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条幅张贴的不出售过期商品的条幅

过期10天处10倍赔偿&大型超市出售过期食品遭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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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过期10天处10倍赔偿 大型超市出售过期食品遭重罚
漫画 职文胜   男子殷某在汉阳一家超市购了一盒过期食品,将该超市诉至法庭,诉请10倍赔偿。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殷某诉求获法院二审支持。   日,殷在汉阳某超市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价款为251元。殷某出超市后即发现,其购买的桃花姬阿胶糕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为10个月,该盒食品已过期10天,遂向该超市要求退货。但双方协商未果。   同日,殷某向市工商局汉阳分局申诉,要求退货,并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要求10倍赔偿。   经汉阳工商分局调解,该超市认为殷某所提供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其超市出售的产品。该超市称,按照殷某提供的阿胶糕批号,经查询,该批号产品系山东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发货日期为日,该货是发往山东冠县益民,而不是发往武汉市的。   汉阳工商分局遂终止调解。殷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殷某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超市销售的商品,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殷某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超市未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其销售的阿胶糕与殷某提供的阿胶糕不是同一批次产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该超市作为大型超市应有完整的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对殷某购买食品行为的真实性起辅助证明作用,但超市也未能提供。超市虽然能够证明该商品登记的发货单位为冠县益民,但不能证明超市没有购进该商品。因此,认定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判决超市退还殷某货款251元,赔偿殷某10倍的价款2510元,赔偿殷某交通费500元。   超市不服,提起上诉称,其所销售的产品只是过了保质期,并不属于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应当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而殷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销售者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只是存在未来得及整理过期商品的情形,最多也仅属于过失,对殷某也未产生实际损害。因此,不应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向殷某支付10倍赔偿金。   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明知食品过期仍销售应被罚10倍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欺诈行为所确定的双倍赔偿原则相比,《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更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惩罚的严厉性。但正是由于10倍赔偿的惩罚较为严格,《食品安全法》为销售者进行10倍赔偿规定了一个主观要件:明知,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的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要求销售者10倍赔偿。   那么,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的过错呢?一般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本案中,超市未能向法院提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作的进货查验记录,也不能证明其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认定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商品中存在“明知”的过错,应对殷某给予10倍赔偿,于法有据。 (记者 李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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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出售过期食品,现在只保留了商场出售商品的小票和过期商品。曾多次和商场联系处理事情,商场拒不承认,请问如何维权
在化妆品专柜买东西,营业员把赠品卖给我,回家菜发现,他们是违法的吗?怎么要求赔偿?
我家里开了一家小商店,有几样小食品;今天工商局的说过期了;说要罚款5000.00元请问这样的罚款合理吗、、、、
我是一名小型便利店的负责人,因为要离职,公司让我买下店中的过期商品,请问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请问违法了什么法和法律法规中的哪一条或哪几条,谢谢!
你好,我是超市员工,超市经常强迫员工购买接近过期的商品,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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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在商场里做的童装,经常会碰到一些顾客小孩子一件衣服都穿了好几个月穿破了还拿到我们商场要求我们给她退换货。说是我们的面料有问题,而我们的面料都是经过国家鉴定过是合格的。明明就是他们的人为造成的,你说遇到这种事情我们该怎么样处理比较妥当呢?
有一位顾客在本商场买了一瓶XX食用调和油,四天前买的,四天后才到本商场来说是过期的,而且,经过我们的核实,发现此商品的进货日期是没有这个批次的商品,并且商品的生产日期还要比我们商场开张的日期多出约五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开商场开张是前年的9月份,而它的生产日期是前年5月份的),根据商场对此商品的销售比较好的,商品更换流动比较快,而且顾客拿回来的包装瓶子并不像是刚销售出去几天的商品包装,顾客提出的处理要求为一赔二,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按法律来说,双方应...
