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检台发生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致人死亡,交强险赔吗

本案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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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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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某与陈某玲于2005年间同居生活,2008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间,被告人陈某与陈某玲曾因夫妻感情问题发生纠纷,日23时,被告人陈某与陈某玲在其家解决二人之间感情问题时再次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二楼的楼梯口,欲将陈某玲赶出家门,遭到陈某玲反抗,被告人陈某不罢休,一直将陈某玲往楼梯下拉,致陈某玲从二楼摔至一楼至二楼的楼梯转角处,致其受伤昏迷不醒,被告人陈某见状,就拨打“120”,后将陈某玲送往医院抢救。同月2日7时55分,陈某玲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玲的损伤主要表现外轻内重、分布于身体突出部位,颅内损伤成对冲伤,符合生前高坠损伤特点,分析推断陈某玲重度颅脑损伤是致死的主要原因,胃粘膜点状出血,胃内容物呈咖啡色液体属颅脑损伤后应激性溃疡出血。结论为陈某玲生前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 对本案如何定性,存有二种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既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疏忽大意,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与其妻解决感情纠葛时,因双方意见产生分歧,被告人陈某为将被害人陈某玲赶出家门,不计后果地将被害人强拉下楼梯(该楼梯没有扶手),置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被告人陈某作为一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凭借其本人的社会阅历、经验和当时所处的环境,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但仍强拉被害人下楼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摔下楼梯死亡,被告人陈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间接故意而非过失致人死亡。
&&& 龙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陈某玲在解决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时发生矛盾,为将被害人赶出家门而采用强拉被害人下楼梯,应知其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被害人陈某玲摔下楼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知有人报案而留在现场,在警察将其带回审查时没有抗拒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构成要件,控辩双方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自首的诉辩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可以采纳,对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且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据此,该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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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3月份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算上交强险赔了66万,但是随后交强险说只是垫付,最后还要追偿我!这样的情况交强险到底该不该赔呢?山东临沂
交通事故醉酒驾驶不抢救死亡赔偿
8月10日晚凌晨,湖南籍司机醉酒后驾驶轿车撞倒路边黄线以外让车的行人,相撞后继续行驶30多米后在开始脎车,脎车后4米才停下车,司机下车后没打电话叫120抢救,120抢救是位好心的路人打的电话,伤者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整件事情撞倒人到死亡就不到2小时。请各位大师邦我们分析一下这类交通事故是哪种类行,接下来的赔偿问题与赔偿金。请指点。谢谢打电话的好心人,谢谢各位。
大汽车有证摩托车没有证而且骑摩托车的是醉酒驾驶两车相撞骑摩托车的两人当场死亡应该怎么赔偿?
当时刘冬锋是由南向北行驶,警方在医院找到刘冬锋后对他进行了抽血化验,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93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据刘冬锋自己说,他和同事张某当天下午从泰州到南通来会朋友,晚上喝了三杯黄酒后又去了KTV喝了点酒,当时他们俩打算去浴室洗澡,没想到闯下大祸。刘冬锋今年26岁,张某也只有二十多岁,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颅脑损伤,昨天张某伤重死亡。打算私了,但是在赔偿上出了分歧,说他家没能力赔偿该怎么办?
某人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致一老人当场死亡,该罪犯基本无经济来源,摩托车是别人即将报废车辆又买来的,该罪犯早年曾被判刑八年 其父开一小商店,事故发生后家人不管他,也不到交警签字等 请问 对于赔偿问题来讲,他没有能力赔偿怎么办 可不可以要求他的其他亲属代为赔偿?对他的量刑会如何判处? 那请问赔偿由什么标准么?是一位71岁的老人(女)
有什么具体的赔偿原则么?
醉酒驾驶摩托肇事死亡,可否向共同喝酒人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进行民事赔偿?
我驾驶公司的一辆货车(行驶方向:有北向南)在国道右侧修理店面门前修好车后,把车倒出修车位准备前行时,一辆有南向北行驶的醉酒摩托车撞到货车的后轮前挡泥板上,在医院抢救几天后死亡。请问司机该怎么办?
补充:货车倒车后车还没有摆正,车头部分靠路右侧,货车的后轮在黄色中心线右侧,车左侧尾部约0.5米越出黄色中心线
第一次是2003年在广东出过一次车祸,是因脑出血引起右半瘫。这一次是号在家里被醉酒驾驶机动车所撞,因不法律在交警大队私了了
8/19日8点20左右在株洲晨光小区内,一辆日产萧客越野车司机无证驾驶将车开入住宅房内将人肇事致死 当时肇事者没有主动采取抢救伤员措施,导致受害者抢救无效死亡,希望能得到法律支援。该怎么做!
