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继续行医,有三个方案,需选择那方案最佳, 一,已有执业行医许可证查询,但没备,药品等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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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08:34&&来源:胡建华 卫 珂
1997实施以来,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已有的司法解释仍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导致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一方面,非法行医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非法行医罪成案率低,量刑畸轻,不能很好地起到惩治和预防非法行医犯罪的作用。因此,笔者力求探讨非法行医罪主体、&情节严重&标准和加重情节认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求有益于正确认定非法行医犯罪。
一、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存在分歧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但在最高人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医生执业资格&标准的规定同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且存在缺陷,不能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
(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认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五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解释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缺陷。&医生执业资格&应是&执业资格&和&医师资格&的统一,如果是从事特定的诊疗活动,行为人还需具备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而且必须服务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的医疗机构,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现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核心包括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注册制度两个方面,没有经过医师注册的行为人不能从事医疗行为,因此,&医生执业资格&应当包含&执业资格&和&医师资格&两个方面,是二者的统一,即行为人不但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且要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允许进行诊疗活动。因此,&医生执业资格&应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均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生资格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合格证书,方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由此可见,有医生资格而没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资格证书的行为人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医生执业资格&应包含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超出执业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行医能否成立非法行医罪
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超出执业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呢?实践中有赞成派、反对派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折中派。笔者赞成将该种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但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许多地区的医疗技术还非常落后,为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经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的超出执业注册地点、类别、范围从事的医疗行为应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规定,特殊情况下,经卫生部门批准,医师可以超出执业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行医,这种情况下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第二,根据《医生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经行为人所在医疗机构批准进行的超出执业地点的医疗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超出执业注册的地点、范围、类别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应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如下:
第一,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其注册的范围内,有权进行医学诊查、处置,选择合理的治疗方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只能对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进行诊疗活动,在专业以外从事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医师应当依照执业注册的地点、范围、类别从事诊疗活动。因此,超出执业注册的地点行医,视为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
第二,国家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给医师行医提供必备的医疗条件和物质保障,而医师超出执业的地点从事医疗活动,会使患者的生命、健康因得不到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和团队支持而陷于危险之中。
第三,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医师超过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势必会造成国家医疗工作管理秩序的混乱,给一些贪利小人可乘之机,违背了国家设立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目的。
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标准难以把握
我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罪的构罪标准是&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列举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但笔者认为该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表现如下:
第一,该解释第一、二、三、四项明确规定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第五项规定却属于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怎样界定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这种情形,势必又得依靠相关的学理解释,这给司法人员运用法律提供了自由裁量的依据,但这个自由裁量的度又该怎样掌握呢?学术界中关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标准中一些合理的观点没有被采纳,如贻误抢救时机耽误患者治疗的、医疗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等等情形。这些情形下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现象也是多见的,但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单纯依据第五项规定的兜底条款,会因为不同法官认识不同而导致放纵犯罪。
第二,该解释关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标准的第二项规定,违背了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造成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该类传染病有传播、流行的潜在风险时,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医务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传染病管理制度,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该解释却将这种情形规定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标准,势必将其量刑界定为三年以下,显然违背了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针对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标准存在的上述缺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路径进行解决:
第一,司法解释应结合学界的合理观点,对作为非法行医罪构罪标准的&情节严重&情形尽可能详细列举,尽量避免采用弹性的兜底条款。
第二,针对实践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标准难以正确把握的现状,有学者提出采用抽象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的立法体例来认定非法行医罪,而不需要附加额外的&情节严重&情形,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因为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进行非法行医行为,其本身就是将患者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境地,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该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的危险达到现实的程度,就构成非法行医罪,而不需要用&情节严重&作为构罪的标准来加以限制。