我的个人住房和闲置的儿童车.读物己处理完了,可是广告还在。不断有人咨询.打扰。烦人。如何清除!谢谢!(同城和百姓网)
商家的商品箱子上写着其他国家名称的物品,卖的时候按实物名称叫卖出售,这样算不算出售假冒商品呢?工商局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没收货物及罚款处理?当前位置: &>&&>&
商超篇:超市、商场商品质量投诉事件频发
16:09: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综合
关键词: 谷德广场 皮衣质量门 商品过期 超市不承认 投诉
[提要] 近日,网友秦先生在论坛发表题为《中百谷德 开业欺客》的帖子,引起了许多网友的关注。大众网记者采访得知,秦先生春节前与朋友在新开业的中百大厦谷德广场店购买了一件售价四千多元的皮衣,没想到没穿几天毛领就出现掉色,于是就到谷德广场讨说法,秦先生说,他们维权过程中,谷德广场保安曾一度拨打110想要驱赶他们。而谷德广场则回应称消费者存在过激行为。虽然商场方面最终给消费者退了货,但仍坚称质量没问题。
秦先生9日告诉大众网记者,2012年1月份,他的朋友提出想买件皮衣过年穿,他们便去刚开业的中百大厦谷德广场店选购,经过再三比较,最后购买了“依达丽 米兰”专柜的一件獭免毛皮草大衣,售价为4596元。“可没穿几天,就发现獭免毛领掉色,原本是豆沙色变得一片黄绿斑驳,难看而且刺眼,皮衣的部分地方也出现了严重的磨损。”秦先生说,他先是来到中百谷德广场的售后部,售后部以质量问题不归他们负责为理由,将责任推给了专柜,而专柜提出,质量问题必须要经过质量监督局的鉴定,才能处理。无奈,秦先生便将皮衣留在专柜,等待质监局的检测结果。
&&& 对于普通市民而言,大型超市往往是其购物首选,并对其十分信任。不过,去年以来,潍坊部分超市不断发生问题产品事件。而这也让人们对于大型超市的信任度产生了下降。
&&& 谷德广场被曝售问题皮衣 花4千多几天掉色
&&& 近日,网友秦先生在论坛发表题为《中百谷德 开业欺客》的帖子,引起了许多网友的关注。大众网记者采访得知,秦先生春节前与朋友在新开业的中百大厦谷德广场店购买了一件售价四千多元的皮衣,没想到没穿几天毛领就出现掉色,于是就到谷德广场讨说法,秦先生说,他们维权过程中,谷德广场保安曾一度拨打110想要驱赶他们。而谷德广场则回应称消费者存在过激行为。虽然商场方面最终给消费者退了货,但仍坚称质量没问题。&&& 秦先生9日告诉大众网记者,2012年1月份,他的朋友提出想买件皮衣过年穿,他们便去刚开业的中百大厦谷德广场店选购,经过再三比较,最后购买了“依达丽 米兰”专柜的一件獭免毛皮草大衣,售价为4596元。“可没穿几天,就发现獭免毛领掉色,原本是豆沙色变得一片黄绿斑驳,难看而且刺眼,皮衣的部分地方也出现了严重的磨损。”秦先生说,他先是来到中百谷德广场的售后部,售后部以质量问题不归他们负责为理由,将责任推给了专柜,而专柜提出,质量问题必须要经过质量监督局的鉴定,才能处理。无奈,秦先生便将皮衣留在专柜,等待质监局的检测结果。&& 秦先生说,商场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两件送检样品,一件是秦先生留下的带领皮衣,一件是另外一条毛领。最后,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另外一条毛领进行耐干摩擦色牢度检验,检验结论是合格。秦先生对这个结果表示没办法接受,他表示:“我的皮衣领子掉色,你们商场和质监检验另外一条领子干嘛?有你们这样偷梁换柱、坑蒙消费者的吗?”&&&
&&& 秦先生说,他随后在网上搜索“依达丽 米兰”女装,没想到在日,中国质量新闻网发布消息称,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的质量监督抽查中,“依达利 米兰”服饰被检出耐干摩擦色牢度项目不合格。正好与秦先生购买皮衣的时间、质量问题相符合。&&& 秦先生与朋友屡次找到商场,想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可商场方面的负责人一直没有露面。他说,3月8日,他们再次来到商场专柜,安保人员甚至以扰乱正常营业秩序为由拨打了110,而直至秦先生等人离开,店长始终未曾露面。&&& 据记者了解,3月10日,商场方面负责人已经出面与秦先生等人进行协商,协商结果是商场方面同意将皮衣做退货处理,将4596元退还给秦先生。记者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应该得到双倍赔偿。&&& 对于秦先生反映的问题,谷德广场方面3月10日向记者回应称,商场方面确实给秦先生退了货,但是坚称并不是商品有质量问题,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商场方面表示秦先生在与商场沟通的过程中存在过激行为,影响了商场经营,期间商场曾拨打110报警。&&&&消费者结账后发现商品过期& 超市不承认&&& 据《潍坊晚报》报道,潍坊一市民李先生在市区大润发购物超市购买了两瓶辣酱,结账后却发现这两瓶辣酱已经出了保质期。李先生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除了要赔偿损失外,还应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大润发购物超市则表示,根本没有该件商品生产日期的那批货,拒绝支付十倍赔偿金。&&& 2月25日,记者见到了家住奎文区的李先生。