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2015年12.28冻结到2016年1.20辞职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什么时候能领

2015年洛阳最新住房公积金政策(全文)_新浪房产_新浪网
2015年洛阳最新住房公积金政策(全文)
新浪乐居讯 5月21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三项文件。通知规定与落实了关于公积金购房降低首套、二套房首付比例及提取公积金租房等诸多消费者关心的话题。以下为《通知》全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08〕2号)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存人员问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含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包括已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二、缴存基数问题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调入当月工资。工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规定执行。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财政供给单位每年一季度进行调整,出租汽车行业缴存基数(标准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其他单位按中心下发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的时间进行调整。中心每年审核一次缴存基数。三、缴存比例问题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职工人均工资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按12%执行。四、缴存时间问题单位应当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经办人应于汇缴后5日内到中心各服务窗口办理汇缴手续。特殊情况经中心批准后,单位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汇缴一次本季度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制的,代扣时间为每月20日至24日(遇节假日顺延)。五、个人账户转移问题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时,需转出、转入单位共同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转入单位要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否则将停止办理转入单位汇缴业务。单位一次性新增或转入10人以上(含10人)的,需提供与新增或转入职工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当月的工资报表、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城市区的,由归集科审核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市区营业部办理;铁路系统、县(市、吉利区)的,由分中心(管理部)主任批准后办理。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或封存后,正常缴存人数为零的需及时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否则视同单位欠缴。六、缓缴、降低比例问题符合《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可按本条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要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效益好转后,必须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七、欠缴少缴问题欠缴6个月以上的,中心要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原则上要对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处理,暂停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必要时中心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而擅自停缴的,一律视为欠缴,按此款规定进行处理。缴存基数低于职工实际收入的,一律视为少缴。一经发现,中心要责令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中心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职工本人发现上述情况的,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八、单位账户注销、变更问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或变更登记。如不及时办理手续,由此引发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九、出具单位缴存证明问题凡需要出具单位缴存证明的,单位经办人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回执(有社保缴纳人数)到中心归集科办理。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少于社保缴纳人数的,不予出具单位缴存证明。十、缴存单位信息变更问题单位信息特别是组织机构代码、住房公积金管理类型、所属行业、法人姓名、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含手机)等信息出现变动时,单位经办人要及时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关于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施办法。一、提取条件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于日以后租赁住房的正常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提取额度(一)租住公租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有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城市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80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500元;县(市、吉利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45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300元。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提取额上限随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我市公租房平均基准租金调整而调整。三、提取要件(一)租住公租房的1.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财务印鉴,下同);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10个工作日内的本人及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原件;2.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住房房租提取承诺书;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30个工作日内的单身证明原件。租住公租房、商品住房,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上提取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四、办理场所城市区的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区营业部和东城营业部办理提取;县(市)吉利区的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五、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行申报制。职工本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持所有要件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中心受理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在该行的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受理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资金划拨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业务。六、骗提套取处罚中心将不定期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发现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二)追回骗提套取资金;(三)取消职工二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四)在相关媒体公布进行曝光,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五)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实施时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自日开始实行。八、其他(一)中心根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适时对此项业务政策进行调整。(二)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心制定并执行。(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号)、河南省七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情形,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住房套数的认定以房管部门提供的贷款职工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第三次(含)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贷款次数的认定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记载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次数为准(借款人及配偶单独或共同贷款次数累加计算)。