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解散决议没做出公司解散的决定,少数股东能继续照常经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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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管理(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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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如何破解公司僵局?股东间出现矛盾时如何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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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公司僵局?股东间出现矛盾时如何解散公司?
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规定了诉讼解决途径,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 &&&& &&&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案例一:大股东控制公司,股东会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李某与祁某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大股东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祁某任公司监事。公司自开业以来,经营状况良好,祁某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分配利润,但李某拒不召开。祁某以李某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称李某控制公司并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
  案例二: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
  公司两派股东拥有的股份相等或两派董事的人数相同以及少数派股东保留有某种方式的否决权,从而使得公司的正常运行长时期陷入停滞和瘫痪的一种状态。如成都天奥实业公司与新津工程机械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津天奥工程机械公司。成都天奥与新津机械各占50%股权。新津天奥成立后,长期没进入正轨,且两股东矛盾激化,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于是成都天奥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上述两个案例均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结局。其理由是,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并且,在公司合法运营情况下,股东需经股东会决定才有权解散公司,单个股东无权申请解散公司。“公司僵局”症结的背后反映了法律规定侧重公司资合性特征而忽略公司人合性特征的误区。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僵局”纠纷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为公司僵局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但也留下了诸多缺憾。
  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此为“公司僵局”确立了司法救济途径,规定适格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下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虽然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规定了诉讼解决途径,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提起诉讼者只能是股东,没有给予其它利益相关者相应权利;其次,未规定其它救济途径,使得公司强制解散成为破解“公司僵局”的唯一结果。鉴于公司自治理念的加强,除强制解散外还应当给予当事人有多种选择途径:
  一种方式是通过章程事前预防。
  新公司法加大了公司的自治权,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载入“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法,从而起到事前预防的效果。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股东或董事表决限制措施,以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这种限制措施主要有: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类别表决权制度和表决权回避制度等。公司还可以在其章程中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将此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等以防止僵局的产生。
  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诉讼前达成了仲裁协议,还可以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而解决方案可以在符合强制法的基础上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
  另一种方法是资本退出模式。
  在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况下,资本退出模式也不失为优良之选。比如法院可以通过判决强令由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如此即可打破僵局救济小股东权利,又能最大限度保有公司的存续。
  必要时亦可选择其他司法救助,如为公司指定财产监管人、指定临时董事等。 公司僵局的预防面对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寻求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径就倍显重要,但从经济角度或效率角度上看,预防僵局的形成更具有价值。   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等条款赋予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权转让等内容进行自治约定的权利。由于新《公司法》给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根据新《公司法》中体现的“约定优于法定”的授权性规定精神,股东可以通过发挥公司章程中“约定性条款”的作用为预防公司僵局、破解公司僵局、确保公司正常运营提供有效的途径。   (一)对公司治理机构进行合理设置   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则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以占多数;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聘请中介机构出面委派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则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并明确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   (二)对表决权制度的科学设计   1.规定利害股东、董事表决回避制度。股东或董事与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有害于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时(如关联交易,为股东、董事提供担保等),该股东或董事及其代理人不得行使表决权,股东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以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2.制定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制度。即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实行表决权的最高数额限制,以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3.规定类别表决制度。即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才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于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都明文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经过类别表决通过,即除须经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还须经参加股东会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种类别表决制度对证券市场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在预防公司僵局问题上,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类别表决制度。   (三)规定具体的权利制衡措施   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规定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不得完全重合,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规定大股东应履行诚信义务,不得不正当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利益,不得在合法形式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行为,保障少数股东知情权和会议召集权。   (四)合理收买相对方股份   当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时,由控制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协商或中介机构评估)收买相对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弱势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预防僵局的目的。   (五)对公司的解散权进行合理规定   可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约定法定解散事由之外的其他解散公司事由,这样,当股东会决议解散不能达成时,股东可根据章程的具体约定,直接提出解散公司,从而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   (六)约定陷入公司僵局时可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解决方案   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具有保密、快捷、便宜、灵活以及由一个熟悉企业事务的机构作出有利各方的裁定的优点。因此,如果造成僵局的原因不涉及基本的个人冲突或政策冲突,将相关事项提交仲裁也许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并使公司得以存续。当然,对于公司僵局,单纯地依赖于事先的预防是不现实的,因为股东在创设公司时要想对未来的法律冲突作出恰当而全面的预见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在经营过程中对各种事务的分歧会远远超出各股东当初的想象和预计,反目成仇在所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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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了,真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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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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