在李先生拿着的一个袋子里,装有两瓶“百家抢抢吃香辣什锦”的辣椒酱,上面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为12个月。在李先生出具的一份购物小票上显示,购物时间为2月15日,价格为10.8元,还盖有“潍坊康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上面写着保质期是12个月,买的时候就已经出保质期6天了。”李先生说。&&& 2月15日,李先生去大润发超市购买该品牌辣酱。发现辣酱出了保质期以后,他立刻去了超市服务台,一位工作人员调查后说,超市确实有该品牌的商品,但没有相关批次的产品,而且生产日期也不对,应该不是他们超市销售的。李先生说:“我就纳闷了,当时超市摆放了3瓶,我买走了两瓶,从交款到发现产品过期我连超市的大门都没有出,为什么说商品不是超市销售的。超市工作人员去查看商品的时候,也没有叫上我一起。”&&& “第二天,超市的一位经理打电话问我想怎么处理此事,我提出退掉两瓶过期的辣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十倍赔偿,对方却说只能按五倍价格进行赔偿。”李先生说,“这么大的一个超市,居然还出售过期食品,怎么能让消费者放心?虽然钱不多,但是我觉得作为消费者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5日,位于潍城区和平路的大润发购物超市内,该超市王经理表示,超市已经针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我们的货源都是由生产厂家统一配送,超市对货源都有着严格的记录,经过我们调查,根本没有该件商品生产日期的那批货。”王经理说,当时货架上确实摆放了3件商品,但剩下那1瓶的生产日期和李先生购买的两瓶并不一致。&&& 对于购物小票,王经理表示,李先生购买的商品并不是超市单独设立的条码,而是属于国标条码,在任何一个超市都能扫描并打出购物小票。“我们也接到过多起类似的顾客投诉,经过调查都属于恶意敲诈。李先生在付账之前,假设明知道商品属于过期产品,还进行付账,属于‘恶意’。我们也在积极协调这件事情,折中处理按5倍的价格进行赔偿。”王经理说。&&& 怀疑香肠已经过期 投诉后标签不见了&&& 据《潍坊晚报》报道,市民张先生在城区某超市购买了1047元的散装香肠,食用后发觉味道不对,返回超市看到,食品标签上显示这些散装香肠已经超出了保质期。&&& 2月22日,位于奎文区潍州路与胜利东街交叉口的一家大型超市内,张先生表示,21日上午他在该超市购买了1047元的散装香肠,可是尝了其中的一根香肠后,发现味道不对,感觉香肠可能是过期了。随后,他便返回超市用手机把当时柜台旁边贴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签拍了下来。&&& “由于临近中午了,我有点饿,就让超市的工作人员把其中的几根香肠加热一下。可我吃了一口就发现,味道和口感跟普通香肠不一样,我想可能是香肠过期了,就立马返回超市散装香肠专柜,看到该食品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0月份,香肠的保质期是常温3个月,真空包装6个月。由于这些香肠都是常温的,所以我觉得应该是过期了,就用手机拍了下来。”张先生说,“但我又返回后发现,香肠旁边的标签已经不见了,我觉得可能是超市的工作人员给撕去了。”&&&&在现场,记者注意到,散装香肠专柜周围并没张贴标有该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签,只有价格和促销日期等信息。“我当时用手机拍下来了,可是我手机像素不高,拍得不清楚,只能看到生产日期是2011年,但是我认为,就算没有过期,超市的散装食品不贴标有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的标签也是不对的。”张先生道。&&& 在超市,记者还采访了正在调查情况的奎文工商分局消保科的李科长,他告诉记者,他们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以消费者的身份亲自购买了香肠并拿去称重后,并没有发现这些香肠存在过期的现象。他们也看了张先生所拍的照片,但是由于照片不清楚,只能隐隐约约看到生产日期是2011年,而如果是2011年12月底的话,那香肠并没有过期,所以证据并不充分,因此不能确定香肠是否过期。不过,李科长对记者说,超市没有贴标签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是不对的,我们会让超市立即改正。&&&&随后,奎文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还检查了该超市有关这批散装香肠的生产许可证等,并没有发现问题。李科长建议,这种情况最好是超市和消费者协商解决。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张先生和该超市达成协议,超市给张先生退还所购买的香肠钱,并补偿给张先生5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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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进场费”到底该不该收?
