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赠予妹土地已农村自建房赠予协议可以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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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5&第楼 &
&&&&&&我主动放弃10亩土地继承权的主要要原因
2014年10月12日早上约三时左右,我同胞伯父去逝了,他是一个抗美援朝的老兵(去逝时的工资约600元/月),85岁,他一直都没什么大病,所以,他没有麻烦我们照顾过,就走了,他走时,是一个孤独的老人,没人在身边陪。
&&&& 我爷(我有二个爷爷)只生了我爸和他二个儿子,但我伯父他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已出嫁的女儿。所以,伯父伯母一直以来都因为没有儿子而很不甘心,常常总为此闷闷不乐。最高兴的事就是我们回去看他们了。
&&&&&&我亲生爷爷的爸爸也只生了我爷爷和大爷二兄弟,所以,我也只有一个同堂大哥。
&&&&&&平常俩老的大小事情需要经济分担时,我和他们五个女儿都是平均分担的。伯母在六年前先死了。我伯母死前死后,伯父母都说要把他们的田地和财产给我继承(其实,按现行法律,土地所有权是不能叫继承的),为了引我兴趣,伯母都常向我提的就是她承包的那块位于垌中间的三亩多的保水良田了,她的五个女儿也都意全部给我。因为血缘的原因吧,他们心里很不情愿把财产留给堂大哥的。
&&&&&&在1982年分田到户时,他们分得七个人的田地,约有十亩左右,水田和岭坡地各有约五亩,山岭地上种有很多板栗,还有三间一层的楼房,但我就是不肯接受。所以,在六年前我伯母死时,我就正式对我伯伯说:我不会回来继承您家的田地的,我不会来这住的(我住地离那里有二十多公里),不方便照顾您,今后照顾您的全是大哥大嫂们的,而且你百年后,逢年过节要纪念您们的,都是由大哥大嫂们在家里去打理的,过去不管有什么恩怨都过去了,你就把家财全部留给他们吧。
&&&&&&我也正式对我堂大哥说:我说我是不会回来了,伯父百年后的一切东西全给你们了,所以,伯父生前,你们就要多多照顾好伯父。
&&&&&& 伯父是半夜突然去逝的,没有留有半言只字,他们一生,节衣缩食共留下了现金27866元,加上抗美援朝的老兵死时的国家给的几个月工资补助金约4200元共是32000元,我们六兄弟姐妹每人又各集了1000元,就共筹得了38000元钱了。我们按农村习惯风俗土葬了他,共用了约14000元,还余下约24000元(后来国家又一次给了3700元殡葬费)。我就提议,这钱只能用于他们的后继事事,不能分用,兄弟姐妹们全同意了。
&&&&&&&&扫墓是一个件很辛苦的事情,时间长了,我很担心大哥的子孙们很难做到象拜扫直系亲属一样用心打理他们,所以,我就想了一个能让侄子孙们在清明时都喜欢去拜扫他们的办法,只要坟墓达到三点要求,就能达到我的目的了,一是离家不远的,二是路又好,三是扫墓时不需要用力割草。
&&&&&& 为了这目的,我趁此机会,我就提出让兄弟姐妹带我去逛一圈伯父母承包的所有山坡地,就在伯父生前种的的一个坡地上,我选中了一块我认为比较合适的最终埋葬地(较能避风、聚气、得水),且离大哥家不到一公里,手扶拖拉机能到,我打算修建成一座混凝土永久坟墓安葬他们,这样,就可让我这个没亲儿子的伯父伯母安眠千秋了。我把想法跟兄弟姐妹们说后,他们全同赞成了。
&&&&&&为伯父母的事, 自始至终,我没有想过让我大哥出过一分钱,但我主动把伯父的财产全部让给了堂大哥,&&我的想法是这样的:&&
1、&&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能继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只有伯父五个出嫁后在外嫁方没再分到承包地的女儿才有权继承,我是没有合法继承权的,如果我真要接受他们的赠予,我只能有代管理权,我户口不在该村民小组,永远不会取得与该村民同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的。
2、&&我是不可能去那里住的了,即使我接受了这些土地经营管理的赠予权,也是要交给大哥管理经营的,所以,我要与不要,对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但对多大哥来说,尽管我要与不要,都是他管理和收益,利益是一样的,但在他心里,他对我伯父的态度就不会一样的了,对我的态度就更不会一样了。
3、&&我不要了,大哥就会对我伯父尽心尽孝了,如果他不尽心尽孝,他的良心就会感到难受,就一定会时常感到不安。大哥对伯父母尽孝了,就能了却了伯父母生前最担心没有儿子孝终的心愿了。
4、&&我大婶是一个很勤劳的农村妇女,这些土地交给她,就一定会打理得很好,地尽其用。
5、&&人生无百年(我村),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如果我要这些财产,也只是挂个空名,没有任何意义。
实践证明,我做对了,我大哥按农村风俗帮伯父母做的几次法事,都做得很好,我很满意。
&&在政府征地工作遇到的阻力中,很多都是我们这些外出工作的国家行政企事业人员回去干涉造成的。按现行法律规定,我们户口迁出被征地村民小组后,在村民小组的事务上,是没有表决权的,我们最好不要回去指手划脚了。甚至有个别科级领导干部,因要求村中的兄弟平地均分配征地补偿给他而遇到了兄弟反对,就以为自已是领导干部,硬是不让父母同意签字征地,使该村民小组百分之九十多的群众都签字同意了,就只剩他家不同意了,他还好意思找我诉苦,说他兄弟的不是,这是极其不应该的。更有甚者,个别领导干部还回去怂恿兄弟认争祖宗地,这行为更是严重违法了!很多人擅自去城镇周边非法购买其他生产队的土地建房,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承包经营者是无权出卖承包土地的,只要所在地生产队(村民小组)决定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建的房屋只能搬走了。
&&&&&&&&&&&&&&&&&&&&&&&&&&&&&&&&&&&&&&&&&&&&&& 吴启勤
