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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目录
市政府及部门信息公开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公开方式:
信息类别: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备注/文号:
南政文〔号
内容概述:
[15]117号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rar
南政文〔〕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文〔〕号),切实解决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问题,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年底前,关闭和拆除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下同)。
(二)年底前,关闭和拆除非禁养区内存栏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达不到排放要求的生猪养殖场。
(三)年底前,全面完成非禁养区内存栏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其中,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四)年底前,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补助政策到位面,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措施
(一)重新划定&三区&范围。年月底前,依法科学重新划定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禁养区具体范围细化到村,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调查摸底。年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对前期调查数据进行核实、补充、确认、汇总上报。
.摸清、确认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所属区域、养殖规模。
.组织工作小组,聘请专业机构,对禁养区内的养猪场进行实地测量,逐个确定经纬度、猪舍面积等情况,准确核定养猪场数量和猪舍面积,拍照存档。
.将调查结果报送市农海局汇总,市环保局、农海局等部门组织抽查核实。
(三)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养猪场。年底前,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一律关闭、拆除,各乡镇(街道)要制定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具体工作小组,明确具体责任人,并结合创建美丽乡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旧村复垦、两违整治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关闭、拆除任务按期完成。
.宣传引导。要强化舆论导向,制作宣传材料,利用电视台、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工作小组要进村入户动员宣传,发放告知书、宣传材料,做深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签订协议。工作小组要进村入户与养殖业主签订关闭、拆除协议,承诺不再养殖畜禽,保证不再复养。
.关闭拆除。工作小组要督促养殖业主履行协议关闭养殖场,愿意拆除猪舍、养殖设施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一拆除。
.强制关闭。对于不签订关闭协议的、不关闭,继续违法养殖的养猪场,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环保、国土、行政执法、林业、农海、公安、电力等部门全力配合,联合执法,以开展打击两违活动及违反、《环保法》《畜牧法》、
.兑现补助。市财政将统筹一定资金,对禁养区内经过依法批准、在规定期限关闭并拆除猪舍的生猪养殖场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对逾期不签订协议的养殖场不予补助;对强制关闭拆除的养殖场不予补助;对弄虚作假,漏报错报瞒报的,由乡镇(街道)自行负责关闭拆除,市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四)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大力支持非禁养区内未达标生猪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治理,如经改造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一律关闭、拆除。~年,各级财政将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同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还要督促非禁养区内存栏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限期自行改造升级(改造任务详见附件)。
(五)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配套建设与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禁非法丢弃、转运、出售、加工病死猪及其产品。有生猪养殖的乡镇(街道)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建立公益性病死猪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站;养殖村要创造条件设立病死猪收集点,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建设任务详见附件)。年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当地政府指定的人员确认后,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元的补贴(其中省级以上财政承担元、市本级承担元),具体分摊办法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六)强化技术指导服务。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措施,提倡相对集中饲养,实现污染物集中标准化处理和资源化循环利用。
(七)大力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以猪粪为原料的有机肥厂,优先安排厂房建设用地指标,配套建设的非硬化原料堆放场和阳光塑料大棚等发酵场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年产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应享受化肥生产优惠电量政策。大力支持农业、供销部门通过开展技术培训、集中示范和购肥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
