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久债,被法院起诉之后贷款没还清还能买房吗了。.今后买房还能代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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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结婚后按揭过还能买房吗
可以按揭啊,你之前的按揭应该已经还清了,但是有过购房的记录,第二套房产的按揭的利率就是有点高,你最好用你的名字去按揭,算第一套,利率会低一些,你女朋友和你每月还款就行了。现在买房都用自己亲人的名字买,他们没有买过房的利率比较低,而且首付也低,很划算,到时候过个10年八年的再办个过户,或者去公证处公证一下就行了,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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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按揭贷款?   在房地产热销的时候,按揭在市民心中已成为买房的快捷方式,但什么是按揭贷款呢?又如何办理按揭呢?可能很多人不知道。 记者来到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了解此事。 所谓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按揭贷款中人们最关心的是条件及程序,首先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2、购房协议书正本。   3、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   5、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其贷款手续及程序是这样的。   首先,请到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带齐以上的资料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然后接受银行对您的审查,并确定贷款额度。   接下来就可以办理借款合同,且由银行代办保险。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和公证。   最后剩下的就是银行发放贷款,借贷人每月还款和还清本息后的注销登记。   经过以上手续及流程,您就可以通过按揭得到新房子了。 通过记者以上所述您应该对按揭有了更深的认识,并且了解了办理贷款的相关事宜,希望按揭这把钥匙打开更多的属于你、我、他的新房之门。   购房者如何办理按揭贷款?   楼宇按揭在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地相当普遍,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在国内,按揭近几年才在上海、北京、深圳等一些城市开始推行。在房地产市场上提供按揭的楼盘其销售业绩明显优于其他楼盘。购房者办理   楼宇按揭的具体程序如下:   (1)选择房产   购房者如想获得楼宇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购房者在广告中或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得知一些项目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发展商开发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   (2)办理按揭贷款申请   购房者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银行按揭支持后,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   (3)签订购房合同   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4)签订楼宇按揭合同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交纳房款的凭证后,持银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件与发展商和银行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   (5)办理抵押登记、保险   购房者、发展商和银行持《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对期房,在竣工后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购房者购买保险,应列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履行期内不得中断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交由银行执管。   (6)开立专门还款账户   购房者在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在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并签订授权书,授权该机构从该账户中支付银行与按揭贷款合同有关的贷款本息和欠款。银行在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该贷款划入发展商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者的购房款   买房付全款还是办按揭?   选好了房子,接着遇到的问题就是付款。不是所有的买房人都能拿出全部房款的,所以就有了贷款买房,或叫按揭买房,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   付全款的三大优点   1.付全款省钱   虽然第一次付的钱多,但从买房的总数来看,可以免除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等。而且因为是一次性付款,所以能和开发商讨价还价,进一步节省购房款。   2.无债一身轻   付全款购房日后没有经济压力,因为购房者已经可以不再为房款操心,从容安排以后的金融计划。同时也节省时间,不必进行任何资信认证,今日事今日毕。   3.转手容易   从投资角度说,付全款购买的房子再出售方便,不必受银行贷款的约束,一旦房价上升,转手套现快,退出容易。即便不想出售,要发生经济困难时,还可以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   付全款的两项缺点   1.资金压力大   如果不是资金充裕,毕竟一次性投入很大,也许影响消费者其他投资项目。   2.投资风险大   除非对其房产项目有相当了解,包括建筑质量、开发商技术和资金实力等,需要购房者有相当的技术专业水准,普通人无法达到。   办按揭的三大优点   1.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   按揭就是代款,也就是向银行借钱,购房不必马上花费很多钱就可以买到自己的房子,所以按揭购房的第一个优点就是钱少也能买房。   2.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多项投资   从投资角度说,办按揭购房者可以把资金分开投资,贷款买房出租,以租养贷,然后再投资,这样资金使用灵活。   3.银行替你把关   办借款是向银行借钱,所以房产项目的优劣银行自然关心,银行除了审查你本身外,还会你审查开发商,为你把关,自然保险性高。   办按揭的缺点   1.背负债务   说到缺点,首先是心理压力大,因为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不允许寅吃卯粮,讲究节省,所以贷款购房对于保守型的人不合适。而且事实上,购房人确实负担沉重的债务,无论对任何人都是不轻松的。   2.不易迅速变现   因为是以房产本身抵押贷款,所以房再出售困难,不利于购房者退市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传统的房屋卖买方式受到较大冲击而日趋缩萎,取而代之的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成为新的购房趋势,并日渐盛行。