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不收费了,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人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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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列入财政预算的计划内临时工制度和市场协管员制度,工商属于公务员编制,这两种人是合法的用工,不允许有“自收自支人员”,这本身是不合法的,对个别时间较长又有资金来源可支付的,工商归属地方管理后,划到地放财政供给;3、现行工商体制中,按以住惯例,按正常应该清理的,一般仍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你提出的“自收自支人员”、按现行编制序列1,可能的情况是工商所属的协会临时工或“其他开支支付(非财政开支)”的计划外用工
你好,我是2000年底义务兵退伍,由安置办分配工作到工商局工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与2003年6月才正式上班,身份是工人,但因为当时工商部门是上化单位,工资是由省财政发放,我们虽然进入该单位,但我们没有享受财政,被列入自收自支人员。我想问问,我们现在的身份到底是什么?还有这次部门由地方管理,我们这些人怎么办?谢谢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由于是“工人”身份,工资来源“没有享受财政”,凭这两点你不属于计划内经财政袋子的正式用工人员,但你是03年就在工商工作了,实质上应该是“自收自支人员”,财政虽然是不支持,但工商内部可能仍然要保留的,一般用杂项收支来发你们的工资,归地方管理后一般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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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认定中疑难问题及研究.pdf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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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The research of the difficult problems on the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the National Staff 作 者 姓 名: 张 关 雪 指 导 教 师: 陈 世 伟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修订出两部刑法典:1979 年刑法和1997 年刑法(以下分别简
称79 刑法和97 刑法)。每部刑法典都无一例外地为 “国家工作人员”列出了专门法条,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都陆续为 “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了各种解释以辅助司法实践,殊
不知却是 “越释越乱”。政治、经济的变革给我国的人事制度带来了巨大变化,如何在
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正确定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司法界的当务之急。根据
罪刑法定原则,笔者尝试通过分析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以图为司法实践提
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 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共约两万五千字,具体内容大纲如下: 一、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概述。这一部分由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沿革入手,
述评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上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范围和认定标准的演变,
然后以现行刑法第93 条为基础,对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定义和分类,并对其中关键
字 “从事公务”进行深度解读。排除简单的 “公务说”和片面的 “身份说”,将两者有
机结合的“折衷说”成为现行刑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为了进一步廓清国家工作
人员的内涵,本部分还特地将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行政法上的公务员进行了对比分
析。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这一部分论述了纯正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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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制化道路 创建规范化机构 确立价格认证工作地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据《价格法》、《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和《郑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上级价格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落实省、市两部价格认证《条例》规定,坚持法制化道路,稳步推进涉案财物价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价格认证工作职能,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大局工作,做好各类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及价格纠纷调解,做好政府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及其他政府事务涉及的价格认定工作方面,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做好政府服务起到了突出的作用,受到了上级机关的肯定和社会的广泛好评。价格认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培养了一支政治可靠、技术过硬的干部队伍。
  一、坚持走法制化道路,努力创建规范化认证机构
  (一)作为省会城市,在深化价格改革的过程中,率先开展价格认证法律实践探索
  为依法、公正的承担涉案财物价格认证工作,1991年,郑州市物价局报请市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市赃物估价条例》,1992年4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实施,作为全国第一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地方性法规,迈出了价格认证工作法制化的第一步。此时,全国很多地方的价格认证机构还未成立,郑州市在价格认证法制化方面做出了大胆探索。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印发《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文件)拉开了全国价格认证工作法制化的序幕。
  2000年,国务院开展对社会经济鉴证类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要求价格认证机构加快立法、强化管理,强调要完善和修订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清理整顿的要求和郑州市价格认证工作实际,我们将《郑州市赃物估价条例》修改为《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列》,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实施《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自此,郑州市以省、市两级《条例》为法律依据,全面推进新时期的价格认证工作。
