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十终身寿险分红型到最后被保人去世怎么办?

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是分红险,有这个款但是不分红的保险可以买吗_百度知道
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是分红险,有这个款但是不分红的保险可以买吗
款保险买候加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疾病保险主副险起买款红般买比保额15万保费少(19878月缴费65周岁)
买便宜依据现龄缴费应该<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00左右吧希望能帮望采纳要解详情与我私聊尽力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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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售)
产品特色: 终身人寿理财保障,0至65周岁皆可投保,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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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缴费方式: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身故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 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 保险单周年日 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 标准体 年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215;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或 交费年期数 (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 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 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 发病 并经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红利分配”。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
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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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6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7年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红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
终了红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放:
1.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特别红利
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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