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全国各地地名地名查所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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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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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政办发〔2014〕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全面掌握克拉玛依市地名信息底数,对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此项工作,既有利于满足地名综合管理和多元化服务能力建设,又有利于提升政府综合治理、科学信息化和公共服务水平,进而促进地名在国际交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弘扬文化、国防外交、群众生产生活、维护国家主权等方面的现实作用和基础功能。
二、原则、范围和内容
普查原则:按照“统一部署、分工协作、明确责任、规范标准、注重质量、促进应用”的原则,开展并实施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普查范围: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地域(不含生产建设兵团),包括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且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并完善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和发展地名信息化服务等。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新疆油田公司、西部钻探公司、独山子石化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克拉玛依军分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此次地名普查以区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各区成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克拉玛依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克拉玛依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地名普查办”)。
本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撤销。
四、工作任务
(一)查清、采集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调查每条地名的基本要素,包括地名的用字、读音和名称的由来、含义及沿革;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概况,包括位置信息、社会、自然、经济、文化等。按地名分类,我市共涉及11个大类:
1.行政区域名称(市、区、乡(镇)、街道);
2.非行政区域名称(矿区,农、林场,工业区等);
3.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4.居民点名称(城镇、农村);
5.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街路、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停车场、桥梁等);
6.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井、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通信基站等);
7.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名称(自然保护区、纪念地、寺、公园、风景区等);
8.建筑物名称(房屋,亭、台、碑、塔、场等);
9.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10.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等);
11.陆地地形名称(平原、盆地、山峰、沙漠、戈壁等)。
(二)地名标准化处理。对普查出的地名进行审定,切实解决“大、洋、古、怪、重”的乱象,及时纠正“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的地名名称。
1.有地无名现象。历史约定俗成,但存在重名、无名的;地名覆盖区域较大,不能较好实现指位功能的;地理实体属个人或团体命名,未取得社会共识的,应命名或更名;
2.不规范的地名。对地名序列杂乱无章,更名后不产生较大影响的;建筑物名称五花八门、名称使用存在随意性的;地名词语含义不健康、低级庸俗的,应更名和规范。含有生僻字、方言和土俗字的地名,根据情况做标准化处理;
3.罗马字母拼写。普查出的地名,应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规范。少数民族语罗马字母一般采用两种方法拼写:一是先进行汉字译写规范处理,再拼写;二是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规则,直接拼写;
4.少数民族语地名,要按照统一地名文字的书写、汉字译写和罗马字母拼写进行标准化处理。
(三)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各级地名标志法规、规定和技术文件的要求,按照全市统一标准、统一招标、统一实施的原则,设置规格、材料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志,力求造型醒目、规范实用。未设置标志的,应以普查工作为契机尽快设立。不规范或损毁的标志应及时更换。已设置和新设置的地名标志,要做好普查信息的登记工作。
(四)普查成果的转化应用。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国家地名数据库;探索地名信息化服务的手段和方式,研发地名管理系统、热线电话、网站、地图、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的服务项目,提高地名的利用率,增强地名的社会服务效能。
(五)普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技术文件开展。普查资料必须妥善整理、分类和归档保存,在普查工作完成后对档案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合格档案需移交和上报。
五、时间和步骤
普查从2014年12月至日,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间点为日,按3个主要工作任务同步实施。
(一)地名普查、验收、完善和建档工作。
2014年12月。市、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刻制印章、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1.市地名普查办组建普查工作队伍,由市民政局、市行政区划和地名学研究会、相关专业部门人员组成。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地外业和内业作业,进行普查设备和物资准备。同时做好动员及印章刻制、业务培训等工作。
2.各区人民政府按照部署,及时成立机构和组建普查工作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普查和检查验收。
1.&2015年1月至5月,开展地名调查。市地名普查办制定普查登记表,由市、区地名普查办向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征集地名资料。各区对征集的地名资料进行梳理分类,并进行地名资料收集、填写地名登记表、编写地名普查目录等。
2.&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开展外业作业。对地名实体、地名名称覆盖区域及地名标志实地位置进行核查,获取地名相关信息,标绘工作草图。
3.&2016年6月至10月,开展内业作业。将地名资料进行预录删选登记,同时做好查漏补缺,完善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绘制普查成果图,做好地名标准化处理工作。
4.&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对普查成果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和补充,必要时协助进行野外实地考证,为最后汇总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做好前期工作。
5.&2017年4月至6月,对普查成果进行验收。
各区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其普查工作,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按各地进度进行检查验收。具体计划由各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1.纂写全市地名普查报告,交上级检查验收。
2.普查文件资料及成果的立卷归档。
3.成果上报。
4.迎接自治区普查成果复核、审查和验收,并对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进行总结。
(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更新和登记工作。
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按照地名普查和年度新生地名标志服务需求,每年做好新生地名标志设置和老旧地名标志更新工作。市、区地名普查办按《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职权,分级实施,重点完成街路地名标志牌图片拍摄、登记、造册和统计等工作。
(三)地名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工作。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结合地名普查成果,完善地名电子地图和地图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开展地名行政审批系统升级和地理信息系统研发等工作。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结合我市地名工作实际,做好地名普查信息的网络化发展工作,科学转化地名成果,实现普查结果的电子化应用。
六、方式和方法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采取政府组织普查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地名基础信息由政府部门组织普查,资料收集和论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完成;
(二)地名调查和地名标志制作、安装、维护工作同步实施,由市民政局统一公开招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完成;
(三)地名普查宣传品(海报、横幅、画册等)的编印、发放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完成;
(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为数字城市组成部分的信息化技术工作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完成。
七、经费保障
地名普查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市、区两级地方财政共同担负,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证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三)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毗邻各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守地名普查纪律和原则,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五)因工作需要,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领域和行业信息的协调保障工作。
附件: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职责
