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厂办大集体改制身份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年限确认是否应以实际发生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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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90号带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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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tPub.getTContent()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厂办大集体将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中新网4月22日电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六)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七)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八)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十)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一)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十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十三)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五)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十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五、社会保障政策
(十七)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八)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十九)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二十)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六、工作要求
(二十一)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城市和中央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制订,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慎重决策。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要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N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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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答记者问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启动在即。近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工信委主任孙国君,就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什么是厂办大集体?
  答:厂办大集体主要是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大量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由国有企业出资、出人兴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为区别于其他性质的集体企业,被称之为厂办大集体。
  2、为什么要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
  答:厂办大集体企业的问世,曾为推进经济发展,解决社会就业,稳定民心,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国有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党中央、国务院适时做出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决策,就是要进一步为国有企业减负,为广大集体企业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势在必行。
  3、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
  答:国家和省为规范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文件,这是我市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结合实际,我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改革相关文件和操作办法,规范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4、改革的指导思想?
  答: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全面推进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促其成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5、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答:我市改革目标是:按照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要求,在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不纠缠历史旧账,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二是坚持分类指导、量力而行。运用规范、有效的改革模式和途径安置职工。三是坚持稳定、改革与发展并举。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努力优化、整合大集体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四是坚持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五是企业及职工自愿参加。
  6、改革的适用范围?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市直及县区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
  7、改革的主要方式?
  答: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二是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8、改革的主要政策规定?
  答:广大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的还是所能享受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改革的时点问题。按照国家测算补助资金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时点为日。即:日作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计发国家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接续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的时点。
  (二)资产债权债务。一是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占用土地出让收益经批准可用于安置职工。二是妥善处理企业债务。企业是偿还债务的责任主体。对于企业所欠金融部门债务,要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企业可通过&回购&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债务处理历史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也可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处理。对于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要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支付能力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无力偿还职工债务的,可与职工协商解决,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三是企业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公开进行转让。企业内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并在当地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四是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职工劳动关系。一是厂办大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应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三是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四是厂办大集体先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依次安置职工。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五是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于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为:市、区属企业补助标准最高为525元/年工龄,各县企业补助标准最高为450元/年工龄。中省直及中央下放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执行属地相关政策,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障。一是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未参保的,按现行政策执行。二是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关闭、破产以及确实没有能力,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企业,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及职工,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是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9、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各级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关系?
  答: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安置职工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企业自身。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只是通过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扶持政策、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各级政府不是直接安置职工的责任主体。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安置费用筹措能力,在兼顾每个职工的利益、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基础上来制定安置项目和标准。企业若无力解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自筹部分、无力解决内债、无力解决接续各项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等相关安置费用的,应公开告知职工企业的实际状况,面对现实,与职工达成和解。这样才能实现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提供的扶持政策,参与本次改革。
  10、改革的主要工作程序?
  答:主要是九个步骤。
  (一)界定企业改革范围。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厂办大集体向主办企业提出改革申请,经主办企业初审后,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提出厂办大集体改革申请,并承诺保证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自筹资金和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二)核实劳动关系。准确核实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及工龄。
  (三)清产审计评估。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资产清查,搞好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审计。&三无&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
  (四)制定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及大集体企业共同制订&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革方案要明确改革方式、职工安置方式、内债处理办法、改革成本及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等。职工安置方案要明确安置项目、安置标准。&三无&企业可将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务处理方案合并为一个方案。
  (五)召开职工大会。将&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提交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对长期关停不具备召开职工大会条件的企业,经同级工会同意,可采取职工本人亲自签名的方式代替职工代表大会。签字职工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在册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退休职工),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列入企业改制卷宗备案。&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个人明细必须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改革方案审批。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批准(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改革方案须报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分别报送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人社部门审核。其中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方案还要报省人社厅备案。
  (七)企业资产处置。依法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资产处置的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分类处置。
  (八)补助资金申请。企业改制程序完成后,依法按照《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九)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依法按照《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11、改革的主要责任部门?
  答:(一)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领导主体,负责推进落实所属及本地区大集体改革工作。
  (二)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是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三)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所出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办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厂办大集体企业是实施改革的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改革资金,做好改革工作,切实承担起改革的责任。
  (五)市工信委牵头负责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六)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改革企业范围的认定;负责对本级厂办大集体资产评估的备案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
  (七)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认定、经济补偿金审核、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再就业政策落实以及其他需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
  (八)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九)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各级总工会负责指导厂办大集体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无法以会议形式审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企业,由各级总工会对企业审定形式出具意见。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评估确认以及相关变更手续。
  (十二)各级工商、房管以及产权交易等部门按照大集体企业所持有效的审批材料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十三)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涉及计划生育政策由人口计生部门配合。
  (十四)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
  (十五)各级信访、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风险评估预案,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信访及社会稳定工作。
  (十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发现违规操作行为坚决查处,确保改革工作规范运行。
  (十七)法院等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为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及保障。
  12、如何加强对改革的领导?
  答:改革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李明春担任;副组长由马为先(财政局局长),张中文(人社局副局长),孙国君(工信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工信委、国资局、财政局、人社局、社保局、信访局、监察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工信委,负责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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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身份认定办法
齐集改组[2014]4号
为搞好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工作,根据《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符合《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办法》规定,经认定纳入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企业中,截止到日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出职工认定申请,按受理认定职责呈报相关认定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同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部门审定的《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审批表》;
2、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此件可延后至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前必须提供给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3、经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纳入改革范围的职工名册;
4、厂内公示纳入改革范围职工名册情况的报告;
5、职工个人原始档案;
6、填写完整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
7、《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
8、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部门职责
1、中央、省直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该企业的主办企业受理认定。
2、市直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市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受理认定。
3、县(市)区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县(市)区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认定。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三)相关认定部门接到企业关于进行职工身份认定的申请后,根据职工档案中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对职工身份及工龄进行认定,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对认定合格人员采取公示制,公示期为7天。公示地点:有生产经营的在厂区内公示,“三无企业”在原企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设置举报电话,中央、省直、市直厂办大集体企业举报电话设在市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厂办大集体举报电话设在县(市)、区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相关认定部门将公示合格人员名册(《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上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合格人员报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后,将《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并进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审核。
将《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报至相关部门进行下一个程序操作。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如下人员不在本次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范围:
1、被企业开除、除名人员;
2、已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3、无招工手续、无转正定级调资表人员。
4、被判刑后没有再次就业或就业手续不全人员。
(二)职工档案丢失或损毁,可参照企业职工档案丢失补办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不计算补偿年限;以往企业改革对职工相对工龄已进行过补偿的不计算补偿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工龄计算中,在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有关工龄认定的其他问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认定工作以“谁认定谁负责”为原则,各相关认定部门是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工作直接责任主体,对做出认定结果的真实性负全责。
职工身份认定采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双重印鉴使用认定方法。每一身份认定责任主体要分别有两名认定责任人。
相关认定部门在认定的初始阶段要将认定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印鉴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 各县(市)区、各企业不得将非厂办大集体人员违规纳入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享受相关安置政策,违规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对违规操作者及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职工身份认定。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 2《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
表 3《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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