(八)严格养殖审批监管。严格生猪养殖准入门槛,新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规划环评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经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报送规划、国土、林业、环保、农海等部门审批取得规划、用地、林业、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等审批手续。对现有在非禁养区内的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超审批内容的养殖场,所在乡镇(街道)要督促引导养殖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市环保局要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要件,严控审批时限,优先办理环评等环保手续。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日常乡村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驻村干部和村干部要加强巡查监管,发现违规复养、违法新建、抢建、扩建的要及时制止,严厉打击养殖回潮行为,彻底转变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负主责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成立南安市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农业和环保领导、驻村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有生猪养殖的村必须以村成立工作小组,由驻村领导任组长,驻村工作队长、村主干任副组长,具体负责辖区内生猪养殖场的摸底登记、签订协议,关闭拆除、标准化改造升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沼气池安全处置工作,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违规违章新建、抢建、扩建、复养的养殖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二)各司其职强化监管。各有关部门应树立大局意识,各司其职、主动作为、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市环保局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和非禁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猪场的关闭、拆除,督促指导业主依法对新、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及时组织对养猪场是否达标排放或符合环保要求进行审查验收。市农海局负责督促指导非禁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指导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拆除涉及违法占地的养殖场,严格审核养殖企业用地和符合规划利用情况。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拆除两违养殖场所,落实城市规划区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等相关规定。市发改局负责指导标准化改造升级项目立项、可研等前期工作,优先将符合投向的防治项目纳入投资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好补助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违反规划的养殖场所进行认定,协助处理。市林业局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养殖场所。市水利局协助查处危及流域水体质量的养殖场所。市经贸局、住建局、公安局、效能办、物价局、供销社、食药局、工商局、电力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防治合力。
(三)完善督查问责机制。将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列入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加强效能督查。实行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各乡镇(街道)禁养区关闭拆除、非禁养区标准化改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严重影响进度及出现违法抢建、扩建、复建、复养现象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分管领导、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村主干严肃问责。
本意见由市农海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安市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南安市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补助方案
.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和病死猪无害化
处理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南安市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
.南安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
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春金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瑞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黄原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傅漳龙市发改局局长
林燕斌市经贸局副局长
庄文斌市公安局局长
王小阳市财政局局长
侯洲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蔡清安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林招鹏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陈志煌市农业与海洋局局长
陈维贤市林业局局长
陈天义市水利局局长
苏建华市环保局局长
陈瑞土市物价局局长
戴江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鸿章市供销社主任
陈明新市工商局局长
吴进辉市电力公司总经理
黄泉水市效能办副主任
林振芳溪美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金颖柳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卓庆哲美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文进省新镇人民政府镇长
许德文东田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烽火仑苍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云发英都镇人民政府镇长
戴爱社翔云镇党委书记、人民政府镇长
林助金眉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周剑锋金淘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永红蓬华镇党委书记
