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理财技巧款

家人意外身故银行存款怎么取 银行业内人士为您支招
时间: 09:38&&&&&&来源:十堰晚报&&&&&&
女儿几年前意外去世,留下2万元的存单却又不慎遗失,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八旬瘫痪老人李老太无法亲自到银行办理挂失业务,好在所在银行网点及时研究并主动上门提供服务,解了老太的燃眉之急。那么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类似家人去世后遗留存款的问题,市民该走怎样的程序,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银行业内人士,提供一些方案供读者参考。
秦楚网讯(晚报)记者 马俊杰 通讯员 郜元波 陶中德
老太遗失女儿生前存折 银行上门办业务
日前,郧县农行柳陂分理处接到一个求助电话,家住茅箭区大川镇卡子村的李老太因为行动不便,有一笔挂失业务一直无法到该分理处办理,不知道该怎么办。
原来李老太的女儿于几年前意外去世,去世前曾在郧县农行柳陂分理处存有一笔2万元的定期存款,随后她的遗产经公证处公证,由其母亲李老太继承。李老太已经80多岁,多年瘫痪在床、行动不便,治病等着用钱,但由于该存单已丢失,按银行规定李老太必须亲自到农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业务。
面对这样的难题,郧县农行柳陂分理处负责人与运营主管认真研究了相关规定后决定,在情况属实、手续合规的前提下,安排两位员工专程上门为瘫痪的李老太提供服务。该分理处员工杨伟、崔雄接到任务后,从郧县柳陂出发,驱车60多公里来到老人家中,细致地向老人介绍了银行关于挂失业务的相关程序,李老太现场决定授权儿子办理此项业务。
在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后,两位工作人员拿出事先备好的授权委托书和印泥,让李老太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并按上手印,随后为老人补办了新的存单。办完相关手续后,两位员工又详细介绍了该业务的办理情况,让李老太知晓业务办理程序和结果。
据介绍,此次银行为李老太办理挂失手续后,她的儿子可以持户口本、授权书和存单到任何一个农行营业网点替她办理取款业务。
遗留存款先公证再取钱 凭证遗失要挂失
据银行业内人士介绍,市民遇到类似李老太这样的情况后,如果在不知道存款额的情况下,应携带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随同有继承权的全部继承人,一起到公证机构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继承人身份后出具相关证明。继承人可凭借证明和身份证到银行网点查询存款额,并开具书面证明。公证机构根据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出具继承公证书后,继承人可到银行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公证材料,办理取款业务。此外,通过提起诉讼方式获得的法院判决书,也同样具有办理取款的作用。
如果存款凭证(存单、折)遗失的,除了办理上述公证手续外,还应到银行办理对应的挂失手续,然后凭补办的凭证办理取款业务。
银行无法代查&休眠存款& 可请法院协助调查
存款人遇到意外突然身故,家人虽然持有存款当事人的存款凭证(存单、折),但却不知道存款密码,遇到这样的情况后,银行业内人士建议,如果持有存款凭证的亲属是合法继承人,那么要提供经过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决书、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挂失账户的相关信息,然后按照账户挂失程序,可进行密码挂失和重置,即可正常提取存款。
此外,根据银行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存款人意外死亡后,家属不知道其在哪些银行有存款或者有多少存款的情况下,银行不能代为查证并通知家属办理业务。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对已故的存款人账户情况一无所知,那么这些钱很有可能因为无法查找,成为银行账上的&休眠存款&。
不过,业内人士通过国内一些现有案例建议,市民遇到这样的情况后,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帮助调查确定存款的账户和数额,并通过合法继承的方式完成存款过户或取款。
如今,随着市民接触金融产品机会增多,一些老年人往往会有不少银行账户和密码,诸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账户、养老金账户等等,这些密码一旦遗忘就会造成很多麻烦,尤其是一些老人的存款未向配偶或子女公开,一旦出现意外就成了&休眠存款&。
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老人上年纪或身体状况不佳后,子女应建议老人公开账户和密码,实行账户、密码分开的方式,即存单或银行卡及身份证件由老人持有,密码告知子女,一旦老人患重大疾病或遇到意外,子女可以凭老人的凭证和密码到银行提取存款。
密码遗忘挂失重置 特殊情况可上门服务
家里的老人突发疾病或者年老健忘,忘记了银行存款密码,家人拿着老人的身份证和存单却无法办理取款,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农行十堰分行运营部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业内规定,存款当事人忘记密码后,可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后选择重置密码。
在特殊情况下,存款人如不能办理存款凭证(存单、折)书面挂失手续,可以申请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可以在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
不过,口头挂失仅仅是应急之举,当事人还须在口头挂失后的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由他人代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的,须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在和银行打交道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需要当事人亲自到银行办理业务,但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当事人身体条件不适合到银行办理业务,遇到这样的情况银行是否可以&网开一面&呢?
