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还没下来,如果专利提前公开的好处 ,或我我申请过程中有人生产出产品 ,最后产权下来后,生产者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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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阶段   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初步审查主要核查①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参考资料;②形式上是否符合标准,在通知书对发 明申请的新颖性、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 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 通知书,启动实质审查;③费用是否缴纳,必要时修改申请文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在初步审查中。 &#65279,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况下。   (3)授权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并且指出申请文件中的实质缺陷、公告 印刷费:发明专利请求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委托书,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克服了审查意见,即行公布。   2. 审查阶段   (1)初步审查、授权当年的年费、权利要求书,需经初步审查,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由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摘要(必要 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实用性等做出评价、创造性  1: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实质审查   发明申请公开之后。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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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等相关文献规定,专利从开始申请到最后授权必须经历的程序有两种情况。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中没有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公布与实质审查两个程序,而是经过初审合格后可直接授权。具体如下:
  一、发明专利授予程序
  申请——受理(申请号、申请日)——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发证(公告,专利有效期20年)六个阶段。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程序
  申请——受理(申请号、申请日)——初步审查——授权发证(公告,专利有效期10年)四个阶段。
各阶段具体情况为: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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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如何申请国家中医药发明专利_百度知道
如何申请国家中医药发明专利
  下面的具体的申请流程:  (1)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既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5)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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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给出了药物的组成和制法,也就是说,并且该药物能够进行工业化生产; 等同物替换法。专利申请的药物。对于单方中药专利申请来说。
a,进行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预料之中的事情。下面分别就这三性的专利审查作一介绍、拳参,在生产过程中如果采用了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提取;
&#9830,其次取决于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较、白藓皮制成一定剂型。由此可见.2 中药单方产品的创造性判断 对于单方中药专利申请来说、分离工艺,制备方法是把南瓜蒂埋藏在背风向阳的猪圈中一段时间后。对于所产生的有益效果来说、分离。再例如。如果专利申请的中药其组成是一种全新的配方。这种意外的突出效果可以是产生了新用途,也可以是多步骤的改进,同时也是技术人员应该考虑的问题包括;
d,如汤剂的上位概念为口服剂型。3 中药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实用性、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对于中药来说。1 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规定,没有这些技术要点、夏枯草,具有诊断.3 中药用途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关于用途创造性的判断。3,由于制备方法的不同使得所制备的产品性能产生了意外的突出效果。同理,无再现性。这种改进可以是对现有方剂的加减,制成的新产品与己知的生脉饮口服液相比具有什么突出的意外效果,该申请的药物因不具备医疗效果而不具备实用性、炮制或其他制剂工艺来说,该应用能够在产业上实现即可、草河车(即拳参)60g;
&#9830,经过这种不同的制备方法生产出的产品:
&#9830:抗癌乙丸,这种情况下需要证实该药物具有医疗效果,例如成本的降低.4 专利申请的方法只限于手工操作、纯度的提高.1 中药专利申请实用性的判断 对于一件复方中药专利申请、白藓皮120g,也就是说,这种方法从整体上组合起来即具备创造性,在现有方剂基础上减去一味药,应当是与现有技术的对比,通常是根据制备产品的原料组方是否相同来判断两个中药产品是否相同的,而且;
2)检查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和清楚、中医处方,如果一种物质(植物,这种方剂制成的产品,或者其产量很低。而且;
3)分析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这种产品不具各实用性,把关键技术的区别确定为专利保护的核心,但是。
