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信用卡逾期利息27500分6期跟分12期利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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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7:49:34&&&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刘积勇、肖惠霞:
  本院受理原告陆云轶与被告刘积勇、肖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谢卫军与被告吕勇、吴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陆川与被告苏职建、蒙军玉、韦七灵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陆川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傅雪林(曾用名付雪林):
  本院受理原告周金生与被告傅雪林(曾用名付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珍与被告莫青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建伦与被告傅鹏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港北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志华与被告覃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港北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顺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广西顺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港北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华平、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航道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你可在民事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关于马云兆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座落于柳州市胜利小区3村1栋7-4号房屋由原告马云兆所有,原告马云兆向被告顾秀敏支付房屋补偿款78905.6元。案件受理费407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7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云兆负担1911.2元,被告顾秀敏负担2866.8元。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吴璘、黄玕麟:
  本院受理原告汤瑞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主文为:一、被告吴璘、黄玕麟共同归还原告汤瑞康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本金2500000元,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二、若被告吴璘、黄玕麟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以被告吴璘抵押给原告汤瑞康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上东&龙城世家7栋2单元1-2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汤瑞康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268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璘、黄玕麟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艾瑞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主文为:一、被告陈丽芬归还原告艾瑞全尚欠借款8800元;二、驳回原告艾瑞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丽芬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关于刘舜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覃勇向原告刘舜怡归还借款本金26160元并支付利息8301.44元。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舜怡负担360.38元,由被告覃勇负担1249.62元。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覃建雄、覃兰苹:
  本院受理关于刘海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覃建雄、覃兰苹共同向原告刘海丽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从日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建雄、覃兰苹共同负担。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股东罗兆仁、庞波、庞开云:
  兹定于日召开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执行董事庞开云。
  二、会议时间:日(星期二)上午9时。
  三、会议地点: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71号君悦大酒店五楼526房(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并进行表决。
  五、会议出席对象:公司全体股东。
  六、会议议题:审议《关于解除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
  以上议案己经公司执行董事审议并通过,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特此通知
  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30分在柳州市柳东新区新柳大道100号会议室,按现状公开拍卖二手家具(皮沙发)一批(整体优先)。
  从即日起可到本公司查询相关资料及安排看样,有意竞买者请于拍卖会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广西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柳州银行海关支行,账号:),并持保证金缴纳凭证和有效证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报名截止时间: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B座707室
  广西阳光拍卖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桂编办复[2014]21号文件,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登记事证号为:事证第号)。请债权人在我单位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机关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桂编办复[2014]21号文件,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登记事证号为:事证第号)。请债权人在我单位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艺之廊图书有限公司经股东会议决议,股东决定解散公司,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本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钱凌鼎联系,电话:。
  南宁艺之廊图书有限公司
  (2014)海执字第1426号
龚义传、袁建生:
  你们与苏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4)海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苏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执字第1426号执行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二初字第349号
  本院受理的陈雪诉朱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合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浦县人民法院
雷子平、张宝分: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家铖、陈雪如与被上诉人王仁献、严雨英、雷子平、张宝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委委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海民二初字第252号
  本院受理的苏楠清诉左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梁成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随案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14)马民一初字第792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杰诉被告马健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792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健裁欠原告黄文杰借款本金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马健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017,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4)马民一初字第790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菊兰诉被告马健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790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健裁欠原告杨菊兰借款本金1136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借款本金113600元从日计至还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清。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507元,由被告马健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74元(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017,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4)马民一初字第791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月仙诉被告马健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791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健裁欠原告张月仙借款本金7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清。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马健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017,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志强与被上诉人龚强、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二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
