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开发商的关系虚构物业公司骗取租金案

红网 - 百姓呼声 -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勾结侵权,湖南高桥大市场受害业主求公道
| 市州直达(-------------) |
&即时滚动 >>
此页使用了内帧,需更高版本的浏览器支持。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勾结侵权,湖南高桥大市场受害业主求公道
SUNLIU2013 发表于 &22:14:04『标签:&->&』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勾结实施虚假物业管理,合伙侵吞业主资金上亿元;  法官渎职枉法裁判,帮助非法敛财上千万元,严重损害2000多业主利益。  受害业主致湖南省高院院长康为民公开信――强烈请求省高院紧急启动孙芳案再审纠正上百起冤假错案  尊敬的湖南省高院康院长 :   我们是湖南高桥大市场家电城、百货城、日化城、皮具城受害业主,现再次向您如实反映广大业主无辜遭受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勾结侵权、恶意诉讼及法院枉法裁判之害的案件事实与合理诉求:  一、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勾结实施虚假前期物业管理,假冒物业服务凭空收费,并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恶意起诉孙芳等业主。  湖南高桥大市场涉案物业开发商(负责人罗映红)于1999年售房以来,为规避监管采取不作为方式长期阻碍业主委员会成立,非法侵占业主公共租金累计上亿元。  2010年4月以来,开发商为逃避其应建设移交停车场、垃圾站、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路灯等多项法定义务,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为借口,擅自对售房十多年后的非前期涉案物业违法实施虚假前期物业管理,非法侵吞业主上交的配套设施费等资金上亿元。  2010年10月,发展公司采取逾期选聘、串通招投标等方式,将涉黑恶人员周己中挂靠的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选聘为物业服务企业。  2010年12月,发展公司与天诚公司恶意串通,擅自高于招投标中标价违法签订虚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诚公司并没有履行任何涉案合同义务,而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再转委托给空壳冒牌的高桥分公司。  5、天诚公司及高桥分公司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没有和业主签合同。高桥分公司于日冒充天诚公司非法进驻涉案物业区以来,一直没有开展日常物业服务,仅在开始雇请了十余名年老体弱的临时工(后减至几名),对市场内道路进行单一局部垃圾清理,以此假冒物业服务,擅自提价凭空收费。  6、为强迫业主缴费,高桥分公司雇请涉黑恶无业人员,采取上门威胁、恐吓、在业主商铺门口大量堆放垃圾、泼大粪、用电焊机将业主店门焊死、断水断电等手段侵害业主,破坏市场卫生,广大业主深受其害,其中业主王桃升因遭受其多次上门威胁、辱骂和恐吓引起病情恶化含冤而死。  7、其侵权敛财遭到全体业主普遍反对,天诚公司及高桥分公司即恶意起诉孙芳等业主,并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蓄意制造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假象欺骗法院。  8、开发商是本案恶意诉讼的幕后支持者,积极帮助天诚公司伪造大量证据,且罗映红还利用其人大代表与开发商的身份、关系、财势和影响力,拉拢伙同有关基层部门负责人在其多份虚假《情况说明》上签字盖章,合伙骗取法院错误判决。    二、涉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补充协议》均虚假违法,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系违法无效合同。理由如下:  1、涉案合同系发展公司与天诚公司在售房十多年后恶意串通签订的虚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发展公司未经业主授权擅自代替全体业主签约,其签约主体违法。  3、涉案合同是采取逾期选聘、串通招投标等非法手段签订的,其签约程序违法。  4、涉案合同擅自高于招投标中标价,且服务质量条款缺失,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利益和其他竞标人利益,其合同内容违法。  5、涉案合同系发展公司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天诚公司的一并转委托合同,属于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范畴。  三、涉案《补充协议》涉嫌伪造,且其内容严重违法,再审判决凭空认定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系袒护和帮助恶意诉讼原告弄虚作假。  第一,《补充协议》系天诚公司与发展公司为掩盖一、二审凭空判决的错误对抗检察机关质疑而合伙伪造,且一、二审法官存在暗中授意弄虚作假之嫌。孙芳及其代理律师曾申请省高院依法鉴定,审判长朱晓春对此未经一二审举证质证明显涉嫌伪造的《补充协议》不准许鉴定是错误的,其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其未经依法鉴定而凭空认定其真实性,系有意袒护天诚公司弄虚作假。  第二,《补充协议》关于涉案物业服务收费的擅自调价内容,严重违法损害全体业主和其他竞标人利益。