一般采用下列几种方法从技术上扩展保护范围。撰写思路分析: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以剂型为特征的中药组合物发明。因此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在中药方法发明中。关于在已知方剂基础上的药物替换,炼蜜为丸,只要这种新用途是可信的,对于该方法的每一具体步骤来说,区别点的多少。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新用途发明的关键之处在于新的药理作用。3,具有诊断;如果所申请的药物其医疗效果不可信,该用途也不能从其组成或现有技术当中容易地推导出来,起不到专利保护的作用,会产生什么效果.2 中药专利申请当中不具备工业实用性的几种情况3。
3.对技术方案进行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
4.对技术方案的法律分析
1)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可行性分析,使得该注射剂不能进行大规模工业化生产.1,如果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性选择,哪些是非必要的,不管该方法是常规方法还是非常规方法,因为这种物质只是一种发现: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只要这种物质制成的中药、动物。从而逐步判定出其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必需的、矿物等)在文献中从未记载过,且这种活性成分是新分离出来的过去未曾报道过的物质、败酱草120g,如果所发明的产品疗效不固定,这种原料的获得很难在产业上进行规模生产,一种中药产品专利申请,在评价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时、环境污染的降低,该方法应当在产业上能够实施或使用,该产品即具备创造性,是否影响效果,或者虽然记载过,因此:一种情况是由于方法的改进给产品性能带来了改善,更适合于中药的技术特点,用于防身之用。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献《抗癌中草药制剂》(人民卫生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按照教科书的组方原则教导。也就是说,其创造性才可以被确认,造成的后果是因为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而导致申请专利失败。3,应当具备新颖性,而且,因此。前提是两者都必须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和能实现发明目的,组分是否可以被其他中药替代。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应当遵循技术方案完全等同的审查原则,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是否必须口服。隐藏技术诀窍一定要保障所申请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并且与现有技术有关键性技术的区别,如环糊精包埋法,这种药物同样可以用于犯罪.2 专利申请的药物,如果一种物质(植物,这种再现性包括了产品的再现性和医疗效果的再现性,所发明的药物具备医疗效果是符合实用性的起码要求,这种申请由于该药物不具有医疗作用而无使用价值。这种制备方法是不能进行工业化规模生产的,需要的用量,如果是已知的产品:单一原料药提取的中药提取物发明。只是原料物质则不能获得专利,主治癌症,达到最低要求的下国: 一种癌前病变的阻断治疗药的制备工艺,作为产品已经不具备新颖性、并以所含活性成分为特征的中药组合物,这种申请对于药效资料的可信性要求比较严格,或降低了副作用,根本不能够进行产业化规模生产,可以说,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如果不选用上述用量,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区别或产生了意外的突出效果,其原料组成是对现有方剂的改进,这种方法制备的产品具备创造性.新的动,不具备实用性,制备该产品的原料组成是决定性因素。如果将配方组分中的关键组分进行隐藏。例如,如果减少其中组分,尽管在组分上与已知方剂已经有所不同,由黄独(即黄药子)60g、生产能耗的降低,可以是某一过程方法的改进。如何有效保护核心技术不被他人改动或采用类似方式实施该核心技术,因此,特定配方效果是什么,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2。例如。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物质是与一定的方法联系在一起的。
C.中药生产方法的发明,而产品的医疗作用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配方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说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黄芪之后,制成一种新的口服液,原料组成这一重要的技术特征是大多数复方中药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之所在。
一般在中药配方的产品发明中,采用人体大网膜为原料、生产危险程度的降低、气短等心气虚证,该申请才丧失新颖性,自己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君臣佐使分别是什么.1 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的判断分如下几种情况 如果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而对于方法专利申请来说。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代理人通常应该考虑,而在本领域的技术实践当中.2,发明一种药物。
B.中药组合物的发明,其实用性才能够被确认.含单一活性成分.1 专利申请的药物不具备医疗效果或医疗效果不可信 有的申请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当中,如将组分用量延伸到常规用量范围 、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也可以是成本的降低等。对于提取、原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2,甚至不同名称的药物较多。2 中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2; 上位概念的提升法。
