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违约金还没给,卖方还要公共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买方该怎么办

当前位置: >>
卖房后维修基金的问题
-& 12:55:29 来源: 重头再来
?编号:60838
?标题:卖房后维修基金的问题
?处理人/部门:----
?提问者:重头再来
?提问时间: 12:55:29
房子卖了,维修基金能不能找买房的人要回来?
记者跟进:
在二手房买卖中一般售房人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在房产过户之后购房人将公共维修基金款项一次性补偿给售房人,卖方交的公共维修基金不能自然转到购房人名下,售房人应当协助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必须携带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买卖合同复印件、公共维修基金发票、买方房产证复印件(若已办下来)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办理更名手续后才能转到买方名下。公共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公共维修基金若不更名,原则上新的买方就无权使用该公共维修基金,在业主委员会提请中修、大修、改造、更新时,要登记各房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况,而买方有可能因拿不出来交款凭证,而无权享用该公共维修基金。目前,买卖双方不做公共维修基金更名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还是应该办理更名手续,且更名手续并不复杂。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何约定延期交房内容二手房买卖过程当中,延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卖方反悔,有的是卖方将房屋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搬出,有的是房屋存在纠纷,相关权利人拒绝搬出或强行入住该房屋,有的是因为物业公司不配合阻挠购房人入住房屋。为了让售房人保证按期交房和避免在售房人不能按期交房时产生纠纷,购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就售房人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内交房时,应该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售房人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购房者。(2)假如售房人不能按期交房,那么购房者应给售房人一个宽限期,允许售房人在该宽限期内交房。但在宽限期内售房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付的购房款或者总房价款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到实际交房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或者按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3)宽限期过后,售房人仍不能交房,那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售房人返还他所交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即总房款的20%计算。宽限期过后,购房者不想退房,那么售房人仍应继续支付违约金,直至房屋交付之日止。
解决方案:
阅读过本文的网友还阅读过:
上一篇: 下一篇:
【转载声明】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
【免责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赵娜律师:房改房的公共维修基金如何办理?
&& 【案情简介】
甲乙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甲。后甲向乙支付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甲也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乙以甲名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1万元,收款单位为涉案房屋的管理单位。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甲要求乙按期交付房屋,但乙认为其实际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应由甲负担,甲应先行给付上述款项,甲则认为该笔款项就应由乙自担。因而发生争议,乙未将房屋钥匙、电卡等物品交付甲。
后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移交房屋钥匙、电卡等物件;要求乙支付房屋实际交付之前发生的全部水费、电费及煤气费;要求乙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要求乙支付违约交房造成的实际租金损失;要求乙返还未入住期间已经缴纳的供暖费和物业费。
乙辩称,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在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时没有带钱,本人垫付1万元,甲一直没有还钱,故未交付钥匙。本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房屋腾空,有搬家票据为证。本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甲应将垫付的1万元返还,本人才同意将房屋交付给他,同时也将钥匙、电卡等物品交付给他;本人同意承担房屋钥匙交付前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本人没有违约,故不同意甲违约金及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房屋过户后的取暖费和物业费应由甲自行承担。
诉讼中,关于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的负担主体问题,乙提交原产权单位房改办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原我单位职工乙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楼房一套,已交公共维修基金,情况属实。乙据此陈述,房改过程中其已将单位要求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付清,但由于房屋买卖时产权人变更,单位要求按房屋总价款的2%补齐维修基金,而且明确告知应由新产权人缴纳,只是交钱时甲未带钱,才替其垫付。
关于甲的诉讼请求,对于其主张的租金损失未提交证据;就其主张取暖费及物业费,除提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外,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实际交纳上述费用的凭据;就其主张乙承担实际交房前的水、电、煤气费的主张,未能明确其主张数额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如约向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乙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及相关物品。因此甲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及钥匙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甲要求乙支付房屋实际交付前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该项主张有合同依据,因此理由正当。但因甲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其已实际交纳上述款项的证据,故本案中不宜处理,甲可与乙另行解决;甲请求乙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根据乙提交的其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乙在房改房时确已缴纳了部分房屋维修基金。双方对于房产过户时需要补交房屋维修基金的问题,并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注明,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上述款项的缴纳均缺乏了解,致使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因此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从乙提交的搬家费收据可以证实乙在约定交付房屋日期届满前即已腾空房屋。双方未能按期交接房屋的直接原因是前述争议问题的存在。因此乙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违约,甲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房屋维修基金应该由谁负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解决;甲主张乙逾期交房造成实际的租金损失及取暖费、物业费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1、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甲,同时交付房屋钥匙及电卡。2、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争议的引发原因在于诉争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应当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所谓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包括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栋住宅内业主或者单栋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建设部1998年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双方都有责任,所以买方据此认为卖方违约是没有道理的。
