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一套按揭商品房按揭贷款流程能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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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房产怎么分?离婚分房产的几种情况
来源:综合
有人说夫妻好比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然而考验夫妻的,不仅仅是大难,还有房产。情到浓时,你侬我侬,房产证自然&手到擒来&。一旦缘分已尽,形同陌路之前,似乎还是先把房子要回来比较&好&。总之是,&拿了我的给我送回来,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欠了我的给我补回来,偷了我的给我交出来&。一旦遇上&撒泼放刁&不愿松手的,难免要撕破脸面闹上法庭。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分析下来有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 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 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 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 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 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 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 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 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五、有&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私房的分割
在实践中,私房的分割占了离婚后房屋分割的大头,而且情况相当复杂。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六、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七、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案例教你离婚如何正确分房产
一、共同买房或还贷 离婚怎么分房产
① 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房产怎么分
案例:2008年1月,赵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150万元,赵先生首付了100万元,贷款方式支付了50万元。2010年1月,赵先生与孙小姐登记结婚。婚后,赵先生该套房屋每月还款1万元,其中本金6000元,利息4000元。2012年5月,赵先生与孙小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离婚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50万元。
法院:虽然婚后双方共同归还房屋贷款,但房屋的物权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因此离婚时该房屋判归男方比较合适;共同归还的贷款部分及这部分贷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标准根据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贷款由男方继续归还,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
② 婚后房产登记在老公名下 离婚房产怎么分
案例:2009年,王女士与老公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老公以前租的房子里。不久两人买下了该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老公一个人名下。今年年初王女士发现老公有外遇,感情破裂,于是双方协议离婚,但就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分歧。
律师:虽然房屋系丈夫婚前承租且购买后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是否使用你们婚后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如果是共同财产购买则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二、房子由夫妻一方购买和还贷 离婚如何分配
① 丈夫婚前买房婚后接着还贷 离婚妻子分多少?
案例:李先生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五成,第二年结婚了,婚后也是李先生还的贷款,如果李先生将来离婚,按揭购买的这套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夫妻双方首先可以对该套房产的归属进行协商,能协商一致当然最好了,意见不一致的,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对该套房产进行分割。婚后虽然是李先生还的贷款,但此时,李先生还的这个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后是夫妻共同还的贷款,如果李先生想要这个房子,那么应该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你对女方进行补偿。
② 求婚时送房产离婚时要收回 法院判&不能反悔&
案例:求婚时一男子在房产证上加女友名字,条件是两人结婚。但是,领证后两人产生矛盾,未同居生活就到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男方认为,当初给女方加名字是以同居生活为条件的,现在两人无夫妻之实,要求女方&净身出户&。
法院:婚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所以男方当初赠与房产时设定的&共居生活&条件是无效的,这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不过,考虑到该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并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还有20多万元的贷款没有还清,且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对该房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平衡双方的利益,所以判决由男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归还剩余贷款,但需补偿女方17万元。
三、父母赠予房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李娟与朱俊兵于2007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日登记结婚。然而,李娟结婚后,就发现丈夫隐瞒了过去的婚史。而且,她还发现丈夫先后与两个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李娟遂于2011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一套房产的分配问题。在婚前,朱俊兵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产给他做婚房。
法院: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考虑原告一方带着孩子没有住处、被告存在过错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经济帮助金,以平衡双方利益。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朱俊兵所有,他向李娟一次性支付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费用16万元。
四、丈夫用家中存款给小三买房 离婚时妻子可讨要房款
案例:沈女士丈夫用家里的存款为其情人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的产权人登记的是他情人的名字,沈女士准备和丈夫离婚,沈女士能主张这套房子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不能分割,房产登记的是沈女士丈夫情人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讲,该房产是沈女士丈夫情人的财产。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沈女士丈夫的情人不属于该条中的善意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沈女士会同意丈夫用共同财产为她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是你和你丈夫共同财产,你可以主张民间借贷的债权。
五、假离婚假结婚要慎重
① 为买房&假离婚&小心弄假成真
案例:去年房产限购以后,吴女士为了再买一套房子,跟老公商量办了假离婚,当时说好等房子买好后就去办复婚手续。房子已经买好大半年了,吴女士每次让丈夫去复婚他都推脱,最近还听说丈夫在外有别人了,请问吴女士能不能要求他复婚?