黄清地诗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志宏码头镇人民政府镇长
傅金昭九都镇党委书记
黄毓林向阳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文金罗东镇人民政府镇长
叶新毓乐峰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育奇梅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碧林洪濑镇党委书记
陈海涛洪梅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武琳康美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河山丰州镇人民政府镇长
廖徐伟霞美镇人民政府镇长
郑曙熙官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潘自力水头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冠英石井镇人民政府镇长
苏林彬雪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海局,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海局陈志煌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农海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抽调市政府办公室、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农海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人员组成。
关闭拆除协调组,负责提供关闭拆除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并负责协调督促各乡镇(街道)按时间要求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和非禁养区内不改造或经改造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工作;组长由市环保局苏建华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农海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抽调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农海局、水利局、林业局、电力公司人员组成。
标准化改造协调组,负责协调督促各乡镇(街道)各生猪养殖场按时间要求完成标准化改造升级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组长由市农海局陈志煌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市农海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抽调市农海局、环保局、财政局人员组成。
督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黄原子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市效能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人员组成。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文〔〕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区分类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等三大类。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
(二)禁建区。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三)可养区。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
二、禁养区的范围
(一)以下区域应列入畜禽禁养区:
.城市规划区:南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双溪,西至扶茂工业区,南至杏莲,北至泉三高速公路南安互通口。
.各个镇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学校、医院、盐田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饮用水源保护区:山美水库水源保护区、惠女水库水源保护区、后桥水库水源保护区、南海水库水源保护区、民主水库水源保护区、桃源水库水源保护区、官坑水库水源保护区、新垵水库水源保护区、石壁水库水源保护区、苏内水库水源保护区、文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红岭水库水源保护区、晋江干流饮用水源保护区、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美林水厂水源保护区、仑苍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英都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梅山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洪濑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重点流域水源保护区:()晋江干流(距两岸米):从东西溪汇合口起,流经丰州、霞美辖区。()晋江东溪(距两岸米):始于山美水库坝下,流经码头、梅山、洪濑、康美、美林、柳城、丰州、霞美辖区。东溪支流诗溪、淘溪、罗溪、梅溪(距两岸米):诗溪流经诗山、码头辖区;淘溪流经金淘辖区;罗溪流经乐峰、罗东、梅山辖区;梅溪流经洪梅、洪濑辖区。()晋江西溪(距两岸米):始于安溪县境,流经英都、仑苍、溪美、美林、柳城辖区。西溪支流英溪、兰溪、檀溪(距两岸米):英溪流经翔云、英都、仑苍辖区;兰溪流经东田、溪美辖区;檀溪流经省新、美林辖区。()晋江支流九十九溪(距两岸米),流经东田、柳城、霞美、官桥辖区。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山美湖、灵应寺、九日山、凤山寺、天柱山、叶飞故里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产业集中区:南安经济开发区、泉州经济开发区官桥园区、滨海(海联)工业基地、滨海机械装备制造基地、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恒阪阀门基地、美宇阀门园、南安体育用品基地、观音山物流产业基地、码金山轻工产业基地、榕桥项目集中区、永泉山生态科技园、海峡科技生态城、中泰石材集控区、水口回归创业园、柳城露江工业集中区、南安金光项目集中区、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区等规划用地范围。
(二)禁养区具体范围
溪美街道:()市区(含成功科技工业区)街道规划范围:溪美、民主、中山、湖新、长兴、白沙崎、湖美、彭美、崎峰等社区,长富、贵峰、莲塘等村市区规划用地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埔村靠后桥水库库区沿岸(含主坝、副坝)一重山脊范围内陆域。()流域:镇山、贵峰村沿西溪两岸一重山内米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米径流距离范围内;莲塘、长富村沿兰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