据农行十堰分行运营部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柜台延伸上门服务要求,银行会根据一些存款者本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各类情况,提出改进服务流程、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尤其是针对确信不能亲临柜台的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进行柜台延伸上门服务。&
此外,有特殊人群需要办理凭证补发、密码重置、更换印鉴等业务,也可在提供相关资料后,由代理人代为办理。
(编辑:沈进虎&&新闻报料:82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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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再现巨额存款“失踪” 谁“放飞”了银行存款
原标题:银行再现巨额存款“失踪” 监管“篱笆”为何难扎牢网易河北讯&“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句银行业的宣传语深入人心,但在近些年却频频出现“你一理财,财不理你”的蹊跷事件,动辄数亿元的存款“失踪”案件给银行业和储户都敲响了警钟。巨额资金放在银行账户中为何会无故消失,风险极低的银行存款缘何成为不碰自破的气球?代销与托管演变成“飞单”和借贷,究竟该问责谁?种种疑问,亟待进一步厘清。一问:谁“放飞”了银行存款?近日,中行杭州支行被曝前员工非法吸储上亿元,目前,4人已被刑拘。搜索以往的新闻不难发现,“飞单”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大多数银行都牵涉其中。据新华网记者粗略统计,去年以来,储户有高达10亿元的金额都在银行打了“水漂”。例如,2014年,42位浙江杭州储户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民生银行更是在去年两个月内曝出三起理财产品到期难兑付事件,涉及金额至少达8000万元,合众人寿旗下资管公司管理的3亿元存款,在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后“失踪”。工行、农行的客户也遭遇过“飞单”事件:2014年10月,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今年1月10日,泸州老窖又发布公告称,在工商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等处的3.5亿元存款出现“异常”。存款“失踪”大部分原因还是“祸起萧墙”。近年来发生的“飞单”事件可以归为三种:一种是储户的存款被不法分子乃至银行内部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盗取;另一种是银行客户经理私自售卖理财产品,储户到期无法对付;第三种是在银行办理的存款遭遇“存单”变“保单”或其他理财产品的情况;还有一种是假银行非法集资。其中,前三种更为常见。公认的最安全的银行机构为何频频遭遇“飞单”事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事件暴露出银行“重发展、轻规范,重效率,轻安全,重效率,轻公平;重创新,轻诚信”的种种弊病。刘俊海分析,“飞单”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银行对员工的监管“篱笆”扎得不严,监督有失。以“吸储规模论奖赏”的考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是“误导”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业绩压力大,他们为了完成任务,可能会铤而走险非法揽储或代销非法理财产品;二是银行内部的‘蛀虫’胆大妄为,置法律于不顾,他们利用银行内部业绩导向的考评机制漏洞,从事非法揽储的犯罪行为;第三,也与储户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二问:银行该不该担责?“飞单”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银行到底该不该担责?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曾代理过多起国内理财产品维权案件,他向新华网记者透露,大多数“飞单”事件的解决途径是走刑事程序,由公安机关介入。但索赔追回往往不可能,银行通常会撇清关系,将责任推给理财经理个人承担,最终这类案件常常就不了了之。通过梳理这些“飞单”事件不难发现,它们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今年2月4日,银监会发布评论文章揭秘《“所谓存款‘失踪’原来是‘被骗’》。文章指出,目前银行存款不存在丢失、失踪状态,提醒储户不要贪图高利息,以防被骗。也有分析称,存款被盗案背后都闪现着银行“内鬼”身影,他们与犯罪分子里应外合,通过伪造金融票证、私刻存款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假扮银行工作人员等非法手段轻松盗走存款。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曾公开表示,要进一步探究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是因为银行的管理漏洞,还是信息系统的漏洞,还是因为个别社会犯罪分子和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等,要分清不同情况,不同性质,不同责任,分别加以处理。刘俊海也向记者解释,“飞单”事件要区分看待,主要看理财经理在揽储时是否打着银行的名义,是否在其在职期间发生等。“倘若是银行的在职员工和储户签订合同,这种情况银行肯定是要买单的。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由于行为人在银行工作时间、工作范围之内,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就视为银行的揽储行为,银行应该还本付息,”刘俊海进一步表示,举证责任方银行要想免责,就要“自证清白”,证明该员工的揽储行为是个人行为。但在中行杭州支行的案件是前员工非法揽储,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方储户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该离职员工依然打着银行的旗号,是在营业场所和储户建立金融关系等,让储户误以为其仍在银行工作,就可以构成表见代理,银行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刘俊海说。三问:如何扎紧监管“篱笆”?我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在4.3亿户家庭中,存款是主要的资产形式。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多地频现的银行“飞单”事件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近日,有消息称,银监会已下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银行代销业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且不得对代销产品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担保,不得介入代销产品投资运作过程,防范代销产品兑付风险和运营风险向银行转移。监管层的决心在今年年初已初露端倪。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5年度银监会系统法治工作会议强调,当前要重点抓好“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查处内外勾结诈骗客户存款的案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切实抓一批反面典型,深查严纠管理漏洞,为全行业重敲警钟,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业合规经营。有媒体报道,监管高层在近期召开的一季度经济形势会议上指出,各级监管机关不得松动,要把真实情况反映出来,“三铁三见”,即:铁面无私、铁证如山、铁案不翻、见人、见钱、见整改。在抓好信贷客户管理、进行防诈骗宣传的同时,对内部员工进行警示教育,“发现员工涉嫌参与非法集资的,要及时上报、果断处置”。在刘俊海看来,“飞单”事件的频发发生并不是偶然的,今后要从内部的风控和外部监管两方面筑牢“篱笆”,杜绝此类事情发生。对于银行自身来说,要提升银行业高管和从业人员的“法商”和“德商”,即敬畏法律,践行银行业商业伦理,不能只注重培养他们的“智商”和“情商”;对于银监会来说,有必要组织专项整治活动,关上违法犯罪的“龙头”。张远忠律师也提醒储户,要擦亮眼睛分辨出哪些理财产品可能会成为“飞单”,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客户经理是在什么场所、什么时间办理的该业务等等。(记者 徐曼曼)相关链接:
本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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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Bank D Cash in Bank)
该条目对应的页面分类是。
  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除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用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奖金等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主要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该账户按规定可以支取现金,最长得超过两年。
  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行出具相应证明账户。如企业的社保基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都属于该类账户。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
  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企业只有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才能通过银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办理资金的收付。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和使用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和。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有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但不能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农副产品资金等,企事业单位的销销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为了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实行开户许可制度,必须凭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企事业单位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在我国,企业日常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往来,都是通过的,银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流转清算的中心,为了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得以通畅流转,根据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日颁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工具主要包括、、和等,以及可以选择使用的主要包括、和委托收款三种结算方式,还包括信用卡。另外还有一种国际贸易间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企业采用的支付结算方式不同,其处理手续及有关也有所不同:
  1、采用银行汇票方式