&&&&&&&&&&&&&&&&&&&&&&&&&&&&&&&&&&&&&&&&&&&&&&&&&&&&&&&&&&&&&&&&&&&&&&&&&&&&&&&&&&&&2015年11月4日
被 吴启勤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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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第楼 &
&& 啧啧啧啧啧啧啧啧啧,这家里的鸟事拿出来晒想表明自己有多高尚多伟大是吧?第一,这地要是明知没自己的份还唱什么呢?第二,现在提倡火葬,你作为公务员还在搞土葬,还搞水泥混凝土结构,浪费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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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7&第楼 &
&& 第三,人生在世没有一百几十年,只有几十年而已,能活到一百岁者寥寥无几,帖主伯父也不过活了八十五。第四,帖主在文中提到有的企事业单位人员或科级干部因为征地补偿之事回乡煽动家人或多要补偿一事,有含沙射影攻击他人之嫌疑,损人不利己,一事一议,你帖子的主题是说放弃继承土地一事,何必借题发挥,转弯抹角说得罪人话,庸人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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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1&第楼 &
作者: 唇枪舌箭
第三,人生在世没有一百几十年,只有几十年而已,能活到一百岁者寥寥无几,帖主伯父也不过活了八十五。第四,帖主在文中提到有的企事业单位人员或科级干部因为征地补偿之事回乡煽动家人或多要补偿一事,有含沙射影攻击他人之嫌疑,损人不利己,一事一议,你帖子的主题是说放弃继承土地一事,何必借题发挥,转弯抹角说得罪人...
&&&&&&那个人不会是你吧?还是那个无法无天,为了私利竟然敢说“法律法规政策是不合理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是你个人意见”的同类人?
&&&&&&让你这种没有法制公平意、无法无天的人看到了,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达到了!
&&&& 你那种超出法律政策规定的所谓“一事一议”,其实就是某些官员腐败的挡箭牌!
&&&&&& 谢谢你的顶贴!
被 吴启勤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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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8&第楼 &
&&&&&& 楼主,这土地不是你主动放弃,不是你的,量你不敢要!如果你老豆留有10亩土地比你,你不要却捐比国家或穷人,那你的人格是高尚的,你的行为是感动人的,但现在情况是明摆着这些土地不是你能要的,因为你明知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相反,伯父要是留有100万元比你,打死你也不会放弃!你伯父的土地你若真要,你在农村的堂大哥及家人会埋怨你一辈子,因为农村人自古以来死要面子,死要土地、房子,有的地方的兄弟姐妹或邻居间,为了一寸土地,为了一条水沟界至的权属也常发生械斗,甚至玩出人命。明白人都知道,你已经不是农村人,你是思前想后不敢要,却来红豆向豆友诉说,有什么目的与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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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02&第楼 &
&&&&&& 本帖子标题下的第一行“......我同胞伯父去逝了......”用错字,应该是“去世”。请楼主更正,以免误导读者!
主帖:3回帖: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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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7&第楼 &
&&&&&& 顺数第一行“......他一直没有什么病......就走了”这样的思维是不符合逻辑的,人死肯定因病,只是身边没有亲人照顾,没有什么人关怀,他也没有到医院做过什么检查诊断,就冒然断定没病的说法是不合乎科学的。网上有资料说,象这样的老人,一般都患有心脑血管或其它疾病,半夜突然死的人常见是猝死。猝死的内涵即患者“因病突然死亡”,在此不多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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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30&第楼 &
作者: 横柴沙古
楼主,这土地不是你主动放弃,不是你的,量你不敢要!如果你老豆留有10亩土地比你,你不要却捐比国家或穷人,那你的人格是高尚的,你的行为是感动人的,但现在情况是明摆着这些土地不是你能要的,因为你明知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相反,伯父要是留有100万元比你,打死你也不会放弃!你伯父的土地你若真要,你在农村的堂大哥及...
&&&&&&一、&&&& 你这样说,可能有点符合那句成语说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见了,我老爸所有的田地财产,我也全给我小弟了哦!