全球总部近日公开承认将出售在韩国的32家门店,退出韩国市场大局已定。这与去年家乐福败走日本的情况如出一辙。这家在中国市场一路高歌猛进的全球第二大零售商,何以在韩国、日本等市场黯然退场?有关人士称,家乐福模式在日本、韩国市场不能像中国市场一样收取“进场费”,这一大利润来源被切断。  进场费指的是供货商为了引入新产品而事前向零售商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目的是为了使零售商同意储存、上架销售其新产品,并在新产品进场销售之前支付。“进场费”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钱”。对于进场费,卖场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厂商却视进场费为“苛捐杂税”、“霸王条款”。事实上,收取进场费符合经济学的价值规律,零售商如果没有“通道利润”就无法实现连锁扩张,而连锁扩张是零售商的生存之道。为生存而战,这是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零售商打破从前的厂商垄断行为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真正的实惠。因此,问题不是进场费该不该收,而是应该如何收、收多少。  据透露,卖场收取费用的种目繁多,包括了合同内与合同外两种收费。所谓合同内的收费主要包括场地费、月返、广告费、促销费、年节费、毛利补差,主要体现在厂商与卖场的全国性协议中。而合同外的收费则往往由合同内的收费项目“衍生”而来,如条码费、端头费、促销活动中的条幅、花篮、空飘、地贴、墙贴、灯箱、DM特别广告、人员管理费等等。  “潜规则”凸显市场法制盲点  有业内人士分析,零售商与供应商本应是平等的商业伙伴;但供求关系的倾斜,又使两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难以保持均衡。在卖方市场下,零售商求供应商给货;在买方市场下,则是供应商看零售商的脸色。一旦买方市场形成,市场集中度提高,零售商就会不断强化其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如以大量采购而在价格交涉中占有优势,从而使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严重不对等。当供应商处于劣势,若不能按照零售商所开出条件交易,就会失去机会,又没有足够和合理的选择机会去发现其他的买者,最终会形成依赖关系。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历史来看,市场机制内部无力调整种种依赖关系,因为任何市场主体,都有利用优势地位谋取利益的动机。如果没有风险,不必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无节制地榨取供货商便是零售商的理性选择。这种市场失灵,必令营商环境败坏,只能借助市场外部力量也即是行政介入加以纠正。  美国在1936年前后也有过连锁超市乱收费现象,为此美国出台了《罗宾逊波特曼法案》(即《连锁商店价格限制法》)。法案明确规定: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向供应商收进场费,不许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  可中国在引进连锁超市等零售业态时,没有同时引进相应的管理规制,一系列有关制定“进场费”的政策法规都在慢动作地进行着。日,国税总局通过其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商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使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005年8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王耀透露,商务部拟订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企业意见,这是首次对饱受争议的“进场费”问题以法规方式明确要求:“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但在今年4月初,在“2006全球家电论坛”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商务部曾经想用“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卖场向厂商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考虑到厂商在对卖场阵列位置的选择只有和经济利益挂钩,因此收取进场费实际上很难禁止。黄海承认,目前卖场对供应商的进场费收取确实很不规范。他透露,商务部正在考虑出台一个标准的合同文本对卖场收取厂商费用进行规定,但如果这样的文件出台,又会表明政府认同了卖场收费,因此这个规定的制定仍需考虑和论证。至今几经波折,千呼万唤,有关进场费的政策法规还是未能出台。   四招应对卖场乱收费  继上海炒货协会率领占全国炒货总销售量85%的9家品牌企业联手撤柜家乐福之后,2004年,格力退出国美并自建专卖店;TCL全面打造自有品牌“幸福树”家电连锁企业;2005年9月,美的也同样有了自己的渠道主张;日,重庆20余家供应商集体叫板国美,最后遭“分化”而结束;日,广东空调企业在惠州结盟对抗“美苏”(国美和)。  由于相关政策缺失,在一定时期内,卖场乱收费所引发的冲突无疑仍将不断爆发。面对名目繁多的费用,企业、行业应该如何应对?业内人士对此纷纷出谋献策。  首先,政府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家乐福模式在日本、韩国法制健全的市场,遭遇了来自政府隐性或显性的抵制。