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债回扣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金的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谁说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能找出法律条文我立即给他30万!
谁说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能找出法律条文我立即给他30万!
偶然从网上看到新华社一篇文章,笔者感到十分震惊!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一时间成为街头巷尾颇为流行的传言,这句话是名副其实的法律病句,却成了不法分子坑骗百姓的护身符,让成千上万的集资者有口难辩,许多人以身家性命作赌注参与了投资,最后集资欠款拿不到,还落了个哑巴吃黄连的结局,这句让亲者痛,仇者快的话最早出自谁人之口,已经实难考证,但网上的确搜到新华社的一篇文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着实让我大吃一惊,《宪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怎么非法集资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呢?我不知道这位编辑法律水平如何,更不知道他所提醒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人士的究竟是何方神圣,有无律师执业资格,只是感觉新华社所刊登此文有点太不负责任了吧,谁说的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能找出条文我立即给他30万!
既然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刑法&还设立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不受法律保护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五十八条就应当返还各自财产,法院应当作为一般民事案件予以受理,为什么全国至今没看到一家法院受理集资案件?如果说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干吗?退一步讲,如果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就应当将集资诈骗人和参与集资人都绳之以法,而且非法集资实施者首先处理,并应当从重处理的,因为扰乱金融秩序的首先是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这句话,确切地说应当首先说给非法集资的实施人,即犯罪主体,而不是对受害的集资老百姓,换句话,如果不是非法集资人用卑鄙手段蒙蔽群众上当,把钱交给了犯罪嫌疑人,也不至于造成眼下经济凋敝,百业滑坡,正是这些非法集资嫌疑人打着当时温家宝总理“发展民间资本,振兴当地经济”的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失信于众,才使得成千上万的老百姓血本无归!既然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所谓的法律人士和新华社的编辑在温家宝总理号召大家发展民间资本时不提这个事情?退一步,非法集资既然法律不管,政府不管,那么老百姓奋起反抗,揭竿而起,维护自己与生俱来的财产就没有过错,为什么政府还要打压受害群众,害怕群众闹事?如果就事论事,回到法律轨道上,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这又是那一条法律这么规定的?新华社的这篇文章读下来,引经据典通篇都是什么“法律人士”,什么据“法律规定”&但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人士,到底是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他自己没说,能不能给群众交代一下,让我们这些法盲也受受普法教育,长点法律知识?据我所知,到现在为止,与所谓非法集不受法律保护的稍微搭边的规定,也只有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其中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
,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根本也没说合法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更没说本金不受法律保护,而新华社这篇文章的发文者给人的感觉就是你的钱给了投资公司,好了,你活该,你不受法律保护!照这么说非法集资实施者犯罪主体通过虚拟增加注册资本,广告营销,包装自己不定向募集,诈骗广大集资户钱财反而成了合法的生意,话外之音,他倒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颇有点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这是多么荒唐的逻辑!
习主席一直在提倡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眼下从中央到基层正在开展三言三实活动,站在谁的利益一边,替谁说话,不单单是接地气的问题,也是检验能否为人民服务的一面镜子!真心希望新华社那些素质低得要命的编辑们不妨抽出时间先学习一下法律,依法治国,不能只对老百姓讲,学法用法首先从自身做起,否则以后还会出现类似的法律病句,造成大家以讹传讹,给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
以下是新华社的原文,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出一些编辑和所谓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水平真的让人唏嘘,一个是律所首席大律师,一个是新华社大编辑,他们竟让说出这么一个法律病句,不免让我担心习主席所倡导的依法治国宏伟目标永难企及,只怕是永远在路上!