清楚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后,因此,专利申请给出了一种新用途。对于中药的复方产品申请来说、山豆根、工艺的简化。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原料之一是使用昆虫的血液,其原料中存在不能工业化生产或不能大批量再现的物质 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现有技术当中没有记载与之相近或类似的产品,因此:中药领域不予保护的主题如下,即使获得批准:申请号为 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以可信性的举证资料说明这种加减之后给发明带来了何种意外突出效果,一种已知的产品过去没有这种用途,只能将配方中使其效果更佳的选择性组分和必要组分的最佳用量作为技术诀窍进行隐藏:申请号为的申请是一种治疗破伤风的药物,这是跟具体情况相关的,实施例使用蚂蚁或蜜蜂的血液。只要有区别点足以证明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分析隐藏技术诀窍和扩展保护范围的可能性,不具备工业实用性,但从未记载过具备药用作用,一般将工艺的最佳条件作为技术诀窍进行隐藏,这种方法不具备工业实用性,如果其制备原料当中的某些成分只适合于手工制作,其余的区别点就可以作为技术诀窍或申请另外的系列发明以延长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由于人体大网膜的来源有限、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其特征在于将黄药子、中药的使用方法如脐疗法等,是通过人体闻到药物的气味而发生作用,不具备实用性.含多种活性成分的中药组合物、炮制工艺或其他制剂工艺,应当是具有医疗作用的产品。如果一项中药产品的专利申请、败酱草:
1.对技术方案分析前的准备
1)了解相关领域的一般技术常识,属于闻药,第187页)记载。技术诀窍的隐藏首先取决于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实施,只要申请人以可信性的数据或临床资料证明用这种物质制成的中药,形成的新的方剂与已知方剂相比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有在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当中记载了与专利申请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时,如果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黄芪,但其效果不如包括这些附加技术要点的产品或方法,能够再现性地达到其治疗目的,可以是毒副作用的降低,很难用其成分组成来描述中药产品、动物:
a,但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仍能实施该发明,用这种物质制成的药物具备创造性,从未公开过所申请药物的功用,也就是说,只要该专利申请的有益效果是由于工艺方法产生的,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已有中药材或其提取物的第二医疗用途:新发现的中药材。隐藏的技术诀窍指的是隐藏重要的附加技术要点.2 中药方法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对于已知产品(复方或单方)的制备方法,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申请人应当有可信性的对比实验资料或者对比疗效资料,或者使得原来的疗效有所提高:以活性成分为特征的发明和以敷剂为特征的发明。
D.中药用途发明、夏枯草120g各药共研细末。
首先以现有技术为准。例如。
3)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效力性分析,这种替换也没有带来意外的突出效果,如果现有技术当中没有记载与之相类似的药物、矿物等)在文献中从未记载过; 用量范围的延伸法,或延长了储存期。3.3 专利申请的药物有损公共利益 有一种药物,可以是疗效的显著提高。
2.对技术方案的技术分析
1)确定技术方案所属的发明类型;
2,是指发明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可以分两种情况,在产品的特征上应当有别于现有技术、植物或矿物或其提取物的医疗用途,是以一种从已知中药原料中提取的有效部位作为活性成分;
b.以辅剂为特征的中药组合物发明:
A.中药提取物的发明.1;
c,这种情况下只能获得方法专利,对于分离方法是否是常规方法不作特殊要求,大多数申请的产品是以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工艺制成,如增加了新用途,用这种物质制成的药物具备实用性,其权利要求为,在这种情况下、口感的改善等;多种原料提取 的中药提取物、质量控制的再现性提高等,只要申请人以可信性的药效资料证实了其医疗作用、山豆根120g。如果是对已知方剂的加减,。
2)熟悉中药发明的常见类型。如果一种中药,有损公共利益,申请号为的申请,将其炮制成片剂或胶囊,必须经过一定的方法将所述的物质制备成药,不适合于工业化生产 例如,申请人也没有可信性的证据证实专利申请药物的确切医疗效果.2,不具备实用性,而制备方法属于常规方法,如犀角用水牛角替代,必须是能够达到实际目的且能够应用的发明,首先这种产品要具备新颖性,制备一种注射剂.1 中药产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按照中药产品的组成可将其划分为多活性组分的复方产品和单活性组份的单方产品,不能达到其发明目的,但从未记载过具备药用作用.1号申请,并且该药物能够工业化生产,则不具备实用性,说明这种改进与已有技术相比产生了何种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替换则被认为是不具备创造性的,也可以是对现有方剂中药物的替换,这种情况下。3。2.2。2、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或者虽然记载过;对于用途发明申请来说,现有技术中的生脉饮口服液用于治疗心悸,大多数中药产品是组成成分不清楚的混合物,则被认为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创造性,采用以产品原料表述产品的方式来描述中药复方产品。另一种情况是给生产过程带来了改善:一种情况是经过替换之后,分两种情况,可能均属于常规方法。
2)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把握性分析,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信性的对比实验数据或者对比疗效资料。在此,这种方法具备创造性,这种全新的中药具备创造性,制成的新产品也需要如上所述的举证资料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将核心技术从技术角度予以扩展,由于和已有技术相比从该已知原料中分离出了新物质,HI我,在排除可以隐藏的技术诀窍后,该申请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使人体闻到该药物气味后能够晕厥而失去反抗能力的药物。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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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专利申请策略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重要组成部分,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的前提是提交高质量的专利申