  为了做到价格认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市、县两级价格认证中心在贯彻实施两部《条例》的过程中,不断强化价格认证规范化行为,从委托、受理到认定过程、结论制作,形成了体系化、规范化的业务流程,提高了价格鉴定、认证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了公、检、法、司及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价格鉴证业务,巩固和强化了价格认证机构在全市涉案财物价格认证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市价格认证中心结合价格认证工作本身特点,制定了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使全体同志人人职责明确,义务权力清晰,增强了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形成了上下努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同时,根据价格认证工作的性质,先后制定了《价格鉴定工作程序》、《集体审议制度》、《卷宗管理制度》、《价格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文明鉴证优质服务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既便于内部自律,也便于社会监督。
  (二)价格认证工作职能不断强化
  价格认证涉及到公、检、法、司、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的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政府突发事件涉及的价格认定,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价格认定及政务活动中的价格纠纷调解等多个方面及多个部门。仅2012年全市办理各类案件业务总量18409起,案值28.5亿元。其中,刑事案件4928起,案值6739万元,纪律检查机关委托办理案件10起(新业务),涉案财物认定案值479万元。价格纠纷调解7起,涉及案值36万元。受市政府指派,处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1组,涉及价格认定案值14.26亿元。
  (三)在机构规范化建设方面也取得长足进步
  1、价格认证中心由自收自支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2003年以前,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和全国其他多数城市的价格认证中心一样,属自收自支性质,工作经费没有保障,但相关法规规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允许收费,为维护价格认证的公正、公平,依法办案,经过市物价局不断努力,多次向市政府反映价格认证工作的工作性质和重要作用,2003年6月,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郑编[2003]36号文件批复,同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经费形式由自收自支改为全额预算管理。2007年6月经河南省人事厅批准,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2、为适应工作需要,不断充实人员。市价格认证中心2005年末为11人的编制,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市编委先后通过增加5名人员编制和接受9名转业干部的方式为我中心增加人员编制数14名,使认证中心人员编制数增加到2008年末的25名。
  3、坚持不懈地抓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通过教育学习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对待价格认证工作,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营造团结拼搏、齐心协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氛围。二是注重人才的培养和职业水平的提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解决工学矛盾,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强化专业技能。目前,市价格认证中心考取全国注册价格认证师的人数由2006年的7名达到现在的20名,占在岗人数的80%。
  二、切实履行价格认证在价格监管中的职能作用
  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处理价格矛盾,调解价格纠纷成为摆在各级价格部门的重要工作,按照《价格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部门的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其作用,我们报市政府批准,郑编办[号文件中明确把&接受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的行政性工作纳入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责之中。这项工作职能即是当前价格监管的需要,也是价格认证中心工作努力的结果。几年来,价格认证中心紧紧服务于政府大局工作,在配合政府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大案要案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同时受到了市政府的关注和支持。
  (一)为政府服务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价格鉴定
  近年来,突发公共事件逐年上升,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影响到社会稳定,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认定作为一个处置突发事件中价格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越来越发挥其重要的作用。郑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近年来为政府服务、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价格鉴定工作任务越来越大。如在处置中牟县狼城岗镇南仁村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回、汉族械斗事件中,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到指挥部下达的任务,需要对事件涉及的三个工厂、九户居民住宅和一个村委会的毁损物品做出价格认定。价格认证中心的同志们接受任务后加班加点、不顾个人安危,出色完成了工作,受到了省政法委、公安厅领导的表扬。又如日位于郑州科技市场北侧的某原水厂干管爆裂,造成一百多家商户的仓库被淹,40多户居民家中进水,无法正常生活。为稳定群众情绪和保护商户利益,23日晚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市政府电话紧急通知,要求对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认定工作。接通知后,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河南省价格认证应急预案》的规定,抽调11名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工作,所有参与人员无畏阴冷潮湿、满地泥泞的恶劣条件,连续九天工作在水淹现场进行勘验,并及时与商户沟通,排解其怨气,顺利的完成了勘验任务,清点水淹商户、居民受损物品101820件,并以最快速度出具客观公正的水淹物品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为受水淹群众索赔损失,维护其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市政府迅速处理纠纷,解决群发性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积极投身打击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中
