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华融湘江银行理财亏损理财产品有凭证吗

华融湘江银行融智理财●稳益计划15106号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_华融湘江银行欢迎您
华融湘江银行融智理财●稳益计划15106号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保本浮动收益型)
尊敬的投资者(客户):
本理财产品系与银行存款性质不同的金融产品,具有一定投资风险。在本理财产品下,客户(“投资者”)委托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华融湘江银行保证本金安全,但并不保证理财收益。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本《风险揭示书》与《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是《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二、本理财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期限356天,华融湘江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低风险级别,适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投资者购买,产品要素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本风险分级为华融湘江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华融湘江银行并不对前述风险分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对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内容的要求,本理财产品是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华融湘江银行保证本金安全,但并不保证理财收益,在发生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理财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本理财产品有关风险提示的重要内容:
1、理财收益兑付风险:本理财产品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但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无法获得预期收益,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资产出让、处分或持有至到期的收入。如资产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无法实现预期理财收益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最不利的情况是投资者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为零。本产品投资标的包括同业存款、债券等,存在存款银行、债券及交易对手违约等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收益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华融湘江银行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收益的责任。
2、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人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客户将面临收益损失的风险。
3、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率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客户收益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客户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实际收益率为零的风险。
4、提前终止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等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华融湘江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华融湘江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5、延期支付风险:指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部分本金及收益的延期支付。
6、流动性风险:除理财产品销售文本另有约定外,理财期限内,投资本理财产品的客户不能提前终止或赎回,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有流动性需求,客户不能够使用理财产品的资金,也因此丧失了投资其它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或资本市场产品的机会。理财产品配置的组合资产平均余期晚于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时,理财产品到期后,组合中的未到期资产将按市场公允价值变现,实现对本期理财产品的本息兑付。
7、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发生损失。
8、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客户收益遭受损失。
9、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认购结束时,认购金额未能达到规模下限,或本理财产品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华融湘江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华融湘江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0、信息传递风险:本产品存续期间内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华融湘江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与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到华融湘江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华融湘江银行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1、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四、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本期理财产品华融湘江银行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客户可能无法获得约定的参考收益率,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客户可能损失全部收益。
理财产品运作结束时,若该款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发生市场风险,则客户所获实际投资收益将低于《理财产品说明书》披露的参考年化收益率,最不利情形下,最小收益水平为0,具体金额为: 100,000×0%×356/365=0(元),假定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运作天数为356天。
五、 《华融湘江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用于评估客户对金融工具及投资目标的相关风险的态度。客户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所属投资者类型,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揭示方: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函
投资者申明:我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人确认华融湘江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已向本人说明。我确认理解本理财产品购买协议中的所有风险,本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本人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并自愿承担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
根据华融湘江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评估结果,本人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由客户填写:□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本人已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抄录(上述横线标注文字):
&&&&&&&&&&&&&&&&&&&&&&&&&&&&&&&&&&&&&&&&&&&&&&&&&&& &&&&&&&&&&&&
投资者(客户)签名:&&&&&&&&&&&&&&&&&& &&&&&日&&&&& 期:&&&&&&&&&&&&&&&&&& &&&&
理财经理签名:&&&&&&&&&&&&&&&&&&&&&& &&&&&&日&&&&& 期:&&&&&&&&&&&&&&&&&&&& &&&&
华融湘江银行融智理财●稳益计划15106号
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1、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理财合同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销售。
2、本理财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其具有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3、除本理财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的产品类型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参考收益或类似表述仅为银行根据历史数据与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不代表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融湘江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4、本理财产品适合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客户购买。
5、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个人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个人理财业务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客户与华融湘江银行之间的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购买合同(简称“本合同”)。客户在阅读并同意本合同后,于签约日在华融湘江银行营业网点签署本合同。
6、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产品概述