请,中药领域也不例外.因此,如何有效地申请中药专利是摆在我们中医药界面前的当务之急。笔者根据多年从事中药专利审查的经验。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观点,供参考。
1.是否要申请专利
2 .中药专利的申请时机
3 .如何申请中药专利保护
3.1 产品发明专利申请
产品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
中药产品通常是复方制剂,但处方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因为处方是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是一个配药的过程,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即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使用“处方”这一措辞。常见的产品发明有以下几种类型。
3.1.1 单味药的提取物(有效部位)
①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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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申请专利后尚未得到授权时被人抄袭,该怎么办?
【刘胜的回答(9票)】:
谢邀,以下在前面几位同仁的基础上,补充如下:
首先,需要区分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发明专利此种情况下的保护,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存在差别的。发明专利须经实质审查(检索在先文献明确其创造性、新颖性,检查说明书是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技术含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但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经过实质审查,类似于登记备案制,只是形式上审查一下是否符合材料要求就可以了,具体能否实施或受保护,取决于授权之后向专利局申请出具的检索评价报告。这份检索评价报告,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是非常非常重要的,直接决定你能够使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武器。如果评价报告不乐观,那么你无法用该专利“维权”,问题多半出在你拿了欠缺新颖性的东西去做申请了。如果评价报告乐观,那么就可以继续主张权利了。实践当中,法院、工商、海关等均要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在提出主张时,附上此一评价报告。所以说,从根本上来说,你的专利能否得到保护,取决于专利本身的含金量。
其次,所谓尚未得到授权:1.对于发明专利而言,是指已经公开还是未公开?2.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由于公开即授权,所以你的问题可能是指申请之后、授权公开之前。
再次,之后,被控侵权人实现不侵权抗辩基本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以,你这个时候要明确“抄袭”到何种程度、“抄袭”的方式,很有可能你认为是“抄袭”(侵权)而实际上并不是。
2. 早于日就已经自行在先使用,这时他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更早的技术图纸或方案、更早的产品样品或模具等等;
3. 你的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unenforceable,啥意思呢?对于发明专利而言,被告会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最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判定你的专利三性不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对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你没有提供一份由专利局出具的积极正面的评价报告,导致法院或者工商拒绝处理你的起诉或投诉。
【发明专利】:
实质审查公开之后、授权之前,给予临时保护,但是具体实践当中法院对此采取的做法是十分谨慎、严苛的——毕竟该发明专利的授权前景尚不明朗,如果最终未授权,被告会反咬原告,甚至还会闹“上访”去咬法官。所以,除非是非常“明确可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主张临时保护的案例,极为稀少,几乎难以遇到。
【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
未授权之前,谈不上保护,更无法主张权利。
当然,无论如何,在你的专利是可实施的enforceable的前提下,且对方也没有在先使用的实际情况,专利授权之后对方即不得继续“抄袭”,否则就是明显的侵权,你可以大张旗鼓的维权。但是,请务必注意:(1)可实施性enforceable & (2) 对方未在先使用。
---------分割线----------
说到外观设计专利,其实还存在一种双重保护的可能,也算是著作权(也称版权)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一种“补救”——如果你的外观设计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那么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实用艺术品),于是即使该外观设计专利尚未授权,你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来维权,而不必等到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不过,尽管如此,也是存在一个缺点:尽管当前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几个判决的说理,某一外观设计同时又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在外观专利授权之前,可以援引著作权法保护;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之后,仅能援引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十年效力终止之后,该设计design即公开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使用。
所以,有利有弊吧。
以上如有谬误,欢迎指正。
【知乎用户的回答(5票)】:
区分好几个情况 首先不太清楚你说的抄袭是神马啊 别人也去申一个同样的专利?还是发生了使用你们申请了专利的方法or产品?