  特此公告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喜玲与被上诉人曾美姣、龚强、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二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
  特此公告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宏威与你、被上诉人龚强、第三人马显水、曾宁追偿权纠纷二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在本院四楼第二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
  特此公告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百中民二终字第144号
李燕秋、卢志勤:
  本院依法受理上诉人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上诉人李燕秋、卢志勤、韦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你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右执字第95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张文革所有的位于百色市江滨二路金湾广场泰和苑第5幢C3号商铺(房产证号:百房权证桂百字第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你们应自动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特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百色市永乐土特产购销榨油厂、蒋瑞南: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右执字第760-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百色市永乐土特产购销榨油厂所有的位于广西百色市永乐乡三合村晚鱼屯(百盘公路边)厂区内的房屋和土地及生产设备等设施【土地使用证号:百永国用(2003)第0506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百房权证(1998)字第0021154号、百房权证(1998)字第0021155号、百房权证(1998)字第002115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你们应自动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二初字第168号、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韦昌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右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许海星、杨再宏、孔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黄永群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龚艳波、王功霖: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廉启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右民一初字第16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当事人的一封信、当事人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2069-1号
博白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新华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已搬离原住所地,新址不明,除公告外,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决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2162-1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韦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除公告外,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本金人民币3万元正,并从逾期之日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决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2042-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除公告外,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女儿李玉婷由原告抚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决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1014-2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文忠与你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本院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原告刘文忠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2057-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祖军与你与庞机、博白县食品总公司城区屠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除公告外,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庞机、宋小玲共同返回借款人民币226560元给原告;2、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月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3、如拍卖、变卖被告庞机、宋小玲用于借款抵押座落在博白镇城南开发区(房产证:号)房地产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享权;4、被告博白县食品总公司城区屠宰厂对上述第1、第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决定于日15时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冯麦新、李如香、廖小安、赵凤香、冯志身、赵凤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诉被告冯麦新、李如香、廖小安、赵凤香、冯志身、赵凤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天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等县人民法院
黄秋芳、黄瑞雪、黄时特、唐华来、赵远透、周佑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告黄秋芳、黄瑞雪、黄时特、唐华来、赵远透、周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天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等县人民法院
黄广西建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曾富春:
  本院受理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652号原告佘太忠与被告广西建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曾富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公民代理承诺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黄智杰、苏金萍:
  本院受理原告郑辉诉被告黄智杰、苏金萍民间借贷纠纷[(2014)兴民一初字第149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黄东杰、赵丽莉、黄介军、黄福妹、黄天确、苏彩霞、赵小娥、农耀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诉被告黄东杰、赵丽莉、黄介军、黄福妹、黄天确、苏彩霞、赵小娥、农耀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天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等县人民法院
广西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被上诉人张碧莲、周卫艳、韦素芳、吴玉鸾、肖新顶、吴金焕、蔡佩琼、樊红日、黄继伟、潘国斌、吕宾、黄辉玉、李青、关志玲、莫志群、张凤群、李建民、蒙均升、叶文珍、劳志来、李晓托、赵扬、蒋子建、欧阳珠、李万樟、黄宝宏、陆国标、张广琴、韦书安、谢海文、方大玉、唐香■、黄振深、陆翠莲、曾爱荣、卢珊珊、陈由珠、韦慧、华树道、黄风春、杨立平、韦仁贵、韦莉莉、刘剑华、华红、伍萍、兰榕汝、刘开杨、韦志业、庞喜文、冯尚琳、黄勇猛、曾淑玉、覃琳媛、苏安琼、张学、黄靖梅、李倩、黄丹诚、李建珍、林君荣、白宁、银莉、银佩玲、廖均茂、黄秀珍、罗永笑、韦建刚、李晓明、黄志明、黄志坚、蔡洪清、苏国清、李素梅、张平、黄志雄、凌金秀、何静、钟少南、韦燕、林华、王丽云、罗世良、黄春妹、陈发征、卢柳玲、覃进觉、陈小英、韦宏春、杨韶宁、韦鲜、黄馨蕾、银佩芳及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真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钟民初字第28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钟山县人民法院
广西南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南宁爱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南市法民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刚新赔偿原告陈桂林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人民币18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14元,合计赔偿人民币19314元给原告陈桂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元,由被告黄刚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邹小龙、李诗清、黄振、欧金萍、邓耀坤、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诉你们、廖烨莹、李岳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邹小龙、李诗清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该款利息(含罚息、复息)7653.64元(暂计至日,从日起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廖烨莹、李岳峰、黄振、欧金萍、邓耀坤、李娟对被告邹小龙、李诗清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烨莹、李岳峰、黄振、欧金萍、邓耀坤、李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小龙、李诗清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邹小龙、李诗清负担,被告廖烨莹、李岳峰、黄振、欧金萍、邓耀坤、李娟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