2015年融智理财·稳益计划15106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封闭式、保本浮动收益型
C7(为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该产品信息)
内部风险分级
根据本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等风险(R3)、□中高风险(R4)、□高风险(R5)】理财产品。
适合客户类型
经本行风险评估,本产品评定为适合【■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客户。
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为& 1000& 万元,募集上限为20000万元。
华融湘江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发行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客户人民币5万元起,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的,华融湘江银行有权拒绝。对于华融湘江银行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参考年化收益率
2015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14日
1、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按活期存款计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2、募集期最后一日不可撤单。
3、华融湘江银行有权对募集期进行调整,可以根据募集情况延长募集期或者提前结束募集期。
成立日(起息日)及成立条件
2015年12月15日
在正常情况下,产品的理财成立日为募集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募集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华融湘江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华融湘江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华融湘江银行将于宣布不成立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委托理财账户,认购资金退回期间不计付利息。
2016年12月5日(受理财产品成立日、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理财本金及收益于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或提前赎回日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如遇中国节假日及周末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中国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356天(实际理财期限受理财产品成立日、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等情况,影响本产品正常运行时,华融湘江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投资者账户日为清算期,期内不计付利息。
若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因国家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投资领域发生重大市场波动,导致理财资产无法及时完全变现,则理财计划延期清算。
一年的计算天数标准为365天,计息天数按照实际理财天数计算。募集期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总额。清算期期间,客户资金不计收益,亦不计算利息。
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均为符合监管要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高流动性资产。其中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等。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企业债等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为10%-90%,质押式回购、同业存款、同业拆借投资比例为0-90%,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可以在±10%区间浮动。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华融湘江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投资市场行情,本着为客户利益考虑的原则决定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变更的,华融湘江银行将在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采用公告方式告知投资人。
市场分析预测及风险管控预案
市场分析预测:本产品主要投向同业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如不发生本产品《风险揭示书》所揭示风险的前提下,则有可能获得预期收益,否则,有可能遭受收益损失。
风险管控预案:当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及国家金融政策、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华融湘江银行将从维护客户利益出发决定对理财投资资产进行置换或者提前终止本期产品等措施。
托管行基本情况
托管行:招商银行
注册地:深圳,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
理财本金及
1、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测算依据:
根据客户风险承受程度,华融湘江银行借助同业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设置了相应的投资组合,通过管理该投资组合,测算出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4.6%,产品托管费、信托保管费、信托管理费和产品销售费合计不超过& 0.3&& %(年化),扣除上述费用和相关交易费用,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4.3& %。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 4.3 %以上的部分将作为浮动收益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注】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2、风险示例:
(1)若国家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未发生重大市场变化,金融同业存款的存款银行、债券及交易方未出现违约且按约定偿还本息,信托本金与收益按约定正常、及时收回的,则本产品扣除相关费用后最高测算年化收益率将可能达到4.3%。
(2)若国家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同业拆借市场或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市场变化,或金融同业存款的存款银行、债券及交易方出现违约或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或信托本金与收益未能按约定正常、及时收回的,则本产品扣除相关费用后年化收益率将低于4.3%。
(3)若同业拆借市场或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市场变化,同业存款的存款银行、债券及交易方出现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清盘破产或发生违约、信托本金与收益未能按约定正常收回等情况,则本产品扣除相关费用后则有可能使客户损失部分或全部收益。
3、投资者所得收益计算公式:
理财实际收益=理财本金×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和实际年化收益率二者中较低者×实际理财天数÷365(理财收益保留2位小数,2位小数后四舍五入)
4、投资者所得理财收益测算示例:(以本期产品为例)
【情景1】:假设投资者理财本金为100,000元,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4.3& %,该理财产品到期后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为& 4.3& %,实际理财天数为 356天,则理财产品到期时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100,000×& 4.3& %×356÷365= 4193.97元
【情景2】:假设投资者理财本金为100,000元,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4.3& %,该理财产品到期后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为 0 %,实际理财天数为 356 天,则理财产品到期时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100,000×& 0& %×356÷365=&& 0& 元
【注】上述情景1、2所述理财产品收益测算中的所有数据仅为示例假设,仅为举例之用,不代表本产品实际收益水平,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
理财产品费用
1、理财产品费用包含托管费、投资管理费、浮动收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2、托管费:收费条件:理财产品成立;收费方式:理财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收取;收费标准: 0.01-0.08 &%/年。
3、投资管理费:(1)资管计划管理费:收费条件:理财资金委托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收费方式:理财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收取;收费标准:& 0-0.2& &%/年;(2)销售管理费:收费条件:华融湘江银行根据具体理财产品决定是否予以收费,收费方式:理财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收取,收费方式:& 0-0.11 %/年。
4、浮动收益管理费:收费条件:浮动收益管理费与投资结果挂钩,如本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后高于本产品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则超出部分作为华融湘江银行的浮动收益管理费;如本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后未能超过本产品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华融湘江银行不收取浮动收益管理费。收费方式:兑付客户收益率后一次性收取。收费标准:以实际超出投资收益为准。
5、本产品的到期分配顺序为相关税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客户理财收益、浮动收益管理费。
以上费用,以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为基数,按上述费率标准计付。
