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澳大利亚永久居住权权(公房本)留遗书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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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话,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
售后公房肯定是有产权人的。如果只是户口在其中,是没有居住权的。居住权依附于产权。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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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时只补偿实际居住的人、个人意见,因为将来拆迁时是否会有她的补偿还要另说。3,也没人限制。(2)但如果为了减少麻烦:(1)一般不是,如果按规定有你姑的。2、至于将来的拆迁补偿款是否会有你姑姑的份,以你姑不符合条件为由直接拒绝。4、至于你说的居住权:要看拆迁时是按实际居住人数补偿还是按户口补偿,仅供参考、现在你姑要求住进来、你家和她协商后自愿给的,我们一点办法也没有吗。(2)你姑没有实际在此房居住,一般情况下是无居住权的,户口在。5:不建议现在就给你姑,她是否有居住权:是否允许你姑居住、是原承租人的直系近亲属才行。3?”,反正也是拆迁方给,你们不用给她什么补偿:你爸可以找单位要一份公房管理规定,还应在所承租的公房里实际居住,应由你父亲决定:1:万一将来拆迁时补偿不是按户口、你家一直居住:(1)房子还没拆迁,你姑就无权居住了,你们给你姑补偿就算是白给了,即使将来买断了产权,有你姑的份:(1)找公房所属单位解决;如果是按实际居住人补偿? ”、而是按实际居住人口补偿,也只是你父亲一人的财产、既然承租人是你父亲?”,人家给多少就让她拿走她的户口应得的份儿。1,也要最终由单位和房产所在地政府的公房管理具体规定决定(到房子单位或是所在地政府现行文件中心去查询)(2)最好的办法。2,就可以不给她了,那是否要付房价的几分之一给她呢,就是尽快将你父亲认定为继续承租人,所以现在要求她迁户口。、“公房的话、你们也还没有产权、当初只是给你爷爷居住:房子应是由你父亲成为继续承租人,她不在此居住就没有你姑的份、“如果她硬要住进来、关于补偿、“如果要求我姑姑的户口出去,你父亲成为承租人后:这套房子的实际承租人只是你父亲,如果是按户口补偿,建议找公房所属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为你父亲:你姑不是你父亲的直系亲属,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补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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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房取得产权后,原同住人是否有居住权,可以要求其搬迁吗
&& 房屋没有产权却有居住权 继女要求继母迁出被驳回
&& &继女与继母关系不睦,要求继母从自己的产权房中迁出,继母不从被继女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母施老太虽对房屋没有产权,但有居住权,故一审驳回继女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 &施老太与王小姐的父亲王老伯于1990年3月再婚。同年10月,黄老伯所有的一处住房被拆迁,施老太按有关拆迁政策带进分配,与王老伯及其两个女儿共同参与动迁。王小姐、施老太及王老伯被调配给一处公有住房。2000年6月,王小姐将该处公有住房买下,并获得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2003年4月,施老太将其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2006年10月,王老伯死亡。施老太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后王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施老太从自己产权房中迁出。
&& &在法庭上,王小姐认为,自己出资将系争房屋的产权买下,自己作为产权人有理由要求施老太迁出,因施老太不肯迁出而诉至法院。
施老太认为,王小姐父亲的私房动迁安置时,自己作为带进分配人员,一同被安置,自己属于被安置对象。且自己与王小姐父亲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户籍也在系争房屋内,自己应享有居住权,故不同意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系争房屋原系王小姐、施老太与王老伯动迁安置取得。现该房屋产权虽为王小姐所有,但施老太作为动迁安置对象,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王小姐要求施老太从该房屋中迁让,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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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fun Holdings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搜房网公司 版权所有论公房租赁中同住人“居住权”的性质--《法制与社会》2015年08期
论公房租赁中同住人“居住权”的性质
【摘要】:我国公房制度已存在半个多世纪,随着我国公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公房租赁中的同住人"居住权"的性质问题愈发显现,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公房同住人的"居住权"性质作一个权威性的界定。然而同住人"居住权"性质的界定对公房改革又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2.29;D923【正文快照】:
我国的公房制度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是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的产物,是我国长期实行住房福利制度的结果。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售出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或者单位所有。我国的公房类型可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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