邹小龙、李诗清、黄振、欧金萍、邓耀坤、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诉你们、廖烨莹、李岳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邓耀坤、李娟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借款本金48745.02元及该款利息(含罚息、复息)5399.85元(暂计至日,从日起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廖烨莹、李岳峰、邹小龙、李诗清、黄振、欧金萍对被告邓耀坤、李娟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烨莹、李岳峰、邹小龙、李诗清、黄振、欧金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耀坤、李娟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邓耀坤、李娟负担,被告廖烨莹、李岳峰、邹小龙、李诗清、黄振、欧金萍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李诗勇、李岳现、廖锡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龙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文为:一、被告李诗勇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借款本金36254.9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7768.68元(暂计至日,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二、被告李岳现、廖锡锋对被告李诗勇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岳现、廖锡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诗勇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诗勇负担,被告李岳现、廖锡锋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邹小龙、李诗清、黄振、欧金萍、邓耀坤、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诉你们、廖烨莹、李岳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廖烨莹、李岳峰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借款本金33635.89元及该款利息(含罚息、复息)4641.84元(暂计至日,从日起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邹小龙、李诗清、黄振、欧金萍、邓耀坤、李娟对被告廖烨莹、李岳峰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小龙、李诗清、黄振、欧金萍、邓耀坤、李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烨莹、李岳峰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廖烨莹、李岳峰负担,被告邹小龙、李诗清、黄振、欧金萍、邓耀坤、李娟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邹小龙、李诗清、黄振、欧金萍、邓耀坤、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诉你们、廖烨莹、李岳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黄振、欧金萍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借款本金34600.69元及该款利息(含罚息、复息)4444.09元(暂计至日,从日起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廖烨莹、李岳峰、邹小龙、李诗清、邓耀坤、李娟对被告黄振、欧金萍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烨莹、李岳峰、邹小龙、李诗清、邓耀坤、李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振、欧金萍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振、欧金萍负担,被告廖烨莹、李岳峰、邹小龙、李诗清、邓耀坤、李娟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1436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继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本院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曾忆玲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原告刘继文;二、被告曾忆玲支付利息给原告刘继文(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曾忆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马显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家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随案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于公告期满的第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13)博民初字第776-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瑜兰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李瑜兰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的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原、被告双方在《信用借款合同》上约定的结算方法计算,被告李瑜兰已支付的利息4870.73元,应予扣除;本案受理费842元,由被告李瑜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黄悦、郭继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黄悦、郭继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港北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欧阳丽、宋付华: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欧阳丽、宋付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港北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李世杰、韦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诉你们与韦翠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江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诉你与黄志芳、陈西华、黄志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江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诉你与黄志艺、韦柳翠、苏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江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吴成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承锐归还原告吴成林借款本金人民币8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日起,以本金10000元计;从日起,以本金74000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黄承锐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蓝诚杰(曾用名蓝康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忻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蓝诚杰与被告蓝瑞合离婚。二、女儿蓝苑瑜、儿子蓝崧吉随原告蓝诚杰生活,由其抚养,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忻城县人民法院
黄坚春、梁仁华:
  本院受理原告农明富诉被告黄坚春以及原告黎炳熙诉被告梁仁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原告农明富诉被告黄坚春(2014)上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原告黎炳熙诉被告梁仁华(2014)上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思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黄雄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港北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黄荣、梁小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黄荣、梁小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港北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闭先媛、陈坚: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闭先媛、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港北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宋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凤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凤山县人民法院
  ▲下列户口簿遗失:
  唐鸿惠
  陈惠娟939015
  黄建余
  黄元光992221
  翟春华
  梁玉兰894710
  刘忠汉
  潘前娟
  曾礼成
  黄华深
  王素英
  潘福威260312
  张美凤
  吴雪辉
  庞承强
  马素江
  邱国泰
  秦丽娜944905
  屈济锦
  陈立卿
  严伟强942876
  彭昕934223
  唐祖娇
  廖秀兰
  夏群珍904454
  谭功华
  陈宝强965613
  尤建进921485
  郑贻凤967904
  彭宣辉
  陈丽萍1012125
  苏永鹏845849
  黄茂辉931000
  李玉平1029431
  黄茂吉062136
  邹良知873359
  杨广裕076611
  张婵金
  黄发益
  彭光 陈宁 金雪花
  苏业强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李增杰遗失户口迁移证。
  ●蓝荣美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地址:忻城县北更乡弄兰村下件屯,面积:172.44㎡,证件号码:忻集用(1994)字第号,签发日期:日。
  ●象州县覃贵成遗失土地使用证,土地坐落:运江镇岩村委六社村,地号:,土地用途:住宅,使用面积:242.22平方米,发证日期:日,声明作废。
  ●象州县覃美桂遗失象州嘉隆超市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证号:SP1692,发证日期日,现声明作废。
  ●兴安县兴都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字号:413,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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