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转到把别人老婆据为己有手中占为己有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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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别人掉钱不提醒还占为己有算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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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属于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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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生活在谎言之中,以骗别人剧本占为己有的西安骗子,我要曝光……
虽然事情过去几个月了,但每每想起来总是感到心痛,不是为了自己的努力白费而心痛,而是为了社会上为什么有这样的人而心痛,单纯的人总是会受到伤害,别人总是劝我,不能把人或事想的太过美好,那么最后受伤的有可能是自己。到此时想来,也许的对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初想写点东西,赚点稿费,补贴家用,本也无可厚非。本人家境不是很富裕,这点实话实说,没什么不好意思的。后来也略有小成,赚了点稿费,不是多大的钱,而是写一个半个小时的剧本,500块而已。就这样每天上着班,有灵感的时候写点,日子过的挺惬意。  
后来,在QQ上遇到一个人,他说他是西安电视台的,但什么栏目,我当时也傻了,我没问过,我相信别人都是好人,不会骗我稿子的。以前常听同行的编剧,说起被骗稿子的事情,我从来没遇到过,所以我总是很同情他们,我说我命好,竟然从来没碰到过这种事情,我也没有一点的思想准备会被骗,所以才会有了后来的事情。  
我跟他聊了一些,后来,我就答应给他写一个剧本。他问我是原创的吗?我说,我从来不会偷别人的创意占为己有,自然是自己的原创。  
开始的时候,他催我的稿子催的很急,用了一周的时间,从开始的梗概,完稿,修改,定稿,我们几乎每天都上QQ聊天说起稿子的问题。记得我曾经问过他,为什么催稿子那么急,他说,他手上只有我这么一个编剧,当然要用点心。当时我就没反应过来他是个骗子。  
然后,他说要等一个星期审核,审核过后就立马给钱,并且还把自己的手机号码给了我,他说他叫,张根学,手机号码是.我想人家把手机号码都给我了,应该不会骗我的吧,于是我就等。  
再见他,他说已经审核通过了,我说什么时候给我稿费,他问我要了银行账号,说马上就给打钱。  
从此,漫长的索要稿费路程开始了。我每天都上网问他,他刚开始还在线,到最后不在线了。还有一次,他竟然说不是他,他是另外一个人,让我有什么事,别找他,给张导打电话。现在想想,肯定是他在骗我。  
就现在,2011年5月份了,突然有一天,我发现我在QQ好友中找不到他了。那只有一种可能,他把我的号码给删了。而且删的彻底,我这里竟然没有他的踪迹。  
我蒙了,我给他打电话,刚开始的时候还说了一句话,你的稿子导演又给修改了。我就很郁闷,我说我的稿子不管谁谁谁修改什么的,你至少要给我钱哪,他说,行行,我给你600块成吗?你别老是打电话,我忙着呢,不忙的时候,我再给你钱。  
你们知道吗,我们一共通了5次电话,他总共问我要了5次,我的银行账号,每次都说马上就给我打钱,可是到现在就无影无踪了。  
如果不把这件事情说出来,恐怕还会有其他的编剧上当,从春节过后,我的工作不太顺利,于是就把这件事压在了心里,如果不是他把我的QQ给删了,我就想让这件事不了了之下去了。  
在这里,我曝光一下,他的信息。如果其他的编剧看到了,一定要警惕这个人。  
他的QQ号码是:,网名:金莱艺创,陕西西安人。  
如果我说了半句假话的话,那就让我不得好死,全部都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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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谎言之中,以骗别人剧本占为己有的西安骗子,我要曝光……,虽然事情过去几个月了,但每每想起来总是感到心痛,不是为了自己的努力白费而心痛,而是为了社会上为什么有这样的人而心痛,单纯的人总是会受到伤害,别人总是劝我,不能把人或事想的太过美好,那么最后受伤的有可能是自己。到此时想来,也许的对的。
事情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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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其他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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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其他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以上的定义,下面哪种行为是典型的侵占罪( 。A. 公司派小张出国学习一年,当其回国后,在生活和工作中一遇到挫折,就想起国外的好处和方便,心里产生消极情绪,变得沮丧和消沉 B. 某学者发现女性土耳其移民多数有紧张感,其原因除疾病、职业、居住拥挤因素外,与她们长期夫妻分居、文化水平及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与当地文化生活环境冲突、语言障碍等因素有关 C. 前几年一名美国白人在匹兹堡枪杀数名少数族裔。据了解他是一名移民事务所的律师,一方面为许多外国人办理移民事务,另一方面又极度恐惧和仇恨这些外国人 D. 小赵毕业后不顾家人阻拦放弃优厚的待遇毅然选择去西北边境执支教,由于环境的不适应,很快出现剧烈的高原反应,开始后悔自己做出的选择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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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验证:“非法占有”≠“非法占为己有”
作者:顾艳阳新闻来源:正义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看似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准确把握,特别是对于“非法占有”的有着不同的认识。现就如何正确理解“非法占有”谈谈自己的看法。
