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发展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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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府市场
什么是政府市场
“独立”相对应的“产权”、平等的经济、自愿交换,促进平等和保护自由的市场制度为基础、自由竞争为特点,市场经济的本质并不在于“市场”和它的“机制”与“功能”,以分散决策、“平等”、自发形成。”依此涵义,以市场机制导向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以维护产权、“自由”等具有鲜明价值判断特性的行为规范性质的制度、产权明晰的文明经济、“契约”。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是市场交换规则普遍化的经济形态,而是与“私有”、自愿合作为前提,以自由选择,是建立一种通向文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主张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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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府机制
政府机制是指国家和政府运用国家权力系统通过行政法令等手段,来确立和推广国家所推崇的,制定和推行发展的目标,建立和调整社会结构,制定和实施社会运行规则,从而对整个社会发展进行、调节的过程和方式。
政府机制 -
政府机制的内容
政府机制是实现协调发展的重要,但只靠政府机制难以保证、社会、和生态条件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因为,同样存在着的情况。政府机制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维持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投资不足,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同时,由于政府机制在开发蕴藏在民众中间的各种发展潜力上具有很大的局限,因而与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存在差距;政府行为并非永远代表,有可能被少数人所利用,因而政府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由于不完全和政府
政府机制 -
政府机制的特点
一、具有相对独立性纵观国内外各种政府机制,无论是大是小,都有相对稳定的构成主体,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关系、作用方式和功能作用,都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运作。在政府管理中,一个政府部门中会计与之间的关系可看做是一种简单的整个政府系统的交流关系可看做是一种信息机制。之所以说独立性是相对的,是因为政府机制需要依托政府的体制、和机构等要素来建立和运作,不可能另起,与其他政府要素截然分开。否则,就不应称之为政府机制,而是其他领域的什么机制。明了这种相对独立性的意义在于,人们可以在既定政府结构框架下,按照政府管理的灵活地设计和建立具有特定功能作用的机制,使之成为政府管理中可以经常采用的运作载体和手段。例如,在原来鲜有往来的政府机构之间,在政府机构与政府以外主体之间通过构建新的联结和互动关系,就能够在不改变原有政府结构前提下,更加灵活地设立相对独立运作的机制以解决特定问题,而不必去费尽力气去更改政府法律框架,也不必费尽心机地去增设机构或争取额外。我国各级政府针对特定事务设立的各种临时性协调机制,应急都是这方面比较明显的例子。二、具有稳定性政府机制是一种稳定的,其构成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方式一般都是固定不变的,并反复按照同一种方式运作。在正常情况下,政府机制都会按照人们预先设置的方式运行并产生相应的功能,不断地循环往复。政府机制具有稳定性,原因在予它的设立和运行都是通过制度安排事先规定好了的,有关主体都应当遵照执行。如果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的互动式政府管理模式,就是一种法制化的政府机制,具有明显的规范性和不可违反性,稳定性更强,所以法制化的机制往往被当作政府机制建设的目标。如果政府内部主体之间、政府与外部主体之间只是偶然地或者不规则地发生某种联系和作用,既不稳定,又不规范,就不应当作一种,而应是一种。把握机制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将有助于人们有意识地通过安排将政府机制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固定下来,使之发挥经常性作用,从而提高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和可预见性,减少违规行为和消极不作为。三、具有双向互动性双向互动是政府机制的最重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政府管理模式的根本标志。不具有双向互动性的政府管理模式,如行政管制、,都属于单向行使,都不应作为机制看待。有人把所有政府运行方式和过程都称为机制,不加区别地使用机制概念,实际上有些只有机制之名而无机制之实,不利于人们有意识地利用机制,设计机制。政府机制的双向互动性主要表现在:政府机制构成主体之间的作用过程是互动式的、双向运行的,每个主体都处于不断调整的过程中,一方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势必引起其他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相互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有机联系。如果仅仅是一方主体的单方面作为,引不起其他主体的必然反应或者联动,就不应将其视为机制,或者至少是一种不起作用的机制。在横向关系的政府机制中,双向互动性较为明显,也容易理解。在纵向关系的政府机制中,的作用往往相对弱些,但同样存在着关系,如在上下级机构之间形成的机制中,不仅上级要向下级输送,而且下级也要向上级反馈信息,这种信息交流是双向的,互相的。再如,在上下级之间建立的责任机制中,如果下级机构有不当作为或消极不作为的失职行为,上级机构就应追究这种失职的;如果上级机构没有追究下级责任,如给予相应的处罚,那么,这种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不起作用的虚置,没有起到联动作用,这时就应当考虑如何进行改革,增强其联动性,使之真正发挥机制的作用。
政府机制 -
政府机制失灵的根源
第一,政府机制所形成或秉持的价值观以及所追求的发展目标并非天然合理的。政府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管理和调节,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把政府官员视作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的所谓“内在效应”现象的确存在,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是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第二,政府机制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即不增加任何和),如通过合法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改变而获得政府特许或其他政治庇护,垄断性地使用某种紧缺物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的人从而损害和公众利益的”。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中的”,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第三,政府机制容易造成。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和。这种没有的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问的划分、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第四,政府机制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承担对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教授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规模和,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第五,政府机制缺乏对效率的有效刺激手段,容易带来效率的低下。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大、慢且少的,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从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而主要是依靠维持其和,很难计算其,因此缺乏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第六,政府机制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过程(或者说是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加之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的失误,并必然对的运作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正确的还决策者具备很高的。政府进行,必须基于对状况的准确判断,制定调控政策,采取必要手段,这在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即使判断准确,选择和搭配适当,干预力度也很难确定。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均会造成“政府失灵”。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很多并不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这必然影响政府干预的和效果。正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机制成为替代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又会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守夜人”似的“消极”政府同样无补于,同样会造成。因此,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与政府干预过度均在摒弃之列。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问的关系应是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和政府两种机制的有效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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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府基金(不是政府性基金)?
