B商场以租约未到期为由,要求A公司继续营业并留置商铺内的物品,由此双方引发争议。&&&&■律师观点: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商铺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相对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履行或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本案中B商场以A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扣押留置了原属于A公司的物品,这种做法没有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一般存在于承揽加工、保管、运输、仓储等合同中。&&&&本案如果A公司拒不缴纳租金,B商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要求A公司偿付租金的同时,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承租屋内A公司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司法强制措施,以便在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后,能将该财物拍卖或抵债,使自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除了采用上述诉讼的方式外,对于此类纠纷,建议在矛盾产生之初,由当事人双方及时沟通,或聘请律师进行协商调解,分析利弊,晓以利害,权衡得失,采用非诉方式解决,此举一则避免诉讼成本给当事人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二则也能快速处理,节约时间,化解矛盾,平稳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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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想或者不能继续履行下去的时候,一方想要解除租房协议的,应该怎么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想或者不能继续履行下去的时候,一方想要解除租房协议的,应该怎么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想或者不能继续履行下去的时候,一方想要解除租房协议的,应该怎么解除?口头通知行吗?下面请看律师365小编为您做详细的分析解答。如何单方面解除租房协议呢: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所谓协议解除,即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对于房屋、租金以及其他内容已经没有了争议,选择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过这是双方协议解除,而非单方解除。所谓法定解除,即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所以说,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租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符合了法定情况,就能单方解除租房合同。法律规定可以单方解除租房的合同如下: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如房屋无法供人正常居住,或者出租人并非所有权人且未获授权出租的,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4、《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5、《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单方面解除租房协议的问题,当然还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如我们在租房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又该注意什么?如果您正打算租房,请联系我们律师365的律师团队,我们会帮助您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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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贾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
  上诉人李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4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某某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我与李某于2010年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李某未按租赁物性质使用该房屋,在承租房屋内无照经营,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且我出租的房屋属于未经过批示的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李某返还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平房17.5平方米。
  李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不同意贾某某的诉讼请求。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我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并且我们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还没有到,我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李某与贾某某协商,由李某负责将贾某某原建平房改建,在李某承租房屋后,贾某某免收2个月租金,租金标准按每月1200元计算。为此,贾某某(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平房合计面积为17.5平方米建筑物租予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日至中修处宿舍21号内平房拆迁终止,房屋租金每月1200元,至拆迁不得上涨房租。房屋改造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其物权归甲方所有。如遇拆迁乙方须无条件搬走腾房。在李某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现李某已交纳房屋租金至日。庭审中,贾某某认可出租给李某的原房屋系其在承租公房外自行搭建,至今未办理过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贾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贾某某出租的房屋并无合法的审批证明,系违章建筑,故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贾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于法有据,依法予以确认。在双方所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贾某某作为出租房屋提供方,有权要求房屋使用人李某腾退交还使用房屋。考虑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且腾退的房屋主要是由李某负责改建等客观因素,将酌情确定合理的腾退期限,在腾退期限内,李某无需再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李某在腾退期限内不履行腾退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贾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贾某某提供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平房(建筑面积十七点五平方米)腾空交还给贾某某。如逾期腾退,则李某应按每月一千二百元支付逾期腾退期间的房屋占用费,至实际腾退时止。
  李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1、改判贾某某赔偿我房屋翻新、装修损失共计25
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贾某某负担。上诉理由是:1、一审未考虑贾某某明知诉争房屋系违章建筑仍出租的过错,也未考虑我装修房屋的损失,认定错误,判决不公;2、一审判决仅认定合同无效、贾某某有权要求我腾退房屋,但未要求贾某某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不公平。
  贾某某同意一审判决并答辩称:我的房屋原来月租金是2000元,租给李某是1200元,已经很便宜了,另外协议里也让了李某两个月的租金,已经考虑了他的翻建因素。一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贾某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贾某某将没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建设的房屋出租给李某使用,双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一审法院据此为由,判决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作出的处理,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要求贾某某赔偿房屋翻新、装修损失25
000元的上诉请求,李某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李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刘 丽
代理审判员  刘国俊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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