三、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四、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于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取得了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办理离婚后,在已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无房的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五、对于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的职工,缴存时间可凭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载明的时间和在本中心缴存的时间合并计算,但中途欠缴(停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且转移时未提取过帐户余额。其中在异地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1个月(含)以上;在异地连续缴存未满6个月的,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3个月(含)以上,且合并计算实际缴存需达6个月(含)以上。贷款额度的计算依据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确定。六、借款人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材料及最近6个月缴存明细的,视同本市缴存可与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七、鉴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的实际情况,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探索省内异地贷款和组合贷款业务。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产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个人征信管理,对个人征信报告最高逾期记录超过三期以上的,或累计逾期记录超过六期以上的,或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严格按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2015年5月18日印发&&&&&& 声明:此文为洛阳新浪乐居原创稿件,意在传播更多房地产相关信息,仅供买家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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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公告
  摘要:2015年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12人,报名时间:日-9月15日,笔试时间:9月19日。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考试无指定教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可参考。
  2015年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窗口工作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窗口工作人员12名,江苏公务员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优秀的思想品德、较好的仪表气质,身体健康;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3、东海县招聘岗位限财务财会类、审计类等相关专业,其他岗位不限专业;
  4、年龄30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
  5、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二、招聘人数及工作地点
  招聘人数及工作地点见表格
拟招聘人数
  三、招聘流程
  公开招聘程序由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等组成。
  1、报名:本次招聘报名实行现场报名,报名人员填写《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窗口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也可在网站下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底2寸免冠照片3张。
  报名时间:日-9月15日上午9:00-11:30,下午3:30-5:30
  报名地点: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楼会议室(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
  2、资格审查:应聘者现场报名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者予以报名。
  3、笔试: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者将统一参加理论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笔试开考比例为1:3,不足比例的岗位不予开考。笔试总分100分。
  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9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3:30-5:30
  领取笔试准考证地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楼会议室(本人领取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代领需提供本人和代领人身份证)。
  笔试时间:9月19日
  笔试地点:具体地点及相关安排见笔试准考证。
  4、面试:笔试阅卷结束后,根据各岗位拟聘用人数与招聘人数1:10的比例,按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10的按照实际人数全部作为面试人选。具体面试人员名单见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网(.cn),不再另行通知。
  面试时间:9月20日
  面试地点:具体地点及相关安排见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网(.cn)。
  5、体检:按总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6、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考察,并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及待遇
  本次聘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拟聘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不予聘用。聘用人员无故不到岗、辞职或违反中心管理规定被辞退的,收取岗前培训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拟聘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解决。被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在3.3万元/年左右,具体按本人绩效考核兑现,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养老、住房公积金等。
  六、本公告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
  附件:《》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有哪些?职工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最新公积金贷款利率和额度,2016年住房公积金改革最新政策,2016公积金政策调整最新消息。
公积金缴存上限增至4654元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公积金缴存各项标准。其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增至4654元。
根据最新出炉的平均工资数据,2015年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按照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薪1.7万元以上员工每月缴存公积金的数额将较之前有所提升。据了解,这一标准于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执行。此前一个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170元,此次调整后,缴存上限增加484元。
公积金管理应引入第三方监督
日前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让百姓第一次看清了公积金的家底。各地急需将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做实,一方面定期向公众公开各项报告及审议内容,同时对于人员组成、工作现状等内容也需要公示。从阳光运行到监督透明,公众对公积金信息公开还有更高期待,未来公积金管理还需要建立开放的监督机制。当前公积金运行及政策落地大多靠媒体和学者监督,实际上应该加入由缴存方代表组成的第三方监督,从而有效保障缴存方的利益。
北京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日出台的最新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
  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此外,2015年北京公积金新政策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2、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4、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
  购房者怎样查询是否能贷到最高额?
