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月份,应缴多少2016年维修基金金

物业维修基金 -
所谓共用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所谓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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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定义
现今世界各国的,都有关于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性规定,它对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的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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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维修基金在缴纳使用管理方面都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却也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只有在充分了解住房维修基金现状下,才能够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目前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现状从几个看:(一)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
2.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不够,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3.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但鉴于建安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此外,还可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后,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减轻今后续筹资金的。(二)维修基金的管理现状问题。在收取维修基金时候,通常都是在办理入住时,开发公司强制代收房屋维修基金,办理产权和缴纳维修基金捆绑式办法,这种往往容易造成房屋维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有效。这样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放在开发商的手里,安全性让人担心是可以想象的。开发商可以利用职权容易侵占房屋维修基金。而在管理维修基金时,虽然法规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行使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从客观条件上,造成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挪用甚至贪污数额巨大的房屋基金。更有甚者,一些开发商往往成立项目开发公司,一旦项目开发销售完后,项目公司也就不存在,业主所交的基金也就无法追缴。个别管理公司将维修基金据为已有;有的管理公司滥用维修基金,把本属于管理费支出的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在维修基金里;要么盲目企求设备的,加大业主负担。
有的地方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必经过业主大会批准,但由于业主大会召开难或业主大会不,导致该修的房屋或设备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业主的居住和物业安全。
也有地方规定,当物业公共地方或公用设备设施发生维修、更新时,使用的能是维修基金的增值分,由于银行利息很低,维修基金增值太少,一方面大量维修基金闲置浪费,另方面业主又不愿再交维修。自维修基金上缴之后,单个业主就失去了维修基金的处分权,有些业主于是抱着“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对维修小区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的事不大,不愿参与。这就导致了有的不交物业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使用方案无法通过,许多小区的维修基金自缴交之后多年闲置不用等。(三)乱用维修基金问题。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往往把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不分,把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费用承担的开支转嫁给维修基金;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也不区分保修期内和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一概统统由业主用维修基金。另外,有的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交自己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物业管理
费和物业维修基金,损害小区业主的。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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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的,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物业维修基金
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文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的具体办法。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售后公房缴纳法
根据沪公积金发(1995)字第25号、沪房地改(号等文件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形成三项基金: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基金、街坊养护基金,通常被称为“三项基金”。
在“三项基金”中,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支付,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中支付。
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2001年方案规定: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高层相同);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71.88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76元。新建商品房缴纳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首期维修基金的、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物业维修基金
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首期维修基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5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维修基金管理法
事实上,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商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现象更是常有的事。其实,对于物业维修的缴纳和管理,有关主管机关是有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发展商和购房者均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不得挪作他用。但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严格依法从事,这就让人引发了深层次的思考,要从真正意义上物业维修基金纠纷问题,关键不是把钱存到哪去,而是需要一种规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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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部、财政部所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日开始实施。物业维修基金
与原来办法的:确定缴费时间
原规定:现在住房维修资金缴存时间很多都是在购房人办理时与契税一并缴存。
新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否则不得将交付购买人。
影响:有些投资房产的人,买来房子后不入住,也不办房产证,而物业维修金就拖着不缴,这就影响其他住户维修房子。新规实施后,未缴费的业主将拿不到新房钥匙,使住房维修和维护得到规范。维修资金提高
原规定:原来,我市是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法》的相关规定来收取维修资金的,该办法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4%-6%来计算。一般来说,普通住宅是20元/平方米,小高层、别墅、营业用房等是30元/平方米。
新规定:提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比例提高到5%-8%,也就是说,首期支付专项维修的时候,最多要多支付4%左右。另外,当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30%时,业主还需要再交纳。不过由于具体细则并没有出台,所以有关部门还没有制定出准确的数字来。
影响:如果按房子的建安成本造价为600元/平方米来计算,交存的比例定为5%,那么首期所需要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为600×5%=30元/平方米,而原来的首期缴存费只要600×4%=24元/平方米,每平方米至少提高了6元。物业管理很重要维修资金业主保管
原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缴至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专户。
新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大会可以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
