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打印一份车辆抵押合同同,之前的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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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车辆买卖协议管用吗,说明你的车辆还在抵押状态
二手汽车买卖协议经过公证处公证后合法吗?,一份有效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2,还没还清车贷,说明你的车辆还在抵押状态,因此,即使你签订买卖协议,也是&车辆还没有还清车贷,买卖协议还有效吗?,你好,我是东方有泉旧机动车。一般,协议是过户之前签的,不签无法过户。既然过完户了,双方就没有任何关系了,还要签什么协议呢。 需要的 比较&私下签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合同内容里包含很多潜在的风险责任,其实。诈骗性的问题,如果按照合同执行,我来表述下:如果对方看你顺眼也许把车辆款给你付了,如果对方一直存在有心要进行诈骗&二手汽车买卖协议怎么写,车辆的买卖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变更行为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关系,只要双方达成合意,那么这个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车辆买卖过后要进行变更&车辆的买卖合同对于行政机关有没有效?,不合法的,必须过户,如果发生事故后车主依然要承担驾驶员不能赔付部分的责任,一旦车主有债务也会将车用来偿还的。 应该办理过户手续。但协议不必公证。&买卖车辆的协议怎么写,只是私下签了一个买卖协议,没有公证,上面写明:车辆在买出去日起发生的一切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协议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最好是办理过户手续,车主&车辆买卖合同中存在很大的漏洞纠纷与风险责任,与买方协商不,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六、本合同有关二手车买卖的具体2.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百度个人买卖二手汽车写了协议还用到公证处公证吗,我想问下二手汽车买卖协议怎么写? 例如A想买B的车。。因为某些原因B的车B又害怕以后车辆违章问题找到自己头上。。。听说可以写协议,请问要怎么写呢 &急需一份两手车汽车交易合同,关键是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出租车是以办理登记手续为转移的标志,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2手汽车过户了,还需要签买卖协议吗?,合法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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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签名是伪造的,合同还有效吗?
本人之前与一个摄影机构签订了一份肖像授权协议,授权该摄影机构把他们拍摄的我的肖像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其他商业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报酬。当时合同上一共有三个人的签名,一个我的签名,一个摄影师的签名,还有一个见证人的签名,我和摄影师的签名都是真实有效的。但我最近得知,合同上见证人的签名是摄影师自己伪造写的,那这份合同还有效吗?我可以要求他停止使用我的肖像照片吗?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浙江 - 宁波 悬赏:50分 咨询时间: 16:54 咨询人:8625
问题补充:摄影师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补充时间: 17:03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关键在于见证人在合同约定中的地位,如果合同的生效要件需要见证人,则你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摄影师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可一并要求其停止使用肖像权。
回复时间: 11:25
陈律师你好 见证人在合同上只有一个签名处,没有其他的约束性条款,这样是不是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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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就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1:0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关键在于见证人在合同约定中的地位
回复时间: 19:17
徐律师您好 见证人在合同里只有一个签名处,没有其他的约束性条款,只是个形式见证 所以这样 合同还是有效的对吗?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不一定无效。
回复时间: 17:1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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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新还旧质押合同还有效吗
刘某与傅某系朋友关系。日,傅某与永新工行签订一份1.5万元借款 合同 ,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同日,刘某以存在永新工行的3.5万元三年定期存
刘某与傅某系朋友关系。日,傅某与永新工行签订一份1.5万元合同,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同日,刘某以存在永新工行的3.5万元三年定期存款单(到期日为日)作为傅某借款的担保;刘某与永新工行签订了权利,合同约定刘某质押担保的债权为1.5万元贷款;刘某在存单背面签署&同意借给傅某作抵押贷款&字样后将存款单交给了永新工行,并向永新工行提供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日,傅某又向永新工行借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偿还了3月8日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仍以刘某3.5万元存款单作质押担保,并由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同年4月15日,傅某再次向永新工行借款2.8万元,期限为11个月,同时偿还3月23日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再次由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傅某日及4月15日的两次借款,刘某均不知情。
日,因傅某未按期还款,永新工行遂提前支取刘某的3.5万元定期存款单的32391.10元清偿傅某所欠日借款本息,余款由永新工行续存并保管。同年8月,刘某得知永新工行已处置其存款偿还傅某的日借款后,遂拒绝领回尚余存款,并要求永新工行归还该3.5万元存款及利息,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永新县法院审理认为,永新工行和刘某于日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已明确约定刘某所质押担保的债权为傅某的1.5万元贷款,而该1.5万元贷款已由傅某于日归还给了永新工行,因此该质押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在日、4月15日订立的两份质押合同,未经刘某的同意或授权,其属无权代理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而永新工行明知刘某不在场且傅某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傅某以刘某的名义与其订立质押合同,并在此后处置刘某的3.5万元存单,其行为亦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两份质押合同应属无效。刘某有权要求傅某和永新工行共同承担归还其3.5万元存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64条、第74条、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第2款、第61条、第117条、第66条第4款和第87条之规定,判决永新工行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刘某存款本金35000元及其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被告傅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质押合同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本案质权已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74条又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质权也消灭。本案中,傅某日向永新工行借款1.5万元时,永新工行与担保人刘某既订立了质押合同,又要求担保人将质物(存款单)交给了其占有,双方办理的质押担保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质押合同有效。3月23日和4月15日傅某两次与永新工行办理2万元和 2.8万元借款,采取连续&借新贷还旧贷&方式,达到增加借款金额目的。这种方式表面上看好像借款人最终是借一笔贷款,但实际上是双方发生了三次(包括3月8日借款)不同的借贷关系,傅某以后一次借款归还了前一次借款。由于该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即1.5万元贷款已由傅某于日归还给永新工行,即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的债权消灭,质权也消灭。
二、刘某与傅某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日和4月15日傅某向永新工行借款时,刘某不知情,也未再向傅某和永新工行提供身份证,刘某3.5万元存单已于日傅某借款 1.5万元时交给永新工行,不存在又提供。刘某在存款单上签署&同意借给傅某抵押贷款&字样,是对3月8日傅某1.5万元特定贷款质押而签,该字样内容未有授权傅某可用该3.5万元存单质押以刘某之名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傅某以刘某名义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三、傅某代签的两份质押合同均无效。
傅某未经刘某同意或授权而以刘某的名义与永新工行订立质押合同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永新工行明知刘某不在场,且明知傅某未提供足以使其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有效凭证,却同意傅某以刘某名义与其订立质押合同,具有过错。傅某签订该两份质押合同是为获取银行贷款,永新工行签订该两份质押合同是为确保其发放贷款能有效收回,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第三人即刘某的合法权益,属恶意串通,傅某代签的两份质押合同均无效。永新工行在未取得质权情况下处置刘某3.5万元存款本息属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傅某对永新工行处置刘某3.5万元存款存在严重过错,对刘某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永新工行应归还刘某的3.5万元存款本息,傅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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