三、非法行医罪加重情节如何认定
(一)非法行医罪加重情节认定中的突出问题
第一,缺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非法行医案件基本上都是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查处,就按照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进行法医鉴定而不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其次,被害人亲属基于对卫生系统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的不信任也不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再次,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误区,认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罪才需作医疗事故鉴定,而非法行医罪不需作医疗事故鉴定。这些都是非法行医案件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缺失的原因。
第二,无法认定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医疗事故鉴定,非法行医案件往往依靠法医鉴定意见来认定非法行医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于法医鉴定人员医疗知识的局限性,法医鉴定意见往往只能对死亡的原因作出结论,它无法评判非法行医行为在诊治患者过程中是否存在用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非法性,而这恰恰是评判非法行医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关键。由于无法认定非法行医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导致非法行医案件处刑偏轻。
(二)非法行医加重情节认定中的三个要点
第一,对于造成被害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件,应当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参与鉴定的专家应对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自身状况等作出分析。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仅能反映出被害人身体健康受损的程度、死亡的原因,还能明确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在诊疗、用药过程中是否违背了操作规程,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必须有法医鉴定意见印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意见虽然在认定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存在局限,但法医鉴定意见能够确定死亡的原因,并能确定引起死亡的外在的物质力量。同时,由于其是由承担保护被害人生命、健康安全职责的公安机关作出的,相对于由医疗系统内部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结论更公平、客观和公正,在被害人及其亲属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当法医鉴定意见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互印证时,更有助于正确认定非法行医罪。
第三,正确把握多种原因导致加重结果出现时的因果关系。由于医疗是具有高风险的专业行为,同时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不能避免各种不可预知的医疗意外,加上患者自身体质的差异以及患者自身或家属延误救治等等因素,加重结果的出现往往不是单纯的一个原因引起的。只有当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简单的因果关系、复杂的因果关系和中断的因果关系三种基本形式&,具体到非法行医案件,因果关系往往表现为后两种形式。在复杂的因果关系中,有的危害行为直接引起结果的产生,而有的危害行为只是产生结果的一个条件,只有加重结果和实行行为之间存在比较强的联系时,行为人才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在中断的因果关系中,必须把握三点:首先,必须有另一原因介入;其次,介入原因必须是异常原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再次,中途介入的原因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具体到非法行医案件中,关键在于判断介入原因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原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对行为人的归责取决于行为人是否严格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以及是否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已经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因行为人之外的原因的介入导致了加重结果的发生就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如果行为人没有严格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没有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其结果的发生就应当归责于行为人。
【作者简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3年第9(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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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2014年卫生局工作方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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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要求,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有效控制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组织实施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实施主体,免费为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指标与任务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人群为重点,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规范化建档率达到75%。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实行管理。健康档案信息准确,栏目完整,正确率及完整率要达到95%以上,纸质、电子档案符合率100%。
(二)健康
普及健康知识和开展行为干预,帮助城乡居民树立健康观念,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改变不健康的行为,提高大众健康素质,预防控制疾病,提高生活质量。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通过发放、放置和播放健康教育材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等方式向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健康教育活动。
健康教育印刷资料不少于12种内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正常应诊的时间内在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播放时间不少于2500小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个,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每2个月最少更换1次内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咨询活动每年不少于9次,每月至少举办1次的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两个月至少举办1次的健康知识讲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务人员在提供门诊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三)免疫规划
为辖区内适龄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适龄儿童建证率≥9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
要进一步改善接种服务环境,强化安全注射,有效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多种方式和分时段预约接种,将预防接种与儿童保健有机结合。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加大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力度,定期开展漏种排查并及时补种。
(四)儿童保健为辖区内O-6岁儿童提供优质的基本保健服务。包括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和学龄前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健康体检,1-3岁每年至少2次健康体检,4-6岁每年一次健康体检。进行体格检查和血常规检测、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五)孕产妇保健
为辖区内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以上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孕早期健康管理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早孕建册率≥90%;产前健康管理率≥88%;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5%;产后访视率≥90%;住院分娩率≥95%。
(六)老年人保健
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及健康管理:包括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并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判断。
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七)慢性病管理
