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后4月份写出担保,但是8月份才出的赔偿结果,担保还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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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标准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 2 3 4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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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误工费不能支持对方请求。&&&&你好,根据医嘱而定,若是病例里面医嘱没有营养费,那么不能得到支持&&&&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有证据的话,可以按城镇职工按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要根据材料计算,需要计算或者需要请律师,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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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感兴趣的担保公司是否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时间: 11:17:00作者:陈士力新闻来源:正义网
  【内容摘要】:我国新的《保险法》于日实施,距今已两年多,该法对财产保险利益作出了重大的调整,但规定较为笼统,财产保险利益范围和种类有待明确。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财产保险利益的涵义、存在的时点及具体认定。
  【关键词】: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 时点
  一、案例简介
  王某于日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并与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由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双方约定若王某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某担保公司享有就担保财产即北京现代车优先受偿的权利。日王某作为投保人,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一份,保险公司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东营市仲裁委员会。日,王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损失56000元。事故发生后,王某不在支付银行贷款。事故发生后,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保险公司积极协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同意理赔,但需扣除财产损失的20%费用,只承担财产损失的80%费用。协商未果,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600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等。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保险公司以申请人没有保险利益为由,要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双方围绕申请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进行激烈的辩论。笔者认为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保险利益,可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主要理由如下: 
  二、保险利益的涵义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新《保险法》已经删除了投保人应当有保险利益这一项,但是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三、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
  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上述新的法条将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从“投保人”扩大到“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并将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时点限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新保险法第48条进一步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该条规定反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在是否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方面,决定性因素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而不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即使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保险利益已不存在,即无损失可言。反之,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经具有保险利益,则应对其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四、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一般而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
  (一)对财产享有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皆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
  (二)享有债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不同于物权的特点之一是债权具有平等性。因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除设立了担保物权外,并无特别主张之权利。所以,债权人不能以债务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投保。但在一定程度上,债权保险利益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债权人之所以对债权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其利益必然受到损失,符合保险利益的特征。典型的债权保险利益应是信用保险利益。信用保险合同是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由债权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标的是债务人的信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补偿。
  (三)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承租人因对租赁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根据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笔者认为申请人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车辆享有担保物权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一)《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担保物权定义作了具体规定,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王某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某担保公司享有就担保财产即北京现代车优先受偿的权利。事故发生后,王某不在向银行支付贷款,担保公司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失,该担保行为符合担保物权的构成要件,因此某担保公司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
  (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损失56000元,虽然不是全损,但是在担保期间内,因车主王某拒不支付银行借贷,必然给担保公司带来损失,担保公司具有法律上承担风险的责任,作为为购买车辆提供贷款担保的某担保公司可以直接获得保险金,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有利于促进担保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综上,某担保公司具有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参考文献
  姜春玲: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
  (作者单位: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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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田军律师,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多年来从事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件,办理多起车辆贬值损失案件。& &
& &车辆贬值费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则为车辆的贬值。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即使没有外观和功能上的瑕疵,若作为融资担保工具被评估,估值偏低是不肯定的;若作为二手车交易,价格肯定远低于同类同期车辆,人们的消费心理一般不接受和认同这种类事故车。现实中,有汽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将不能继续享受厂家质量承保范围,同时丧失了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的免费维修。因此,事故车辆的价值降低是现实产生的 。尽管这种损失,不是立即体现为货币形态的数额减少,但不意味损失没有发生。车辆贬值损失可以通过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更为公正合理,易被各方接受。
& &《道路交通法》虽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并不表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车辆贬值费的赔偿属民事赔偿范畴,《道路交通法》中所规定的维修费、医疗费、拖车费等一系列赔偿项目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贬值费亦应属于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即指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贬值费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合理合法。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这也正是最高院批复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不仅赔偿车辆的维修费,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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