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属于哪个洲什么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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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中国愿根据哥伦比亚需要就地设厂(1)
02:24:10 &京华时报 & &
李克强与哥伦比亚总统桑托斯举行会谈。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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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图专讯第A08版:时局·政情
哥伦比亚驻穗总领馆即将设立 该国7省省长首次访问广东,向粤企伸出橄榄枝
&&&&日前,哥伦比亚7省省长携各省相关领域的负责人首次踏上广东,参观广州开发区等广东科技创新前沿阵地,寻找合作商机,发出投资邀请。省长们在接受南方日报独家专访时表示,广东作为能源消耗大省,与哥伦比亚开展能源等领域合作有巨大潜力。&&&&此外,记者获得最新消息,我国政府与哥伦比亚政府就哥方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一事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协议,哥伦比亚驻穗领事机构首位官员已于今年初抵达广州。&&&&去年广东与哥国双边贸易额达13亿美元&&&&哥伦比亚位于南美洲大陆北端,西北部与中美洲的巴拿马相连,东部与委内瑞拉和巴西接壤,西南部与厄瓜多尔和秘鲁为邻。日前,广东迎来了该国远道而来的7位省长,他们在南粤大地上进行了一场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访问。&&&&在广州开发区,位于哥伦比亚西南部考卡省的省长奥尔特加说,在广东的行程不长,但参观访问基本围绕科技创新展开,他对广东经济发展的强劲活力和企业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印象特别深刻。玻利瓦尔省省长戈萨因则坦言,“广东有一些实力很强的世界500强企业,这让我非常钦佩,我们非常希望学习广东企业的经验”。&&&&哥伦比亚自然资源丰富,煤炭、石油、绿宝石为主要矿藏。已探明煤炭储量约240亿吨,居拉美首位。石油储量18亿桶,天然气储量187亿立方米,绿宝石储量居世界第一位,铝矾土储量为1亿吨,铀储量4万吨。此外还有金、银、镍、铂、铁等矿藏。森林面积约4923万公顷。&&&&“我们发现广东与哥伦比亚在经济领域方面拥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包括能源、水电、矿业、旅游等。”戈萨因说,哥伦比亚北靠加勒比海,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丰富,政局稳定,经济增长快,是中国在拉美的重要合作伙伴。&&&&中国与哥伦比亚于日建交,建交30多年来,双边关系持续顺利发展,两国各领域交流合作不断扩大。2013年中国与哥伦比亚双边贸易额达到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大关,广东与哥伦比亚双边贸易额亦达到13亿美元。中国目前是哥伦比亚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市场。&&&&中国投资哥伦比亚仅占投资拉美总额1%&&&&目前哥伦比亚是拉美第四大经济体,已逐步成为全球企业赴海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2013年,哥伦比亚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达到168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0.9%,外商投资主要分布在石油业、矿业、制造业等领域。&&&&“然而,中国在拉美的投资目前只有1%在哥伦比亚。这也正是我们要来到中国第一经济大省——广东访问的重要原因之一。”戈萨因对记者说。&&&&戈萨因和奥尔特加表示,非常希望越来越多的广东企业到哥伦比亚投资水电、铁路、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哥伦比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哥政府希望,到2016年,该国的基础设施投资将占GDP总值约3%-6%,而目前,哥伦比亚基础设施投资仅占GDP总值的1.5%。