除理财产品销售文本另有约定外,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华融湘江银行指定网点和个人网银等渠道购买本产品(中高风险、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只能在柜台购买,不在柜台购买的,除非双方书面约定)。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本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在符合本行业务条件的前提下,本产品及其项下权益可以作为质押物设定担保向本行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融资/融信业务,具体业务条件、手续及担保手续等按华融湘江银行相关要求办理。
理财收益的应缴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华融湘江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1、本产品年化收益率测算仅为华融湘江银行根据历史数据与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华融湘江银行对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所投资理财计划最终清算的投资者可得收益为准。&&
2、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支付风险等,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华融湘江银行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收益的保证责任。&
3、本产品管理人为华融湘江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但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收益,华融湘江银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金融同业存款的存款银行、债券和交易方按约定履约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1、本产品到期给付本金及收益,华融湘江银行将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到期日或提前终止实际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如华融湘江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华融湘江银行将于到期日前1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如华融湘江银行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将在华融湘江银行知悉出现产品不成立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若募集期进行调整(募集期提前结束或募集期延长),及产品成立日、产品到期日发生变化,华融湘江银行将提前1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6、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监管规定、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华融湘江银行有权对《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但至少须在调整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华融湘江银行官方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可根据华融湘江银行的通知或公告在调整日之前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客户认购本金和收益将在提前赎回日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
7、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如有约定)且可能对客户参考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华融湘江银行应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注】华融湘江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通过华融湘江银行官方网站(正式信息发布渠道)、营业网点、短信、电话等(辅助渠道)渠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华融湘江银行已向客户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承诺将及时接受、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
客户确认:客户已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清楚了解并知悉本产品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募集资金投资、理财收益、产品费用及特别提示等内容,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
客户类别(由理财经理填写):
□普通客户&& □金卡客户&&& □白金卡客户&& □钻石卡客户
投资者(客户)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华融湘江银行理财业务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华融湘江银行理财客户:
理财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认/申购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流程
(一)个人客户
1、开立或持有本行借记卡/存折;
2、接受并完成本行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3、仔细阅读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有),确定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并无疑问和异议后,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手续;
4、对本行营业网点打印或者网上银行显示的交易内容进行确认,签署并提交《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
5、本行营业网点或者网上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手续,但对于各具体理财产品,本行将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机构客户
1、提供本行要求的相关客户资料;
2、仔细阅读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有),确定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并无疑问和异议后,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手续;
3、由客户经办人对相关销售文本显示的交易内容进行确认,签署并提交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相关事宜
(一)个人客户
1、评估场所:首次在本行认/申购理财产品的,您需亲自至本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此后您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评估流程: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经您和客户经理双方签字确认和银行签章后,由本行将评估结果录入系统。
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本行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其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设计评估问卷并确定评估标准后,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4、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其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类。
5、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
产品风险情况
6、如果您超过一年未在本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者发生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请在再次认/申购理财产品前主动要求及接受本行对您再次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7、如果客户的风险类型不适合购买某款理财产品,则销售人员不得向客户销售该款产品。
(二)机构客户
&机构客户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本行不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频率
(一)本行将在本行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或同时以下述方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1)在本行营业网点发布公告;
(2)向客户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填列的联系方式或者有效变更的联系方式发出书面通知或短信。
具体信息披露渠道遵循《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约定,若几个渠道公布信息不一致的,以本行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信息披露的渠道如需变更,本行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
(1)在理财期限内,如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所投资的各项金融工具的实际投资比例暂时超出《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的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约定进行披露;
(2)在理财期限内,如果本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者超出《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的浮动区间调整投资比例,则本行将按照约定进行披露;
(3)在理财期限内,如果本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理财产品协议书》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或方式进行调整,则本行将按照约定进行披露;
(4)在理财期限内,本行将按照《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内容和频率披露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5)在本产品到期日(或本行提前终止日)后一定时间内(具体期限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本行将按照上述信息披露方式向客户提供一次理财产品到期信息公告,对理财期限内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如有)、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如有)和客户收益等情况进行说明。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对账单或报告。对于含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在产品发售后持续性的信息披露中,披露每一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基本情况。