柳城街道:()市区街道规划范围:新华、金街、帽山、柳东、象山、霞东、霞西、桑林,杏莲村由办事处至转盘处;()工业区:榕桥工业区、露江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流域:新华、金街、帽山、柳东、象山、霞东、霞西、桑林、露江村沿西溪两岸一重山内米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米径流距离范围内;施坪、上都、祥堂、下都、三堡等村沿九十九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上都村靠后桥水库库区沿岸(含主坝、副坝)一重山脊范围内陆域。
美林街道:全街道范围。
省新镇:()镇规划区:东至南安大道延伸段,南至茂华路,西至福昌北路,北至南金村、园内村路口。()工业区:省身、西埔、檀林、油园等村在扶茂岭工业园规划用地范围;安后、南金、省身等村在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檀林、省东等村在观音山物流园区规划用地范围。()流域:满山红、新厅、安后、丹青、南金、园内、省身、省东、檀林、油园等沿檀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
东田镇:()镇规划区:东田村以镇政府为中心点辐射周边米直线距离范围内;()流域:兰溪村、东田村、美洋村、山西村、桃园村沿兰溪两侧米直线距离范围内;汤井村、彭溪村沿后桥水库库区(含主坝、副坝)一重山脊范围内的陆域;
仑苍镇:镇规划区(涵盖市级及市级以上工业区、饮用水源、流域保护范围):仑苍村、联盟村、园美村;大泳村以高新技术园外侧为界;大宇村西北以美宇三期外侧、正北以双安高速公路为界;黄甲村、辉煌村以双安高速公路为界。
英都镇:()镇规划区:西起大新村大新街,东至英东村东山街,北到荣星村英墟街及民山村塘边街,南到英东村及大新村环镇路;()工业区:恒阪阀门基地(西起龙江村小流域,东至英东村英东公路,北到英东村竹林溪,南到龙江村茶山路);()饮用水源保护区:良山村、西峰村沿英溪两岸一重山内米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米径流距离范围内,()流域:芸林村、霞溪村、民山村、荣星村、大新村、良山村、西峰村沿英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
翔云镇:()镇规划区:翔云村包括政府、卫生院、中心小学、龙须岩风景区所在区域内及周边范围;金安村包括金安大道两侧(包括中心幼儿园)区域及周边范围;东山村包括中学所在区域及周边范围。()流域:翔山村沿英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
眉山乡:乡规划区:东至田内村祖厝后,南至前进村虎厨格,西至西山水库,北至田内村百祥自然村。
金淘镇:()镇规划区:金淘村、中心村金安高速公路东北方向至淘溪,南丰村斗南小学以南至省道线,时潮村三联自然村;()工业区:晨光、时潮村的金光项目集中区;()风景名胜区:占石村叶飞故里红色旅游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盖溪、东溪村的南海水库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的陆域;()流域:玉园、毓南、亭川、晨光、朵桥、中心、金淘、盖溪、东溪、东门、石林、水阁、深辉、深垵村沿淘溪两岸直线距离米直线距离范围内的区域。
蓬华镇:镇规划区:东到苏厝山门格,南到蓬岛兆兴寨、华美金泰,西到华美水尾,北到华美新宫、蓬岛后垵。
诗山镇:个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红星工业区,潭美片区,报恩工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民主村民主水库、西上村文溪水库库区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的陆域,梧埔山村文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及区域(整个文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尚未划定);()流域:西上村、声东村、梧埔山村、红旗村、红星村、
码头镇:全镇范围内。
九都镇:全镇范围内。
向阳乡:乡规划区:向阳村范围内,以乡政府为中心,东至加油站,南至向阳中学,西至乡敬老院,北至向阳村村部。
罗东镇:()镇规划区:东至维新村界,南抵牛牯山,西至梅山镇,北至罗溪(潭溪)北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涉及村:维新、罗溪、山坂;()流域:罗溪(潭溪)上至乐峰交界,下至梅山交界,潭溪、霞山、罗东、埔心、山坂、新明、维新、罗溪等村沿罗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风景名胜区:荆坑峡谷沿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
乐峰镇:()镇区规划范围:炉中村(印山自然村除外);()流域:罗溪支流两侧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厚阳、潭边、炉中、炉山、炉星等村沿罗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
梅山镇:()镇区规划区:西至东溪以西的蓉中村东部,东至线,南至新复线以南的鼎诚村北部,北至中年山工业区(杨塘垅);()工业园区:新兰村、丰溪村、水口村的广福工业区(新兰工业区、丰溪工业区、水口工业区)范围内;()饮用水源、流域保护区:水口村、林坂村、芸塘村、梅峰村、演园村、诗溪村、东垵村、新兰村、蓉溪村、鼎诚村、格内村沿东溪两岸一重山内米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米径流距离范围内;灯埔村、蓉中村、蓉溪村、竞丰村沿罗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
洪濑镇:()镇规划区:洪东社区、洪西社区、洪南社区、洪北社区、建洪村、集新村、溪霞村、扬美村、西林村全部,东林村、谯琉村、前峰村、葵山村部分属镇区规划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坝田村在惠女水库库区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陆域;()流域:西林村、谯琉村、前峰村、扬美村、东林村、溪霞村沿东溪两岸一重山内米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米径流距离范围内;坝田村、集新村、溪霞村、东林村、扬美村沿梅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南安清水岩风景名胜区所属集新村范围内。
洪梅镇:()镇规划区:梅新社区;()风景名胜区:六都村灵应风景区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三梅村在惠女水库库区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陆域;()流域:山溪村、仁科村、六都村、洪溪村、新联村、洪梅村、梅溪村、梅新社区、三梅村沿梅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
康美镇:()镇规划区:康美村沿南洪公路西侧与土墩路-墓垅口龙古庙-龙新宫范围内(包括新寮、杏村),梅元村沿南洪公路西侧范围内;
丰州镇:()镇规划区(包含九日山风景区、北渠饮用水源):丰州村、西华村、埔头村、燎原村、及桃源村、旭山村、后田村沿火车站东西大道西延伸段以南;()流域:旭山村、丰州村、后田村、双溪村、溪丰村、玉湖村、铺顶村、素雅村沿晋江流域左岸一重山内米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米径流距离范围内;旭山村、桃源村、后田村沿后田沟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环山村、西华村、埔头村、桃源村沿桃源水库库区及其沿岸外延至库区一重山脊范围陆域及水库整个汇水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支流水域及支流水域外延米陆域范围。
