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车库没有房产证合法吗法院也能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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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大于法律 拥有6年的房产证被撤销
& & & & 来源:中国网
  政府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任意干涉民事纠纷,导致法院判决和行政决定出现严重偏差。在法院判决一次一次沦为“白条”的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和司法尊严也一次次受损。这样的故事,如今正在甘肃武威市古浪县人谭某某、当地政府部门和法院之间上演。
  合法竞拍所得房产被人侵占经营6年之后产权被政府剥夺
  谭某某,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早年他开过出租、办过修理厂、成立过公司,是一个非常勤劳的创业者。
  2007年12月,他看到武威市国土资源局登报挂牌出让凉州区南关中路72号土地,并依据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委托武威市汇丰拍卖有限公司对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属原武威市运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楼一栋和院内维修车间,车库进行公开拍卖。经过考虑,谭某某决定参与竞拍。于是,他多方筹集资金,并联合几个股东由他代表参加公开竞拍。最终他们以最高价296.2万元竞标成功。之后,武威市汇丰拍卖公司向谭某某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凭证,武威市运管局也与他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武威市公证处对拍卖过程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出具《公证书》。谭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和程序缴清了所有买卖款项及契税。2008年1月,武威市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依法为他办理了土地证国用(2008)第82号,房产证(武房权证字第054187号)。至此,谭某某成为以上土地和房产的合法所有人。
  但谭某某万万没有想到,这次竞拍成功不但没有给他带所想的收益,反而给他带来了6年无尽的精神折磨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据谭某某说,他合法依规取得房产证后, 房产和土地却被运通公司原负责人王某某占用对外经营、出租获利,不愿腾退房屋。经多次与运管局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于日依法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人提起讼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腾退房屋。经近1年的审理,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等人,立即将房屋腾空交付并赔偿谭某某的经济损失359500万元。通过这次官司,谭某某总算通过法律的途径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
  但是,非法实际占用人王某某根本没把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当回事,而是越过武威市政府直接向上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推翻他们竞拍取得的合法手续。甘肃省政府在越级复议和复议时效过期等违法程序之下竟然决定撤销谭某某合法取得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迫于无奈的谭某某,决定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心里坚信,权不可能永远大于法,法律最终会站在正义的一方。日,他依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甘肃省政府作出的甘证复字2009字9号和11号行政复议决定。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2009甘行辖字第25号),认为该案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裁定此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甘政复字(200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理由是该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超越职权。在法院的判决面前,甘肃省政府承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存在错误,不符合法定程序,并于日发文作出撤销《甘证复字(2009)9号和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经过6年艰苦的法律诉讼,谭某某认为自己的房产终于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他接到省政府的撤消决定后,立即到武威市凉州区法院对非法占有他的房产达6年之久的王某某等人提起侵权诉讼。凉州区人民法院于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但就在他急切等待法院判决的时候,一场更大的变故让他对法律几近绝望。让他没想到的是,权再一次大于法。日武威市凉州区法院裁定撤销了已生效6年且无任何人提出异议的2个民事裁定。日,武威市房管局发函行文给他,通知决定撤销他的房产证。日,武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了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此时统统变成了废纸。
  短短三天时间里所发生的这一切,让谭某某6年来的努力瞬间化为泡影。政府和司法机关如此神速的办事效率,实属少见。据谭某某说,他们通过一定途径了解到,有政府领导在背后主导了这场大戏。他说,这6年来,在他的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他采取的是法律手段,走的是法律道路,尽管6年诉讼漫长而艰辛,但他相信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尽管这6年他经济上受到了极大地损失,有房住不上、权益得不到维护,几经绝望,但他没有上访,没有闹事,更没想到暴力维权。可这一次,当他合法取得的房产就这么没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及裁定和省政府带有国徽大印的决定瞬间都统统变成废纸的时候,他不知道还能相信谁?!
