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赔医药费要受伤建筑工人受伤赔偿鉴字吗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田某,男,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古县岳阳镇槐树村167号。电话:。
1987年4月16日出。
被告:8377222。
被告:141号。电话:8322236。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90000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康复费;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21日6时30分许,原告驾驶晋L45845、晋LB017挂号货车沿武安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体育场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某某某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武安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武安仁慈医院住院,经医院诊断:原告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足严重碾挫伤、左足皮肤脱套伤、左根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足舟骨开放性骨折、左跟腱开放性断裂、左侧胫后动静脉断裂、左胫后肌腱断裂等。3月7日原告转院至古县人民医院,5月11日因经济困难原告出院疗养。至起诉前,原告已花费医疗费30000余元。
晋L45845、晋LB017挂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是被告,实际所有人是被告王某,原告系被告王某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依法赔偿。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古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田某
2014年1月11日
近日、受理一起司机受伤赔偿案,涉及车主、保险公司等,
那么,案由是什么?涉及的法律关系?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
案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庆中民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
委托代理人昔正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门自忠。
委托代理人秦书法,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
负责人王宁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波,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辉为与被上诉人门自忠、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昔正强、被上诉人门自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书法,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王辉经人介绍雇佣门自忠为其驾驶机动车,约定月薪3700元。2010年l0月16日,门自忠驾驶王辉所有的甘M12723号油罐车在陕西省乾县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陕西省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公交认字[201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门自忠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辉支付了前期医疗费。2012年1月9日,门自忠被西京医院诊断为:左膝后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前叉韧带部分损伤及左膝骨软骨损伤。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56990元。2012年1月l0日治愈出院。2012年9月l0日,甘肃立明司法鉴定所作出甘立明所[2012]临鉴字第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自忠身体遭受损害程度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鉴定费1300元。
另查明:王辉所有的甘M12723号油罐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购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为200000元,该公司已经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医药费及后续医药费共计28242.96元。门自忠父亲门建武,生于1934年11月16日,母亲张惠兰,生于1944年2月11日;门自忠有子女三人,长子门旭博,生于2005年1月4日,长女门星星,生于2000年7月5日,次女门月月,生于2001年12月17日;门自忠有兄弟姊妹7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费用结算单、用药清单、交通费住宿费条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自忠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保险理赔单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门自忠与王辉属于雇佣关系,门自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适用过错责任,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接受劳务一方的王辉有过错。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系提供劳务一方的门自忠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自伤,接收劳务一方王辉不能免责。门自忠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门自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足以认定,门自忠因重大过失致自已受伤,可以减轻王辉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王辉承担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赔偿门自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71757元;二、王辉赔偿门自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64446元。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门自忠负担874元,王辉负担1312元。
上诉人王辉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处不当。其与门自忠属雇佣关系,门自忠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门自忠负事故全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过错,却让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保险理赔顺序错误,导致判处不公。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即造成人身损害,又造成车辆损失,一审法院对人身损害部分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未区分责任进行全额赔偿,对超出部分区分责任,这明显增加了上诉人的赔偿数额,且对车辆损失未进行审查和一并判处,致使判决依据的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门自忠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上诉人王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答辩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判决结果虽超出了200000元理赔限额,但由于超出的数额不多,也无异议。
根据上诉人王辉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门自忠以及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对门自忠雇佣期间受伤情况、伤残等级以及甘M12723号油罐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的事实无异议。对一审认定门自忠的医疗费56990元、误工费694天&105元﹦392元、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7天&56元﹦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7天&40元﹦280元、交通费、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酌情认定700元和300元、残疾赔偿金11189元&20年&40%﹦11989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三个孩子11年&3665&2﹦20157元和被扶养人父母的生活费12年&3665&7﹦6282元,以及门自忠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以后,按照实际费用另行主张权利的认定,均无异议。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庭审调查、辩论,根据本案有效证据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2、一审法院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未区分责任,判决全额赔偿是否合法;3、一审对车辆损失未进行审查和一并判处,是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针对上诉人王辉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的问题。