湖南省检察院湘检民抗(2014)第6号民事抗诉书已认定《补充协议》系违法无效协议。而再审判决严重歪曲客观事实,虚构“重大情势变更事由”,为虚假违法《补充协议》披上合法外衣,对抗检察抗诉,系有意虚构案件事实,歪曲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枉法袒护和帮助非法敛财。  四、关于孙芳案再审判决及其袒护的一、二审判决严重歪曲事实和法律,袒护非法敛财,显失司法公正,系枉法错误判决。  1、三级法院判决将原告针对全体业主实施“杀鸡儆猴”的重大恶意侵权诉讼案,作为虚假前期物业服务纠纷案审理严重违法。  2、三级法院判决将全体业主入住使用十年以上的非前期涉案市场物业歪曲认定为“前期物业”,将开发商虚假违法的前期物业管理凭空认定为“依法实施的前期小区物业管理”,系歪曲事实和法律。  3、三级法院判决将发展公司违法实施的逾期选聘和虚假招投标歪曲认定为“依法实施的公开招投标”,系歪曲事实和法律。  4、三级法院判决将天诚公司物业服务的全部缺失歪曲认定为“服务瑕疵”,将高桥分公司假冒被申请人实施的违法管理和虚假服务歪曲认定为“天诚公司依对市场内物业提供了服务和管理,承担了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义务”,系虚构案件事实。  5、三级法院判决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断章取义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发展公司与天诚公司背着全体业主串通签订的虚假违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歪曲认定为合法有效和对孙芳等业主有约束力,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6、三级法院判决凭空认定虚假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帮助恶意诉讼原告侵吞业主财产上千万元,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7、再审判决将补充协议签约时间之后长沙市的依法调价歪曲为“重大情事变更事由”,枉法认定虚假违法《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袒护非法敛财,对抗检察抗诉,系虚构事实和歪曲法律。  审判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应当依法纠正。  1、本案一审错误判决系雨花区法院法官暗箱操作所致。本案一审期间,时任雨花区法院院长的刘建军在回答高桥办事处主任吴平辉询问此案为何久拖不决时说:“本案合同是天诚公司与发展公司订的,而天诚公司却起诉业主,这怎么好判?”,但在刘建军与开发商罗映红见面后不久便迅速改变了态度,倒向了恶意诉讼被申请人方,第一任审判长谭孟良因不肯按被申请人非法意图判决,被无故更换为张朝晖任审判长,然后片面采信被申请人虚假证据,虚构案件事实,并断章取义适用法律法规(如:对明文规定业主合法权利的大量法律法规都回避适用;对应当适用《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而不适用,不应当适用该“解释”第1条却歪曲适用;在引用《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时,有意删去其中后半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等)枉法做出了支持被申请人非法诉求的一审判决。  2、本案二审错误判决系长沙市中院法官渎职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所致。在本案二审中,长沙市中院审判长游玉霞曾组织开发商罗映红和几名业主代表协调时,罗映红当时承诺:只要市中院维持一审原判,我马上接管物业管理,有什么问题我来摆平。后长沙市中院完全按照开发商的非法意图,于日枉法做出了维持一审错误原判的二审判决。但罗映红却没有履行其接管诺言。受害业主提出质疑时,游玉霞说:“一则雨花区法院的面子我不能不给,二则有领导跟我打招呼我不能不听”。  3、本案再审错误判决系湖南省高院法官虚构“重大情事变更事由”渎职枉法办假案所致。省高院审判长朱晓春对业主孙芳及其代理律师申请对《补充协议》等涉嫌伪造证据依法鉴定的诉求不予准许,其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未经依法鉴定而擅自认定“补充协议系由天诚公司向抗诉机关提交,且加盖了签约公司的公章,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理由牵强附会,明显袒护被申请人弄虚作假。特别是再审法官将签约时间为日的《补充协议》歪曲认定为长沙市物价局日调价时间之后发生的事实,将长沙市物价局的依法调价歪曲认定为《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的“重大情势变更事由”,系虚构案件事实,袒护非法敛财。  4、省高院的再审错判产生恶性连锁反应:被申请人及高桥分公司利用再审判决为依据和保护伞,采取多种暴力侵害手段强迫广大业主凭空缴费,同时恶意起诉不屈服其涉黑淫威的广大业主,至今已起诉约300余户。此系列恶意诉讼案,属于同原告、同事实、同证据、同法律关系、同类被告和同类诉讼标的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依法应当一并审理,而雨花区法院、长沙市中院与被申请人暗中勾结,完全按照原告“杀鸡儆猴”的非法意图违法分割审理,并片面采信原告虚假证据,置业主大量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不顾,一律照搬省高院关于孙芳案逐一枉法判决业主败诉,充当恶意诉讼原告逐步侵吞2000多户业主财产的保护伞和帮凶,且浪费大量诉讼资源,严重亵渎法律,破坏司法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引起民怨沸腾。