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劳社发 [2003]4号 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淄博市补缴养老保险费费参加养老保险或接续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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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08:43: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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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作者:&& 文章来源:市人社局&& 点击数:175&& 更新时间: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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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落实“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地人社发〔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日)。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  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日起补缴;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 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顺延5年  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执行。同时符合第三项规定的  人员要在日之前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本人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中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  二、登记、缴费和养老保险待遇  (一)登记。  1、凡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可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补费手续;  2、符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可在居住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3、符合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人员,应在其城镇就业的用人单位或现居住地街道(社区)办理登记手续,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二)缴费。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执行。  (三)养老保险待遇。  1、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管理后,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3、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管理后,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照“新政办发〔号”文件,按月发放120元的采暖补贴;  4、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按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宣传培训、调查登记和审批程序  此项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宣传培训阶段,第二阶段是调查登记阶段,第三阶段是审批缴费阶段。  (一)宣传培训阶段(日-12月31日)  1、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人社、社保、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的宣传力度,按照自治区、地区的统一部署,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张贴宣传画、面对面、人对人等形式扩大政策宣传,确保此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2、集中开展培训。地区将于1月20日前组织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人员开展集中培训。  (二)调查登记阶段(日-3月31日)  符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凡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由本人提供原始档案资料,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后到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参保缴费。  符合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人员,凡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原始证明档案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人员填写《申请审批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本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资料的,可提供以下之一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证、获奖证书或其他各种证明书等。(5)当地派出所 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对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工作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要求。街道(社区)、用人单位、上级  主管部门(如:经信委、乡镇企业局、发改、交通、农业、畜牧、水利等)一定要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提供证明材料。  (三)审批缴费阶段(日开始,争取用1年时间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审查。街道(社区)或单位接到拟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街道(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街道(社区)或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审核工作小组。  2、审核。市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要逐一进行严格审核,采取全市集中统一审批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地区审核工作小组。  (四)办理时限。对地区审核通过纳入人员纳入人员登记、认定、审核、审批、缴费工作实行月结制,当月审批的必须在当月完成审批。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政策落实。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人社、社保、各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新人社发〔2014〕85号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 工作来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把这件好事办好、办实,确保不错办一人、不漏办一人,尽快将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同时也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科学界定参保范围,从严把握参保人员户籍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要严格规范参保信息,简化业务流程,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到应保尽保。对群众反映办事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进展的,经查证核实后,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服务工作。人社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群众第一”的执政理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及时给市委、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对于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一时缴费困难或缴纳不起的参保群体,可引导他们通过家庭、子女、亲戚借款和社会救助、政府协调贷款、企业垫资等多种渠道帮助其筹措资金,尽快将其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三)实行月调度制度,推动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实行养老保险工作月调度制度,市人社、社保部门务必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情况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市人社局阿孜古丽·依明 联系电话:2054543  联系人:市财政局赵桂红&&&&&&&& 联系电话:2516963  联系人:市社保局董万荣&&&&&&&& 联系电话:251101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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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疆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号 邮编:848000 E-mail:【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师市劳社发〔2008〕7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转发关于解决脱离原国有单位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团(场)、公司、院(校)、师市直属各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师市机关各部门:现将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脱离原国有单位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兵劳社发〔2008〕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一)团场补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由本人填写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原单位劳资部门依据档案材料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经办人签字,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报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将档案移交团场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站。(二)五家渠市辖区内师市直属各单位(包括破产企业)补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由本人填写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原单位或破产清算组(破产终结企业由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据档案材料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经办人签字,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破产清算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签章,报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将档案移交师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三)符合参保补费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由各单位初审后,集中报送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审定。