&&&&作为拉美第四大经济体的哥伦比亚,近年来不遗余力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将带动建材及工程机械产品的需求。在实施这些项目的过程中,哥政府一直很重视吸引中国企业前往投资建设项目。&&&&邀请中国企业参与铁路项目&&&&哥伦比亚的最大经济来源之一是煤矿业,目前是世界第五大煤炭出口国。然而,相比中国从澳大利亚和印尼进口的煤炭数量,中国从哥伦比亚进口的煤炭数量很少。&&&&“哥伦比亚的煤炭质量较高,广东是中国第一经济大省,也是能源消耗大省,我们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潜力是巨大的。”戈萨因希望广东企业家将目光转向哥伦比亚。&&&&事实上,由于欧美等主要市场需求放缓,哥伦比亚开始在整个亚太地区寻找新伙伴,亚洲特别是中国则成了关键市场。&&&&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哥伦比亚中部地区开采的煤炭的运输成本甚至比生产成本还高,这个现象与哥伦比亚铁路等基础设施薄弱有关。&&&&在采访中,几位省长直言希望广东企业到哥伦比亚投资铁路和港口建设。&&&&据了解,目前哥伦比亚的煤炭出口主要靠加勒比海沿岸的港口运送到海外地区。但近年来,巴拿马运河河道拥堵和对货船尺寸的限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哥伦比亚煤炭出口量的增长。为此,哥伦比亚希望开辟新的跨太平洋煤炭出口通道,满足亚洲地区尤其是中国不断扩张的煤炭需求。&&&&戈萨因告诉记者,正在计划中的铁路项目贯穿整个哥伦比亚,建成后将连接矿产区和太平洋沿岸港口,使煤炭出口至太平洋西岸国家成本降低。&&&&分析&&&&中国企业&&&&如何走入拉美&&&&2013年,受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等因素影响,国际市场需求疲软,大宗商品价格走低,贸易条件恶化,外资流走,拉美经济持续处于低迷。&&&&中国社科院拉美研究所副所长吴白乙分析称,目前拉美经济发展的两大主要症结是产业结构面临空心化和就业率低,同时还伴有贸易结构单一、基础设施落后、劳动力素质较低等。也正是因为如此,拉美国家很希望中国投资者进入,改变现状。&&&&但拉美开发银行副行长里奥斯表示,虽然现在拉美大宗商品价格下调,但他并不认为拉美经济黄金增长十年就要结束。他说:“拉美经济增长的确有所放缓,也的确出现外资流失的现象,但那些回流的外资主要是证券投资资金,属于‘热钱’,而长期投资资金并没有大规模出现‘外逃’。”&&&&里奥斯表示,未来两年,拉美经济有望回升至3.3%的经济增长速度。同时联合国拉美经委会近日发布的2014年拉美经济年度预测报告称:“2014年拉美经济有望增长3.2%,今年拉美经济增长2.6%。”&&&&那么,中国企业走入哥伦比亚需要准备什么?商务部美大司副司长徐迎真说,现在中国企业投资拉美还面临一个问题——缺乏专业队伍。她说:“如果企业真的想扎根拉美市场,进行长期合作,必须要培养一支专门精通拉美地区业务的队伍,这支队伍要熟悉拉美语言、环境、法律以及市场,或者借助当地的企业以及法律事务所。”&&&&吴白乙认为,目前中国企业走向拉美还处在第一阶段的后期,某些中国企业在拉美投资遇到困难,往往是因为不了解当地实际社会和法律环境,公共关系没有做好。他建议,中国企业一是要充分了解和研究投资所在国法律政策、人文历史、社会文化、风俗习惯等各方面情况,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市场分析和风险评估,同时中国企业还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风俗,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南方日报记者&赖竞超&实习生&陈晗尧&张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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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与海事争端中的适用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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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与海事争端中的适用动向
【副标题】 以国际法院“领土与海事争端案”(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为例