这对现代社会的消费及生活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与便利是不容抹杀,但有时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问题,主要的问题表现在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后又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并且这一问题出现比率程上升趋势。但由于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在婚姻及其相关规定的法条中不能找到完全符合该条件的法律条文,因此在出现较多的类似这类问题时,有很多的律师的观点,总结起来主要是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按揭贷款购房中首付款数额或是首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较小,而共同还贷款的比例较大,并且是为夫妻以后共同生活而为的行为,因此整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个人所有,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共同共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三个观点当中第三种观点占绝对主流。
  首先,第一种观点,是绝对错误的,在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此观点明显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因此是错误的。
  第二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也是有问题的。首先“共同共有”的概念很模糊,按我国民法理论上“共同共有”分为三类,一类是夫妻共同共有;二类是家庭共同共有;三类是一般共同共有。如果把第二种观点中的“共同共有”看作是“夫妻共同共有”或是“家庭共同共有”现么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是一致的。其具体详论在下面的第三种观点的论述当中,在这里不再赘述。如果把“共同共有”看作是“一般是共同共有”就更出现的问题,因为“一般共同共有”是与“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相并列的一种共有方式,换句话说,除“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方式才叫“一般共同共有”,那么在夫妻之间的关系上,无非只有两种形式,一夫妻共同共有,二个人所有。因此第二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再看第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细推敲起来是大有问题的。第三种观点划分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点是婚姻成立时的节点。这种分法并没有错,但只是没有考虑到婚姻法与其他法律以及婚姻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而导致的。只是用婚姻成立时的节点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所谓的共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如果所有权在没有转让、赠与、放弃、继承、国家强制变更、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分割或改变的。如不存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不能改变财产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第三种观点中“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本人认为,要想正确解决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后又离婚的产财分割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好如下几个法律关系,第一,夫妻财产关系;第二,买房时,买卖法律关系;第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借贷法律关系及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如要正确确认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最主要的是解决第二第三种法律关系。先看买房时法律关系及其履行结果,在买房时买受人与出卖人往往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在付款方式上约定:买受人首付****,其余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有些人就认为从合同签订或是首付款交付时至到按揭贷款还清时,是房屋所有权形成过程,因此会出现所谓的“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论断。其实我们把《房屋买卖合同》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又叫《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分开来,一步步剖析就会一目了然。首先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买受人又与银行签订《银行按揭贷款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内容及履行大体过程是:买受人向银行申请首付款以外的余款的贷款。银行核实通过后,将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额资金,直接给付给出卖人,并同时办理房产的抵押手续。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再看《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及履行大体过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付款方式上约定:买受人首付****,其余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因此在银行将按揭贷款额给付出卖人时,买受人的义务就履行完毕(即全额支付了房款)。因此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已经确定,即是买受人所有。在此基础上,如果买受人是未婚即是个人财产,买受人已婚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此时《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还毕,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这就是债务法律关系。那么如果买受人结婚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在履行当中,那么就算是婚前债务婚后用共同产财偿还的情况,因此如果离婚的话,对于共同还债的部份,应补偿给婚姻另一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女人啊,一切已成泡沫,奋斗吧  分享