补费参保人员档案材料不全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补充,个人索要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无档案材料或个人自带档案的不予审定。&&&&二、补费参保的程序补费参保人员携带《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费参保人员补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后,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审批条件的人员,由受理档案的管理部门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三、补费工作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严格按照兵劳社发〔2008〕4号文规定的补费参保人员范围做好超龄人员补费参保工作,积极协调,相互配合,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工作程序到位,及时将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保中心基金专户,不得滞留、挪用,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解决脱离原国有单位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兵劳社发〔2008〕4号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脱离原国有单位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经兵团同意,依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07〕57号的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就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参保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费参保人员范围&&&&(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团场的固定职工在国有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二)领取一次性复员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军队干部和退役士官且在军队服役满10年以上的;(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大集体企业职工且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对原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认定按兵劳社发〔2005〕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上人员现户籍在新疆的方可补费参保。二、&&&&&&补费时间&&&&(一)原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团场的固定职工和原大集体企业职工,日以前离开原单位的,从日起补缴;日以后离开原单位的,从离开原单位之月起补缴。(二)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从离开原单位之月起补缴。(三)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和退役士官,从复员之月起补缴。(四)补费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三、补缴基数、费率和利息补缴基数、费率和补缴利息按兵劳社发〔2003〕4号文件规定执行。四、&&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符合补费参保范围的人员补费后,其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未补费的,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严格按照国家和兵团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待遇核定补费参保后,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审批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往的一律不予补发。其待遇核定按照新兵发〔1998〕39号和新兵办发〔2006〕79号文件规定执行。核定养老金待遇时,其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劳动保障部门正式批准补缴对象退休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兵劳社发〔2003〕4号和本通知规定做好补费参保工作,对不属于补费参保范围的人员不得比照本通知办理补费参保手续。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劳动&&国有单位&&退休&&养老保险&&通知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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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壹点信息科技《关于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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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
日 09:45:26&&&来源:劳动保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下发后,各地、各单位认真落实补缴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统一政策,规范操作,对各地提出的问题,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进行了统一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
 一、问:40号文件实施后,以前有关补缴政策和为解决特殊群体补缴政策是否执行?  答:以前省厅曾下发的临时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如:原冀劳社[2004]38号、冀劳社[号、冀劳社[2008]29号、冀劳社[2008]75号等)和一次性解决某一群体养老保障问题出台的临时性政策文件(如:冀劳社[2002]80号、冀人社发[2009]8号、冀人社发[2011]49号)都有一定时效性,目前已经超出时效不再执行。各地要严格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办理,不得依据以前文件乱开口子。  二、问:在我省工作过的外省户籍人员,能否在我省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现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的外省户籍人员,可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进行补缴。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省或未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允许在我省补缴。 && 三、问:现在我省参保,有在外省工作经历,能否在我省补缴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现具有我省户籍,在外省就业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否在我省补缴?  答:不允许在我省补缴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四、问:农村户籍原企业临时性用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了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是否可以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答: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原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缴费。  五、问: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我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如何补缴在企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费后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答: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我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可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企业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  辞退和经单位同意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其辞退、辞职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动离职人员,自动离职前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仍依据冀劳社[2008]30号文件相关规定认定。  六、问:符合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费时如何掌握?  答: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先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七、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已经离开原国有、集体企业以及2003年前已经破产的乡镇企业职工能否补缴养老保险?  答: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是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的养老保险费,不同企业类型中的职工未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不存在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等问题。所以,不同企业类型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离开单位的,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  八、问:企业以外其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能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如企业以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已经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在本单位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可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如该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未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  九、问:按原规定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能否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按原规定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包括原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等人员),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已经结清的养老保险费。  十、问:现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年龄如何掌握?  