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做培训的,但是没有资质,导致签订的合同签订后长期未履行无效,但是履行了合同签订后长期未履行内容,还需要退还全部必须费吗?谢谢

履行了合同内容,但合同无效。收的培训费需要全部退还吗?_百度知道
履行了合同内容,但合同无效。收的培训费需要全部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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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不具备装修资质的单位对外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不具备装修资质的单位对外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日,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与张玉兰就华兰美容SPA会所装修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张玉兰将华兰美容SPA会所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工程交给南京公司施工,总工期为45天。双方还约定:张玉兰无故终止合同,南京公司除可要求张玉兰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赔偿损失外,同时张玉兰还应按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南京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中并约定了双方争议由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条款。此后,张玉兰未将涉案工程交由南京公司施工,亦未向南京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南京公司遂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张玉兰赔偿南京公司因停工、窝工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张玉兰在收到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开庭传票后,委托史进、胡炎律师为其仲裁代理人。在接受张玉兰的委托后,史进、胡炎律师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认为:南京公司至今没有取得相关装饰装修资质,其与张玉兰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仲裁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于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并于5月23日作出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仲裁申请费1678元由申请人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张玉兰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案
代&理&词(张玉兰)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张玉兰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其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接受本案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又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调查,为了维护本案被申请人张玉兰的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的职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建议仲裁庭予以采纳。
第一、南京丽裳公司与张玉兰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经过。
南京丽裳公司对张玉兰的多次宣传是: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是杭州黛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南京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张继白是的弟弟。其设计和装修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
在南京丽裳公司的欺诈下,2012年2月28日,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张玉兰(甲方)双方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一份。该《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南京丽裳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南京丽裳公司一直使用【DY黛懿中国】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张玉兰一直信以为真。根据上述合同,张玉兰给付南京丽裳公司设计费人民币贰万元整。但是,南京丽裳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
在南京丽裳公司的欺诈下,以及不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就不给《泰州市.华兰美容SPA会所&室内外装修施工图》的情况下,2012年3月19日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张玉兰(甲方)双方又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南京丽裳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交付给张玉兰的《泰州市.华兰美容SPA会所&室内外装修施工图》是杭州黛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
第二、南京丽裳公司与张玉兰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装修工程是一项关乎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工程。而在现实生活中,因装饰装修施工不当,造成人间惨剧的例子比比皆是。正因如此,国家相关部门才实行了严格的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的市场准入制度,从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全部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表明: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具备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装修资质证书。
庭审调查表明: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取得相关装饰装修资质。
庭审调查表明: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仅仅有职工3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能力。
庭审调查表明: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交付给张玉兰的《泰州市.华兰美容SPA会所&室内外装修施工图》是杭州黛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第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或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代理人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有关规定,南京丽裳公司与张玉兰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南京丽裳公司要求张玉兰给付违约金3万元,无法律依据。
鉴于南京丽裳公司与张玉兰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能力,故南京丽裳公司要求张玉兰给付违约金3万元,无法律依据。
第四、南京丽裳公司要求张玉兰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无事实依据。
南京丽裳公司至今没有安排任何人到张玉兰开办的《泰州市.华兰美容SPA会所》进行室内外装修施工,故根本不存在南京丽裳公司向仲裁庭举证的【叶张进收条陈述的:5个人,2天的工资2400元和住宿费600元以及车费2000元】。
第五、南京丽裳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张玉兰给付违约金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代理人建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南京丽裳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第六、本案仲裁费用应由南京丽裳公司承担。
张玉兰仲裁代理人
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进、胡&炎
&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
刘裕庭律师
范亚平律师合同法培训总结
合同法培训总结
【合同范本】 池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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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学习心得合同法学习心得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学习,认识到合同订立的形式、 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学习,认识到合同订立的形式、 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一、签订合同的一般规定:在工作中,签订合同时要严格遵循以下 签订合同的一般规定:在工作中, 规定,以免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引起法律风险。规定,以免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引起法律风险。签订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 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订立合同、合同评审、 二、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订立合同、合同评审、合同相对人资 质审查。质审查。首先要订立合同(内容具体、完整、双方权利及义务要明确)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 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合同范围 及合法性;审查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四证一书一照”,确定合同相 对人(法人)的合法性,确保合同签定后的有效性;另外要对合同 相对人(法人)资质及业绩进行审查,确定其有履约能力,组织合 同评审小组对合同及合同相对人(法人)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 可签订合同。三 合同签订中:合同签订中: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谈判,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数量、责任、义务、履约保证金等明确后,合同双方 条件达成一致,相对人做出承诺后签订合同。四 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及时足额收缴以降 合同签订后低合同风险,要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考核、督促,保证合同约 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陈永强 2011 年 6 月 20 日
篇二:参加“合同法实务培训”心得体会参加“合同法实务培训”心得体会2015 年 4 月 8 日, 供应部全体员工参加了由公司组织的 “合 同法实务培训” 。此次培训由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的老师主讲, 主要讲解了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及实务问题。作为一名供应部业务人员, 通过这次培训让我从合同签订及 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并结合相应事例系统地学习了一遍, 令我深 刻理解到合同在企业中所处的重要位置, 要增强企业的合同风险 防范意识,把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的风险降到最低。结合培训的内容, 我认为在以后的合同签订工作方面应特别 注意以下几点:一、合同审查方面 1、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签约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 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2、认真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合同交易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具体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文件签署是否有效。二、合同签订方面 1、争取合同起草权。 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方可根据双方协商的 内容,考虑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 保护自己的利益。2、用词要严谨。签订合同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要 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 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3、尽可能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交易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实现我方合同目的 的核心条款是否明确、可控;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 能否保障交易内容的实现,是否存在由对方单方控制的风险;履 行相应义务后,确认是否能取得相应证据;是否需要增加相应的 一般条款。三、合同履行控制方面 1、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并注意主体的一致性。2、对方的履行及时检验。3、我方的履行保留证据,要求对方及时确认。4、根据履行需要及时的通知、告知、协助。5、合同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确认。6、对方发生违约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辩 权。7、遇有特别事件或重要事实协商解决之同时,保存证据。 8、必要时解除合同。四、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 保护 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 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因缺乏经验而难以 准确进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专业人员,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 纷。五、增强合同管理意识 1、风险意识:认识到合同事务中存在风险,保持警惕,不 可疏忽。2、 法律意识:依据法律处理合同事务, 保护自身合同权益。3、合同意识:重视合同的签定,并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 事务,保障合同权益。4、证据意识:在处理合同事务的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 相应证据,防止发生争议时,有关重要事实无法证明。5、时效意识:及时、尽快的行使合同权利。这次培训虽然时间有限,但是让我受益匪浅,让我在今后的 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合同的风险防范,提高法律意识,降低 风险,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更好的服务公司。
篇三:学习合同法心得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心得近日股份公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学习让我对合同法 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 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 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 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 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 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 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 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 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 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 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 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 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 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 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 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 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 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 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 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 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 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 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 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 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 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 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 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 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 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 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 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 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 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 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 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 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 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 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 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 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 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 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 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 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四)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 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 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 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质量管理部:田有威 2011 年 7 月 21 日
