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财务制度公司是否应该财务公开

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中国交建境内保险集中管理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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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建境内保险集中管理全面展开
& 摘自交通建设报[第263期]本报通讯员 刘彦华 姜辉
&& 月15日,中国12家著名保险公司作为合格保险供应商与中国交建签订保险合作协议。以此为标志,中国交建成为国内大型国有建筑行业中首家在集团层面全面开展统保的企业。
&&& 60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400多家三级子公司,业务足迹遍及全球120余个国家;资产规模超过7000亿、员工约11万人。资产、人员、业务都与保险密切相关,从数字可以看出,中国交建保险工作呈现出投保主体多、保障规模大、区域分布广、险种类别多等特点。据统计, 2013年中国交建商业保险涉及保费超过11亿元,商业险种超过30个,其中主要险种为工程类保险、船舶类保险和施工人员意外保险。
&&& 从分散管理走向集中管理、从兼顾管理走向专人管理,将保险资源集中,形成规模采购优势,与各单位单独采购相比,能够获得更为优惠的价格、更加高效的理赔。国际大型跨国企业中90 %以上采用统保的管理方式。
&&& 2013年11月,中国交建对各单位境内商业保险情况进行调研, 2014年3月,先后到多家单位调研,并于5月份出台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这就明确规定了统保工作的管理架构和层次:财务资金部负责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具体执行和操作则是由财务公司负责,各单位配合财务资金部与财务公司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 目前,中国交建多数单位已按要求,初步搭建了系统内保险管理架构,明确了保险分管领导、牵头管理部门及具体经办人员,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报送保险需求信息。
&&& 至此,中国交建完成了保险由分散到集中的架构。
&&& 专业化团队是开展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基础。为此,中国交建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统保实施的顾问和经纪服务商。财务公司公开招聘保险专业人才,部分成员单位也从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保险专业人才。
&&& 2014年9月,中国交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12家国内大中型保险公司为中交保险合格供应商,建立“总对总”的合作模式,希望通过这一模式增强中交法人议价能力,提高保险公司对中交业务的重视程度,统保工作顺利迈出了第一步。截至2014年11月30日,财务公司通过统保平台接受,完成投保并出具保单的项目86个,跟踪推进的项目近150个。其中工程险13个、施工人员意外险35个,及船舶险、保赔险、货运险、团体人身意外险、补充医疗等,总保费超过8500万元。已完成的项目鹤大高速项目保险金额超过100亿,沪通长江大桥项目保险金额超过40亿。
&&& 保险公司对中交统保工作予以极大关注并积极参与。随着统保规模显现,保险公司对中交投保项目在费率降低、保障条件、理赔效率等方面均有所改善。在主要投保项目中,从投保端节约保费数百万元乃至千万以上,规模效益初步得到显现。
&&& 鹤大高速项目在项目总经理部保费预算内,扩展了施工机具保险、施工人员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限额从原来每个标段1000万人民币提高到2个亿。沪通大桥1标段项目涉水工程比例较高,工程风险较大,在诸多约束条件下,在保障条件较好的基础上获得了100%的承保能力。一切险保费费率比临近标段的保费费率优惠超过30%。抚州市南丰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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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太和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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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第七条 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八条 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第九条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第十二条 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第二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规定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通报检查结果。第二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一)有本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情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据证明财务负责人违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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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点由 抚州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承办上市公司财务为什么要公开
上市公司财务为什么要公开
09-10-24 &匿名提问
信息披露英文为Disclosure,亦称信息公开,一般表现为企业在发行股票前向公众发布募股说明书,上市伊始的上市公告、已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件公告等,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最近,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对上市公司并购行为提出披露要求。我们应该从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改进信息公开主体企业的披露形式和对审查机构约束机制来“治本”。一、改进财务信息披露形式首先,要让财务报告公开到能让以广大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财务报表利用者随时查询到企业的财务报告。目前我们的企业财务报告出于管理部门的要求,局限于年报和中期报表,登载于指定的报纸上,也登载在网上。但是,除了像终止上市前,业绩存在严重问题类必须说明的情况外,一般人在互联网上查到的只是企业的业务介绍和产品介绍,查不到详细财务资料。为何不敢随时全面的向公众公开,特别是由本企业主动公开?让人生疑,或许有不规范的难言之隐,特别是不由得让人联想到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的利润操纵(Earnings management)和造假事件。要说是商业秘密,那美国的GE、日本的SONY等国际上知名大公司都敢披露到随时查询,在内容上具体到月份财务报表,当然还有业务以及地区分部报表。公开的程度也就是透明的程度,说明一个企业的合法经营程度,以及信用实力,这值得我们的企业特别是业绩良好的企业注意。其次,公开的财务信息称呼要统一规范。如常说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应与国际接轨称为财务报表,其英文financial statement按原文直译即可。