对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和空腹血糖筛查。对确诊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每年4次面对面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八)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每年随访4次,对病人进行危险评估,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危险性评级3-5级或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失,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的)立即转诊到上级,并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病情平稳患者,病情许可下,在征得监护人和患者本人同意下,每年对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糖、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心电图。
2014年精神疾病目标检出录入人数要求达到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的0.35%。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
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建立协管服务档案。使用统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协管内容包括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巡访。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各乡镇卫生院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提供喂养知识、推拿按摩、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节、运动保健、穴位按揉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并加强中医药卫生知识的宣传,应用中医药方法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30%。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使用
自治区下达我县中央和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799.0万元(其中中央682.0万元,自治区117.0万元),县财政配套83.6万元,三级资金合计882.6万元。资金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十一个项目进行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费用:100万元。
(二)健康教育费用:80.02万元。
(三)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费用:58.2万元。
(四)0--6岁儿童保健管理费用:102万元。
(五)孕产妇系统管理费用:90万元。
(六)0--6岁儿童免疫规划接种费用:94万元。
(七)65岁以上老年人保健管理费用:125万元。
(八)慢性疾病管理费用:108万元。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费用:36万元。
(十)卫生监督协管费用:38.3万元。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费用:51.08万元
以上十一项合计:882.6万元。
乡村补助由县卫生局制订考核办法,经乡镇卫生院考核后,根据考评结果予以支付。
五、项目费用拨付标准及方式
(一)按工作进度计划预拔80%;
(二)年终考核时按各项目考核完成比例、效果、准确性、及时性、质量情况进行核定拨发。
六、工作指南
见《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七、组织管理及考评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县卫生局组织开展项目督查工作,并在年终负责组织对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考核评审,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第二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项目总目标
1.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0/10万以下,力争不发生孕产妇死亡。
2.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控制在0.1‰以下,力争不发生新生儿破伤风。
(二)支持性目标
住院分娩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产后访视率在去年基础上得到巩固或有所提高。
二、实施部门
县卫生局、县妇儿工委、县财政局。
三、项目主管部门
县卫生局。
四、项目实施时间与单位
(一)项目实施时间:日~12月31日。
(二)项目实施单位:12个乡镇卫生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
五、2014年项目达标要求
(一)妇幼保健服务任务指标
根据我县2013年项目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对2014年项目任务提出5个主要指标具体达标要求:住院分娩率在%基础上得到巩固;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0/10万以下,力争不发生孕产妇死亡;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在2013年0发病基础上得到巩固;产后访视率在%基础上得到巩固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在%基础上得到巩固提高。
(二)“三基”考核要求
县、乡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在90%以上。
(三)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评估考核要求
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评估得分800分以上。
六、2014年项目内容和范围
(一)项目内容
继续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为目标的工作内容:开展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
(二)项目范围
1.补助对象:我县户籍(指孕产妇或丈夫)的住院分娩孕产妇。
2.补助标准:住院分娩正常产补助每例400元;危急重症抢救孕产妇每例补助1000元(中央资金400元/人,自治区配套600元/人)。
3.补助方式:设立“降消”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报销窗口。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降消”项目资金直接报销窗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后,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及相关证件手续,在报销窗口领取补助。
七、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
(一)经费与任务
经费分配按照“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原则下达。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号),2014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配我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可使用资金预计为167.40万元,县财政配套经费20万元。自治区下达我县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人数任务4500人,其中:正常产4397人,补助金额需175.88万元;危重症抢救补助103人,补助金额需10.3万元。
(二)项目经费使用
1.中央经费用于六个类别: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进修、人员培训、专家驻县蹲点、健康教育、社会宣传。
2.自治区配套经费用于4个类别:项目质量控制、审核、技术指导、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危急重症抢救补助。
3.县级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县级督导、项目会议、人员培训、项目日常活动和改善本县产科工作条件等。
(三)经费管理要求
1.项目财务管理
项目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说明》、《“降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壮族自治区“降消”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管理方案》,应用《妇幼卫生报表管理系统》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固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管理,设项目专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熟悉经费使用类别,明细财务科目,报帐凭证要正规齐全。不得挪用或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2.实行每季度项目财务集中审核制度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市卫生局委托市“降消”项目办,在自治区卫生厅“降消”项目办派出项目财务报账审核人员协助指导下,完成我县“降消”项目上季度的财务集中审核工作,市“降消”项目办将每季度的项目财务执行情况反馈至我县卫生局和降消项目办。
3.项目绩效分析
我县按国家规定每季度做一次项目绩效分析报告,内容要求每季度经费使用与同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转。
八、项目管理
(一)加强“降消”项目协调领导能力
“降消”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降消”项目是由卫生、妇儿工委、财政部门共同承担,有关部门配合。县卫生局是执行项目的主要力量,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监督指导等协调管理。
(二)加强项目技术指导
要充分利用驻县专家项目技术指导的作用,对辖区内住院分娩定点机构和产科急救中心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指导,承担项目培训任务,参与项目监督评估指导。
(三)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进修,提高业务能力
要充分利用项目经费按计划派送业务骨干到上级医疗部门培训和进修。重点要加强产科急救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和技术规范,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等,以提高产科急救能力。
(四)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重症抢救中心”建设和管理