  2012年7月以来,郑州市一些担保公司出现兑付理财户资金问题,引发大量群众上访,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按照市政府安排,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积极投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中。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合资源,有效处置&的总体原则,全体价格认证工作人员凝心聚力,克服时间要求紧,勘验工作量大等工作困难,重点突破,强力推进,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作,办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1组,共出具价格鉴定报告26份,标的总额14.36亿元,占全市非法集资28.5亿总额的50%。有力支持了我市办案机关&快侦、快审、快办&目标的实现,最大限度打击违法犯罪,挽回经济损失,为维护我市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做出积极贡献。由于以上成绩,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被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评为&2012年度全国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
  (三)创新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工作
  日,郑州市物价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印发了《郑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郑价法[2012]6号)。郑州市&涉税&价格认定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郑州市这一创新做法得到了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的充分肯定,在《全国价格鉴证工作通讯》(2012年第五期)向全国价格认证系统进行推广。
  (四)协助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做好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2012年市物价局组织价格认证中心的同志认真学习了中纪委等四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保密制度》,指派两名党性强、业务精的价格鉴证师负责该项工作。协助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4份,涉案标的总额388万元。
  三、对制约价格认证工作的因素分析及发展建议
  (一)对制约价格认证工作的因素分析
  1.法规阶层不高。当前价格认证方面的法律依据,国家层次的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改价格[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号)及《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号)文件,性质是部门规章。省级层次的是《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市级层次的《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2.价格认证机构建设与目前承担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近年来,郑州市的价格认证工作从过去单一的刑事案件的价格鉴定向涉案、涉税、涉纪、涉公(公共服务)拓展,服务司法、服务政府的作用日益凸显,调解价格纠纷的行政性工作任务不断增加。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现有工作人员偏少,在2012年打击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价格鉴定工作中,不得不从各县(市)价格认证中心抽调11名工作人员协助工作。各县(市)、区价格认证已成为价格部门服务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工作任务日益加重。据调查,所属县(市)价格认证中心实际在岗人员平均8人,各区平均实际在岗只有3人,均无法适应目前承担任务的需要。
  3.单位级别设置不能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发展较好的金水区、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为副科级机构设置,大部分的认证中心机构的级别还是股级设置。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正科级设置也不适应人员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管辖的属地管理和级别管理原则,市级机构的价格认定业务委托同级价格认证机构,作为委托机关的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法、工商、技术监督等单位都是正县及以上级别,郑州海关的级别更高。县(市)、区的价格认证机构面临同样的问题。过低的机构设置不利于与各部门的工作衔接、协作及配合,更直接关系到长期工作在基层的广大工作人员成长进步及专业人才作用的发挥,是需要引起上级机构重视的。
  (二)发展建议
  当前,应该在如何发挥价格认证在价格监管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凝结共识。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对于政府需要管理的范围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就必须管理。价格认证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涉税价格、涉纪(纪检监察)等物品与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活动中的有关价格认定,属于政府价格部门必须管理的范围。价格鉴定不管是从委托机关的角度,还是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角度都属于行政裁定的性质。委托机关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从委托机关的角度看,是其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行使的取证职责,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角度看,是其依据《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条例》中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有&处理、调解价格争议&的职责,行使行政裁定的职能。对如何更好的发挥价格认证在价格监管体系中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国家发改委尽快报请国务院出台价格认证工作条例。
  二是建议省、市两级都应积极做好与政府编制部门的沟通,解决机构规格及编制的问题。
  三是建议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下设价格认定局,副县级规格,主要负责政府部门提供的价格认定服务和对价格评估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李猛)
主办单位:郑州市物价局
技术支持:河南金鹏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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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郑州市互助路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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