又如对损益表还是利润表的称呼上,2001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称为利润表,而实践运做中企业从工商、税务部门领用的是损益表,银行贷款审查也是损益表。损益表英文为Profitand loss statement是英国流派的叫法,缩写为P/L;利润表英文为Income statement是美国的叫法,有时也称为Results of operations或Statement of earnings,也许是因为近年来英国流派对损益表改进比较大的缘故,我国《会计法》授权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倾向于美国流派。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称谓不统一,会影响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对我们的看法,认为我们在报表方面却统一不了、规范不了,让人怀疑我们的经济指挥棒是否还灵。其实它也反映了我国关于财务信息方面的法规政出多家,证监会、财政部会计司以及地方工商税收部门等的规定矛盾的现实。再有,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要统一。如我国 1997年颁布、2000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有些教科书以及大块头的“财务报表大全”等图书依然大篇幅赘述《财务状况变动表》,有些主管上级部门还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变动表》,让外国学习者迷茫,国内咨询者尴尬。它反映了我国目前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在理论与实践、政策与实施上不匹配的缺憾,所以我国在规范报告标准方面应严格使用统一途径。此外,为了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连贯性,我国应尽快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1993年虽已公布并且后来又修改了《基本会计准则》,但是它还没有达到“制订会计准则的依据”程度,即缺乏真正的“会计准则的准则”。二、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审查机制从 日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开始,财政部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就有了正式披露要求,虽然这类规定已经不少,但是披露主体方却不遵守。据1999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统计,世界范围内企业应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国家排名中第一位是德国,有132家企业,其次是中国,有112家。但是,严格意义上这112家中完全符合IAS标准的只有两家。除了误期呈报外,主要原因是未能遵守IAS第1号「财务报告的披露」中的规定。我国披露主体的企业方面问题很多,如将投资收入编入主营业务收入,2002年11月公开的堪称“中国证券市场作假之最”的东方电子事件,伪造 17亿人民币主营业务收入;不按《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广告费做期间费用处理的规定,而是分期摊销以拉高本期利润和EPS指标;曲解《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规定,对关联方的欠款不提坏账准备等;重大信息故意不按时报等都有害于投资者,违反“及时性”原则等。此外,还有些企业打着名为“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不违反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旗号,实为进行利润操纵,影响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造成这类信息披露方面的“脏、乱、差” 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审查监督环节不过关。在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保持中立、公正,但是我国的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为降低审计成本,本应由事务所的人查账,但是有雇人临时做的;审计时间过短,审查时间短到让人觉得查账人员只有翻看会计账页的工夫,没有仔细核实的时间;注册会计师自由聘任制,选择能为企业说话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事务所;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水平低下,如企业资产置换时,被置换资产的定价,用过去资料推算今后收益现值,不结合市场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只查会计账,不查相应业务的真实性等。由于上述披露主体以及审查方面存在问题的多方面、多层次原因,我国应考虑调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结合国外的做法,或许能开拓一些思路。三、借鉴国外经验首先,考察日本的三重审计制。日本的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大型企业以及公开企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要求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审计。审计执行人分为企业监事人审计、会计审计人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监事人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所有企业都要搞,是政府要求的。其审计内容不仅对会计账簿手续方面进行审计,还对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进行核实。对大型企业在企业监事人审计的基础上,还要设置会计审计人,会计审计人指聘任的专门审计人员,要求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此审计人隶属于企业,所以可以理解为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面向包括上市企业在内的公开企业,其注册会计师独立于企业、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像丰田、索尼、本田公司那样的既是大企业又是公开上市企业就要接受企业监事人、会计审计人和注册会计师的三重审计。也就是说日本的会计信息监督靠政府、企业和社会三重监督。其次,很多国家大都实施着注册会计师保险制度,它是社会监督企业信息披露的另一种体现。注册会计师保险制指注册会计师编报或者审计过程中出了事故,给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或者投资导向损失,判罚后不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赔偿,也不是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而是保险公司赔偿。当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本人有投保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注册会计师的投保都能被保险公司接受。保险公司只选择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为保险对象。这样做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的水平与道德,靠保险公司,也就是靠社会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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