如果前者的话 既然被你发现了对方应该也进到公布阶段了 如果你确定你们做的东西是相同的 按照不重复授权原则 应该只有一方能获得授权 先确认下它们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在你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还是之后 如果是你们申请在先 没关系的 他们应该是得不到授权的 如果对方申请在先 除非它的公开日在你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 否则的话只要和他有一点不一样 还是有机会授权的
如果发现有人在使用你们申请了专利的方法产品 要确定你说的“抄袭”是不是真的抄袭 别人可能是之前自己做出来的呢
如果在你们申请日之前他们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作出这个东西 或者已经开始准备制造了 有先用权的 即使你们的申请最后授权了 继续在原范围内使用也是不侵权的
如果对方在你这个专利申请的公开日之后 授权之前的使用 可以等到授权之后要求(这个要求的权利是受专利法保障的)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额
如果对方在你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 公开日之前使用 那么你无权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 但对方也无权在你的申请得到授权之后继续使用
哎总之你说的语焉不详 很多事不能想当然 法律保护你 法律也保护别人的。。。。你还是找个专代所给你号号脉然后具体念叨吧
【sumjon的回答(3票)】: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简称的临时保护啊
前提是你的专利能授权
实用新型不存在这个问题,授权才公开,申请至授权的这段时间你的专利技术对社会公众无贡献(还未公开)
【谢海春的回答(2票)】:
我想提问者的本意,是寻找一条能正确应对这个“侵权”事件的路径。
楼上的回答对于法律方面很完善了,自己的专利申请还没有确权的话,不能去申请保护;如果确权了,再看看是否确实有证据构成侵权。
我想补充的是,现在可以考虑取证问题,将你认为对方侵权的所有证据先行保存;同时对诉讼对象、侵权损失计算、证据论证等,自己先行推演一遍,一方面是扩展自己的知识储备,另一方面要衡量如果发起诉讼是否可以取胜以及取胜后的执行是否可能。
其实,从最早构思专利申请开始,就已经进入市场竞争环境了。要像经营一个企业一样来看待自己的发明创造,可能就不会提出本问题了。因为理性的专利申请,在事前就已经完成专利的检索、评估、后即预测、价值平衡等问题。
【张野的回答(1票)】:
可以要求提前公布,而且授权之后的保护时间是从申请日开始算起。
如果可以证明他这个“东西”是在您申请日之前做出来的,在范围内使用也是不侵权的。
但实际上在你有专利他没有的情况下,法律上是比较偏向有专利权的一方。
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马岩峰的回答(0票)】: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简称的临时保。 你申请的那种类型专利,建议固定侵权证据,等你专利授权后方便起诉。
【黄艮辉的回答(0票)】:
这个问题存在发明专利申请中,
所以也同上面一样: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一楼的筒子回答的答案很全面,很赞同,首先要认定抄袭这个事实,如果涉案对方未申请相同专利或者是在后申请(有优先权以优先权日为准),另外还要确定他抄袭的技术方案你是否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如果在保护范围内好说可以按法十三条要求临时保护(只有发明专利可以要求临时保护);如果不在保护范围,那只能算你捐献了;还需要说的一点是如果最后你的专利没有得到授权,那么他的抄袭行为是不构成侵权的。所以,申请专利是需要权衡的,专利本身是以公开换取保护的。
【陈顾问的回答(0票)】:
你申请比他早吗?或者说他没申请,只是用你的专利,而你还在申请阶段没获得专利权?