按《“降消”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降消”项目孕产妇急救转诊管理规范》和《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评估标准》,做好县产科急救中心评估,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规范产科急救中心管理,做好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工作,保证产科急救中心的良好运转功能状态。不具备抢救能力的要及时往上转送,严禁截留高危孕产妇和滥用催产素剖宫产术。
(五)加大“降消”项目宣传力度
要继续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采取广播电视、宣传栏、板报、标语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行“以妇女为核心,家庭为最佳场所”、“孕妇学校”、“家庭学校”的健康教育模式,对孕产妇进行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知识和“降消”项目政策等宣传教育。
九、项目组织实施
(一)县卫生局、财政局和妇儿工委负责全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行现金报帐制,县“降消”项目办要制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管理方案,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
(二)县卫生局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运行和落实情况的督导工作,负责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产科重症抢救补助审批。
(三)县“降消”项目办负责补助卡发放、补助资金的下拨。项目资金发放要设立补助资金专帐,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使农村孕产妇能够直接受益。
(四)县“降消”项目办负责补助资金的财务报帐工作,每季度由项目财务管理人员直接送到自治区“降消”项目办审核。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后,仍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补助。
十、补助金发放和流程
1.符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对象在孕期办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到县“降消”项目办办理。
2.在本地区“降消”项目住院分娩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产妇直接到“降消”补助窗口领取补助金。在本县以外住院分娩的产妇回丈夫所在地的“降消”项目办领取补助经费。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金领取凭证。
有效“补助卡”、住院收费原始发票、出院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属于危急重症抢救的孕产妇补助需有县卫生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领取。
4.领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金手续。
领取补助金时要在“四联单”上签名,同时在住院发票上注明“已发放补助金”字样,补助单位要负责收回补助卡交县级“降消”项目办,杜绝重复补助和回头补助。
5.领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金有效时间。
县内住院分娩出院后2个月内,本县以外住院分娩的领取补助资金有效时间是住院分娩出院后3个月内。
6.实行享受农村住院分娩补助公示制度。已领取补助的受益人由卫生院每月提供名单给村医在村公所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十一、加强项目信息网络和数据库的管理
县妇幼保健院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助产机构孕产期保健基本数据的录入进行质量控制和指导;要保证项目各项数据上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上报项目信息网络直报系统。
(一)完善项目信息管理小组
进一步完善县、乡两级项目信息管理小组,组长由项目办主任担任,“降消”项目办要指定1名固定信息员,做好项目信息、分析等上报工作;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指定1名固定信息员,负责指导操作人员基本数据录入和对本单位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反馈和报送等。
(二)项目信息网络管理
1.信息上报职责
(1)县“降消”项目办负责项目信息的监督和管理,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降消”项目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并对“降消”项目信息逐级审核上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信息管理。
(2)“降消”项目定点住院分娩机构必须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和上传孕产妇信息,使用率达到100%。
(3)“降消”项目信息管理人员每天必须登陆自治区服务器“事务公告”文件夹查阅最新上传文件,或打开以降消项目信息和财务两个QQ群邮箱,以保证信息交流的通畅及时效。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2.上报方式
以乡镇为单位每月将月报报送到县“降消”项目办,汇总审核后上报市“降消”项目办公室。
十二、项目监督指导和交叉检查评估
(一)监督指导内容
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的良好运转。县级的监督指导内容要根据全县项目进展情况确定。
(二)监督指导形式
采取分级不定期的方式进行。
(三)监督指导次数和覆盖面
接受市级每年2次以上监督指导;县级每季度1次以上监督指导,覆盖所辖乡镇;乡镇对所辖村每月督导1次以上。
第三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市卫生局等六部门联合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医疗服务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卫生局会同公安、人口和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大卫生综合执法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项目”,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简称“两非”)。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行为。
(七)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四、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县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是县卫生局、公安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同时邀请县委宣传部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联席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各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分析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重大的案件,提出解决方案;部署全县或联合打击非法行医行动。
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和通过的事项,均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到各有关部门,同时抄报市有关部门。
(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案件,由县卫生局、公安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或上报市卫生局,对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不力、非法行医活动长期不能解决的乡镇或单位,各部门要联合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向县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三)信息交流制度
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各部门指定联系人,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建立打击非法行医信息网络,实行资源共享,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四)宣传工作制度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其它形式,宣传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案件查处、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情况进行联合通报或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震慑非法行医者。
五、职责分工
(一)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县计生局、卫生局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县公安局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由县工商管理局负责依照《广告法》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并将处理情况适时通报县卫生局。
(五)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照《药品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医疗机构非法配制制剂,使用假、劣药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县卫生局;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县卫生局开展清理整顿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活动。
六、组织机构
成立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七、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4年3月、4月)为动员部署、摸底排查阶段。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摸底排查、单位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2014年5月)为广泛宣传、深入发动阶段。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横幅、宣传单、版报、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在县城和各乡镇,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
