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由那个单位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该谁交_百度知道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该谁交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应该是建设单位交
目前的做法一般是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分批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该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然后根据施工现场需要,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也有的地方是将这部分费用向支付到一个第三方账户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该谁交答:因投标时已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向建设单位收取了)。再谁交给谁呀?施工单位应该专款专用,把安全文明施工搞好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在施工企业开工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专篇里涵盖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施工中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报审,二是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监理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和概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根据编制内容确定工程开工后分几次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我所在的别墅项目是68万元的措施费用分两次拨付施工方的,一次是施工方进场后的首次拨付和建筑主体完成后脚手架工程前拨付的。
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文明措施费由建设单位缴纳?还是由施工单位缴纳?_百度知道
文明措施费由建设单位缴纳?还是由施工单位缴纳?
文明措施费由建设单位缴纳?还是由施工单位缴纳?
即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号,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缴纳、安监、银行四方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由建设、施工,并且阶段性安全综合评价为合格的,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按比例向施工单位划拨相应安全文明费,对安全文明费专用帐号内的资金支取进行管理,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支付到安全文明费专用帐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采取四方监管措施。施工进度达到一定条件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文明施工费是在办理安监手续的时候必须缴纳的,此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直接拨到施工单位的专用账户
文明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不需要缴纳。
施工单位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想了解更多关于荆门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及答案网的资讯,请访问:
  城市推荐:┊┊┊┊┊┊┊
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及答案排行榜
一级建造师编辑推荐文章
· · · · · ·文档分类:
下载前请先预览,预览内容跟原文是一样的,在线预览图片经过高度压缩,下载原文更清晰。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进度条
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我公司承建位于区路号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号: ),目前施工进度为(A、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现场完成围挡、大门、冲洗平台、临舍等;B、房建工程完成主体封顶、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 70%、市政工程完成 50%工程量)。根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建质安[2013]22 号)文件的规定,该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共万元,现申请第次措施费用万元(总费用的%)。请给予支付。项目负责人(签章): 施工单位(公章):联系人: 联系电话:日期: 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负责人(签章): 建设单位(公章):日期: 年月日监督机构意见监督机构(公章):日期: 年月日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该用户其他文档
下载所得到的文件列表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doc
文档介绍: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我公司承建位于区路号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号: ),目前施工进度为(A、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现场完成围挡、大门、冲洗平台、临舍等;B、房建工程完成主体封顶、装饰及其他工程完...
内容来自淘豆网转载请标明出处.
浏览:33次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办法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一) 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80%预付。
(二) 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经分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10%支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支付。
(三) 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施工合同约定办理。
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试行)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试行)
注:本办法试行期间,房屋建筑单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措施费用最低限额为10万元,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措施费用最低限额为5万元。
附件下载: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主办,未经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镜像
建议使用 IE8.0 或以上版本.分辨率 1024 X 768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电话:(86)027-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