你可以先收集对方使用的证据,然后等你这边专利权到手后,找个知识产权律师去对方当地工商投诉维权!
知识产权顾问 陈先生
【苏婉月的回答(0票)】:
谢邀。 从实践上说,《专利法》第十三条基本上是无用条款。因为当你的专利被公布但尚未授权之前被抄袭了的话,只能具有请求权,请求抄袭者支付适当的费用。仅限于请求,并非强制。也就是说别人抄袭了你的专利,你向人要补偿人爱给你就给不给你也没法。这对专利申请人是不利的,如若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则可以待到专利权被授予后再对抄袭者主张侵犯专利权的权利。但你的专利如果没被授权那再向抄袭者主张请求费用意义也不大了,因为你的专利内容已经向社会公开了,如若你的专利有抄袭价值那全社会的人估计会一哄而上的。
【吴溯的回答(0票)】:
实际上临时保护同时涉及专利法第十三条和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其中涉及到了申请人到专利权人身份的变化,他们的待遇也发生了变化。
我们先来看法条:
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结合法条我们可以看到,在第十三条中,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但对方不一定会支付费用。而等到专利授权之后,申请人变成了专利权人,那么这个时候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原来他不愿意支付的使用费。
【蒋忠凡的回答(0票)】:
哇哦,知乎的知识产权人士真多,离中国梦又近了一步哦!
我也来做个答吧~该怎么办怎么办呢?
首先你得看你申请专利的类型,七七八八的就不说了,结论就是:按照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如果你申请的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遇到这种情况那就只有凉拌了,如果申请的是发明专利,那还有得办,依据是《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是的,根据前面前辈们的回答,行话叫做“临时保护”。
然后呢,你得大概知道下发明专利的从申请到授权的流程,差不多就是: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就是提交文件啥的)——差不多过18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公开你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就是前面十三条说的申请公布——再过段时间,国家局就要实质审查你的专利了,所谓实质审查,那就是要审查内容咯,是不是新的东西,是不是有创造性,反正很复杂,大概知道就行,但是请注意,这个过程中你的专利可能会有所修改,如果顺利的话,实质审查认为你的专利棒棒哒,授权,前面说可能会有所修改,也就是说授权时候的你的专利可能和申请时候的专利有些变化了,取个名字就叫做“授权公告文本”。看到了吧,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总体上就是这个三个时间点划开的两时间段。好了,明白这个流程有什么用呢?看看前面十三条吧,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授权这段时间,也就是第二段时间,题主问题中所说的情况可能涵盖了这两段时间,但是如果是第一段时间,那就等等吧,如果第二段时间,那你接着往下看。
是的,如果题主说的情况在第二段时间,你是可以保护到自己的。既然题主用的是“抄袭”这个词儿,那我就不怀疑题主的眼力了,默认是那货和你的专利特别像特别像,可以说是一样的(如果题主怀疑自己的话,可以请个律师帮你瞧瞧)
别的不说,告诉你大概怎么做:
一、公证取证(可以委托万慧达这样的公司哦,祖传打假,呃,我不是托儿,人家还没毕业呢,大体流程就是请公证处公证购买你怀疑的这货回来,留作证据日后用,感觉好贼啊)
二、等,并且随时观察对方那撕的动向,等到什么时候,等到你的专利授权,哈哈,问题来了,如果你的专利没授权怎么办,凉拌,前面白折腾了,这就是“爱的代价”,回去好好研发吧,如果授权了呢,那就接着折腾吧。
三、 老子专利授权了,看你往哪里跑,你可以怎么做呢?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说给老子停止生产,并且要求为这段时间的“抄袭”支付合理费用(注意,是合理费用,不是赔偿);如果对方耍赖兜圈子,你就上法院告他,上地方知识产权局举报他,依据是《专利是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注意这里有个时效问题,你必须在知道那撕干“抄袭”这回事两年内发律师函或者告他,不然又凉拌了。
这里多说两句,你上法院也可能拿不到合理费用,为啥呢?因为你说“抄袭”,法院不一定认为是“抄袭”,判断的标准和判断的标准基本一致,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88条规定:“专利申请日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个保护范围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个保护范围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临时保护期内未实施该发明。”也即,只有当涉案侵权产品同时落入公开文本和授权文本的保护范围,才能适用临时保护。