第三阶段(2014年6月、7月)为组织实施、集中整治阶段。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全面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阶段(2014年8月)为深入巩固、汇总阶段。自查和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并于2014年8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报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大举措。各单位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县卫生局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统一领导,打防结合,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单位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乡镇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本次专项行动。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二要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加强对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保证不走过场。三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要做好部门间移送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的衔接,决不能以罚代刑。各有关单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要从源头把关,按照本地区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六)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
第四篇:2014年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社会救助措施,与2013年相比,艾滋病新发感染率下降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5%,提高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完成艾滋病防控的各项任务指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
贯彻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根据《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桂办发〔2010〕41号)和《县防治艾滋病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灵政办〔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防艾委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状,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年底严格按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与年度绩效考核直接挂钩。严格落实防艾办实体化,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按照不低于辖区总人口数1元/人的标准,在9月底前拨付到位。
(二)继续推进县乡村艾滋病防治网络建设
加大农村地区的艾滋病防控力度,县委组织部远程办继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远程教育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县艾滋病防治知识进乡村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行“防艾知识进乡村十个一工程”,继续完善县、乡、村三级艾滋病防治规范化网络建设,第一季度完成2个乡镇试点,9月底前全面铺开。切实完善运行工作机制,发挥村干、村医在入户宣传、随访管理、辖区高危场所干预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控工作。
(三)继续加大防治艾滋病宣传工作力度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艾委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及“3.8”、“5.4”、“6.26”、“9.26”、“12.1”等宣传日开展大型宣传活动,继续开展文艺下乡宣传活动。
2.将青少年和农村老年人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创新宣传模式,增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入推进“五进一贴”宣传模式。教育部门落实好初中阶段6个学时、高中阶段4个学时的防艾知识,组织宣讲团在中职学校巡回宣讲。各乡镇防艾志愿者队伍做好农村地区进村入户宣传工作。
3.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进行防艾知识培训,使每位干部、职工在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同时成为防艾宣传员,并在本单位显目地方设置防艾知识宣传栏或防艾宣传警示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各工地开展经常性宣传,书写宣传标语、设立宣传专栏;县工商局要在人流量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宣传,设置艾滋病宣传公益广告牌、宣传标语、宣传专栏、张贴防艾知识宣传画;县妇联、共青团县委、工会等部门要做好青春红丝带和职工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人社部门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全覆盖。
4.继续宣传《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加强艾滋病感染者法制和教育,遏制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
(四)加强培训与督导
县卫生局要在年内举办至少两期卫生系统骨干人员艾滋病防控工作培训会,做好娱乐场所业主培训工作,每季度召开防艾委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年内对各乡镇及防艾委成员单位开展二次防艾工作督查。
(五)强化对传染源的管理和高危人群干预
加强源头管控,努力切断艾滋病传播途径,最大限度减少传染源的性传播。公安机关要建立打击卖淫嫖娼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部门履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每年开展专项行动不少于2次。加大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的检测和处罚力度,艾滋病检测率达到100%,对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还继续卖淫嫖娼的,按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生部门、旅游部门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使娱乐场所、宾馆安全套放置覆盖率100%。每月到娱乐场所干预一次,场所干预覆盖面90%以上,暗娼干预率90%以上。
(六)加强检测和疫情质量管理
优化咨询检测网络,严格婚检、孕期保健和监管场所羁押人员入所HIV检测,加大医疗机构HIV检测监督力度,每年进行2次专项督查,对违规收取HIV检测费的要追究责任,没收违规费用并罚款。加强HIV筛查、性病实验室管理,提高监测检测能力。坚决实行艾滋病确证检测实名制,严格疫情管理,提高疫情报告质量,确保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
(七)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能力
加强医疗救治队伍服务能力建设,完善转介制度,规范转介流程,积极动员艾滋病感染者及早进行抗病毒治疗,实现“早发现、早管理、早治疗、早预防”,扩大治疗覆盖面。推行“一站式”服务,探索治疗、救助一体化模式,提高治疗的依从性,有效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加大对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救助力度,提高艾滋病病人的生活质量。
(八)切实加强母婴阻断工作
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力度,积极引导HIV阳性孕妇终止妊娠,力争阳性孕妇终止妊娠率达40%以上。完善母婴阻断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九)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打击假壮阳药专项活动;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对贯彻落实《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监督执法力度,每季度对服务业、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1次专项督查,监督业主履行承诺、做好艾滋病宣传和从业人员管理。强化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严肃查处推诿或拒绝艾滋病感染者就医的违法行为,确保艾滋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三、做好区市艾滋病攻坚工程终期评估迎检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防艾委各成员单位要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做好各项防艾工作,整理好工作台帐,迎接自治区、市对我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工作终期评估。
第五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探索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保健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办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办发〔2004〕3号)和《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4年修订)》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稳定新农合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扩大新农合受益面,使新农合制度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相适应,进一步提高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二、参加新农合的对象
户籍在县的农村居民。
三、基金筹集