  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除取消背书转让限制,丧失汇票的等问题加以规定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取消记载代理付款地(兑付地)、代理付款行和转汇的规定。由于银行汇票是记名式汇票,并允许,因此无须在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点。对转账银行汇票除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向设有机构地区签发的,也不应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2)禁止更改实际结算金额。鉴于过去允许更改实际结算金额,容易发生收款人擅自扩大实际结算金额,造成纠纷;由于汇票允许背书转让,为保证汇票对价转让,增强流通的安全性,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并规定,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要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3)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扩大了银行汇票的使用地域,将原用于扩大为同城或都可以使用。
  (4)明确了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的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属于已付汇票,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这样,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据此,办法将银行汇票的定义改为,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的票据。按照票据原理和办法对银行汇票的定义,银行汇票不属于通常所讲的汇票的当事人。
  (5)改进了汇票在异地支取款项的办法。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为便利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异地支取款项,办法允许其委托他人支取款项,并要求银行审查和被的身份证件,以及要求在汇票背面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章,并记载有关事项,以确保汇票款项支付的安全。
  (6)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请人请求签发付款或退款的规定。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人在特殊情况下的票据权利,以及申请人的利益,办法规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过期限,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付款或退款;丧失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示付款或退款。
  企业或单位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详细填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用途、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代理付款等项内容,并将款项交存银行。申请企业和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如有多余款项,应根据多余款项收账通知,编制;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交付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进账单和有关,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方式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商业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商业汇票除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的有关规定、补救等问题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扩大了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将原办法只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汇票"改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2)明确了商业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有出票人、付款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商业汇票是委付证券,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因此,对,办法规定只能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作为出票人。
  (3)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将原办法规定"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改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明确了商业汇票的三种付款日期。票据法对商业汇票规定的付款日期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办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即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5)严格了办理、、的条件。办法规定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才能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再贴现时,也必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6)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方法。由于过去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划付的方法,容易产生承兑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的结算纠纷;同时受通汇行的限制,未参加全国或省辖通汇的银行机构不能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不利于商业汇票的推行。因此,办法将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改为委托收款方式;将的付款由付款人开户银行见票时主动扣划款项,改为由银行将汇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再通知银行付款;如付款人不及时付款的,即付款人在接到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因付款人不能支付,应将商业承兑汇票和未付款通知书退给持票人。
  (7)改变了贴现利息计算的时间。由于改变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办法,因贴现银行收取票款归还贴现资金需要收款的时间,致使贴现逾期才能收回,导致利息损失。为了不影响贴现银行的经营效益和办理贴现的积极性,办法除规定可匡算邮程提前委托收款外,还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的计算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在贴现凭证第一联上按照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方式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银行本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规定了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资格。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2)改变了申请人申请办理的条件,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增加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规定,且可以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3)取消了不定额银行本票金额起点100元的规定,同时将面额由原来的500元、1 000元、5 000元和10 000元调整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4)将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改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规定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而原办法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对遗失的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6)增加了本票贴息的规定。为既保持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的优点,又避免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引起兑付银行垫付资金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办法规定,对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规定的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申请人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审核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作为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方式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采用支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支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明确了银行审核支付支票票款的依据。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条件。
  (2)明确了支票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收款,应作;直接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应在支票的背面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取消了支票的金额起点100元限制,提示付款期限改为自出票日起10天。
  (4)取消了,增加了开式,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不划线的为。
  (5)对出票人签发、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予以,并由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外,增加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规定。
  采用支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支票,连同填制好的两联进账单一并送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向银行提交支票时,要同时填制三联进账单,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回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改变了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退汇的规定。办法规定,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