【作者】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期刊年份】 【期号】 6
【页码】 38
【摘要】 本文以2012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之间领土与海事争端案为视角,探讨了国际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的基本理论依据和考虑因素,以及该原则与其他可适用的国际法渊源或规则之间的关系。从纯粹法律的角度而言,国际法院这种具有实力取向的裁判方法是非常令人遗憾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或加剧了国家之间的领土和海洋争端。然而,该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却比以往更为典型,有关要素和倾向反映得更加清晰,这种倾向为我国敲响了警钟,提醒我国在海洋争端的处理上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和措施,以捍卫我国的海洋权利和领土完整。
【全文】【】 &&&&
  日,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哥伦比亚两国之间的领土与海事(岛屿主权与划界)争端案作出判决,确定哥伦比亚依据1928年的有关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对圣安德列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和圣卡塔丽娜岛及组成圣安德列斯群岛的其他岛屿、小岛和礁享有全部和完整的主权;随后法院对圣安德列斯群岛的组成部分进行法律分析,判决哥伦比亚对阿尔布开克、新低地、东南-东礁、基塔苏埃尼奥、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拥有主权。在此基础上,法院还对有关海洋划界问题作出了判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虽然争端双方都援引了1928年的有关条约和以“依法占有”作为其权利渊源,但国际法院最终仍然适用习惯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原则以确定争端岛屿主权归属。近年来,国际法院在一系列有关案件中适用了有效控制原则,似乎形成了某种趋势。该案是其中最典型最新近的一个案例,尤其值得引起学界和实际部门的注意和研究。
  一、尼哥两国领土与海事争端案概况
  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之间的领土和海事争端地形位于加勒比海海域。加勒比海是世界上最大的内海,南邻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和巴拿马海岸,西接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洪都拉斯、危地马拉、伯利兹和犹加敦半岛,北接大安德列斯群岛,东接小安德列斯群岛,并有许多岛礁。由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历史上其沿岸国之间就各自在本地区的权利而产生的争端此起彼伏,这些争端主要集中在岛屿主权和领海面积大小方面。近些年来,这些沿岸国中有的已经通过协议或者条约解决相关争议,有的则通过国际司法或仲裁途径解决了岛屿纠纷与海洋划界等问题。{2}而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两国对于各自在加勒比海海域部分岛屿的主权归属和领海划界问题却一直没有达成共同的协议。日,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提交了以哥伦比亚为被告的诉讼申请,要求法院就其与哥伦比亚之间存在的“一系列有关领土权利和海洋划界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其主要诉讼请求如下:
  第一,请法院裁决并宣布,尼加拉瓜对普罗维登西亚岛、圣安德烈斯岛和圣卡塔利娜岛及所有附属岛屿和礁群拥有主权,并对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和基塔苏埃尼奥礁群拥有主权;
  第二,根据上述所请求权利的有关划界问题,要求法院按照公平原则以及适用于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一般国际法所承认的相关情况,在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确定单一海洋边界线的走向;