律师:只要已经办理了离婚的相关手续,婚姻关系就解除了,不管初衷如何,婚姻关系都是不可逆转的,他不愿意办复婚,从法律上你也没办法强迫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们当时有假离婚的约定并且该约定导致你在财产分割中显失公平,你可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② &假结婚&买房离婚时傻眼:钱要被分走一半
案例:汤女士为了去日本,和日本人吉野先生(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也没有经济往来。2004年,汤女士出资33.8万元在福清买了一套单元房。随后,汤女士起诉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为了简化离婚诉讼手续,双方未提出分割财产。2005年4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0年6月,汤女士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套房归自己所有。
法院:虽然这套房子由汤女士独立出资购买,但该房购买时间是在她与吉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鉴于汤女士目前在国内且居住在该房屋内,而吉野在日本,为了方便当事人生活并管理房屋,房屋可归汤女士所有,但她应根据购房总价款折价补偿给吉野16.9万元。
六、离婚时手续问题也要注意
① 离婚6年没办过户 前夫偷偷卖了她的房
案例:王女士和丈夫黄先生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所共有的一套房子归女方所有,王女士带孩子住在其中。不过,因为黄先生常年出差在外,房子过户的事一拖再拖,始终没办成,房产证上一直还是黄先生的姓名。随后,黄先生将那套房子过户到了朋友小李名下,然后再以小李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万元。王女士发现后,告了前夫黄先生,要求撤销他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黄先生和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只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双方根本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也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向,这种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定黄先生与小李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② 离婚协议未生效 不能做日后财产分割约定
案例:李女士和丈夫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2月因李女士怀疑丈夫有外遇,夫妻产生矛盾,订立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孩子随我生活、居住房屋归我所有等。但后来双方又都考虑孩子尚小,经亲友劝说夫妻和好,未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又因感情不和矛盾加剧,丈夫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那么原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无效。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书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③ 离婚分到的房子 卖的话要男方签字吗
案例:孙女士有一套房,是离婚时分给自己和女儿的,女儿现在11岁。当初孙女士是协议离婚的,前夫把房子给孙女士,不付抚养费。现在要卖是否要前夫签字才行?
律师:离婚时如果约定离婚后女儿由孙女士一个人抚养、监护权归孙女士,则卖房不需要对方签字。因涉及未成年人,最好咨询房产交易部门,看是否需要履行相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手续。
七、其他&疑难杂症&
① 出首付给儿子买婚房 如无&借条&离婚无权索回
案例:张女士去年给儿子买了套房子作为婚房,首付四十万是张女士出的,以儿子名义贷款七十万。今年领产权证的时候,媳妇提出来因为有贷款,要把自己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才结婚。现在年轻人的婚姻很不稳定,那么假如他们以后离婚的话,该房产是儿子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是共同财产,张女士出资的四十万首付能让子女返还吗?
律师: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那么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假如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该房产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则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② 弟媳闹离婚差点分走大姑房产 房产证上名字不能乱写
案例:王琴为了凑够买房首付款,用弟弟王强的名义买房,自己作为共有人,这样就可以把弟弟的公积金用上。结果,房买了之后,弟弟和弟媳闹矛盾,弟媳要离婚,王琴怕弟媳分走房子,赶紧去和弟弟办手续,约定自己占99%,弟弟占1%。结果,弟弟离婚后,前弟媳再次将他们告上法庭,称他们恶意串通转移婚内财产。
法院:虽然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强,共有权人为王琴,未约定份额,但从该房款组成及交付过程来看,该房款绝大部分都是王琴所支付,因为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王琴为了凑齐购房款,提取、利用王强闲置的公积金,在购买合同上列上王强的名字,双方在之后签订的《房产归属协议》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所以,由于该房产并不是李小姐与王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王强的行为并不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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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公证为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权属认定及按揭债务处理
作者:罗静 梁利君&&发布时间: 10:03:43
&&& 【案情】
&&& 陈某(男)与何某(女)于200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同居生活,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3月,何某的父母缴纳75&000元房款认购了位于江津区某小区二居室房屋一套。日,陈某、何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日,陈某、何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江津支行签订《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且于同年12月5日开始房屋的首期还款。2011年5月,陈某、何某在公证处办理公证,约定:双方于日购买的住宅房屋不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是婚姻发生变故都归女方个人所有,是女方的个人财产。2013年8月,陈某、何某自愿支付何某父母100&000元。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支付何某父母100&000元系归还何某父母给付的75&000元房款及增值价值;陈某同时表示其愿意支付何某父母100&000元,是因为何某承诺房屋虽公证为何某个人所有,但在双方共同支付父母100&000元后该房屋仍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何某对此说法予以否认。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并明确银行债务的偿还责任。
&&& 【分歧】
