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2013年12月份申请的廉租房什么时候申请下来

吴忠市红寺堡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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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宁建(保)发〔2010〕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廉租住房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的原则。
第四条 红寺堡区建设局是本区廉租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监察、公安、财政、发展改革、建设、民政、人社、规划、国土、审计、统计、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和新民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六条 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具体货币补贴标准如下:
(一)享受低保的保障家庭按照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口人家庭保障20平方米,每月按照80元发放;
二口人家庭保障30平方米,每月按照120元发放;
三口人家庭保障40平方米,每月按照160元发放;
四口及四口人以上家庭保障50平方米,每月按照200
(二)低收入家庭按照每人每月3.5元/㎡的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口人家庭保障20平方米,每月按照70元发放;
二口人家庭保障30平方米,每月按照105元发放;
三口人家庭保障40平方米,每月按照140元发放;
四口及四口人以上家庭保障50平方米,每月按照175元发放。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具体租金收取标准为: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一口人保障15平方米、两口人保障30平方米、三口及其以上的家庭按廉租房面积和家庭人口数核定保障面积。保障内的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租金,超出保障的部分(即保障外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租金。
廉租房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所有承租户要在签订合同时按保障住房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一年租金和租赁保证金2000元/套。
第八条 实物配租租金和货币补贴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核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租赁补贴额度和实物配租住房面积的计算方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条 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到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房屋产权单位或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供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节能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和住宅使用质量安全标准。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措: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10%以上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国家用于西部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补贴资金;
(五)商业银行廉租住房建设政策性贷款;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或者租赁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或者回购的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不低于总面积的5%的廉租住房;
(四)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不低于总面积的10%的廉租住房;
(五)社会捐赠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前款规定的社会捐赠住房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线以下(即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四)家庭成员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龄超过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监护人或赡养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监护协议或保证书。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对象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核准程序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三)已租赁单位公房尚未退出的;
(四)其它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填报《吴忠市红寺堡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所有人复印件);
(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离异的,需提供法院财产判决书或财产分割书以及有关子女监护权的划分);
(三)残疾证、特困证、下岗证、失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所有家庭成员);
1、有工作单位的(包括打零工),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证明;
2、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民政局)出具收入证明,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开具就读证明;
3、属于低保的,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红寺堡房管分局开具的无房和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无房产交易或转让的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二)初审 社区及新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社区及新民街道办事处在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审 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社区和镇政府初审意见和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公安、人社、工商、税务、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户籍、车辆、家庭财产及收入等审核。
民政、公安、人社、工商、税务、财政、房管等部门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意见和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转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经复核,对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红寺堡区有线电视台和区人民政府网上及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核准 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予以核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述。
第五章 分配原则、办法
第十九条 分配原则:
(一)坚持统筹房源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住房保障部门采取新建、配建、回购等方式筹集房源,条件成熟时可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交互使用、并轨管理。
(二)坚持因人而宜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多少和年龄大小分配保障性住房,并优先安排身体残疾、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和孤寡老人者。按年龄段进行楼层分配,按家庭人口进行面积分配。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将房源情况、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分配办法
一层楼房应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和申请人(家庭成员)为65岁以上的保障家庭;二层至六层的楼层选择,根据申请人年龄大小和身体状况分配,患有重大疾病、行动不便的优先安排低楼层,具体情况分为:
一层:申请人为肢体一级、二级残疾的保障家庭和申请人(家庭成员)为65岁以上的保障家庭;
二层楼:申请人为60岁—65岁之间的保障家庭;
三层楼:申请人为56岁—60岁之间的保障家庭;
四层楼:申请人为46岁—55岁之间的保障家庭;
五层楼:申请人为36岁—45岁之间的保障家庭;
六层楼:申请人为35岁以下的保障家庭。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依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确定轮候排序批次,实施配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分房时优先安排:
(一)无房的;
(二)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
(三)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四)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五)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区域内的拆迁户。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住房申请条件的,退出轮候。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按轮候顺序实施配租,并将实物配租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和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廉租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 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分房的;
(二) 放弃确定住房的;
(三)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 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申请轮候和配租等信息,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受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租赁管理与退出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减收租金:
(一)伤残等级在1-6级的;
(二)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承租人的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
(四)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成员突发危重病的。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应保证房屋及设施的完好;需自行装修的,应征得住房保障部门同意。退租时,不得拆除装修部分,对承租家庭投入的装修费用不予退赔。
第三十三条 承租家庭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对拖欠租金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门依法收取滞纳金。租金和滞纳金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提倡和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对承租家庭的物业管理费给予减免优惠。物业管理企业可优先聘用承租家庭成员从事物业服务和各种公益性劳务活动,以补偿其家庭物业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承租家庭使用廉租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镇政府及社区等部门,每年对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收入、住房、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化等情况复核一次。
复核中,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资格,包括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致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规定条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规定条件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承租家庭须在解除租赁合同3个月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到期仍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2个月由其提出续租申请,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具体复核办法由住房保障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
第三十八条 政府征收、征用廉租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住房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另行安排配租。
第三十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后,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租住资格并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住房保障规定标准的;
(二)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拥有车辆的;
(四)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承租人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七)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廉租住房的;
(八)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区的;
(九)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四十条 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双方约定时间内腾退廉租住房,缴清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对既不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将有关信息记入廉租房管理档案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至10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廉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廉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廉租房的;
(四)在廉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廉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廉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5年以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红寺堡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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