  第三,请法院裁决并宣布,哥伦比亚违反其国际法义务,妨碍尼加拉瓜获取西经82度以东的海洋自然资源;哥伦比亚应立刻停止其侵犯尼加拉瓜权利的行为;哥伦比亚有义务赔偿因其违法行为而带给尼加拉瓜的损害和伤害;赔偿总额将会在随后的程序中予以确定。
  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历史上都曾经是西班牙的殖民地。1821年,尼加拉瓜从西班牙的殖民统治中独立,1823年加入中美洲国家联盟,后于1839年再度独立。而在1821年,大哥伦比亚也摆脱西班牙的殖民统治独立出来。1830年委内瑞拉和厄瓜多尔从大哥伦比亚分离,1903年巴拿马独立,最终形成了今天的哥伦比亚共和国。
  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中,尼加拉瓜声称,自其于1821年从西班牙独立后,圣安德列斯群岛和普罗维登西亚群岛的岛屿和礁群属于新成立的中美洲国家联邦部分群岛和礁群的组成部分,1938年联邦解体后,相关岛屿就成为尼加拉瓜主权领土的一部分。尼方认为1928年的《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关于领土问题的条约》是其在美国占领时期签订的,有殖民统治的含义,不是尼加拉瓜政府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违反其1911年宪法,故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哥伦比亚享有圣安德列斯群岛主权的权利依据。{3}
  针对尼加拉瓜的诉讼请求,日,哥伦比亚依据《法院规则》第79条第1款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日到6月8日,法院针对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开庭审理。日,法院作出判决,裁定除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以外,就当事双方所主张的其他海洋地形的主权,以及在当事双方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 国际法院有管辖权,尼加拉瓜的诉讼请求书可予受理。
  根据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申请和抗辩,国际法院于日作出最终判决,内容主要分为岛屿的主权归属和双方的海洋边界划界两个方面, 具体包括:
  (1)法院一致裁决:哥伦比亚共和国对阿尔布开克、新低地、东南-东礁群、基塔苏埃尼奥、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拥有主权;
  (2)法院以14票对1票裁定:尼加拉瓜关于“考虑到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海岸的地理和法律因素,最合适的大陆架划界应公平地分开双方大陆架重叠部分”的主张是可米信的;
  (3)法院一致裁决:驳回尼加拉瓜最终的有关申请,不支持按照尼加拉瓜所提出的海洋边界的9个坐标进行划界;
  (4)法院一致裁决:决定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的划线采取单一海洋划界,并规定了应该作为测量依据的具体坐标;
  (5)法院一致裁决:基塔苏埃尼奥和塞拉纳及其附属部分的领海边界应按照QS32和低潮线沿着周围12海里定界;
  (6)法院一致裁决:驳回尼加拉瓜要求哥伦比亚对违反国际法义务和妨害本国获取西经82度以东自然资源进行赔偿的诉求。
  至此,就领土或岛屿归属的争议而言,国际法院实际上是通过两个判决,将圣安德列斯群岛及其附近争议岛礁都判归了哥伦比亚:日,法院在其管辖权初步反对意见的裁决中,认为其对圣安德列斯、普罗维登西亚和圣卡塔丽娜三个岛屿的归属问题没有管辖权,因为该问题已经在两国之间1928年的有关条约中予以解决,这实际上是间接地将这几个岛屿裁判给了哥伦比亚;{4}在其最终判决中,法庭判决剩下的7个争议岛礁的主权属于哥伦比亚。从地理位置而言,这些岛屿和岛礁均更临近尼加拉瓜海岸,其中圣安德列斯群岛、普罗维登西亚和圣卡塔丽娜三个岛屿距尼加拉瓜约105-125海里,而距哥伦比亚海岸约380海里。其他岛屿和岛礁则距哥伦比亚海岸更远。{5}
  二、尼哥两国领土与海事争端案的裁决依据
  国际法院何以将这10个争议岛礁全部裁归哥伦比亚呢?其裁决的法律依据何在呢?