篇四:合同管理总结合同管理总结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 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 或缺的重要标签。管理层已认识到企业能否进行较好合同管理将直接 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企 业能否获得效益的关键环节。因此加强对企业合同的管理工作,已成 为上下的共识。“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 进的口号。回顾合同管理工作,我们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标 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一、加强管理 制度到位 为使合同管理工作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 我们首先必须做到组织 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特别是我们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时调整、 修订适合本 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其次, 从合同签订、 评审、 履行、 验收、 监督、 归档,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严格按照公司规范,使合同 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二、注重合同 及时签约 1、对劳务队进场前必须及时签订劳务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劳务单价、付款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避免出现与劳务队之间的纠 纷,为企业创造效益获得利润创造了条件。2、在供应商供货方面,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区分大批量供 货与偶尔购货,针对经常性的采购,意向供货方仍启用以往信誉良好 供应方,按年度对供供方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供应方继续留用,对 不合格供应商,列入黑名单,不再使用。对于发生的大宗材料采购, 项目应进行考察、咨询、联系,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供应商后形成 书面资料,并起草合同交由各部门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给予 盖章,并转交财务一份。三、 在实际合同管理履行过程中一些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及项目 该采取防范措施现在阐述一下:1、约定不明的风险及防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 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 定的,可根据以下规定执行:(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 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在这里要注意: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 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 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 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合同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而长期性的工作, 我们必须持之以恒的 坚持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 为项目降低法律风险。现在我们仍要看到, 工作仍存在较大不足, 合同签订不及时及对各项内容的约束存在漏洞 现象还存在, 合同管理工作仍要加强, 合同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篇五: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 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 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 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 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 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 同。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 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 以请求为 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 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 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 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 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 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 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 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 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 合同义务, 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 只有通 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 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 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 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 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 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 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 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 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 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 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 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 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 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 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 有权拒 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 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 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 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 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发 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 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 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 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 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 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 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 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 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 一毕业我 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 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 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 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 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 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 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这对我们这些大学 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那么,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 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 成?一般认为, 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 即民法典; 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 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物权法属民事 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 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 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 押与质押不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 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担 保法对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 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 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可以说, 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 只是欠缺形式意义 的物权法而已。1998 年 3 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 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1999 年 10 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 稿的拟定;2000 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在 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 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征 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 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 稿),于 2002 年 12 月 23 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因“不少常委会 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 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 ,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 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 巩献田教授于 2005 年 8 月 12 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 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 12 条和 86 年民 法通则第 73 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 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 “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 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 1986 年民法通则的社会 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但巩献田教授并 未发表一篇学术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 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 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 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 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 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 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 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 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 在 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 规定“国家、 集体、 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 有权。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 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 “法 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 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 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 就出 现了一部法典。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 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 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无论承认或不承认, 无论自觉或不自觉, 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 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当然, 我们应清楚概念法 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 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 它的掌握和理解。下面谈 xxxx 问题。1、 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这点应该没有异议。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 而这种抽象思维, 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 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根据物权的标的 物为自有还是他有,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 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 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 的。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 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 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地役权, 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 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 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 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担保物权, 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 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 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 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 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 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 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 的。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物 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 这 就叫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 存在和变动的情况。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 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2、体系问题。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 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那么, 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 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 将物权分为自物权 (所有权)和他物权, 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 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 样的?有总则, 有分则。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 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分则的 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 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 制度的安排 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 “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 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3、体系化解说问题。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 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先说“依据法律行 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 第 6 条、第 9 条、第 15 条、第 20 条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法第 6 条前段有明文规定。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 的不动产转让、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 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在这样的情形下, 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 押人的违约责任。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 28 条至第 31 条。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 生效力” ,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 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 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 处分不动产。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 26 条关于指示交付 (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 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该动产在 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 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 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物权法第 97 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 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 106 条的构成要件, 不存在被 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 19 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 以申请异议登记, 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 第 106 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 19 条受第 106 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这 样的制度安排, 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 制度窄了一点。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 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故无权处分善意 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这样安排, 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有关。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 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为什 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因此, 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 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 这对于我们理 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 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 7 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 如物权法第 33 条至第 38 条。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 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 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 是无须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 34 条 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 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如 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而是基于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 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如果其以侵权 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要件”也好, “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 害事实的存在。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 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物权法第 35 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 权。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 利安排在物权法。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 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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