篷布区房改房规定是咋规定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_百度知道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1)屋售价格依据(2)关于租金收取情况(3)安徽省实行房改政策规定房屋售价格依据租金收取情况
  务院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通知  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党十五精神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关问题通知:  、指导思想、目标基本原则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情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 新经济增点断满足城镇居民益增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停止住房实物配逐步实行住房配货币化 ;建立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主层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家统政策目标指导别决策制宜量力行;坚持家、单位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房办平稳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配逐步实行住房配货币化  (四)1998半始停止住房实物配逐步实行住房配货币化具体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配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售租职工购房资金源主要: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及由财政、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底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 缴交率应低于5%条件区适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决策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配房价收入比(即本区套建筑面积60平米经济适 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比)<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倍且财政、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住房补贴区房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具体办由市(县)民政府根据本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建立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主住房供应体系  (七)同收家庭实行同住房供应政策低收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廉租住房;低收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收入高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 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由市(县)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住房问题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经济适用住房本包括征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 素利润控制<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要采取效措施取消各种合理收费特别降低征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低收家庭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腾退旧公住房调剂解决由政府或单位资兴建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由市(县)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公住房改革培育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按照《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发[1994]43号简 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 结合租金提高家庭确困难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社救济象非职 优抚象等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步搞现公住房售工作规范售价格<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f98半起售现公住房原则实行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 保留足够公住房供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能割及封闭管理住房能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售具体办 按教育部、建设部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纠住房制度改革程 违纪违规行建立住房档案制定办先行试点基础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民政府批准稳步放已购公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已购公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由建设部同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节约用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应建设用度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行 政划拨式供应  (十五)各本实际发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 适用住房设计建设标准力降低征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源控制发 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再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式确定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合理转包加强发建设企业本管理监控  (十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节约用前提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区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质量赔偿制度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步伐力推广性能价格合理新材料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 住宅部件、配件产供应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住房贷款发放范围所商业银行所城镇均发放住房贷款取消住房贷款规模限制适放宽住房贷款贷款期限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社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区公共设施专项维 修资金并健全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 服务收费服务或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 促进管理水平提高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各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实施建设部要同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工作指 导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违反《决定》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偿实物配住房低价售公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本价或低于本价超标售、购买 公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严处理务院责建 设部同监察部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起实行原关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致律本通知准   务 院  九九八七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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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资讯】房改新规定:不得使用“学区房”打广告
  未按期开竣工、未取得许可证就违规预售、发布虚假销售广告……这些房地产市场上的乱象,困扰不少购房者。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合肥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七大领域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  在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方面,实施开竣工报备及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在规划管理上,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修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以公寓式办公、办公式公寓、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以及产权式酒店等建筑术语规划报批商品房。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方面,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登记、认筹、认购、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  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广告管理方面,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按照现价退房或换房。广告发布不得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  在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延期交房的,应书面告知购房人逾期交房的原因、整改措施及交房期限,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业主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户(套)出具商品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证明资料。  另外,还将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和物业管理,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  政策解读  关键词:房屋质量  严重质量缺陷开发商应退换房  《通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就出现工程质量缺陷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原则上还应约定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测与判定。经检测,对一般质量缺陷的,应明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消除质量缺陷并保修;涉及对建筑结构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现价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肥市城乡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涉及商品房质量投诉问题居高不下,开发商和购房者往往各持一词。已装修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往往出现原施工单位和装修公司之间的扯皮现象。“引入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与判定,有助于消除各方疑虑,体现争议解决的公开与公正性。”  另外,在房屋出现质量缺陷后,开发商与购房者所主张的经济赔偿金额往往差距较大,部分购房者常常要求先赔偿后维修,在经济赔偿谈不妥的情况下,往往不允许维修单位进户维修质量缺陷,客观上造成许多房屋建筑本身的质量缺陷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为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这些矛盾解决内容和处理方式。  涉及对建筑结构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退房时应按房价上涨幅度予以调整,如遇降价的则应以购房时价格予以退还。”  关键词:买卖合同  开发商不得自制免责条款  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说,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格式化,“也就是在示范合同文本的一些条款空白处,单方重新制订了很多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内容,以转嫁合同风险。”这种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引发合同争议。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使用性质、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交房标准、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房产局将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上述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备案。  关键词:广告发布  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学区房”  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有关负责人说,为了吸引消费者、推销房源,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作出不切实际的夸大宣传,随后,又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用“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对之前的宣传加以否定,从而引起大量的购房纠纷。  《通知》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用其他项目作为项目的效果图,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另外,也不得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涉及学区的,应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  关键词:房屋销售  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将受罚  《通知》要求,开工的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全部申报预售,原则上应按预售方案进度进行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内部登记、认筹、认购、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说,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对外公开销售,没有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或者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甚至通过签订虚假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等行为,要给予处罚措施。  关键词:房屋交付  应按户出具验收合格资料  《通知》规定:“商品房交付业主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按户(套)出具商品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证明资料,分户验收合格书面证明资料要加盖建设、监理和施工法人单位公章,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购房业主。”  市城乡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分户验收资料交给业主后,有利于购房者及时核查验收资料内容,让购房者对所购的商品房验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房地产开发单位理应按户(套)出具书面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作为质量保证书面承诺,便于以后在涉及质量纠纷中能更好地维护购房者的权益。  关键词:质量保修  确认完成保修才返保证金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后,应依据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规定的保修期满前两个月告知全体业主;保修期满后,经所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方可返还和提取质量保证金;注销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就主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出具法律担保书,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市城乡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从项目交付使用到工程质量保修金托管期满期间,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迫于保修金被托管的压力,在质量缺陷处理上比较积极,但返回和提取质量保修金后,一些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便拖延维修,推诿扯皮。《通知》规定,在托管期满后向全体业主公告,由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认,有利于业主集中反映问题,督促房地产开发单位集中解决问题、消除质量缺陷。“不过,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防止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假借业主之名对施工企业‘吃拿卡要’。”  个别房地产开发单位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单位资质注销,一走了之,会出现工程质量投诉无人负责。《通知》规定企业法人出具法律担保书,有利于改变此前少数房地产开发单位只关注开发卖房,不重视工程质量的现状。  关键词:物业管理  物业“跑路”将暂停资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超标准收取佣金、经手购房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给予警告、约谈、通报批评以及暂停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等处罚,同时载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信用记录。  合肥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和缴纳履约保证金、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服务或应当退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以及拒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及资质延续。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合肥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承接或分包物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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