答:应保未保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现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达到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原国有、集体企业女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非因开除、除名、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后与原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且已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缴后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未满50周岁的,可选择50-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55周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缴费(补缴)后达到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继续缴费至60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十一、问: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原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离开单位, 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连续缴费5年以上,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十二、问: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未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十三、问:电力系统农电工缴费(补缴)依据哪些规定执行?  答:农电工是电力系统特殊用工群体,2006年省厅下发冀劳社办[号文件,其缴费(补缴)时间仍按这一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问:整体未参保单位补缴或未全员参保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时,因效益不好,能否免除滞纳金?  答:滞纳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滞纳金。  十五、问:40号文件规定的“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答:日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  十六、问: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趸缴)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待遇计发时间如何确定?  答: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补缴(趸缴)满15年后,按补缴(趸缴)缴费年份计算退休待遇,补费到账下月计发。  十七、问:原临时工的补缴时间如何掌握?补缴后如何与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衔接?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原临时工是指经原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以临时工身份在企业工作,且未从1990年3月按时正常缴费的人员,补费不能早于1990年3月且按照原省劳动厅冀劳办[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1986年10月以后,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1986年10月以前各地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从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缴纳(补缴)养老保险费。  十八、问: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原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提供原劳动 (计划)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或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和有效证件。  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补费时需提供本人职工档案,主要审查招用固定工人审批(登记)表、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书,以及相应调资表等。  十九、问:私营企业整体未参保如何补缴?有在私营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私营企业在进行参保登记后,可对以前应保未保期间整体补缴。原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从单位整体参保(补缴)时间开始补缴。补缴人员需提供原私营企业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1995年以后需提供劳动合同书等原始资料。补缴时,应审查私营企业整体参保起始时间。如企业已经灭失,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应出具有关部门证明该单位灭失的相关资料。&& 二十、问:已与原单位(驻冀)解除劳动关系,在何地补缴在原单位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与原单位(驻冀)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在我省原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尚未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且属于我省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补缴。  二十一、问:趸缴年龄如何掌握?   答:日男年满65周岁以上,女年满60周岁以上,补缴以前在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后,男从60周岁、女从55周岁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补缴)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按规定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二、问:趸缴后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趸缴金额如何计算?趸缴后待遇如何计发?  答:趸缴金额为趸缴基数×趸缴月数×20%,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趸缴基数为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或60%(与缴费或补缴选定缴费基数一致)。 趸缴后按趸缴年份现行的计发办法计算退休待遇,趸缴资金到位后次月发放。趸缴基数的8%计入趸缴当年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以本人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的周岁计算。趸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趸缴的月缴费工资/趸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十三、问:办理补缴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一)整体未参保用人单位补缴。先按照参保登记规定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再办理补缴事宜。整体未参保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保补缴,不得选择性只为部分人员、接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  (二)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补缴前先经补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再由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资格审定。办理补缴资格审定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填报《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资格审定表》,并提交相关原始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补缴资格审定后,补缴人员持签章后的《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资格审定表》到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三)办理补缴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趸)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原始资料,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定补缴金额,打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趸)缴核定表》,签章后反馈补缴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持《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趸)缴核定表》,及时到征收机构缴纳核定的费用。过期仍未到征收机构缴费的,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补缴金额。  二十四、问:各类企业不同用工性质人员缴费起始时间确定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不同类型企业和从业人员缴费起始时间也不一样。具体情况见下表:&&& 全省各类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时间&&& 单位类型&&& 职工身份统筹时间文件依据国有企业及固定职工1992.1(最晚93.1)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规定(试行)(省政府1991年第61号令)&&& 关于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工作的通知(冀政传[1991]62号)集体企业及固定职工1993.1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92]41号)及冀劳险字[1993]70号、冀劳社[2001]10号私营企业及职工1990.2关于贯彻劳动部《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劳人计[1990]61号)乡镇企业及职工2003.1关于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号)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1993.1河北省劳动厅《转发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劳险[1993]56号)个体工商户1993.1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险[号)军队企业及职工1993.1转发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冀劳社[1993]41号)(劳险字[1993]2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部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劳[1997]59号)(劳部发[号)股份制、联营企业职工1995.4关于我省境内股份制度企业和联营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的通知(冀劳[1995]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2003.1(最晚2008.1)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号)社会团体基金会等2008.1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注:1.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用之月起参保缴费。2.国有、集体企业临时性用工缴费起始时间,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时间为准。省本级统筹单位以47号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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