在韩国,家乐福曾经由于“乱收费”以及拖欠供应商货款等原因受到政府的调查,并累计被罚款上亿美元。但中国市场对家乐福却总能网开一面,如近日家乐福上海某门店发生出售过期肉事件,有关政府人士表示最多只能处以1万元的罚款。  广东省家电商会秘书长谢德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区分进场费中合理和不合理的收费,让供货商厂商有规则可依。若发生不合理收费事件,有必要行政介入解决纠纷。对于政府政策迟迟不出台,谢德盛透露,商业企业存在的各种利益博弈往往使政府出台的政策难以执行,据悉,这背后是中国政府扶持的大型国有零售商大多采用家乐福模式,因此限制进场费收取政策的出台,极有可能会对国内企业一网打尽,所以政府不得不有所顾虑。  其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从目前来看,在这一场供货商和零售商的利益博弈中,零售商不可能轻易让步,供货商的怨恨也只能一天天加深。  广东省经贸委市场处有关人士认为,现在零售业的竞争已经演变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零售企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取决于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供销系统,而这一切如果离开了供货商的支持,离开了工商双方牢固的利益联盟是根本做不到的。进场费的无节制泛滥显然不利于这种联盟关系的建立。  谢德盛表示,日前电器总裁孙为民、电器董事长陈晓、总裁张大中、电器集团总裁都一致明确表示,进场费一定要收,这表明取消进场费是奢望,目前要做的事是由协会牵头,让供货商和零售商坐下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一起商量解决办法,决定进场费怎么收,收多少。不过,现在的问题是,行业协会的权限不大,政府一直都没有把应该下放的权力交给协会,被架空的协会在代表供货商与商场、超市谈判时很容易被瓦解,最终导致供货商在维护自身利益时缺乏撑腰的人。可喜的是,政府已经渐渐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了,比如之前下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只是真正落实起来尚需时间。  第三,供货商要通过结盟加强自身力量。团结就是力量,处在劣势下,供货商惟一能做的就是联合现有规则下的受损者,为自己争取权益。业内人士分析,家乐福之所以在中国“作威作福”主要取决于相对中国供应商规模不大,联盟不强大,家乐福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家乐福却不敢“得罪”日本市场的供应商。据上海辅迅咨询公司总经理、曾任家乐福亚洲首家冠军超市店的王涛分析,日本的制造业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品牌的推广,所有的中间销售环节主要集中在几十家大型的经销商手上。因此,模式中原本的各项费用收取难以实现,其低价策略也发挥不了优势。  最后,厂商应致力于加强自身品牌建设。有业内人士指出,落后就会挨打,只有注重提高产品质量,打造名牌,厂商才不会被零售商牵着鼻子走。  新闻链接:西安正式推行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文本   本报讯西安市商贸局、西安市工商局日前正式推行西安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文本《西安市商品购销合同》和《西安市商品代销合同》,主要适用于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以及供货商。西安市商贸局消费品流通处处长安建勇表示,今后,供货商与超市等零售商之间新签合同必须使用规范性文本合同,此举有利于规范目前供货商反映强烈、矛盾较多的进场费等问题。  据悉,规范性合同文本对促销服务费等18个名词进行了规范,其中促销服务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供应商给予的商品价格的折扣。合同约定,供应商可以有选择参加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合同中还约定双方共同反对商业贿赂,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共同抵制。对不按合同执行的,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  合同对支付促销服务费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给予商品价格优惠有了约定,但对供货商反应强烈的“进场费”等问题,安建勇表示,合同上约定的,原则上双方可以协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合同上没有约定,不允许再收取。在一定的程度上,规范性合同还是可以约束商场、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等费用。  (民营经济报 陈静涛 阮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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邋遢的菜市场与高逼格的艺术“在一起”,会不会玩过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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