&&&& 我得罪过的人很多,但可以说,没有一件事是为我自已的利益而得罪人的。我儿子去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去报到时,我送给了他四句话,其中一句就是“不管你是为政府工作还是私人打工,千万不要贪小便宜,贪污受贿!”
&&&& 二&&&&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二种形式,一是集体所有,一是国家所有,本文所说的土地是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所以,你错了,你先去看看法律法规政策吧。
被 吴启勤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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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2回帖: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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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36&第楼 &
&&&&&& 人死如灯灭,人生在世,追求的是幸福富裕的美好生活,希望有紧密的亲情,过上有生活质量的每一天最重要。楼主伯父的晚年孤苦伶仃,生活清苦,长期无人问津,而晚年身故,却留下2万多元的“积累”,一个出朝老兵这样节衣缩食的生活是令人心寒的。他在世的日子若果没有亲人鸡鸭鱼肉的赡养,没有亲人嘘寒问暖的真诚关怀,人死之后你就是建一座价值千万元的大墓,就算老少长跪拜祭,他若在天有灵也不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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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68回帖: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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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西那咩村
发表于& 15:58&第楼 &
吴老师,“同胞伯父”这个说法,怎么读怎么不顺。不如这么说:我爸的同胞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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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13回帖: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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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07&第楼 &
经验:5431
主帖:84回帖: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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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西
发表于& 16:11&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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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豆友们多多帮助,共同学习。
主帖:4回帖: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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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48&第楼 &
作者: 那咩村人
吴老师,“同胞伯父”这个说法,怎么读怎么不顺。不如这么说:我爸的同胞大哥。
&&&&&&&&楼主本来就写“我的伯父”就行了,根本不必要小题大作向大家证明“此伯父是我的亲伯父”。文章中可出现“伯父是我父亲的同胞兄弟”。
主帖:31回帖: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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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西桂林
发表于& 17:24&第楼 &
主帖:2回帖: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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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58&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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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291回帖:1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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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钦州乌托邦大番坡公社那咩大队嘎咧遮生产队
发表于& 18:33&第楼 &
老吴,何必和他们争这些无聊的事情呢?还是聊聊股市吧长线我始终是看好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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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的夜港,没有海浪,没有船只,谁在期待我的归航?
主帖:5回帖: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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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第楼 &
&&&&楼主写的帖子很难读,“我同胞伯父“,其实可写“我的伯父”,这里没有人怀疑你们的关系,不需验明DNA!“我亲生爷爷的爸爸”,其实就是“曾祖父”。
&&&&还有,楼主伯父有几个女儿,要说合法继承也是人家女儿的事,怎么轮到你这侄儿说要把伯父的家产送给堂大哥继承?这不是“车轮弹(卵戳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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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5回帖: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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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第楼 &
&&&&既然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伯父家里没男丁继承,应该由集体收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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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41回帖: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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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1&第楼 &
作者: 紧箍咒
既然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伯父家里没男丁继承,应该由集体收回管理!
&&&&&&你一定是这样对待你的姐妹的吧?
&&&& 你去认认真真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吧,看懂了,你就会善待你的同胞姐妹了。你就不会为了这点财产而把同胞亲情搞得鸡飞狗走了。
&&&& 谢谢你的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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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12回帖: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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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9&第楼 &
个人私事,没有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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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畅担扳杆殖访帮诗爆涧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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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居莒县郊区的农村王老太与丈夫(已去世)共生育三子一女,夫妻二人于1960年前后在本村盖民房一处,县政府依法为该处宅基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姓名登记为王老太的丈夫。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由王老太一人居住。因年久失修,王老太决定进行翻建。在翻建过程中,王老太雇人把地槽挖好,然而长子刘某某却以房子是他的为由前去阻挠,驱散施工人员,并将挖好的地槽填平。该纠纷经当地亲友和村委干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王老太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将亲生儿子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禁止儿子干涉母亲建房,并判令儿子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儿子刘某某主张其与母亲已达成协议,母亲已经将宅基地给他,并且他还书写了证明一份,念给母亲听后,母亲同意并按了手印。刘某某提供本人所写的证明一份,内容如下:“证明,今有王某某的老房子地铺给刘某某,王某某搬到刘某某的老房子住,我王某某同意了。”等内容,证明右下方“王某某”名字上有红色手印一枚。然而,王老太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毫不知情。  法院还查明,王老太从未到长子刘某某的老房子居住,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目前仍为王老太所持有。  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王老太夫妇依法拥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在丈夫去世后,王老太依法取得涉案宅基地的相关权益,其对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完全支配性和排他性,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处分该物权。因年久失修,王老太有权进行翻建,长子刘某某阻挠建房并将地槽填平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不予保护。  法院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刘某某辩称曾经与母亲达成协议,母亲同意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据此,即使王老太曾经同意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长子,因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王老太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仍有权撤销赠与。现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为王老太所持有和享有,且王老太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宅基地给长子,刘某某的辩解显然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案经多方协调、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判令刘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再行干扰、阻挠王老太翻建房屋,并赔偿母亲经济损失1000元。     (张兴奎 焦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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