(一)筹资渠道及金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县财政补助,集体扶持,个人缴费构成,筹资金额每人每年390元。其中: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70元;各级财政补助经费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数核拨。
(二)缴费以户为单位,一次交纳一年的合作医疗资金,农户缴费时要出示户口簿。非农业户、没有本县农村户口、已参加城镇医保的人员均不能参加。符合县民政局、县计生局、县移民局等单位代缴条件的,个人缴费资金由上述单位代缴。
(三)缴费时间: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的新农合资金。
(四)缴费地点:乡镇合管办、村卫生室、村委或参合临时收费点。
(五)缴费方式:收费人员收费时要开具正式收费发票给农户,并定期将收缴的新农合资金、参合人员登记表、收款收据存根交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核实票款相符后,上缴县合管办存档。参合人员登记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缴费发票如实正确填写本户所有参合人员姓名。
四、基金使用及补偿规定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基金使用实行住院统筹与个人账户管理相结合,试点推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
1.按每人每年390元筹集的新农合基金,其中60元用于建立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个人账户的使用:原来未用完的个人账户资金,由乡镇合管办统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个人账户按家庭参合人数统一使用。可用于冲抵门诊个人自付费用部分,若年内未用完,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和抵扣下年度新农合缴费。如下一年度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余的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但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助。
2.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在总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20元作为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住院报账、住院分娩补助、慢性病补助、大病补助和提留风险金等。
3.建立一般诊疗费基金,在总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0元作为一般诊疗费基金。在完全实行乡村一体化的乡镇实行一般诊疗费总额预付制,同时取消原一般诊疗费的补偿办法,按参合人数的每年每人10元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补偿。
4.县合管中心、乡镇合管办对基金管理要严格按《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04〕26号)和《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核算办法(试行)》(桂财会〔2004〕29号)执行。
(二)门诊统筹费用补偿管理:1.门诊统筹的每人60元,按家庭参合人数核算,统一使用。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以家庭参合总人数乘以60元作为该户当年年度的门诊报销封顶线,超支自负。2.门诊统筹实行网络直报,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到参合人员所在乡镇合管办报账,经办人员需核实患者有关证件后方能减账,并登记《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3.门诊统筹定点医院为新农合定点的村级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
(三)住院费用报账管理:1.报账地点:参合农户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直接报账;县外住院的医药费用先垫后报,到参合辖区乡镇合管办或县合管中心报账。2.报账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正常上班时间,每月26-31日为统计审核时间,不对外报账。3.报账需提交材料:出院证、疾病诊断书、有效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合作医疗证、户口簿、信用社开户账号、当年参加合作医疗的缴费发票。到市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提供转诊证明。4.既参加了新农合,又购买了其它商业的,因病住院(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先拿原件报新农合再报商业保险(保险除外)。
(四)基金分配:1.统筹基金按320元为住院统筹基金、60元为门诊统筹基金、10元为一般诊疗费基金进行分配。2.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一般诊疗费基金之间可以调配使用。
(五)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1.起付线:①县内乡镇级医院住院150元;县内县级医院住院300元;县外公立医院住院500元。②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和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线:县外医院500元,县级及乡镇医院300元,每年只扣一次。
2.住院补偿比例为:剔除自负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县内乡镇卫生院补偿90%;县内二级医疗机构补偿75%;县内民营医院补偿65%;县外医疗机构补偿50%。
3.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帕金森氏症、重性精神病(含门诊治疗)补偿比例70%,结核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法定传染病等疾病住院补偿比例70%。实施西部贫困家庭疝气儿童手术康复计划的儿童疝气手术费按1000元包干。
4.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5万元。
5.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或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医药费补偿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提高后总补偿比例不超过90%,如中医药、民族医药属基药范围内则不再重复提高补偿比例。已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执行新农合门诊统筹刷卡减免参合人员医药费时,新农合按其就诊刷卡人次,乡镇卫生院按8.5元/人次,村卫生室按2.5元/人次补给一般诊疗费。参合人员当年门诊统筹资金使用完后,新农合不再补给一般诊疗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和乡村卫生室基本用药的乡镇执行一般诊疗费包干制,同时取消上述一般诊疗费补偿。执行药品零差率的县直公立医院,其调整后提高价格的门诊医疗服务项目按桂价医〔号文件执行补偿。
6.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在设有专门康复科的医疗机构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按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限定支付范围按《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38号)执行。
7.外伤病人(蛇、虫咬伤、蜂蜇伤除外)的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为40%,全年封顶线20000元。椎间盘变性、椎间盘突出(非手术治疗)、颈椎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肌肉劳损、宫颈糜烂、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等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乡镇70%,县级及县外按普通住院比例,全年封顶线3000元。
8.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的补偿办法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农卫〔2010〕33号)执行,实行单病种管理。0-14周岁重度听障儿童按《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重度听障儿童医疗保障“顺风耳”行动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67号及《关于开展重度听障儿童医疗保障“顺风耳”行动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卫基卫〔2013〕34号文件精神实行单病种管理。
9.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分娩产妇,顺产每例补助400元,剖宫产每例补助2200元,产后大出血、子痫按普通住院补偿。
10.对重大疾病住院补偿金额超过15万元以上的年终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可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适当补偿。
11.加强医疗机构控费管理,参合住院病人在县级综合医院(含县内民营医院)月人均住院费用最高为3900元,在大圩镇中心卫生院、潭下镇中心卫生院、定江镇中心卫生院月人均住院费用最高为2200元,县内其它9家卫生院月人均住院费用最高为1500元,超过部份新农合不予拔付。专科医院及市级医疗机构根据市合管中心的相应政策另行制定。
12.年终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的情况,对全县当年当次报账费用较高的参合住院人员进行二次补偿。补偿方案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并报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下列范围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予以支付: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3年修订)》所规定的药品费用。
2.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3.符合县卫生局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内的项目。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部分医药费用的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部分医药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参合人员在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用的项目。下列项目费用按70%计入报账基数。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多功能心电监护、呼吸机使用费、纤维镜检查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各种微创手术配套用器材、各种防粘连材料、单种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特殊耗材(进口材料按50%)。