&&&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 一是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何某个人财产?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经过公证已成为何某个人财产,之后约定为共同财产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偿还何某父母房屋认购款的事实与房屋所有权认定没有必然联系,故房屋属何某个人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虽公证为何某个人财产,但后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房屋归双方所有,虽无书面协议等证据证明,但从双方共同偿还何某父母房屋认购款的行为可以推测其约定属实,故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 二是银行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何某个人债务?一种观点认为何某、陈某系《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属性,银行贷款系陈某、何某的共同债务,尚欠银行贷款在离婚时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经过公证已成为何某个人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从公证生效时起银行贷款系何某个人债务。
&&& 【评析】
&&& 一、诉争房屋从公证生效时起应认定为何某个人财产
&&& 本案诉争房屋虽系何某父母认购,但房屋买卖合同系陈某、何某婚后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且陈某、何某偿还了何某父母交纳的认购款,故何某父母交纳的认购款应认定为其给陈某、何某的借款,诉争房屋系陈某、何某双方购买的房屋,在公证前属陈某与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5月,陈某、何某在公证处办理公证,约定诉争房屋不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是婚姻发生变故都归女方个人所有,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某、何某办理公证,系公证机构根据双方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屋约定为女方个人所有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明,公证的形式足以证明双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从公证生效时起,该房屋的性质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何某个人财产。2013年8月,陈某、何某双方自愿偿还何某父母房屋认购款及其增值部分共计100&000元的行为系对购买房屋前何某父母交纳部分房款系借款性质的认可,实质上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履行,虽陈某陈述其自愿偿还该债务系因与何某约定房屋仍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该主张只有陈某本人陈述,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且何某否认,故不能从该偿还行为反推&房屋仍归夫妻共同所有&约定的成立。综上,诉争房屋从公证生效时起,对陈某和何某而言,就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何某的个人财产,在陈某和何某的离婚诉讼中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二、银行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1.从《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的角度分析,因购买房屋在银行的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从陈某、何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即&签订合同时支付73&730元,银行按揭支付167&000元&,在银行向开发商支付按揭款167&000元后,开发商依法向陈某、何某交付房屋时双方取即得房屋所有权。后双方以诉争房屋作为抵押,与银行签订《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以每月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贷款。陈某、何某虽于2011年5月以公证方式约定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但此种约定不能改变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产权人为陈某、何某的事实,故对银行而言,该房屋所有权人仍为陈某、何某,尚欠贷款的债务人仍为陈某、何某。
&&& 2.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角度分析,因购买房屋在银行的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此可知在夫妻内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标准:一是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二是需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经营所需。本案诉争房屋贷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系《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某、何某共同偿还。年月双方以公证形式约定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但并未对房屋贷款的偿还问题作约定,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就不会因所有权的变化而自动转变为一方个人债务。
&&& 三、对银行而言,陈某、何某对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 《》第八十四条规定,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的,应当经同意。《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以上规定均明确了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无效。本案中陈某、何某作为贷款人与银行签订《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对银行而言,在全部贷款还清前,陈某、何某对贷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除采用公证形式约定诉争房屋归何某个人所有外,未约定其余财产归属,则其余财产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属于夫妻共有,则无论双方同居或分居期间实际由谁还款,均应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何某主张分居期间贷款由其实际支付,要求陈某偿还分居期间一半贷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婚姻关系结束时,陈某、何某对债务偿还的约定只对陈某、何某双方产生效力,在没有征得银行同意之前,该约定不能对抗银行,故陈某、何某作为连带债务人,在离婚后仍然对尚欠银行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 需要说明的是,陈某、何某对尚欠贷款均负有足额按时清偿的责任,银行可在其二人中自由选择清偿人,但在陈某、何某内部,银行债务属二人共同债务,原则上由二人平均负担,实际负担数额超过自己应负担部分可向对方追偿。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尚欠贷款由何某负责清偿,在陈某、何某离婚后,财产共同所有的基础不复存在,若陈某在离婚后仍偿还了贷款,可就偿还部分对何某进行追偿。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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