  根据《》第38条,国际法院对于争端进行裁决适用的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以及“公允与善良”原则。这一条一般被认为是有关国际法渊源最权威的规定。但是,各种规则的适用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也往往有所不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裁决实践,在裁决领土与海洋争端问题时,国际法院一般都遵循这样的原则:首先,看争端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双边条约中是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这符合习惯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其次,在没有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的情况下,法院在审查了双方的证据材料后,根据习惯国际法上的有关规则(如依法占有或有效控制原则)进行裁决。
  在本案中,由于哥伦比亚不是《》的当事国(本案还涉及划界问题), 而尼哥双方之间除了1928年的条约之外,再没有其他双边协定;并且1928年的双边条约只解决了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及其附属的岛屿和礁群的主权归属,并没有完全解决尼哥双方现在所面临的其他7个岛礁(阿尔布开克、新低地、东南-东礁群、基塔苏埃尼奥、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的归属问题。因此,对于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当事双方和法院都认为应该适用习惯国际法上的有关规则,包括《》中一些反映了习惯国际法的重要规则。{6}
  (一)有效控制原则(effectivites)
  国际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审查了1928年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签订的《哥伦比亚和尼加拉瓜关于领土问题的条约》。1928年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哥伦比亚政府承认尼加拉瓜对格拉希亚斯-阿迪奥斯角和圣胡安河之间的莫斯基托海岸拥有全部和完整的主权;尼加拉瓜政府承认哥伦比亚对圣安德列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和圣卡塔丽娜岛及组成圣安德列斯群岛的其他岛屿、小岛和礁享有全部和完整的主权。”“该条约不适用于哥伦比亚与美国有主权争议的龙卡多尔、基塔苏埃尼奥和塞拉纳。”
  在2007年有关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的裁决中,国际法院裁定1928年条约是有效的,因此认为哥伦比亚对圣安德列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和圣卡塔丽娜岛及圣安德列斯群岛的其他附属岛屿和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实际上已经得到解决。但为了确定其他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法院要进一步确定圣安德列斯群岛的组成部分。国际法院在其2007年的裁决中提到,1928年条约第一条款的内容不能确定哪些岛礁属于圣安德列斯群岛的组成部分。但是条约中的确提到“圣安德列斯群岛的其他岛屿和岛礁”。这一条款内容可以被理解为至少邻近该群岛的岛礁应该是包括在内的。因此,考虑到阿尔布开克、东南-东礁分别距离圣安德列斯约20海里和16海里,这两个岛礁可以视为群岛的组成部分。如果仅考虑距离,那么塞拉尼亚和新低地就不可能是群岛的一部分。但法院认为群岛的组成部分不应只考虑地理位置,还应该考虑到存在其他因素的可能性。由于法院不能仅依据1928年条约确定群岛的组成部分,因此法院还必须调查尼哥两国为支持其本国领土主权的其他论据和证明材料,其中首先涉及双方声称在脱离西班牙独立时依法占有的基本问题。
  依法占有原则(uti possidetis juris)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有其特定的含义,一般是指新独立国家根据殖民时期的法律继承前殖民省份或地区的领土和边界。关于依法占有原则,当事双方也都提出了各自的证据和主张。尼加拉瓜提出它是作为危地马拉总领的继承国,并基于1568年的一个敕令开始对争议岛屿行使管辖权的,因此对有关争议岛屿具有原始的和派生的主权权利。哥伦比亚则基于1803年圣塔菲?维西王朝的一个敕令主张它对争议岛屿的管辖权,因此声称根据依法占有原则对争议岛屿享有原始权利。哥伦比亚还声称在其对有关岛屿行使管辖权期间从未受到危地马拉总领国的反对或抗议。然而,法院认为双方的主张或证据都不足以证明适用依法占有原则能够解决本案中的主权归属问题。法院根据先前的有关判决认为,如果适用依法占有原则,这里所指的法并不是国际法和一般的国内法律,而应该是独立前主权者的宪法或行政法,在本案中应该是西班牙的殖民地法。但当事双方都没有提到在它们独立之前或独立之时西班牙殖民时期的有关法令,因而也都不能根据依法占有原则确立其对有关争议岛屿的权利。{7}于是法院将问题引导到适用有效控制原则。