  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等综合因素,用公积金贷款计算器进行查询。一般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只要达到819元,就可以贷到这一额度。相应出现调整的还有国管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调整,国管公积金中心对于在北京购买的首套90平方米以上的自住型商品房,贷款额度也提高到120万元。
上海公积金最新政策:上海市日下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最新消息,继北京市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后,上海市今日(5月11日)针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发布通知,自日起下调上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从日起,上海市下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下调至3.75%;五年期以下(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5%下调至3.25%;
  本年5月11日(含)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5月11日之前发放的未到期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5月11日起执行原利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5月11日执行原利率,自日起执行本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单位:年利率% )
项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5 0.35 上年结转 2.1 1.8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 3.5 3.25 五年以上 4 3.75 三、试点项目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单位:元)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号),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10%下调至1.85%。
  二、从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00%下调至3.7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50%下调至3.25%。
  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日起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日起仍执行原利率,自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从日起,本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提高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闽建金管〔2012〕10号)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工作实际,现就省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年度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年度为:日至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在榕省属单位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
(二)中央驻榕单位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5%。
三、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一)缴存基数
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日至日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保持不变。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二)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的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日至日月平均工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
四、限高保低政策
(一)根据福州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4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8839元。
(二)年度在榕省属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4709元(2014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839元÷12个月×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3530元,其中个人最高月缴存额为1765元,单位最高月缴存额为1765元。
(三)年度中央驻榕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4515元(2014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839元÷12个月×5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7356元,其中个人最高月缴存额为3678元,单位最高月缴存额为3678元。
(四)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17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118元,其中个人最低月缴存额为59元,单位最低月缴存额为59元。
五、具体要求
(一)核定方式:缴存基数核定工作采用网上核定方式。
(二)核定时间:日至30日。
(三)操作步骤:按照网上基数核定单位用户操作手册。
(四)其他事项:各单位应如实统计并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并将核定后的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
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执行 中行建行等可办贴息贷款
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今日起正式执行。昨日记者获悉,目前已有三家银行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包括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方面表示,目前已有银行网点迎来首位提交申请办理贴息贷款业务资料的客户,该业务也在该行正式接受申办。记者走访中国银行广州海珠支行发现,已有市民向客户经理咨询公积金贴息贷款的业务。有客户经理还算了一笔账,原先在中行做80万元的商业贷款可享受八七折利率优惠,按最新的年利率4.263%,贷款期限20年计算,每月还款额约为4958元,现在申请公积金贴息贷款,每月仅需还款约4537元,少还约421元,20年总共节省利息约101040元。
另外,该行客户经理详细介绍了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客户可就近选择网点,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填写申请、签署《告知函》。银行受理贷款后,在系统向公积金中心进行资料报审,分步完成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审批,一般情况下如资料齐全,审批流程约须13个工作日。
“目前为止,中国银行广州地区的各个网点,均可受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中行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外,建设银行省分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公积金贴息业务已确认从周一开始正式执行,市民可前来建行网点办理。”
新政增强购房者入市信心
方圆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邓浩志认为,新政让公积金资金“池子”的水更多,可放款量的增加意味着对购买力的支撑也就更强,可避免去年和前年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足,需要长期等候的尴尬局面,对整体楼市而言构成利好。至于楼价由于政策力度有限,故不会因此发生大的改变。
安居客负责人则表示,之前广州公积金额度紧张且放款时间长,如今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了上限,可以说,不论是改善或是刚需,通过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不仅增强了购房者的入市信心,对市场成交量都有明显影响。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新政 提首付款账户不必留足2万 &贷款买房,首付款少说也得十万八万,本想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凑首付,可按以前的政策要求,个人账户须留足至少2万元的余额,这让很多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人无法提首付。不过,根据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的最新通知,进一步减化办理贷款、提取手续,租房提取无需单身证明,提取公积金交首付,账户内也不必再留足2万元了。此外,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的有关操作也有所变化。
&&& 单身证明、收入证明不用再开了
&&& 根据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月16日发布的通知,即日起,取消租房提取要件中的单身证明,提供户口簿或签署单身声明(需本人到场);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如无法推算出的,还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 此外,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包括组合贷款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在进行首付款提取时,取消原账户金额保留限额规定。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据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以往的政策,主借款人单人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首付款的,个人账户须保留2万元(含2万元)以上余额,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如果是组合贷款,要求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双方账户则须合计保留4万元(含4万元)以上余额。
&&& 异地贷款先开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我们早先已经开通了省内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自10月16日起,全国的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也能办理了。”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随着全国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开通,异地贷款需要开具的证明材料有一些变化。
