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第二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金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我第二次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_百度知道
如果我第二次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一、个人住房提取公积金余额第二次提取和第一次提取准备的材料一样。在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只需带身份证即可。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1、《你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三、除上述材料,按不同提取情形,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a)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登记)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b)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或契税证。  (c)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发票联),以及公有旧公房出售分户审批表的复印件。  (d)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e)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或安置)协议书(或购买房屋协议书)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房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翻建房屋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关于应该大修的鉴定报告书,以及大修房屋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a)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前还款单或提前还款证明书。  (b)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提前还贷(已还)结清凭证(或证明书),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2)按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a)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本息偿还证明书。  (b)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贷款本息偿还凭证(或证明书),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3、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供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款收据,并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未婚的,还须提供未婚证明。  4、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审批表);或提供离休、退休证(提取时,如居民身份证显示男已满60周岁、女干部已满55周岁、女职工已满50周岁的,可免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审批表)。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或审批表)和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6、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或审批表)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以及失业证。  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以及失业证。  8、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失业证以及经职工所在居(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  9、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10、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提供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和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11、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注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簿。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包括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簿等)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公证书、判决书等)。  1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职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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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如果你已经取过一次的话,那么跟你一次的手续一样的。
其他1条回答
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只需带身份证即可、个人住房提取公积金余额第二次提取和第一次提取准备的材料一样、《你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1,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二一、职工本人身份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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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都需要哪些手续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社会保险费包括: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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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应该会用到户口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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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申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律师365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的材料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那么,2015年申请市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哪些材料?2015年申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下称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四、居民身份证明:(一)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二)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证;离异的提供(含)或有效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六、住房证明:(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三)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七、收入证明:(一)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居)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二)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失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八、家庭财产证明:(一)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二)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十、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有关证明复印件。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和上一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十二、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十三、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十四、孤儿年满18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十五、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十六、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十七、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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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线访...
访谈日期:日(星期三...
特邀嘉宾: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21市人社局
240市住建委
209宣城市宣州区
207市公安局
109市教体局
当前位置:&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一一年七月四日
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企业等单位投资的,提供政策支持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无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土地供应。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取配建和统建相结合方式,配建项目为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统建为政府、企业等单位组织集中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的规定执行。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有关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户型结构、建设标准及要求、回购方式、回购价格等按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成移交后,其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 市、区开发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园区用工单位就业人员;其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等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效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及省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收益;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
(五)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收益;
(六)政府债券资金;
(七)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项目贷款;
(八)企业自筹资金和社会资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房项目配建和政府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随所出让土地性质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过程中涉及有关税收按照国家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市市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进城务工、外地来本市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宣城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九条 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本市市区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并初审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所在工作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集中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区政府、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通过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给予审批获准资格,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第二十二条&&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按《宣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1人家庭选择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2人家庭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3人家庭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4人(含)以上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对经审批获准资格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分配,并向摇号配中房屋的申请人发放《配租房屋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配中房屋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分配。
第二十五条 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宣城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分配。&
第二十六条 领取《配租房屋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合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中资格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市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结合租赁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研究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其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申请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九条 《宣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所在住宅小区业主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费按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宣城市市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限制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私自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承租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应当退出房屋。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通知所在单位协助处理,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市住房保障机构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区开发区集中建设对园区用工单位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开发区实施住房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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