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受让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员工原始股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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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原始股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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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geqiandeai
来源:网络转载
最近一段时期我经常见到有人在推销未上市公司股权。有的兜售所谓拟上市“创业板”公司原始股,口头承诺公司将在创业板上市;有的以所谓中奖为名,推销未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股。我不知道此类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购买是否会受到损失? 律师意见   通常来说,股东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将其持有股份依法转让。通常情况下,股份转让双方应当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股份出让人应当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向股份受让人交付协议项下的股票。转让记名股票的,股份出让人应当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份受让人有权要求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该等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如出让的股份系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还需要修订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在受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受让的股份系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或者系管理者持有的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如发起人或管理者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该等转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二、受让的股份系内部职工股   根据国家体改委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不超过总股本20%的内部职工股。国家体改委1994年6月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审批内部职工股。对于违规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公司必须对未经批准发行或者超比例部分的内部职工股采取发行人回购、法人收购等方式进行清理。因此,未经批准发行的或超比例超范围发行的内部职工股的持有者的权益并非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受让该等股权的投资者的权益同样也得不到任何有效保护。   三、委托持股难以全面保护投资者利益   实践中,个别投资者为规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某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资格的特殊要求,采用支付全部的股份转让价款,委托股份出让人代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做法,以让受让人达到“变相持股”的目的。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民事商事法律框架下,这种做法难以全面地保护股份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实际上已经在民事普通法层面上排除了隐名代理制度;而《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关于委托人自动介入、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的规定,仅可以理解为我国已经在民事特别法层面初步接纳了隐名代理制度。但是,能否将传统民事法律范畴的委托代理制度移植于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典型的商事法律行为,尚有待于立法的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公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倾向于:(1)将签署发起人协议的人或发起人协议上记载的人认定为公司股东,而不是将实际承担出资义务的人认定为股东;(2)工商登记资料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记载以及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的股东名册构成证明股东资格的充分证据;(3)记名股票上的记载构成证明公司股东资格的充分证据;(4)如果证明股东资格的各种表面证据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的,应当以有关法律文件上的记载为主要依据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个别情况下会确认实际承担出资义务的人为公司股东。因此,如因股份受让人委托股份出让人代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提起确认股权之诉,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受让人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四、场外非法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读者来信中提及的交易属于应当被清理整顿的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根据高法《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以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上述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投资者在购买来信中所说的原始股时,务必多听、多看、多思考、勤查证,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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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和其他几个合伙人开公司,现在向员工售卖原始股,然后认购的钱却是打到另一家公司
广东-东莞&06-16 03:11&&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老板和其他几个合伙人开公司,现在向员工售卖原始股,然后认购的钱却是打到另一家公司,且只有收据,没有其他文件,请问这种情况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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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光】原始股权的投资机会历来都是少数人看懂 !原始股价值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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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网易发行价17美元,较内部认购价高21.25倍,上市后100美元,比内部认购价高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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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网站上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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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Facebook:2004年02月上线--2012年05月上市,8年时间.
  3.网易公司:1997年06月上线--2003年03月上市,6年时间.
  4.新浪公司:1998年12月上线--2000年04月上市,1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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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0万元“原始股”打水漂
原标题: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0万元“原始股”打水漂
  最近股市这么热,宁海杨先生的遭遇更值得看一看。
  40来岁的杨某平日里收入还不错。2011年,他手头上有了10万元闲钱,便想投资理财。
  他的朋友顾某是宁海某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顾某的司机小王。小王自称有2万股该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票,因为欠别人钱需要还债,愿意以每股5元的价钱转让给杨某。
  杨某觉得这公司在本地经营得不错,也颇有名气,这是笔看得到收益的投资,便心动了。
  2011年11月,杨某和小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他当场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小王,而顾某作为见证人当时也在场。
  签订协议后不久,杨某便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去该上市公司要求承认其股东身份,没想到被公司拒绝了。
  经了解,杨某才知道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根本没有小王的名字,小王也没有该公司的股票,而小王本人已经辞职去了外地。
  杨某立马打电话给小王,要求其归还10万元。小王说这钱已经没有了,反正他是还不出的,要么等他在外面打工赚到钱后再还。到后来他索性连电话也不接了。
  今年年初,杨某将小王告上宁海法院,但因为一直找不到小王本人,连杨某的朋友顾某也辞职离开了该公司。昨天,杨某跑到法院申请撤诉,决定去公安机关报案。
  对此,法官提醒,目前社会上想购买原始股的人较多,购买原始股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通过它的发行进行收购,如果该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募集的方式设立的,那它在设立时除去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其余部分会向社会公开募集;另一个途径是通过转让进行申购,如果是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则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的转让也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转让也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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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0万元“原始股”打水漂
日 10:12 来源: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原标题: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0万元“原始股”打水漂
  最近股市这么热,宁海杨先生的遭遇更值得看一看。
  40来岁的杨某平日里收入还不错。2011年,他手头上有了10万元闲钱,便想投资理财。
  他的朋友顾某是宁海某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顾某的司机小王。小王自称有2万股该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票,因为欠别人钱需要还债,愿意以每股5元的价钱转让给杨某。
  杨某觉得这公司在本地经营得不错,也颇有名气,这是笔看得到收益的投资,便心动了。
  2011年11月,杨某和小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他当场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小王,而顾某作为见证人当时也在场。
  签订协议后不久,杨某便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去该上市公司要求承认其股东身份,没想到被公司拒绝了。
  经了解,杨某才知道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根本没有小王的名字,小王也没有该公司的股票,而小王本人已经辞职去了外地。
  杨某立马打电话给小王,要求其归还10万元。小王说这钱已经没有了,反正他是还不出的,要么等他在外面打工赚到钱后再还。到后来他索性连电话也不接了。
  今年年初,杨某将小王告上宁海法院,但因为一直找不到小王本人,连杨某的朋友顾某也辞职离开了该公司。昨天,杨某跑到法院申请撤诉,决定去公安机关报案。
  对此,法官提醒,目前社会上想购买原始股的人较多,购买原始股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通过它的发行进行收购,如果该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募集的方式设立的,那它在设立时除去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其余部分会向社会公开募集;另一个途径是通过转让进行申购,如果是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则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的转让也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转让也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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