  前面述及,在半个多世纪的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在裁决领土争端时基本上都是首先考察有关条约或其他有效的权利依据,如果没有有效的权利根据,或是缺乏明确的认可证据,法院则需考虑,某一当事方是否因为实施更多的主权行为而拥有更好的权利依据。{8}如国际法院对吉塔特杰拉代岛{9}主权的判决依据是根据常设国际法院在东格陵兰案中的一项原则,即“假如另一国未能提出更具优越性的主张(superior claim),那么法院不得不信服于即使是很少的领土主权的实际行使”。这可以说是法院对其适用有效控制原则的一个阐释。
  在本案中,法院注意到是哥伦比亚提出以有效控制(effcctivites)证实其对争议海洋地形的优先权利。哥伦比亚声称对于这些争议岛屿一直“以主权者身份”(a titre de souverain)采取行动。哥伦比亚政府将阿尔布开克、新低地、东南-东礁、基塔苏埃尼奥、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视为圣安德列斯群岛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对这7个岛礁公开、和平和持续地行使了180多年的主权。哥伦比亚指出,该国在相关群岛附近制定了有关渔业等经济活动、移民、搜查和救援工作、公务活动和环境问题的法律和规则,并且在整个群岛执行刑事立法活动。从19世纪中期开始,哥伦比亚就对整个群岛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哥伦比亚在群岛及其附近的岛礁上进行的公务活动主要有建立灯塔和海军探测设备,以及安装了为渔民提供服务的公共设备和无线广播设施。
  除此之外,哥伦比亚还强调尼加拉瓜从未提出任何证据表明其曾经对这些岛屿有过行使主权要求的意图,更没有采取过任何具有国家主权性质的行为。并且,尼加拉瓜在150多年以来,从未对哥伦比亚享有这些岛屿的主权而提出反对。
  对于哥伦比亚的主张和证据,尼加拉瓜坚持认为,有效占有的原则只能适用于一些根据依法占有尚不太明确的问题。而哥伦比亚实际占有岛屿的范围应该只包括圣安德列斯、普罗维登西亚和圣卡塔丽娜的主要岛屿,而不包括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和新低地以及莫斯基托海附近的其他岛礁。尼加拉瓜指出,19世纪在这些岛礁上惟一进行活动是渔民和捕龟人,但是这些人员的行动既没有规则约束也没有任何政府的授权,因此不能代表政府行为。{10}并且,美国曾于1856年通过鸟粪法案,其中规定了从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回收鸟粪要获准许可。
  尼加拉瓜同时还对哥伦比亚于本案的关键日期1969年之后所进行行为的相关性提出了质疑。尼方提出哥伦比亚在1975年才派出海军步兵派遣部队,于1977年才开始替换美国在龙卡多尔和塞拉那建立的灯塔,并在塞拉尼亚建立灯塔。在尼加拉瓜看来,这些行为不能被视为哥伦比亚先前行为的自然延续,而仅仅是为了改善哥方相对尼方的法律立场。因此,法院对这些行为应当不予考虑。
  在这一部分审理过程中,尼哥双方为证明争议岛屿主权属于本国所有,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法院侧重对哥伦比亚所提出的各种不同的有效控制行为和证据进行了审查。
  (1)公开行政管理和立法活动。其中包括:1920年,圣安德列斯群岛行政长官向哥伦比亚政府提交了一份政府报告,报告中的主要内容是政府在1919年5月到1920年4月对该群岛公众实行行政管理的情况。这份报告中特别指出龙卡多尔、基塔苏埃尼奥岛和塞拉纳是该群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哥伦比亚耕地改革研究所理事会于日到日分别通过了专门针对阿尔布开克、东南-东礁、塞拉纳、龙卡多尔、基塔苏埃尼奥、塞拉尼亚和新低地进行领土管理的解决方案。