  新华网西安9月14日电(记者刘彤)近年来,非法集资因其数额巨大、影响广泛而引起普遍关注。法律人士在此提醒公众: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巨大。
  陕西省云德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胡小青说,非法集资案件往往犯罪行为持续周期长、后果暴露晚、挽回损失少,案件最长周期可达10余年,因此债务清理清退问题是非法集资查处工作的焦点所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就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胡小青说,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属非法集资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鉴别,防范投资风险。
  首先可以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根据相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其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如果经过上述鉴别仍然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公众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胡小青说。
关于非法集资受害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至少散见于下列法条的明文规定,真不知道新华社的编辑哪里来了一句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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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手头犯紧向外借资救急在所难免,借贷过程,可能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而招致损失惨重,或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如何避免不法分子钻空子,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9月1日出台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更精细的指引。就常见借贷问题,玉林晚报邀请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律师进行解读――
&&&&P2P平台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兴起,作为新生事物的P2P网络借贷,自2013年以来呈现井喷式发展,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变化多样,这对于急需借资解困的人来说无疑是好事,但借贷网络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问题掺杂,也有可能出现难以预料的风险。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解读:将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定位为信息中介,一般情况下只是提供一种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承诺了担保,就要承担担保责任。既保障网络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规范P2P平台的经营。
&&&&年利率三段分,超36%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还可以要求返还。
&&&&解读:新规用年利率24%和36%重新划定利率和利息“两线三区”。通过这两线明确划分三个区域,一是24%以下年利率属司法保护区;二是超36%以上年利率为无效区,属高利贷;三是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已经支付的部分,依旧是合法,如果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也就是说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其实,把年利率24%以下纳入合理范围,古已有之。在古代,月利率两分是年利率24%的意思。1990年以来,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较大,最后折中选6%,又参照传统4倍的含义,年利率24%由此得来。因此,24%的年利率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通行标准,是非常接地气贴近群众生活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部分企业间借贷合法,变质放贷为限制性条件
&&&&《规定》出台前,司法实践中一直认为企业与企业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认定企业与企业间借贷的合同无效。
&&&&《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和本规定14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
&&&&解读:把民间借贷范围拉宽,从原来的只认定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到现在正式认可了部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规定》允许企业间融资,正常的企业之间借贷,如果有闲散资金,因为对方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这样的民间借贷在合法范围内。但如果不是生产经营,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以此作为主要业务或主要收入来源,则认定无效。如果企业以“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名义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从本单位职工集资,但却没有投入企业经营而是去放贷,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规定》对企业开放,并非完全解禁,放任自流,而是属于一个有限度的放开。之前,企业向内部职工进行借款集资,不小心就会触碰到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新规明确了员工内部借款集资,企业和员工实现双赢,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样一来,既解决了企业资金的短缺问题,又维护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判断借贷合同效力,认定5种合同无效
&&&&在民间借贷中,签订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有准确判断。
&&&&《规定》第9条列举了5种情形视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第11条明确了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12条明确了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规定》第14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类事由: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解读:一般而言,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获得的资金应用于生产经营之中,才能达到资金有效使用的目的。如果将这些资金用于转贷牟利,极有可能会扰乱社会经济。同时,将出借人的明知应知作为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主观要件,能有效切断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来源。
&&&&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第19条结合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以及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总结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10种情形,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当前,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造假者通过精心设计各种骗局,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以获得有利判决。不仅侵犯真实权利人利益,还浪费有限司法资源,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不要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捏造事实进行非法诉讼,以身涉险,一旦发现被移送公安机关后,或将面临牢狱之灾,给家人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痛苦。(记者 陈凤秀)
&&&&(原标题: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新规,借贷前你最好了解这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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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借贷合同效力,认定5种合同无效
&&&&在民间借贷中,签订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有准确判断,
&&&&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第19条结合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以及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总结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10种情形,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
聚焦川北 >>淮海晚报数字报纸平
第A8版:经济社会与仲裁
因请托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评析  裁  仲  【案情】顾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委托赵某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顾某按赵某所说,将10000元请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汇入柏某银行帐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0000元请托款。应顾某要求,赵某向顾某后补借据一份,载明:“借到顾某人民币叁万元整。今借人:赵某”。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顾某女儿入学时间、顾某为女儿入学确向赵某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顾某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传销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 双峰县法院网
传销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作者:龙瑞林&&发布时间: 15:17:09  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涉及非法传销的债务纠纷案。  2011年,锁石镇王某经人介绍与老乡李某在云南蒙自共同从事某保健品传销活动。半年后,该传销组织头目被公安机关抓获,传销资金被冻结。王某以欠业务费为由,要求上线李某出具欠条一份。今年初,王某持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欠款20万余元。  承办法官应被告申请,依照职权远赴云南蒙自法院调取证据。经审理认为,传销活动为国家明令禁止,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双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传销过程中所欠债务的诉讼请求。第1页&&共1页编辑:李亚&&&&文章出处:民二庭&&&&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_百度知道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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