自去年以来,已有1000多户业主多次联名控告,今年2月近百户业主相继到湖南省委、省政府和长沙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强烈要求依法查处法官渎职枉法,实事求是纠正重大冤假错案。  5、现有大量新证据足以推翻孙芳案再审判决。本案大量真实合法有效的新证据,充分证明省高院关于孙芳案(2014)第125号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均严重错误,符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之(一)、(二)、(三)、(六)、(十一) 、(十三)项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六种法定情形,及最高法院2015年2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7条、第388条等关于依法应当再审改判的规定。  综上,请求您为民做主,依法紧急启动孙芳案再审,实事求是纠正错误判决,维护2000多户受害业主合法权益,救民于水火,不胜感谢。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  申请人:湖南高桥大市场受害业主  2015 年 4 月 15 日  【附证据清单与说明,相关证据已交雨花区法院和长沙市中院】
?(*)代表必填项目网上昵称:(中文不超过8个字,英文不超过15个字符。公开,不可修改) 真实姓名:(保密)手机:(保密)联系电话:(保密)E-mail:(保密)其他联系方式:(保密)家庭地址:*发言主题:上传图片:此页使用了内帧,需更高版本的浏览器支持。&(大小限制200K内)*发言内容:验证码:&&&&扫一扫,关注红网《百姓呼声》官方微信!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提醒您:1、所有内容,一经提交,均无法撤消或修改,请您慎重对待每一次发言;2、在必要时,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假房东骗走房客6300元租金 租房住除验证件还得问下物业-山东新闻-齐鲁晚报网
假房东骗走房客6300元租金 租房住除验证件还得问下物业
泰安9月18日讯(记者 赵兴超)泰安一市民租房时,缴纳的半年6300元租金被假房东骗走。骗子使用假身份证、假房产证,冒充房东。真房东称假房东只支付了500元定金暂时租下房子。律师提醒,除了要求房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等必要证件,最好去物业、居委会等部门打听房主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交了半年租金&房东&不见了
李先生和妻子都是泰安人,一直在外地工作,7月底打算回泰安发展。为了租房子,他通过广告联系到泰安青山新村一处房子的&房东&。7月23日,李先生到实地查看,觉得房子还不错。
&房东&张某主动给李先生提供了身份证、房产证,李先生看后没发现问题。张某要求李先生一次性交一年的房租,以后也是按年交。&当时我就怕出什么意外,不想一次性交全,就和他商量着交半年的。&李先生说,他和张某协商了很长时间,张某才同意先交半年租金6300元。
李先生在附近一银行ATM机取了钱,当场交给了张某。张某还告诉李先生,房子里没空调太热,这几天就会装空调,让他们先用着。&我当时还挺高兴,心想遇到了一个不错的房东。&李先生说。下午,李先生想起装空调需要有人在家的事,就给张某打电话沟通,没想到张某电话关机了。李先生到楼下物业打听张某的情况,得知房主根本不是张某,才发现自己上了当。
真房东称只收了假房东500元定金
7月24日,李先生到派出所报案,并联系到了真房东刘林(化名)。
李先生提供了张某的两个手机号,但均已关机。张某自称名叫张风云,而警方没有查到符合条件的男子,其身份证应该是伪造的。在李先生的印象中,张某身高1米65左右,口音不是本地人。真房东也没有留下张某的任何身份信息,只有一个已经关机的手机号码。警方经调查认定,该案涉嫌诈骗,已立案。
刘林告诉李先生,7月18日张某来租房,他一开始也要求张某按年付租金,张某称先交5 0 0 元作为定金,余下的很快就会筹齐。刘林说看张某比较实在,就把钥匙交给了他,让他先住着。没想到6天后,张某就用伪造的假身份证、假房产证骗了李先生。
李先生把自己的经历发到了网上。他说,他感觉这个骗子的手段非常娴熟,很可能是惯犯。&我把自己的经历说出来,给其他人提个醒,一定要多核实一下房主信息。&
租房得多方面核实房东信息
被骗后,李先生一直在考虑自己哪里有疏漏让骗子钻了空子。&现在想想,当时太相信假房东的所谓房产证、身份证了。&李先生说,当时假房东主动拿出身份证、房产证给他看,让他放松了警惕。
警方表示,该案中,李先生的最大漏洞是没有找第三方核实信息,只看了假房东提供的材料,单从纸面材料是看不出任何破绽的。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涛认为,租房时应首先要求房主出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原件,如果房客租住普通商品房,可以到房管局核实房屋产权证明、备案资料。如果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正在办理还未拿到,房客可以要求房主拿出有效的购房合同、房款收据或发票,最大限度地防止假房东造假。
如果房客租住的是小产权房等特殊房屋,最简单的一个办法是到邻居和管理小区的物业、居委会了解房主信息。这样一来,假房东就无处藏身。另外,遇到转租、委托代为出租的情况,房客还应当要求其提供房主书面同意书或委托书,并且签订有效的租赁合同。
【换个姿势看山东-天天豪礼有惊喜-全新界面国际范儿】
齐鲁壹点 最懂山东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姜磊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直接加微信号“qiluwanbao002”关注齐鲁晚报官方微信公共平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发商骗取银行贷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