王辉雇佣门自忠为其驾驶油罐车,门自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SPAN&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王辉应当赔偿门自忠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全部损失,但门自忠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负有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根据公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自忠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足以认定门自忠受伤自身有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王辉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划分适当。上诉人王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针对上诉人王辉提出一审判决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未区分责任,判决全额赔偿是否合法的问题。王辉给其甘M12723号油罐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等多个险种,虽为商业保险,但针对司机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保险合同对受偿主体约定明确,一审法院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门自忠损害费用并无不当,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王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支持。
针对上诉人王辉提出一审判决对车辆损失未进行审查和一并判处,是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上诉人王辉的车辆损失,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且车辆损失与门自忠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予审查合理、合法,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二审中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辉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上诉人王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李广庆诉李大林、李永红、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号: (2011)安民水初字第205号
原告李广庆,男。
被告李大林,男。
被告李永红,男。
被告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永兴路与安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卯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40号。
负责人裴亚杰,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京宝,男,日出生,该支公司职工。
原告李广庆与被告李大林、李永红、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运输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大林、李永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广庆诉称,2006年10月份开始原告受雇于被告李大林、李永红父子担任货车司机。日7时许,原告驾驶豫EFC886、豫EE161半挂车行驶至山西省汾屯线113km+722m路段时翻入沟内,致原告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原告先后到沁源县医院、长治市和平医院、安钢总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李大林、李永红陆续支付原告医疗费43000元。因原告所驾车辆在被告兴业运输公司挂靠,且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原告要求被告李大林、李永红、兴业运输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用具费、后期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共计1362350元;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大林辩称,自己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事故车辆的注册所有人是被告兴业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被告李永红,原告受伤后对原告的施救及回安阳后支付医疗费用均是被告李永红负责,自己只不过和被告李永红是父子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
被告李永红辩称,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的违法过错行为造成,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自己为原告支付了施救费和全部医疗费用,自己在该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兴业运输公司未答辩。
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车辆在自己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自己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原告为被告李永红担任货车司机。日,原告驾驶豫EFC886、豫EE161挂陕汽牌重型半挂车在山西省汾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3KM+722M路段时,因原告疲劳驾驶,车速过快,致车辆驶出路外后坠入山沟,致驾驶人李广庆、同车跟车人李鹏受伤和车辆损坏。当日原告被送到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救治,12月21日,原告转到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日,原告出院。其中原告在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医疗费8228.19元由被告李永红支付,在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医疗费58323.04元,被告李永红支付46000元。事故经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于原告李广庆疲劳驾驶、车速过快,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和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脊髓损伤致截瘫伴大、小便失禁构成一级伤残;右肩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左肩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另查明,豫EFC886、豫EE161挂车辆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该车注册所有人为被告兴业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李永红。原告李广庆居住在安阳县水冶镇富贵苑小区,兄妹5人,父亲李红的,日出生,母亲魏改芸,日出生,均健在。李广庆尚有一子李泽龙,日出生。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住院费收据、出院证、安钢职工总医院住院费单据、诊断证明、出院证、保险单、鉴定书、安阳县许家沟乡东子针村委会证明、房产证、被告李永红提供的兴业运输公司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广庆疲劳驾车,且速度过快,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李永红在其长途的车辆上仅安排原告一名司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李永红各自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原告要求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定。因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按城镇居民对待。原告要求被告李大林承担赔偿责任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虽然注册所有人为被告兴业运输公司,但实际由被告李永红支配,故原告要求被告兴业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亦无法律依据。被告李永红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对被告李永红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部分由被告李永红赔偿。原告要求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关于原告要求的残疾人生活用具费,通过庭审可知该项费用即原告购买轮椅的费用,目前原告已花费750元购买了轮椅,该项费用被告应予赔偿,但原告要求每5年更换一次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广庆100000元。
二、被告李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人生活用具费共计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1元,由原告李广庆负担7061元,被告李永红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长顺
审判员  燕文光
审判员  张国亮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程鹏飞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工人在工地意外受伤,包工头需要支付以及赔偿医药费么?_百度知道
工人在工地意外受伤,包工头需要支付以及赔偿医药费么?