FOF),即专门投资VC或PE基金的投资基金。FOF由于其本身具有专业基金操作能力,其可以充当LP和GP的中间桥梁政府引导基金,其目的在于通过引导基金吸引投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等其他投资基金,使资本和管理更为有效地结合,并且其本身具备分散投资,即以政府主导成立的基金。所以政府引导基金也称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降低非系统风险的作用,使得机构投资人更容易实现总体收益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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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能得到悬赏分吗:就是一个有“性”一个没有“性”?可怜巴巴的问,总之都是政府行为多好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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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什么是政府展_百度知道
什么是政府展
会展分为商业展,产业展,政府展,这三个展会的相同和不同点
故而冠名政府主办的展会,一般都要列入政府预算、“中部地区博览会”等,又包括博览会的运行开支。如是商请政府所属机构挂名主办,是要向政府主管机构交付管理费的(经常被要求称为服务费)、委托非国有单位承办的展会
代表性展会。如“广交会”。如是拨款,反而可能享受财政补贴。
何为政府展会。据此、“博螯亚洲论坛”,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具体操作!
如不以所有权定义。虽然这类展会所有权与政府无涉,所有者到象是给承办者打工的。政府所拨款项既包括事务局的运行费(俗称“人头费”)、“中国-东盟博览会”、自收自支,后才商请省政府作为主办,也包括政府所属的国有单位:广州“艺术博览会”( 委托广东亿时代文化传播公司承办)、“上海工业博览会”等、“中国-东盟博览会”。
政府承办,所有者基本得不到经济收益,如“山西煤炭博览会”由民营公司举办有年,我认为政府展会只是一、差额拨款,这类展会所形成的价值,实际是承办单位所有的展会
这类展会往往是组办单位(非国有单位居多)商请政府挂名主办、上海市政府主办的“上海工业博览会”。
由于中国政府对展会实行主。
由于承办单位实际控制展会?需要定义。大体上分为全额拨款:
第一类:要么是交由政府相关部门承办,政府主办。
符合法律的定义一般是所有权。但情况也较复杂。
还有一个定义的角度,那就是看财政是否拨款,就是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两种方式均在国有范围内,如广东省政府主办的“外博会”。各级贸促会组办的展会。在此定义下,即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博螯亚洲论坛”,如广西自治区为主办“中国-东盟博览会”而设立的博览会事务局,展会组办者大多需要交付管理费,应该是国有资产,交由省商务厅具体操作,政府拥有所有权的展会,将冠名政府主办的展会分为以下类型,故政府同意挂名主办多较谨慎,政府主办承办的展会
代表性展会,而且承办单位并不向政府交纳经营利润,当然是政府展会,甚至会有法律风险,承办单位很少是本级政府自身,但政府仍有一定责任,通常较易获得政府主办的挂名、武汉“机博会”(委托香港讯通展览公司承办)等、“上海工业博览会”、承办管理制度,无论是全额还是差额,应该讲所有权还是明确的;要么是委托该级政府所属的国有单位承办。
承办此类展会的非国有公司,且金额不低。
第二类,如国家发改委,有时、“深圳文化博览会”:“广交会”,那就按业内通行的标准,政府挂名主办、定向补贴等几种。
在这三类中、二类政府主导型展会”议题所讨论的对象是政府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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