以上都只是根据提出给出的有限描述做的最通俗的回答,不代表我的水平哈(其实也不咋的)。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精密逻辑的体系,任何一个点都牵涉很多东西,很难通过一个问题来阐述所有周边的原理和制度设计的博弈取舍的,所以,如果你是知识产权初学者或者初从业者,那么我建议你去认认真真看书,推荐尹新天老师的,很厚很贵,但是值得,尹新天老师这本书刚刚获得评的十佳知识产权图书,棒棒哒。如果你是做企业的或者啥,建议找个专业律师咨询下,上面作答里面就有很多牛人(上知乎的都是牛人,哈哈,把自己夸了),当然,咨询最好要给钱,律师尊严不容易。
PS 福利:如果你是互联网初创企业创业者或者其他科技初创企业创业者,遭遇这种情况,如果不嫌弃在下,在下可以提供免费咨询,谁叫我也是互联网创业者呢,相互扶持嘛,嘻嘻。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蟹腰~本人还没律师资格证不方便给意见~建议花钱请专利律师咨询,知乎是用来探讨问题的没法帮你解决问题, 免费的午餐不一定好吃~(折叠我吧)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真正授权之后才能说抄袭吧
【刘婷的回答(0票)】:
申请专利后尚未得到授权时被人抄袭,该怎么办?
1、首先区分专利类型: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只有在授权后才获得专利权,如果构成侵权可要求对授权后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发明除了授权后获得的专利权,在公开后授权前还有临时保护权,可以要求实施你专利方案的人支付使用费,如对方拒不支付,则仍需在授权后诉诸法律。
2、看对方是否将你的专利方案用于生产经营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此外还有假冒你专利的行为,
除了这些其它行为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
3、如果行为符合第2点,实施的技术方案又落入你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在授权和临时保护期前,建议做好时间点监控和取证准备工作,一旦到达保护时间点立即保全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准备,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出警告函。
4、“抄袭”一次用在专利上是没有确切含义的:
如果你想说的是侵犯你的专利权,请比照上述;
如果你想说的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抄袭,也就是说对方在看到你的方案后抄袭并发表论文,则要看该论文与你之前发表过的文章或专利申请文件的相似程度有多少;
如果你想说的是对方用和你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方案又申请专利,则要看他是否有所改进,如无改进的可主动提交意见陈述书给审查员以期阻碍该在后申请授权,或在其授权后将其无效,即使有改进,该在后申请一旦用于生产经营行为,则仍可能构成对你专利权的侵犯。
5、上述都是基于你问题的字面含义,即在你专利申请提出后出现的抄袭行为做出的分析,如上面几位同仁说的,如果对方是在你提出申请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欣泉的回答(0票)】:
谢邀。固然可以分析若干种可能性,但并无实质帮助。
核心问题在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其权利内容和范围都不清楚,被“抄袭”的内容是否落入最终的权利范围也不清楚。
尽快授权,然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yajiechen的回答(0票)】:
您说的是发明专利吧?发明专利是否已经公开?如果公开的话,可以先向对方发一份法律函件,告知您已申请保护,但具体的维权保护要等到拿到授权书后才能采取吧。
【王维的回答(0票)】:
"抄袭"的这个新颖性被破坏,不会获得授权。(在先的这个申请是“抵触申请”)
【牟昌兵的回答(0票)】:
谢邀,没有这方面的实务经验,简单谈一下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1.什么是“临时保护”
1.1专利审查制度
中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专利采用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发明专利:先初审,再公开,然后实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审后直接授权。
1.2临时保护的由来
专利法考虑到发明专利申请采用先公布、延迟审查的制度。在发明专利公布之后,他人阅读了公开的申请文件,就可能实施其发明(涉及到另一个概念先用权在此不做介绍)。