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职责
组& 长:祝贺香&副市长
副组长:刘& 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
&&&&&&& 武新华&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陈根法&市史志办主任
&&&&&&& 绳志勇&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
&&&&&&& 阿不来提·玉孙&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纪检组长
&&&&&&& 王 &辉&市信息化管理局副局长
&&&&&&& 田新社&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 王 &军&市教育局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 亚森江·坎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骆富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 张桂平&市社会组织党工委专职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 吴建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 王新民&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 邵献军&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 刘恒毅&市建设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 邹永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杨继革&市水务局党组书记
&&&&&&& 孙志刚&市农林牧业局副局长
&&&&&&&&李正刚&市卫生局副局长
&&&&&&& 常锋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局长
&&&&&&& 杨& 蕾&市体育局副局长
&&&&&&& 陈& 泉&市统计局副局长
&&&&&&& 石& 键&市旅游局副局长
&&&&&&& 顾兰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 赵 &晖&市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副主任
&&&&&&& 康永健&市石油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姜克文&市档案局副局长
&&&&&&& 何 &丹&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 韩建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 图尔荪·赛伊迪&新疆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周继领&矿区服务事业部办公室副主任
&&&&&&& 潘& 登&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 李 &波&独山子石化公司办公室主任
&&&&&&& 蒋革新&克拉玛依石化公司办公室主任
&&&&&&& 莫艾太&克拉玛依军分区副参谋长
&&&&&&& 魏& 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 刘进夫&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 徐& 华&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 刘新慧&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 秦玉明&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武新华兼任,副主任由张桂平兼任。
一、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统一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四)审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五)承办上级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成员由市、区民政局地名业务分管领导、骨干、市行政区划和地名学研究会、相关专业部门人员组成。
(一)拟定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定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地名普查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市、区两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专业工具普查成果;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对应部门和单位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具体职责为:
(一)宣传部负责协助地名普查办做好普查工作的媒体(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子屏等)宣传保障和协调工作;
(二)史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史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历史资料的考证工作;
(三)政府办负责协助地名普查办开展工作,负责普查工作部署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负责民族语言规范化、标准化资料的协调保障,以及地名审音定字工作;
(四)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应用、开发的技术支持、指导和协调保障工作;
(五)经济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工业、商业外贸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教育场所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七)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名标准化处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交通设施等法定证件、标志牌的变更工作;
(九)民政部门除承担地名普查办职责外,还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行政区划、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福利单位、救助救济场所等相关资料的调查登记工作;
(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地名普查专项经费(普查宣传、地名标志、外业调查、内业硬件、人员聘用、车辆等)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地名普查所需银行、金融行业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地理信息、矢量化地图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具体资料内容按自治区地名普查办下达任务确定);
(十三)建设部门(协调市政工程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成果以及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五)水务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水利设施、陆地水系等基础资料和渔场经营管理单位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六)农林牧业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地、草场、牧场、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七)卫生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八)文化广播影视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广播影视设施等相关资料和普查宣传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九)体育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体育场馆、运动设施等相关材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统计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一)旅游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规划图、规划文本等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三)农业综合开发区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开发区内农区、经营管理单位、人口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四)石油化工工业园区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开发区内厂区、经营管理单位、人口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五)档案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相关档案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建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普查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
(二十六)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住房开发建筑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在地名标准化处理过程中可能涉及房产证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二十七)工商部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名标准化处理过程中可能涉及法定证件地址的变更工作;
(二十八)新疆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油田、供水、供电、管线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九)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供热、燃气、物业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三十)西部钻探公司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油田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三十一)独山子石化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分别负责本行业地名普查所需石油炼化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三十二)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三十三)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移动、联通、数据公司等通信行业的通信设施、线路、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三十四)各区为地名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有关要求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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