四、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五、本行联系方式
网址: &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828号鑫远杰座大厦&& 邮编:410004
本须知涉及的本行服务内容和流程等如有变化,本行将按照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告知。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客户已阅读本权益须知,清楚了解并知悉理财投资的办理流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披露、投诉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宜,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
客户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华融湘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乙方(经办行)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储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兑付:
账号:&&&&&&&&&&&&&&&&&&&&&&&&&&&& ;开户行:&&&&&&&&&&&&&&&&&&&&&&&&&& 。
特别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1、本协议中的“华融湘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是指乙方针对甲方的理财需求,发起设立理财计划,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具体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投入相关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以获取投资收益。
2、理财产品募集期:指乙方募集理财计划资金的期限。
3、理财产品购买日:指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将认购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的日期。
4、理财产品成立日:指理财收益计算的起始日,即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约定的起息日。
5、理财产品到期日:指计算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约定收益的截止日期。
6、理财产品到账日:指支付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到达客户委托理财账户的日期。
7、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返还日:指支付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日期,即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到账日。
甲方所选择具体理财产品的详细描述如风险揭示、预计理财产品成立日、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到账日等详见本协议后附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以《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为准。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自愿向乙方购买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承诺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甲方的理财产品权益。
3、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兑付,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不以任何行为或理由妨碍或拒绝乙方根据其认购的金额划转认购资金。因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少于其认购金额、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或遇有权机关冻结账户内资金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办理质押、挂失、冻结等导致指定银行账户变更或状态异常,则甲方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确认或变更或重新开立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委托理财账户。因甲方没有及时提前书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甲方已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产品,同意乙方于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将甲方委托理财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理财账户,对此乙方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进行确认。对于风险较高(中高风险以上的)或客户单笔购买金额较大(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操作规则。
4、在甲方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期间,乙方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
5、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或之后购买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含)以下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在乙方对该产品开通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电子银行购买该产品,并接受和认可前述渠道购买该产品的法律效力。
6、甲方声明,理财资金是甲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保证在理财产品扣款时在乙方开立的委托理财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甲方签署本协议符合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甲方已经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受及履行本协议其中一方任何有关文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7、甲方确认获知乙方对甲方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估的意见。
8、甲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已就协议内容向甲方做了充分的说明与提示,甲方在现在和将来均不会对协议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1、本协议与甲方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如有)、申请书(如有)、业务回单、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理财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乙方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双方同意开通的各渠道所购买理财产品项下各类交易。甲方在乙方或华融湘江银行其他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签署申请书、办理相关业务的行为即表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和对应《理财产品说明书》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
3、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认购/撤销等各类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状况、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和产品特点设置和调整特定理财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渠道、发售机构、发售对象、渠道或机构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交易场所、交易限额和其他交易条件,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委托或要求。
4、甲方选择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所述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
第三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
1、乙方根据理财产品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特定理财产品开放认购预约,甲方预约成功后可以优先于未预约客户认购已预约的额度,但甲方办理预约应遵守乙方预约有效期、按金额预约、预约渠道等相关规定。
2、本理财产品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所列明的募集开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受理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的认购,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用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恢复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
1、除《理财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或保证本金和收益外,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2、甲方同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的需要,乙方可以选任或委托投资管理机构及托管机构;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承诺承担乙方履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3、甲方同意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4、如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重大市场波动、异常风险事件、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华融湘江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之一时,乙方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内容)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提前通知,甲方不接受的,应当允许甲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对通知途径和方式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甲方应注意自行就所购买产品的信息进行查询。乙方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