  (2)增加了对汇款撤销的规定。即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3)明确了汇兑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4)加强了办理汇兑的。办法规定,汇款人和收款人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才可以办理现金汇兑;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或代取款凭证,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信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信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三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电依据,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电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电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6、采用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缩小了使用范围。将原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的结算均可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改为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已承兑商业汇票、 、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只允许全额付款或全部拒绝付款,取消了付款的部分拒绝付款的规定和银行对付款人无款支付情况下的制裁。
  (3)取消了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形式。
  采用方式的,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委托收款凭证。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委托收款凭证。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编制付款凭证。
  7、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 将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由10万元,改为单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2) 托收条件的规定比较明确。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特别是对没有发运证件的需办理托收和军品办理托收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3) 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将赔偿金计算利率由原每天万分之三改为每天万分之五,并增加了逾期付款期满三个月仍未付清欠款,付款人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退回单证,付款人开户行如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付款人不退回单证的,付款人开户行每天按欠款金额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至退回单证为止。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凭证。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凭证。电工早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的承付付款通知和有关交易单证,编制付款凭证。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信用卡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结算的规范和管理,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专设一章,对信用卡结算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严格使用范围。根据信用支付的特点,办法规定信用卡主要用于,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对10万元以下的,由于金额较小,为便于持卡人的一些零星支付,允许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2)限制资金来源。办法规定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的款项转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3)加强现金管理。发展信用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现金使用,为防止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办法规定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可以在银行和上支取现金,但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
  (4)控制支付风险。为了加强信用卡的,办法对容易发生风险的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
  ①确定透支额度,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
  ②建立授权制度,对超过规定限额的,要经发卡银行授权;
  ③规定透支的利率及其的计算,对信用卡的透支,按透支期限规定了不同的,并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计算;
  ④设立备用金和担保制度,申领信用卡要向发卡银行交存一定的,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提供担保;
  ⑤规定了的性质,对恶意透支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申请使用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向发卡银行填写申请表,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付款凭证。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了加强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又于日发布了"应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1999]17号),规定该办法于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该办法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发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两类。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持卡人可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下同)、专用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含的)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是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销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销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
  (5)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的3%。无综合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9、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起源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它是适应贸易(购销)双方清偿、债务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中,为避免,不愿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也不愿先将货物或单据交给进口商,同时双方都不愿长期占压自己的资金,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充当了进出口商之间的和保证人,一面收款,一面交单,并代为,由此产生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制定印发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维护贸易双方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丰富了国内结算种类。
  (1)信用证的定义
  ,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并明确规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
  (2)信用证结算的特点
  信用证属于,采用信用证支付,对销货方安全收回货款较有保障;对购货方来说,由于货款的支付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的风险。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购销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以开证银行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文件,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即。销货方无须先找购货方而是通过有关银行向信用证上的开证银行交单取款,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即使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银行应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购销合同为基础,购销双方要受合同约束,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以信用证为准。即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开证行付款时仅审核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是否相符,而不管销货方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的程度如何。因此,信用证是一种依据购销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后又与购销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③只处理单据,一切都以单据为准。信用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是凭相符单据付款,而对货物的真假好坏不负责任,对货物是否已装运,是否中途损失,是否到达都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单据上表示的货物与实际货在数量、质量上有所不同,只要单据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照样接受。如果购货方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单证不符,有对受益人提出索赔的理由,但开证银行不能以购货方进口商提出的货物与单证不符作为拒付的理由,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单据上的为理由。
  1、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 "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调节表 ",调节相符。
赵春萍.财务会计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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