&&& 按照新政策要求,办理异地贷款,需要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具体流程为: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进行申请;职工本人或其代办人应正确并完整填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一式两份,交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认信息无误后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备查。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异地贷款职工需先至外企服务公司前台(人民大街4111号兆丰国际15楼)开具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证明后,再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异地贷款获批后6个月内可提余额交首付
&&& 首付提取方面,原先只能是省直公积金缴存并在省直公积金贷款的能提,现在是省直公积金缴存、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也可提。
&&& 据了解,自日起,职工及配偶在异地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提取行为的,可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 提取材料包括: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公积金龙卡;单位审批意见栏中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贷(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值得注意的是,据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申请首付提取的时间为“6个月内”,而本地贷款、即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并在省直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申请首付提取的时间仍为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后“30日内”。
滁州市“史上最宽松”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出炉在不少职工的观念中,除了买新房可提取外,住房公积金好像都用不了。其实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远不止于此。日前,滁州网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版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出炉,将原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8种情形调整扩大为12种,其中,滁州市民因支付房租、物业费和大中专学生住宿费也可以按新政均可以办理提取,因此被称为滁州“史上最宽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12种情形均可提取公积金
滁州网记者了解到,在新政出台前,滁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按照2013年6月修订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来执行。按照该指南,有以下8种情形之一,职工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4、出境定居的。5、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新政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将原来的8种情形调整扩大为12种。以上8种情形进行调整完善后,又新增加了4种,分别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在本市一套自住房屋物业服务费、本人或配偶或子女为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并向就读院校支付住宿费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租房提公积金上限1.2万元
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宽松”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是因为新政一次增加了3种可提取的情形,特别是公积金可用来支付房租。“这是滁州市公积金用途渠道的破冰,不仅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及刚毕业大学生来滁工作的住房难问题,同时也将促进滁州市租房市场的发展。”市公积金中心相关人士表示。
根据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时,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经单位核实签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含《租房承诺书》),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住房证明。
据介绍,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按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提取,“职工家庭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1.2万元,”该人士告诉记者,这是根据滁州市现行物价水平进行审核的,以后会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最高额度。
支付物业费每年最高2500元
今年10月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物业费用将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商量着办。不少市民担心物业费调整后会给家庭带来一笔不小的负担,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和困难职工。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则为市民解了忧。
据了解,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缴存人或家庭其他成员(配偶、子女或共同生活的父母),家庭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或贷款已还清,且符合职工正常缴交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可提取支付在本市内一套自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提取时除了缴存人身份、结婚证、户口本或居住证明外,还应同时提供房屋产权属证或预售房备案合同及所购住房发票,以及物业服务机构收费的发票。“根据滁州市现行物业收费标准,确定一年可提取的物业费多层住宅最高2000元、高层住宅最高2500元。”市公积金中心相关人士说。
支付住宿费每年最高1500元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中,还提出了缴存人或家庭其他成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为在校就读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且缴交住宿费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向就读院校支付住宿费。在提取公积金时,还需同时提供入学通知书及住宿费收费标准通知或缴费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依据,支付非缴存人本人缴费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关系证明。
根据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滁州市确定了在校大中专学生、研究生缴纳住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可以提取1500元。
骗提套取3年内禁止提取和办理贷款
放宽条件不意味放松监管。根据新规定,滁州市将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认真核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该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提高提取审核效率,新规定要求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受理办结。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补齐后即时受理办结。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第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
10月19日,记者在市住房公积金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德州市于近日出台《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分贷款提取、归集、服务、监督等5部分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3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7个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办法》规定:降低第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全国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户籍在德州市的职工,在德州市购房均可凭借缴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地房产查询结果、购房地房产查询结果以及购买房屋的备案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德州市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着手开展组合贷款试点工作,寻求商业银行合作,适时开展组合贷款试点工作。放宽住房套数认定,对于建筑面积70O(含)以下的住房,贷款时不认定为一套住房,凭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证明予以剔除;扩大提取范围,职工购买住房、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均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购买房屋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因资金不足需再次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凭取得的有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高办事效率,提取公积金要实现即时办结,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在受理贷款人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也就是说,从受理贷款职工申请到职工接到贷款资金,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另外,《实施办法》还要求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等手段加大归集扩面力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人民银行要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工商联、工会等部门将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推荐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和评选各级劳模的重要条件,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原则上不予推荐。
怎样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什么材料,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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