2.治疗项目类。各种显微镜手术、微创手术、腹腔镜检或手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
3.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费用的范围。
1.新农合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药品费用范围: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种酒类制剂;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⑤自治区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服务项目类:①挂号费、院前急救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②出诊费、自请特别等特殊医疗服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①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包括倒睫、眼睑下垂、多指(趾)等矫正)等费用。②各种预防、保健性和属公共卫生的项目。③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用。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④镇痛泵、镇痛术、血氧探头、等离子探头等。⑤物价规定不予收费的一次性耗材。
治疗项目: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②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③近(弱)视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使用输液用气体净化仪、空气负离子治疗、激光疗法、微波、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3.新农合医疗基金不予补偿费用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①就(转)诊费、急救车费。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电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加班收费。④膳食费、购物费。⑤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其他医疗费用有: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治疗。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③各种非病理性人(药)流、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④戒毒、戒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⑤劳动能力鉴定、法医鉴定费用。⑥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但拒绝出院者,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价格的,擅自开展的治疗项目,以及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⑧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⑩个人缴费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1.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淋病、梅毒等传染病者。
2.酗酒、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吸毒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到各级疗养院住院或疗养的费用和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挂床、挂名冒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未提供所列资料、手续不全者。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一)2014年新参合农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所在乡(镇)合管办报账时填写和发放,一户一证,医疗证上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否则该医疗证作废。
(二)加强医疗证管理。原来已参合的农户,在全户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栏中标注“2014人数”。2014年新增参加的人员,在医疗证参合家庭成员登记表备注栏中要标注“2014新增”字样。原来已参合但2014年不参加的农户的医疗证要收回。2014年新参加的农户新发医疗证编号仍然按下列方法进行,区编号+市编号+县编号+乡镇编号+村委编号+自然村编号+新参合农户序号。
六、门诊就诊规定
(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各乡镇定点医院和全县定点村级卫生所(室)。
(二)慢性病门诊补偿病种为: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甲亢、类风湿、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结核病、肾病综合症、心功能不全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慢性病门诊治疗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元,对低于每年800元的门诊治疗方案按实际治疗费用进行补偿,慢性病的确诊由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报县合管办批准备案,可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治疗。慢病病人在本辖区乡镇合管办报账,报账需提交材料:户口簿、合作医疗证、门诊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门诊有效发票、门诊处方。
慢性病门诊有效费用是参合人员年内在市级医疗机构及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治发票,在村卫生所室治疗发票无效。
七、住院及转诊规定
(一)县内住院治疗定点机构。县级定点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龙头岭医院、310医院、八里街医院、骨科医院;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大圩镇中心卫生院、潮田乡卫生院、大境乡卫生院、海洋乡卫生院、灵田镇卫生院、三街镇卫生院、镇卫生院、定江镇中心卫生院、潭下镇中心卫生院、青狮潭镇中心卫生院、兰田乡卫生院、青狮潭镇中心卫生院公平分院。
(二)住院实行自由选择和审批相结合的方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住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县内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自愿选择,即在本县范围内,患者可持证到县、乡镇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转到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从日起需持县级医院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到县合管办审批。无转诊证明自行住院的报账比例降低10%。恶性肿瘤后续治疗(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3.急重症病人可在住院三日内凭入住医院出具的急重症证明,到县合管中心补办转诊手续。在市内务工的参合人员住院,凭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在住院三日内到县合管中心补办转诊手续。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患急重病需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入住医院应当是当地政府举办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准冒名、假名住院治疗。
(四)建立乡镇卫生院初诊制度,实行乡、县、市、市以上逐级转诊,不经转诊的,原则上不能报销(急诊、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况例外)。因探亲访友、外地打工等原因在外地住院的报县合管中心备案。
第六篇: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县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壮族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我区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工作要求,从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出发,以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改革完善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加快建设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总体目标
以推行岗位管理制、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制、公开招聘制、绩效工资制度为重点,建立起岗位分类科学、人才结构合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医院低耗高效运转,为群众提供优质、廉价、安全的医疗服务。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需设岗、合理设岗的原则。
(二)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四、实施范围
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县级公立医院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五、实施内容
(一)核定编制
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按床位与人员比1:1.4进行核定;县妇幼保健院按我县服务总人口48万,1:10000配备公共妇幼保健人员,按床位与人员比1:1.7进行核定临床人员。使用以上标准核定的编制总量中,各医院按10%左右的比例相应地调整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因需配备医院领导职数,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3-5名。医院的临床医师、护士、医技、药剂等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比例配备;预留医院总编制数的20%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名额,实行逐年引进补充。