出事前和肇事者一起喝酒 喝完酒后肇事者开车撞到人 当时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肇事者心急逃离现场 逃跑过程中坐在车上的同车人劝解肇事者自首 肇事者慌忙逃窜 最后肇事者被公安机关抓获 得知被害人已经死亡 请问跟他一起喝酒坐在车上的人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赔偿呢?
驾驶员无证驾驶,单方事故造成驾驶员当场死亡,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10万保额,保险公司可否赔偿?关于货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交强险和商险赔付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货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交强险和商险赔付问题
希望懂这个的朋友给于解答:以总额40W为例,主要在保险赔付上有一些疑问我父亲的车在2月7号在我们当地与一个电动车接触后导致电动车主死亡,保险会怎么赔付,账面上算下来,剩下的18W由商业险赔付80%,那在我父亲的这次事故中,总计最高有62万,如被采纳我将为其充值话费100元表示感谢。
根据国家标准差不多要赔死者40-45W左右,车头和挂车交强险11万+11万+商险20万+20万,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我的问题是,车头和挂车都有交强险和第三者险(车头20万+挂车20万)。
请回答者在提供答案之后留下手机号码,请具体以40W为例说明一下,万分万分感谢,是不是先将车头和挂车的交强险的22万减去。
车是带挂的货车,过程我就不赘述了
提问者采纳
.看你的陈述。3,则保险公司对于上述的免赔20%的合同条款是不适用的,如果你们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险的免赔条款。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先赔偿22W,保险公司会依据商业第三者保险的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赔偿.你们如果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你看看保险单,甚至相差很大,你说的赔80%应该是保险公司基于承保车辆负全责而免赔20%而算出来的吧,所以理赔下来,你们理赔下来一般是不到80%的,看你们的车辆有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险的免赔条款,所以一般对你们有利一点,如果有。2,对方超过交强险额度的损失部分,他们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条款中还有一些是不赔的。至于剩下的损失,保险公司某些不合理的免赔条款所约定免赔的项目或免赔幅度会不被支持。4.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的话,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的赔偿基本上和你想的一样,你父亲应该是全责
感谢您的回答,您说的第二点应该是指的不计免赔吧,很不辛我们没有买这一项
但是我听到另一种说法,以40W为例,先车头的交强险先赔,接着车头商业险,如果不够的话挂挂车的商业险,在不够最后是挂车的交强险,是以这样的顺序来赔付的,不知道在我们的这个案子中会不会这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们要承担的部分就很多了
不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起施行)里有明确规定事故损失先由交强险赔偿的: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款对你们非常有利,即要求交强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司法解释对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过去多年有关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经验的一个总结,你可以找来看看,也许对你有所帮助。还有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具体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的,这两个司法解释基本构成了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您好,感谢您的再次回答。
我刚看了保单,在交强险部分,并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害的赔偿项目,有伤残或死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这几项理赔的项目。
假设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起施行)的文件里有规定事故受害人可以请求交强险优先赔偿其精神损害,那么这个赔付是在死亡赔偿限额11万以外再向保险公司追讨还是在11万以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款的意思是说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就是以后诉讼中的原告在起诉的请求中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应该支持。如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会扣除交强险的限额,如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那么交强险限额赔偿其他项目的只剩下6万元(以11万元计算的话)用来赔偿其他项目。这样的好处是其他项目若在交强险限额内得不到完全赔偿的话,可以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合同由保险公司理赔进行。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不在交强险限额由保险公司赔偿,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不赔的,那么只能由你们侵权人自己赔付了。你说的保单上的条款,你仔细看看,它有说到法院是可以判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而最重要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法院必须适用于审理案件的,而保险单上的保监会制定的条款,法院可适用可不适用的。所以,你要做的是:如果在起诉中,你要对方主张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行了。
提问者评价
感谢大家的热心帮助,你们的回答对我很有用,周律师方便的话留下电话号码给您充100元作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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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交强险的22万(有的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你说的这个程序非常正确,也就是还剩下了18万。保险公司是对车头和挂车分别承担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2万*2车)。如果是拖挂是主要责任的话。以40万为例,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12,是按照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则是按照七三至九一的比例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双方分担责任。这个18万
交强险先赔偿22万,剩18万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险赔偿,如果你方主要责任一般按18万的70%赔偿,呵呵,好像这里不让留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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