  笔者在办案中遇到过一个案例:在国家化解农村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期间,村干部利用其负责普九债务的自查核实和债务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学校教学用房工程承建人,采取虚构债务、伪造欠条等手段,骗取国家普九化债资金40余万元,国家拨付资金后,这些村干部将其全部用于了村集体公益事业。
  该案中的村干部与工程承建人是否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很多人认为虽然村干部与工程承建人骗取了国家资金,但全部用于了村集体,没有“非法占为己有”,即不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所以不构成贪污罪。
  笔者对于这样的观点不予认同。
  一、“非法占为己有”不是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此处的“非法占有”与“非法占为己有”不是同一个概念。“非法占有”,是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层面来考察的,只要行为人取得公共财产缺乏合法依据,公共财物脱离所有权人而被行为人非法控制,即为“非法占有”,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将公共财物非法获取用作它途,而不要求必须占为己有。
  另外,仅从“非法占有”的字面含义上也能说明这一问题。“非法占有”,指的是占有是非法的,强调的是占有的非法性,而不包括由谁占有、由谁使用的内涵。
  本案中,普九化债资金不论是被村干部个人占有还是被村集体占有,都没有合法依据,都是非法的,这种占有均为“非法占有”。
  将“非法占有”混同于“非法占为己有”,是人为缩小了贪污罪主观要件的含义,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非法占为己有”是贪污罪中赃款的去向
  赃款是指违法犯罪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在贪污罪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的公共财产即为贪污犯罪中的赃款。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结果犯, 只要采取了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后果表现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财物,就已构成了犯罪既遂,此时,行为人可以对这些赃物作出各种处分,或“占为己有”,或用于集体事业、公务活动,甚至用于慈善活动等,行为人的这些处分行为是犯罪完成后的独立行为,即赃款的去向问题,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无关。
  三、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均未要求必须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
  如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方面,确定了刑法理论上的“控制说”:“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同时,该座谈会纪要还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的角度确定了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又如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另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都有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规定中,无一例外,都没体现出“非法占有”必须是“占为己有”,且有“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的明确规定。
  总之,将“非法占有”混同于“非法占为己有”,致使许多贪污分子把“赃款用于公务”当成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法院也经常以赃款为公花销,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为由,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这不仅扩大了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举证范围与责任,而且是错误适用法律,放纵了犯罪行为,对打击职务犯罪和反腐败斗争产生了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控制了公共财产,不论其将赃款用作何途,占有行为均是非法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至于行为人将其控制的公共财产“占为己有”还是用于公务活动、集体事业等,仅仅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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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钱打错了,他把这钱占为己有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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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法,属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违法,该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归还
后果是什么,警察也是要先对你进行教育,而不会马上拘留或起诉你吧
他如果经催要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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