(二)实施岗位管理制度
医院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文件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医院服务职能、服务范围、现有工作人员数、各岗位责任轻重、专业技术难度及承担风险大小等因素情况,按照“因需设岗、合理设岗”的原则,通过岗位评价、岗位分析,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制定岗位任职条件、职责要求,合理设置内部机构、科学编制各岗位说明书,作为岗位管理的主要依据,实现人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三)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1.探索院长聘用制和任期责任制。院长及副院长聘任制和任期责任制按照《关于推进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现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中层管理人员聘用制。医院的中层管理人员由院长提名择优聘用或通过公开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医院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按规定要求上报县卫生行政、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实行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结果“四公开”。
3.一般人员聘用制。医院院长、副院长、中层管理人员以外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实行全员聘任制。医院成立由院领导、科室主任及部分专家、职工代表组成的工作人员聘任委员会,负责人员聘用及管理工作。其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离、重工作实绩、重业务能力的原则,在核定编制和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在不突破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竞争上岗程序择优聘用。医院对优秀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可采用不同的聘用办法,给予一定的待遇,提高其积极性。
(四)推行竞争上岗制度
医院通过竞争上岗方式,公开聘用中层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时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采取岗位述职、民主考核、专家评议、学术技术评价、技能水平测评、患者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法进行。竞争上岗的一般工作程序为:成立领导机构、发布竞聘岗位、填写竞聘申请、审查竞聘人员资格、公示竞聘岗位、组织公开竞聘、备案审核、签订聘用合同。
(五)执行公开招聘制度
医院需要补充人员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实行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择优聘用。鼓励医院制定优惠条件吸引优秀中高级专业人才。应聘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六)建立人员流动机制
1.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医院要根据《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制定适合各类岗位人员特点的考核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职(级)、分配、奖励、调整岗位和解聘的主要依据。落聘人员一律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2.落实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的依法处理、裁决人员聘用管理中的争议问题。
3.探索大龄特殊人员管理制度。对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及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并根据医院内部岗位需要情况,医院可以续聘。因有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经相关部门鉴定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病退;也可经本人申请,医院根据内部岗位需要情况,由医院酌情考虑安排离岗休养。
(七)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医疗风险、责任大小、成本控制、医德医风、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为基础的考核细则,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将考核结果和平时工作表现作为调整岗位、绩效分配、续订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七篇: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我县县级公立医院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壮族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我区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
(三)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我县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医院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由县人社、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卫生局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的组成和结构比例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
五、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部门综合考虑医院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收支情况等特点和因素,于每年年初对医院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其中人员经费(含绩效工资)支出不得超过医院业务总收入(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的45%;依据已审定的医院年度预算,确定医院绩效工资总量。
六、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工资标准由医院自行确定,实行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职务津贴、月度奖励绩效工资和年末奖励绩效工资组成。
1.职务津贴体现医院管理层的岗位职责与管理难度,按医院管理层级自行确定发放量,按月发放。
2.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医院管理方案,按工作量、效率、成本控制、医疗质量、服务水平及患者满意度等综合考核,实行按月预发。
3.年末奖励绩效工资则根据全年劳动效率、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医德医风、医疗纠纷及患者投诉等综合考核后,按等次于次年1月发放。
(三)医院领导班子的绩效工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县卫生局根据医院目标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发放。医院领导班子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最高不得超过在职职工当年平均绩效工资的3倍。
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职)人员的补贴参照“两卫”单位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八、相关政策问题
(一)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医院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二)要根据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院公布。
(三)医院原工资构成中津贴补贴的合理部分全部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在医院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基本工资标准应对的岗位执行;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从重新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
(五)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60%发给;不合格的,不享受岗位津贴。
(六)经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的100%。
(七)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放。病假住院者(提供住院发票和出院证明)不超过2个月的,发放医院员工共同享受比例(基础性绩效的部分)的70%;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2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5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不发放,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30%;门诊病假不享受基础性绩效。
(九)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九、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医院实施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按财政补偿机制安排,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其中,编外聘用人员(未在人事、编委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退休纳入社保机构管理。
(二)规范医院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审计部门不定期地对医院进行检查、审核。
十、有关要求
(一)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医院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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