  他想不通,自己合法竞拍来的土地和房产不仅被别人非法侵占经营6年之久,虽然几次打赢了官司,可最后连房产证也莫名其妙的被政府部门撤消了。对于他这几年的损失,没有人给他一个公道的说法。
  行政权力干涉民事纠纷 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尊严
  从这起纠纷来看,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双方应当通过法院来解决,而且最初双方也是这么做的。但行政机关最后不合时宜的介入,让事情的发展陷入了一个怪圈:行政机关不顾当事人已经诉至法院的事实,自顾自地行使行政权力,让法院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谈到这起纠纷,我们不得不重提当年武威市国土资源局,为什么登报挂牌出让凉州区南关中路72号土地。据法院查明,2001年武威地区公路运输公司改制更名为武威市运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期限为日届满,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2004年度企业年检,被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8月吊销了营业执照,停止一切经营活动。由于该公司欠银行贷款无法偿还,其位于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建筑面积为2469.6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办公楼一幢被法院查封,并限15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物拍卖后找顶执行款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威市运通有限公司原行政主管部门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考虑到强制拍卖办公楼会影响该公司的整体处置,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受损,因而代替被执行人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等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因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应当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作为运通公司大股东的运管局按照《公司法》和运通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和公告召集了运通公司临时股东会,成立了公司清算组,由运管局将运通公司土地资产和地上附着物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某某等人没有出席股东会议。
  在这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其实就是要弄清楚,由运管局主导成立的清算组是否合法,也就是说他是否有资格代表运通公司处理资产?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法院最终来认定,其它行政机关在没有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做出的一切行政决定或行政复议都没有基础。
  话说回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谭某某诉甘肃省政府的行政案件过程中,就曾将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通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谭某某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房产登记行政复议决定请示案的答复》(2001行他字第26号),其中有一段内容讲到:“对于运管局成立运通公司清算组是否合法、运管局委托拍卖公司对运通公司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是否有效等民事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的规定,中止复议程序,而不宜确认上述民事行为的效力。”其实,最高法的《答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点明了行政机关在这起案件的过界行为,但武威市行政部门依然我行我素。
  由于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消,谭某某不得不再次踏上法律维权的艰辛道路。他已经将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复自己的房产所有权登记。本案将于近日开案审理,本网将对此案进一步跟踪报道。(古月 桃子)
编辑: 张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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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号:渝B2-&土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 法院确认房产证亦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常德频道
作者:杨娟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行政登记案件,依法判决确认该房产证无效。
  日,桃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日,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向某核发了在上述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告曾田因利害关系不服桃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2年12月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判决生效后,曾田认为土地证已被依法撤销,而以该证为土地来源证明文件并据此为依据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理应自然失效,申请被告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自行予以撤销,被告以其无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为由拒绝撤销。
  曾田随即又向桃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该《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原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无异议。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于日为第三人向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主体适格,颁证程序并无不当,原告对此亦无异议,其颁证行为理应认定为合法。但本院于日作出的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撤销了桃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得法律事实和情形发生变化,即作为《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依据的土地来源证明文件(本案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导致《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一并丧失。对原告申请被告自行撤销未果,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的该《房屋所有权证》无效的诉讼请求,应支持。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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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法院起诉 为什么需要房产证抵押_百度知道
法院起诉 为什么需要房产证抵押
  为防止债权人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同时也体现了诉讼权利的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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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提供自己的房产。回答的只能猜测,这样。此种情况诉讼索要钱财时!祝春节愉快。这就是为什么。也可以别人名下的房产担保,申请诉讼保全时?你没说清楚,依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相应的财产担保手续,但必须要由房产主人同意你不是当事人、车辆、动产如现金,多半申请诉讼保全,你不清楚法院要求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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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你可以去咨询一下律师的啊,所以先冻结把?怕即使到时候给你朋友判回来这十三万也没办法拿上钱可能是想保全
是这样的,一般来说法院不会给你解释的,因为解释半天听怕你听不明白还瞎耽搁时间。你只要知道这个是规定即可,如果真的要问原因,你可以这样想,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不但要解决你的纠纷,还要解决执行的问题,更要解决可能出现的其他很多状况,所以他们想的一定比你周全。
你是不是提出了财产保全?
一般立案的时候是不会要这些东西的。但是有的时候可能会问你该处房产的产权证来看。另外,你要是提供财产保全的话,就是要求查封房产或者银行的时候,法院是会要求你提供等值的担保,比如房产证作抵押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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