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在职期间因病去世和辞职后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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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妙派公司员工按正常程序辞职 在职期间工资却迟迟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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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有市民拨打浔阳晚报热线8530000反映,他们原是九江市妙派公司的员工,5月初按正常程序辞职,但公司至今还未将工资发给他们。
市民小干(化名)今年4月到妙派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实体商超的业务拓展工作,由于对公司内部管理存在异议,今年5月初,小干便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当时,小干按正常程序办理了辞职手续,并征得了部门主管的签字同意。可是,自5月中旬正式离开公司后,小干却至今未拿到他在职期间的工资。
在离职前,市民小美(化名)是妙派公司招聘来的行政专员。与小干的情况类似,小美入职一个多月来的工资也没拿到手。她直言,公司拖延发工资就是她离职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这一批离职的总共有十多人,大家都按照公司正规的程序,办好了离职。”小美表示,“前些天,我听说公司仍在职的人都拿到了工资,但我们这些已经离职的,找公司要求发工资,公司态度一直不明确。”
据了解,由于妙派公司老总近期在外出差,故针对离职员工工资发放一事,一名赵姓副总已经受委托负责处理。可是,赵总却一直未能与离职员工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赵总跟我们说的是6月25号发工资。但目前离职的人越来越多,未发的工资总数也有好几万。”小美说,“我们希望工资能在端午节前发完,或者公司能当着媒体面前承诺25号一定发到位,要不然,工资就遥遥无期了。”
昨日上午,浔阳晚报记者来到九江市妙派公司的办公地点。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先生告诉记者,按照公司正常的工资发放时间,本月20日至30日期间,员工才能领到其5月份的工资。而由于公司近期资金周转有些压力,故公司在职员工的工资都是6月以后才发放的。“离职员工的工资需要老总签字和确认核对,才能发下去。但现在公司老总在外地出差,这周内应该可以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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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负弱势群体,劳动监督部门吏老爷们怎么不作为呀,建议把你们的职能全部转给记者得了!
被行政拘留了
协商不成可直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吧,可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提出劳动仲裁。依《江西省工资发放条例》规定,正常离职员工的工资应在离职日起七日内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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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合理的你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我打算月底离职,但是公司迟迟都没人来交接,眼看月底要到了,假设公司以扣我9月工资来要挟我继续交接。我有提前一个月辞职的。你们说说我该如何是好。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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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职期间向公司说开个人薪资证明,可是公司拖了半个月也没给我开,离职后公司不给开
我在职期间向公司说开个人薪资证明,可是公司拖了半个月也没给我开,离职后公司不给开
- 回答:(2)
我4月中旬向公司说开个人薪资证明,可公司拖了半个月了也没给我开,4月底离职了,现在公司不给我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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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我在职期间向公司说开个人薪资证明,可是公司拖了半个月也没给我开,离职后公司不给开”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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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把公司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打印出来,以证明你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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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到银行调查你的工资明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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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海网安备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参考答案:应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因此,如果当月该职工还取得了其他单位发放的工资,应当由个人合并计算后自行申报。&&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331161426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员工辞职单位未同意,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工作。王某于2007年1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王某于2008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2008年5月5日,王某不辞而别。其后,王某所在公司于2008年6月8日以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为由,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那么,劳动者辞职需要单位同意吗?应该办理什么手续?本案中,公司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后,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做法合理吗?&&
&[评析意见]
&(一)关于王某此时辞职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问题:&
  王某于2007年1月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合同中没有写入辞职流动的限制性约定。因此在法律没有其他限制性条款规定的情况下,王某的辞职是符合程序并且合理合法的。
  (二)关于公司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决定、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做法是否合法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并且一定会与公司有经济往来账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某辞职后,应当主动与公司办理业务和财务交接。但王某却不辞而别,存有过错,并可能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给予王某处罚,显然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处罚不应该是企业行为。&
&&睿策劳动关系顾问提醒: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企业依法向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企业的处罚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即使企业以违纪对王某进行处理,也应当经与工会协商,报请企业党委同意,方可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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