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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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仅供参考。以上个人看法,法律有明确规定,应该签合同而未签合同的应该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并不是该案的关键,并且承担第七章规定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根据伤残程度进行一定的补偿。另外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具体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二款)规定,完全可以认定为工伤情形,除需要付医疗费用外,故对工伤的处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用工
提问者评价
谢谢,最近忙。所以没有采纳..不好意思。
意外受伤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应当吧,找劳务保障部门
如果得罪了工人谁给你爸爸挣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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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天津爆炸中受伤人员医药费 没有社保的由政府承担-行业资讯-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天津爆炸中受伤人员医药费 没有社保的由政府承担
来源:兰州晚报编辑:
摘要:19日下午,天津市举行天津港爆炸事故第十场新闻发布会。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说,参加了社保的,由社保承担,没有社保的,全部由政府承担,政府会负责到底。
(gold.org/)8月20日讯:19日下午,天津市举行天津港爆炸事故第十场新闻发布会。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说,对于被控制的瑞海公司负责人,不管他是什么人,不管他有什么关系,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袒护,绝不姑息。在这次爆炸事故中,有很多消防人员牺牲了。对此,黄兴国明确表示,对牺牲的消防人员,不论是编内还是编外,一律追认他们为烈士,抚恤的标准为《烈士褒扬条例》中规定的最高标准。&事故处置结束以后,我会建议选择在事故发生地建一个公园,立碑咏志,让人们永远地怀念这些英雄。&黄兴国说。
发布会上,黄兴国表示:&我对这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谈及爆炸中受伤居民的医药费由谁承担这一问题,黄兴国表示,参加了的,由社保承担,没有社保的,全部由政府承担,政府会负责到底。
黄兴国在会上表示,为了确保群众的安全,在三公里的范围内开展搜索,现在已经清理完毕,确保不留隐患。前后清查了三遍。黄兴国介绍,先后调动了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一万四千多人进现场处置,重点清查危险化学品。
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在发布会上表示,关于受损房屋回购的问题,政府已经宣布成立了房屋修缮中心,受损房屋修缮过程中,要给受灾居民救灾安置费,过渡费不影响理赔。关于赔偿问题,宗国英表示,现场很多房屋的受损程度不同,这些需要专业资质群众认定的评估机构鉴定后拿出完整的方案,在评鉴过程中,居民代表要全程参与,根据结果提出一个方案,该拆拆,重建或搬迁。需要修缮的修缮,该赔的都会赔。
综合新华社、《中国经营报》、人民网消息
杨焕宁:事故调查不管涉及谁都要查到底
据新华社电19日,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天津召开。调查组组长、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认真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深刻总结梳理事故教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杨焕宁:事故调查不管涉及谁都要查到底
据新华社电19日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第次全体议在津一会天召开调查组组。长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认真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深刻总结梳理事故教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杨焕宁强调,事故调查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全力投入事故调查,全面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造成的损失,准确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客观评估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深刻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依法依规提出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调查工作要讲原则、讲效率,只要涉及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的,不管涉及谁、不管有什么背景,都要查清、查细,一查到底,确保调查结论经得起科学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给党和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爆炸事故仍有677名伤员住院
据新华社电19日11时,在爆炸事故第九次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政府新闻办主任龚建生说,截至19日上午9时,共发现遇难者114人,已确认身份101人。遇难者114人中,公安消防人员19人、天津港消防人员34人、民警7人、其他人员41人,未确认身份13人。失联者人数为65人,其中公安消防人员5人,天津港消防人员44人,民警4人,其他人员12人。
此外,目前共有住院治疗人员677人,其中危
重症伤员56人,累计出院107人。截至目前,天津各救治医院共完成手术464例,会诊950余次。目前,还有677名伤员在住院治疗,其中危重症伤员56人,累计出院107人。
为做好灾后心理干预问题,国家派出了4名心理专家,天津市派出了15名心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危重症患者采取一对一心理援助。对21名重点心理援助对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
危化品种类数量公布:约40种2500吨
据新华社电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天津市副市长何树山19日介绍,经过几天的工作,目前已经掌握了爆炸仓库里的危化品种类和数量,大约有40种、2500吨。目前危化品的清理方案也已经确定。
何树山说,这40种危化品主要是三大类,一个是氧化物,也就是硝酸铵、硝酸钾,加起来1300吨左右;第二大类是易燃物体,主要品种是金属钠和金属镁,加起来大约500吨;第三类是剧毒,以氰化钠为主,大约是700吨。
由于危化品种类多、数量大,清理起来非常复杂。何树山介绍说,事故处置小组已经成立,经过研判制定了清理方案,并从18日晚上开始实施。&成立了五个小组,每个小组由防化兵、专家和企业人员组成。首先采取排查,像探雷一样,把所有散落在地面的危化品罐、包括集装箱一个一个地进行排查。目前正在第一步勘查的阶段。&
消防战士周倜已基本康复幸存者韩凤群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据新华社电天津市副市长曹小红1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防战士周倜已基本康复,幸存者韩凤群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周倜来自湖南,今年19岁,是天津消防总队开发区支队的战士。8月14日7时5分,他被从爆炸现场抢救出来。
曹小红说,周倜送入泰达医院经全力抢救,目前伤情平稳。
&周倜已基本康复,下一步就是恢复。&曹小红说。韩凤群,男,56岁,在被困65小时后救出,在解放军254医院进行救治。
&韩凤群目前还在254医院危重病房ICU病房密切关注中。&曹小红说,他的伤势比较重,而且比较复杂,还没有完全脱离生命危险。&目前医院正在组织专家,研究治疗方案,对他进行积极救治,哪怕有一丝希望,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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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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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意外: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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