  (2)经济活动的管理。1871年4月,哥伦比亚国会通过一项法律,授予行政部门出租回收阿尔布开克、龙卡多尔和基塔苏埃尼奥岛上鸟粪和椰子的权利。{11}1871年9月,圣安德列斯岛和普罗维登西亚的长官颁布了禁止从阿尔布开克、龙卡多尔和基塔苏埃尼奥回收利用鸟粪的特许权令。同年12月,该长官批准了在阿尔布开克开采椰子树的政府合约。1983年,委内瑞拉政府长官与哥伦比亚政府签订了政府合约,在塞拉纳岛上具有了开采鸟粪和磷酸盐石灰的资格。哥伦比亚授权在塞拉纳、塞拉尼亚、龙卡多尔、基塔苏埃尼奥和阿尔不开克岛上的开采鸟粪的政府合约,分别在1896年、1915年、1916年被哥政府延期,并且哥伦比亚政府在1918年终止了此类合约。开曼群岛长官曾在1914年和1924年,两次通过一项政府通知,通知内容为:从圣安德列斯群岛回收鸟粪或磷酸盐的渔船,若没有哥伦比亚政府的许可证则禁止通行。这份通知中列出哥伦比亚政府的领土主权覆盖圣安德列斯和普罗尾灯西亚及其名为塞拉纳、塞拉尼亚、龙卡多尔、新低地、基塔苏埃尼W、阿尔布开克和东南-东礁在内的附属岛礁。
  (3)公共建设工程。从1946年开始,哥伦比亚就开始在阿尔布开克和东南-东礁上建立并维护灯塔。1963年,哥伦比亚海军在东南-东礁采取维护灯塔的措施,于1968年开始采取进一步措施视察与维护东南-东礁和基塔苏埃尼奥、塞拉纳和龙卡多尔上的灯塔。
  (4)法律执行措施。1892年,哥伦比亚财政部部长指定并通过协议派送船只给普罗维登西亚长官,以便利他能随时视察龙卡多尔和基塔苏埃尼奥岛,并及时制止开采鸟粪的行为。1925年,圣安德列斯和普罗维登西亚长官发布命令,通过政府拨款,租用舰艇运送全体管理人员到基塔苏埃尼奥以抓获两艘悬挂英国国旗的非法钓鱼船只。年11月,哥伦比亚政府在基塔苏埃尼奥附近扣押了一艘悬挂美国国旗的渔船,旨在审查该渔船是否符合哥伦比亚相关的捕鱼管理制度。
  (5)军事巡逻、搜查和营救行动。在和年中,哥伦比亚海军多次对塞拉纳、基塔苏埃尼奥和龙卡多尔进行巡逻。1969年,哥伦比亚海军在邻近阿尔布开克和基塔苏埃尼奥地区实施了两次营救行动。
  (6)领事代表。1913年和1937年,哥伦比亚总统承认德国领事官员的权限扩展到圣安德列斯、普罗维登西亚和龙卡多尔。
  根据以往的判例,法院认为“以主权者身份”从事的行为与活动主要包括但并不仅限于立法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管理移民的行为、管理渔业和经济活动的行为、制定和执行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的行为、海军巡逻以及搜查和救援行为。{12}对于一些很小的海洋地形,可能只需要显示相对最少一点的国家权力即可确定其主权。{13}此外,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就是另一对争议岛屿有对抗性主权要求的国家对该岛屿实施的主权行为的程度。
  综合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两国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哥伦比亚对于阿尔布开克、新低地、东南-东礁、基塔苏埃尼奥、龙卡多尔、塞拉纳和塞拉尼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领土的立法执法活动,对灯塔和浮标等公共A程的维护行为,捕捉海龟、回收利用鸟粪等经济活动以及海军视察等,属于其在关键日期之后所继续从事的主权行为。法院可以出于本案的目的考虑这些行为的意义。{14}
  在此基础上,法院确认哥伦比亚几十年以来对有关争议岛屿连续和持续地行使了主权行为。这种主权的行使是公开的,而且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尼加拉瓜在1969年本案争议明朗俗{15}之前对此提出过任何抗议。此外,尼加拉瓜也没有提供任何其对争议岛屿曾经以“主权者身份”行为过的证据。因此,法院最终认为上述事实为哥伦比亚主张对争议岛崎的主权提供了“很强的支持”(very strong support)。
  (二)其他因素
  哥伦比亚为了证明其对圣安德列斯群岛及附属岛屿实施了有效控制,还提出了许多其他证据,包括尼加拉瓜长期以来的默认态度,第三国的实践和官方地图等。法院也分别对其进行了审理。主要包括:
  (1)尼加拉瓜所谓的承认。在本案中,哥伦比亚依据日的《卢贝法令》(the Loubet Award),坚持认为其本国对争议岛礁的所有权是得到了尼加拉瓜的国家承认。在这部法令中,法国政府划定了当时的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之间的领土界限以及哥斯达黎加与巴拿马之间的界限。该法令中规定了阿尔布开克岛、圣安德列斯、圣卡塔丽娜、普罗维登西亚及其他的岛屿和礁群都属于圣安德列斯群岛的范围内,并明确规定这些岛屿没有例外地应属于哥伦比亚的领土。哥伦比亚提到在日的《卢贝法令》的交换意见中,尼加拉瓜只是陈述该法令没有保护尼加拉瓜在特定岛礁上的权利,并且要求承认尼加拉瓜在大科恩岛、小科恩岛等岛礁的权利。除此之外,因为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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