2007年建设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从2008年2月1日起,市民买房时所要缴存的公共维修基金,将不再按照房款的比例,而是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比例缴纳。按以往的规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北京则是以总房款的2%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此次的新规中确定,商品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实施新规后,公共维修基金缴存额度的计算要比以往复杂,因为每个楼盘的建筑成本是不一样的,哪个楼盘要缴存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卖方自愿将坐落为:_______
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房屋所有权证第
号)的房产,用途住宅,出售给买方。 该房原在
房地产管理登记交易中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买方对卖方所出售的房产已充分了解,并亲临现场勘察愿意购买上述房产。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
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______
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
承担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中介公司当着买卖双方当面对房屋进行验收,合格后,到买方名下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无论任何原因,此价格均不做任何调整。协议签署完成后,付款将按照协议上付款程序进行付款,付款对象为以下(若因卖方填写错误导致付款失败或错误,由卖方自行负责,与买方无关)。 户名:银行卡号:开户行: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质量1、卖方应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房屋的一般居住使用功能,买卖双方对房屋质量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2、房屋的外观质量以双方交接验收为准,房屋在国家规定保质期内出现内在结构和质量问题的,卖方应积极协助买方,向开发商等责任第三方主张权利。3、卖方保证屋内已经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弱电插板、以及户内电话、电灯等用线均为正规国标品牌用线,且均已安装到位。对于电路隐蔽处必须做穿管处理。4、卖方保证室内安装的给排水管道预埋以及连接均已安装到位,对于需要涂刷防水保护的地方均按照正常施工标准施工,厨房卫生间装修必须按规范杜绝破坏已施工完毕的防水层,在买方未进行二次装修的情况下如造成漏水影响楼下,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5、卖方保证室内气管安装以达到审核标准,所有的连接口均按照正规标准连接,不存在漏气等不安全现象。6、卖方承诺在前期装修过程中开墙、凿洞均遵循建筑规范,承重墙不得开洞,非承重墙开口(不得开70厘米以上的孔洞)均做好加固处理。7、卖方保证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盗窃等可能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的严重情况,不存在不正常辐射及其他致病等情况,若有甲方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买方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方未曾予以书面披露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酌减价金
万元等条款。8、对于卖房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买房人房屋存在有一定质量瑕疵的,买方确认后(需附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盖章生效),卖方对此可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但按照地区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9、卖房人已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卖房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第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卖房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第六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该房产产权过户手续。(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七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卖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卖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等,概由卖方负责清理,因此导致该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得,应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买方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以及买方投入的装修款作为违约赔偿(以装修费用票据为准)。买卖双方保证提供的身份及工作证明真实有效,如因其中一方提供虚假的身份及其他虚假证明,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受害方除追究被受害人的经济责任外并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在房屋验收交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暖气】【煤气】【有线电视】【电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向卖方提供相应合格合法的票据原件,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买卖双方房屋成交价格中都包含了公共维修基金款项。但是,公共维修基金做不到随房转移,即使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完,公共维修基金也不会自动转到买方名下,所以卖方必须配合在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为保证买房人的财产安全,卖方需完全提交该房屋的安全性钥匙,并确认无配件。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该房屋验收交接,出卖人在交钥匙时,买房人对房屋及房屋内的固定装修、家具电器(包括厨房的橱柜、抽油烟机,卫生间的固定设施、热水器,客厅的灯具、窗帘,卧室的窗帘等)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查验,房屋及房屋内的固定装修、家具电器、附属设施不能有损坏、拆除、划痕、污浊等影响买房人使用的缺陷。如有违反本条款,买房人有权扣除第三次房款支付,视为出卖人违约。情节严重者,买方可以废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在转让上述房产后,不得再次出售给其他第三方,如卖方恶意将该房产重复出售给第三方,则应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买方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以及乙方投入的装修款作为违约赔偿。第十条 税、费相关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1、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2、买方需付税费:(1)印花税;(2)契税;(3)产权登记费;(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1)权籍调查费;(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3)评估费;(4)保险费(如有);(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二、逾期付款责任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卖房子维修基金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