影响:这是建设部和财政部首次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这样一来,无论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维修资金都由银行掌管,专款专用。不管业主会、物业公司如何更换,维修资金不会跟着走,提高了维修资金的性。用法由业主决定
原规定:维修资金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后,就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房子。
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影响:新规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了简化,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很多小区的住房维修资金提取难、使用难问题。如小区某幢楼的楼道灯坏了,如果这幢单元楼有30户住户,只要其中20户住户同意就可列支维修资金。
四项费用不算入专项维修中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的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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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维修基金(资金)分为两种,一是交的,就是2%;一是业主自
己交的,就是“维修基金卡”。&开发商交的主要用于房屋的主体维修,属于是房屋的大修了,有的地方又称为是房屋的养老金。等到房子老化的时候重点维修使用的。业主交的用于一般的设施设备大修。这两项资金的使用都要通过业主大会同意才行,而且第一种有些地方还需要政府的审批。
关于物业管理费,一般物业公司收取之后,一支付了员工工资,一部分支付了水电,一部分支付了办公管理费用等,还有日常的公共维护费用。最后会截留一部分作为物业公司的利润,一般占收费总额的10%左右作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时(按月或季度等)公布物业公司关于物业管理费使用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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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证在日后发,购房合同在日前签的,双方未在合同里约定,由建设单位按(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一,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总投资2%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按业主大会决定方案交纳。&2、预售证在号前发,购房合同在日后签,由购房者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一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不足物业总投资2%部分,则由购房者按业主大会决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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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讯 日前,有关维修基金的调整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也有很多网友来电或通过其它方式咨询,将网友问题集中整理、归纳,并致电相关部门,取得了相关官方解答。
1.《办法》出台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怎样的?
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2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交存。
2.新的交存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具体以什么日期为准?
新的交存标准自日起执行,以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日前(含12月31日)购买商品房且买卖合同已备案的,业主仍按照原标准每平方米57.5元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使业主在日后交款,仍执行原标准。日后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按照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办法》出台后业主如何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和《办法》出台前的交存程序是一样的。
(1)业主到物业管理单位(或售房单位)开具《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以下简称&交款通知单&)。如无物业服务企业(或售房单位)的,由区小区办代为开具。
(2)业主本人持身份证、交款通知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交款。
4.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必须业主本人办理?业主本人不在本地的,可否由其他人来办理?
需要业主本人办理。
如业主因故无法到场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持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代为交款。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身份证及公证委托书代为交款。
5.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是否有收据作为凭证?业主应当保存哪几联收据?
专户银行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收款,出具《辽宁省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其中第一联返市局,第二联产权人留存,第三联交产权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第四联银行留存。
也就是说,业主在专户银行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会收到第二联和第三联。其中第三联用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6.其他单位或个人是否可以代收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现市房产局委托盛京银行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网点信息附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代收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维修资金是不是必须到盛京银行的金厦支行交?
不是。可以到盛京银行的任何一个支行交。
8.业主如何查询自己是否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维修资金变动情况?
业主可登陆沈阳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网址:),选择房屋地址、输入身份证号查询维修资金交存及结余等情况。(365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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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时,开发商应出具什么缴纳凭证?
就是交费后马上能给的
 问题来自:河北 - 石家庄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14 咨询人: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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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一般是收据。
回复时间: 19:0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河北-石家庄
先代开收据。
回复时间: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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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买房的要注意了!1月15日起维修基金由购房人自行缴纳_头条_新闻中心_中国寿光网
买房的要注意了!1月15日起维修基金由购房人自行缴纳
近日,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潍坊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要求自日起,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由购房人自行缴纳。以此从源头上杜绝发生维修资金挪用现象,确保资金的安全。
《通知》要求,潍坊从日起禁止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自行到就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对已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尚未上缴财政专户的,必须在2月29日前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同时,从日起,凡未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市住建部门将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网上备案、商品房初始登记、企业资质年检升级等相关业务,并将违规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一律视为挪用,潍坊市住建部门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潍坊市住建局将联合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修资金专项审计。
此外,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将交存至专户的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潍坊市各县市包括滨海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董科&&问题详情
2016年1月开始房屋维修基金有什么变化,是否有上
2016年1月开始房屋维修基金有什么变化,是否有上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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