5、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维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当理财产品的投资安全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
6、乙方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甲方不接受的,应当允许甲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1、《理财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立;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4、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政策运作;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理财产品的延期
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华融湘江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或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银行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时,乙方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第七条& 税务事项
甲方所取得理财收益的应缴税款由甲方自行申报及缴纳,乙方不负担就甲方在本理财产品下理财收益缴纳税款的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乙方通过华融湘江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发布有关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立、终止等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具体信息披露情况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2、乙方通过华融湘江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发布上述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乙方认为需要直接联系甲方的,乙方将依据协议书客户信息中甲方预留的地址或电话进行通知。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通知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
第九条& 资金清算和费用支付
1、乙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购买的币种支付,但《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华融湘江银行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和/或实际投资情况将甲方的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委托理财账户。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3、乙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投资管理费。费用和投资管理费可由乙方从甲方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
4、乙方与投资管理机构及托管机构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债务或费用以及产品投资管理运作中形成的各项债务和费用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甲方按照本方购买金额占产品所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风险提示
由于市场的波动性,乙方向甲方揭示,乙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如有)在接受甲方指定及授权管理、运作、处分、管理理财计划认购资金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本金及收益风险等,甲方所预期的风险防范、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及《理财产品说明书》。
第八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1、甲方更换委托理财账户或与账户对应的存折、银行卡时,应及时到原办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购买理财产品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原办理网点。因甲方未及时变更、通知或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产品起息时无法扣款、产品到期时资金无法及时入账或华融湘江银行无法及时联系甲方等不利后果的,由此所形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违反本协议和/或《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
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和/或《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给甲方和/或其他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免责内容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或《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工作日,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由此导致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具体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按产品说明进行调整)。
4、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依照法令法规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求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理财产品可否设定担保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担保的,甲方以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约定《理财产品协议书》(客户留存联)、加盖本行业务公章的理财产品购买凭证为权利质押凭证,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华融湘江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3、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1、《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阅读并认可本协议和《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理财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通过网上银行销售本产品,且甲方通过网上银行购买,则本协议经因甲方点击确认并经乙方网上银行销售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具备独立性。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已就“华融湘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达成一致,甲方已认真阅读《客户权益须知》,并领取《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协议,理解并接受《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协议条款内容,同意受其约束,清楚知晓产品类型、风险提示、投资范围、费用等内容,自愿购买。甲方确认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协议、《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所有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说明,确认理解本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本产品全部风险。
甲方同意对乙方(通过官方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信息公告将及时阅读,并视为甲方已获取该信息。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联系电话若变更,甲方应及时前往银行营业网点通过书面形式或者致乙方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变更。乙方或将通过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告知甲方有关理财产品的重要事项。如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办理联系方式变更,则乙方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1、我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相关条款,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2、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3、我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本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4、我方保证填写的信息资料的正确性,并确认银行打印记录正确无误。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签字/盖章;如相符,请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投资者)签字:
乙方(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理财经理签字: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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