霞美镇:()镇规划区:温山村、山美村、四黄村、长福村、霞美村沿省道线两侧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工业区:滨江、光伏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邱钟村官坑水库水源保护区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的陆域;()流域:仙河村、杏埔村、玉田村、金山村沿晋江干流两岸一重山内米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米径流距离范围内;埔当村、沃柄村沿九十九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张坑村沿西溪两岸一重山内米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米径流距离范围内;金山村、西山村沿南高干渠两岸一重山内米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米径流距离范围内。
官桥镇:()镇规划区:立新、曾庄、篮桥、金桥、金庄、霞光居委会下辽自然村、周厝村富甲一方、漳里村洪邦自然村;()市级工业区:西庄、岭兜、内都、和铺、下洋、东星、席里等村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桥园区规划用地范围;()风景名胜区:漳里村漳州辽蔡氏古民居规划范围;()流域:和铺、席里、下洋、东星村沿九十九溪两岸米直线距离范围内;()水源保护区:塘上、岭兜村沿新垵水库库区及其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的陆域;九溪、曙光村在石壁水库库区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及石壁水库整个汇水流域。
水头镇:()镇规划区:大盈、上林、南侨、朴山、朴一、朴二、朴三、埕边、水头村、水头居委会、山前、内巷、后房、江崎、下店、龙风、康店、曾庄、肖厝、西锦等全村,邦吟、呈美、星辉、文斗、新营、后坑、仁福等村以国道新复线以东,仁福村从新复线与高铁交叉点起以东区域。()水源保护区:星辉、文斗、呈美村在石壁水库,曾岭村在红岭水库区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及石壁水库、红岭水库整个汇水流域。
石井镇:()镇区规划范围:石井社区、营前村、和美村、林柄村、田东村(通港路以东)、后店村(后店路以南)、古山村(南石高速以东,贤林大道以南)。()水源保护区:苏内村在苏内水库库区及其沿岸(含主坝、副坝)一重山脊范围内的陆域。()工业区:苏内村中泰石材集聚区规划用地范围。
雪峰开发区:全区。
三、禁建区的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米直线距离范围内的区域;
(二)城镇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米直线距离范围内的区域;
(三)晋江干流及东西溪沿江两岸一重山内1000&5000500&1000
(四)风景名胜区等用地范围外延米直线距离范围内;
(五)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米直线距离范围内;
(六)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七)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10公里径流距离范围。
四、可养区的范围
除禁养区、禁建区划定范围以外的区域均为可养区。
南安市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关闭
拆除补助方案
一、补助原则
(一)本次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属于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范畴,不涉及土地征用,不存在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只对禁养区内被拆除的猪舍进行补助,养殖设施设备和猪只不再另行补助。
(二)本次只对经过依法批准、在规定期限关闭并拆除猪舍的生猪养殖场进行补助,补助范围按照为年月日前依法取得五证的生猪养殖场,五证齐全的按标准全额补助,证照不全的按取得的证照情况补助,具体为:取得工商执照的按标准补助;通过环评审批的按标准补助;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按标准补助;取得养殖用地审批手续的按标准补助;取得产权证的按标准补助。
(三)只关闭不拆除猪舍的,不予补助;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二、拆除补助标准
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最终核实公示的猪舍建筑面积为准。核定后新建、扩建的养殖场不列入补助范围,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
猪栏舍类别
石头房(砖石墙、木瓦或条石屋面)
(单位:元㎡)
注:建筑物按建筑滴水位确定,不包括管理房。
三、奖惩措施
在年月底前自行关闭交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验收、拆除的,按补助标准的补助;在年月底前自行关闭交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验收、拆除的,按补助标准的补助;逾期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和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补助标准
生猪养殖场
财政补助(万元场)
省级以上财政
泉州市财政
市本级财政
乡镇(街道)
存栏头以上
根据财力相应
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万元)
泉州市财政
市本级财政
存栏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
规模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乡镇配套建设的发酵舍无害化处理设施
建设实际容量达立方米以上的化尸池(窖)集中处理点
建设实际容量达立方米以上的化尸池(窖)集中处理点
建设配置台以上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的集中处理场
建设配置台套以上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并配套监控摄像的集中处理场
规范运行的公益性集中处理场运行费用
配置台以上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并规范运行的公益性集中处理场运行费用
南安市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
存栏头以下改造任务个
存栏头改造任务个
存栏头以上改造任务个
注:省下达存栏头以上未达标的养殖场有个,其中年改造任务金淘镇个、康美镇个、石井镇个,年改造任务石井镇个。
南安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点个)
其中屠宰场个
其中集中无害化处理点个
其中重点乡镇个
其中屠宰场个
其中重点乡镇个
其中屠宰场个
其中重点乡镇个
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局、农
业与海洋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物价局、供销社,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力公司,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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