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住房公积金可以做什么中心驻点工作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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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ssp0912&&
城市:东台&&
咨询时间: 09:54&&
谁知道银行驻点咨询员是做什么工作的?
城市: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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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证券公司驻银行的话,一般就是给客户推介理财产品,讲解一下股市行情,吸引银行客户来证券公司开户!
回答时间: 09:23
城市:平顶山&&
积分:743&&
利用银行平台发展客户,当客户有需求时,会想你咨询
回答时间: 10:51
您的理财帮手!
城市:深圳&&
积分:20364&&
现场咨询的,也就是客户经理,为客户服务的
回答时间: 10:55
国泰君安证券-您身边的理财专家-最专业的理财顾问-刘经理
城市: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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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是通过银行这个渠道来开发和发展客户
回答时间: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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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没有,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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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证券深圳上步中路是实力雄厚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设立的营业网点之一。位于深圳福田区上步中路1043号深勘大厦8、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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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合肥新增两处住房公积金驻点办事处
  合肥管理中心将分别在工行合肥城建支行、建行合肥蜀山支行增设住房驻点办事处,并于12月21日正式对外服务,市民可就近办理相关业务了。
  一、工行合肥城建支行
  1、业务范围:为单位汇缴、基数比例调整、补缴业务,与工行合肥城建支行有按揭签约的住房业务,首付款缴存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工行合肥城建支行银行专户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地址:徽州大道与南一环交口东南角富广大厦一楼。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冬季2:30-5:30;夏季3:00-6:00)。
  4、联系电话:665928。
  二、建行合肥蜀山支行
  1、业务范围:单位汇缴、基数比例调整、补缴业务,与建行合肥蜀山支行有按揭签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地址:西二环与黄山路交口东南角博澳丽苑E栋二楼。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冬季2:30-5:30;夏季3:00-6:00)。
  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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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均为违约行为:(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三)借款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转 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在集中封存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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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日 15:01来自整理
概述:来源: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辑:我要纠错摘要: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
金投保险网(gold.org/)12月22日讯,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潍住〔2007〕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潍坊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二章账户设立、缴存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中心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合作银行)三方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审批表》并签署《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二)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均需提供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分支(办事)机构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中心管理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划灵活就业人员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要求代扣。灵活就业人员用于缴存和代扣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借记卡发卡银行应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一致,如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借记卡发卡银行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次月起由新确定的受委托银行按照要求代扣应缴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拥有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款期间职工应继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以上两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七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个人缴存者,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集中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受委托银行借记卡、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沿用原个人账户。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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