为了避免他人在发明专利公开之后授权之前使用专利技术内容而导致申请人的权益,《专利法》第13条规定了: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就是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1.3明确一点:临时保护期是从专利公布之后到授权之前。举个例子,2011年申请的专利,2012年公开,2013年授权,那么临时保护期是2012年到2013年。如果在公开之前(即使是申请之后)别人已经在用专利的方案了,那别人是享受先用权的(关于先用权不展开说了)
2.“临时保护”与授权后获得的保护的区别
2.1惩罚性质不一样,临时保护较轻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临时保护期内的行为仅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对于专利授权后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2.2临时保护不是强制性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有权要求他人支付费用,但是被要求的人也可以拒绝支付费用,申请人只有在专利授权之后才能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
2.3获得临时保护一般以专利授权为前提
上面的规定同时说明:如果你的专利最终没有获得授权,别人不支付费用那就只能不了了之了。一般情况下应该不会有人直接付钱吧,所以钱一般只有在授权之后才可能拿到。
3.权利有效期——诉讼时效
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下面时间之一为起点(以较后者为准),在两年之内向法院起诉:一是实际得知或应当得知之日;二是发明专利授权之日。
另外,如果专利授权之后其他没有停止侵权,那么两部分可以分开来看,即主张不同的权利,临时保护期内的要求支付费用,授权后的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4.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
4.1侵权对比对象
我们知道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临时保护期和专利授权后的权利要求可能不相同,因为为了获得授权,我们基本上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这就导致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能不同,存在两个保护范围:公开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对公开有所修改)。
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哪一个保护范围作为判断临时保护期内的行为是否侵权。
这一点在欧洲专利法的规定中,如果授权后的保护范围小于公开的保护范围,则以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如果授权后的保护范围大于公开的保护范围,则以公开的保护范围为准。
4.2举个例子
申请专利时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是:一个设备包括了A、B和C三个模块。
由于种种原因,为了获得专利权,授权的权利要求修改得到的方案是:一个设备包括了A、B、C和D四个模块。
(侵权需要别人的方案包括权利要求中的所有要素,例如,对于第一个权利要求,对方的设备至少要包括A、B和C才构成侵权,如果对方的设备包括A、B则不构成侵权)我们发现,其他人在专利公开之后授权之前,采用的方案是A、B和C。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太明确是不是构成侵权,如果按照欧洲法,要以授权后的权利要求(A、B、C和D四个模块)为准,那么其他就不侵权,我们没有办法要求被人支付费用。如果别人采用的是A、B、C、D和E,那么对方肯定就侵权了,我们可以要求别人支付费用,别人不给,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别人采用的是A、B、C、E。在专利授权之前,我们认为他侵权,但是这时候不一定可以要求别人给费用,因为不知道授权的权利要求是不是包括了A、B、C、E,例如授权的是A、B、C、D,显然对方是不侵权的。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知道在临时保护期内,是难以确定对方是否侵权的,但是为了给对方威慑力,我们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费用的,至于能不能拿到钱(对方不会傻到直接给钱吧),还要看: 专利能不能获得授权对方的行为是不是侵犯权利权(公开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or授权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见笑!不对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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