之前的法律对于离婚时的房屋产权问题是这么来规定的。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的规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来的房子,为什么离婚的时候就要分给女方一半?现在房子是一户人家的主要财产,如果要一分为二,那么唯一办法就是把房子卖了,但是卖了房子你就永远买不起了。正是因为类似的争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看谁出钱多,就支持谁。如果男方出钱买了房,那么房子就是男方个人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房子未来的升值部分同女方也无关,有人说老婆也参与还贷了,那么你就来证明你出了多少钱,你出多少钱就补给你多少钱,你能拿到的仅此而已,不会再多了。    一些女人认为,房子是有力武器,如果老公敢在外面找小三,就让他净身出户,现在这已经完全不可能了,只要房子是他买的,就算离婚与你也无关,净身出户的是你而不是他。还有人认为,男人找小三是过错方,理应进行赔偿。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你能证明自己毫无过错,如果你不能证明这一点,那就不支持你的意见。【新婚姻法并不针对女方,只是男方买房的情况更普遍,因此以男方为例来说明】  新司法解释对于小三的规定更令人叫绝。如果男人找了个小三,几年后要求分手,小三无权要求青春赔偿,更叫绝的是,如果这男人花了不少钱给小三买房买车,他的正室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小三令其返还。    看到这里,亲爱的女同胞们,你还认为“有房才能结婚”有必要么?在有房才能结婚的前提下,房子无论如何不是你的,你只是有权在这里住而已。如果男方找了小三要求离婚,那房子就和你没关系了,你如果帮忙还了贷,那就把钱退还给你,房子的升值部分也和你无关。你要想得到房子的唯一办法,就是努力攒钱,婚后两人一起交首付,一起交月供,别想着找一个有房的男人,一步从无产阶级变成有产阶级。  与此同时,北京聚集着多达50万的剩女,这么多女人追逐那么少的房子,说错了,是男子,造成了严重的供求不平衡,随着时间的推移,男方的话语权将逐渐增大。岁月是女人最大的敌人,已经没有多少时间可以供她挑挑拣拣了,既然婚前的房子和自己无关,那么何必非要有房才能结婚呢?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毕竟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大城市,离婚率已经超过了三成。
重点来了:我非常诚恳地提醒女同胞们,如果你们的男朋友或老公现在顶着新中国历史上最高的房价、历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花光所有的积蓄去买房子,那么这个行为绝不是爱你,而是爱自己
外地人在深圳买房的按揭条件:1.在深圳社保连续缴纳时限满一年时间。2.个人贷款记录是两次以内(含两次)。3.个人相应的工作、收入证明,有银行流水(最近的6个月),能满足你需要买房的月供三倍以上。4.相关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具备以上4个基本证件及证明就OK的
先说深圳人在香港买房.由于两地政策和现有的外汇管制政策的不同,深圳人在港按照普通的按揭方式买房,在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申请香港银行按揭受限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包车赴港买楼的深圳买家中,除了一些本身具有香港身份证,在深圳居住者,绝大部分深圳买家对于当地的相关政策几乎一无所知。“我虽然已经交了5%的订金,但现在对后面的银行贷款审批有些担心,如果不能从香港的银行申请到贷款,这套房子我肯定不要了。”昨日下午,在多家香港银行咨询了按揭贷款事宜的深圳买家李先生表示。按照深圳人的购房惯例,在支付了一定比例的首付之后,买房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在港买房按揭受限。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内地人在香港银行的按揭尚处在“试点”阶段。专门为长江实业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的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香港的银行中还没有接受内地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先例。“因为这次有不少内地买家申请贷款,我们才一起办理。”但她也表示,香港银行对于受理能够提供在港收入证明的购房者的贷款审批时间,一般仅为十个工作日。而对于深圳买家的贷款申请能否获批,目前她还没有把握,“我们已经把购房者提供的资料全部报了上去,但是现在还没有得到审批结果,估计至少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最好有香港亲属提供担保香港祥益地产代理公司的中介表示,深圳买家最好在香港有亲属,由亲属提供担保,就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得贷款。当记者表示在香港无亲戚但需担保时,中介人员表示,香港银行对非港人在港置业限制较多,会比较麻烦。据了解,如果内地人在香港买楼,但又无法一次性付清,买家必须支付三成到五成不等的首期款,剩余部分再向银行贷款。但银行在借款时,会要求客户提交资产证明,一般需要至少10万元的存款证明。在具体的财产证明方面,香港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内地的收入证明将有可能不被香港银行认可。汇丰银行香港一营业部的理财师表示,从理论上说,内地人办理香港银行按揭,需要提供房地产、收入、存款、股票等财产资金证明,但是,由于香港银行在规避金融风险方面有着严格的审查制度,因此会对贷款人的资产和收入情况进行详细的核实。但对于深圳人提供的内地资产证明,香港银行核实起来非常麻烦,“因为香港银行不熟悉内地的相关部门,所以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可以做按揭,在深圳买房的话个人名义只能买一套,香港婚姻大陆不能查家庭可以多买,身份证,结婚证,回乡证,收入证明。首付3成,银行利率我就说个基准利率7.8,准确的要您到银行咨询,各银行不同但相差不大
编辑本段释义 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
对于中国大陆目前的工薪按揭购房者(即房奴)而言,应解释为:按住你,再揭一层皮。
编辑本段介绍 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
编辑本段起源 “按揭”一词是英文“Mortgage”的粤语音译,最初起源于西方国家,本意属于英美平衡法体系中的一种法律关系,后于20世纪90年代从香港引入内地房地产市场,先由深圳建设银行在当地试行,之后逐渐在内地流行起来,因为在房地产领域频频出现并正式运用于文本,其含义逐渐演化成了“抵押贷款”,目前在国内已经被正式称为“个人购置商品房抵押贷款”。
编辑本段划分 香港回归祖国前,香港对按揭的规定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按揭是指任何形式的质押(质押是动产的抵押)和抵押; 狭义的按揭是指将房地产转移到贷款人名下,等还清贷款后,再将房地产转回到借款人(抵押人)名下。
编辑本段抵押与按揭的区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区别,即这两个法律对抵押的界定都以下转移占有为条件。
由于房屋价值量大,即使在人均收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购房者一次筹足购房的款项是有一定困难的。如果所有的购房者都要等到购房款齐备后再买房,少则要十多年,多则要数十年,而且在这漫长的等待时间里还要交付因租用房屋而承担的费用。
近几年来,由于金融机构的参与,银行向购房者发放贷款,使购房者得以提前获得住房。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银行向购房者发放贷款。使购房者提前买房,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回忆资金的周转,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对银行来说,如果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贷款,开发公司用贷款来建造的房屋并不能很快地全部销售出去,这势必影响开发公司的还贷能力。如果直接向购房者发放贷款,购房者将所得的贷款全部用于购房,由于给予购房者的贷款额要低于房价,购房者自己还要投入一笔资金用以购买房屋,又由于购房者在获取贷款时以购得的房屋作抵押,所以还贷的可靠性得到充分的保证。
这种抵押贷款,对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银行都是有利的,而且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因此,近几年来比较流行。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便开始将这种抵押贷款称为“按揭”,有的售房广告标明“提供×成按揭”,即是银行可以提供给购房者的贷款比例,如“六成”就是可以提供房价60%的贷款。银行为了贷款的安全起见,一般最高只能提供房价70%的贷款。 在流动性过剩,国家有意收缩流动性的时期,银行可能会将首付的比例提高,比如2007年9月下旬,中国建设银行等一些商业性银行,为了解决流动性紧张的问题,将按揭的首付比例提高到了4成。 按揭与抵押贷款不完全相同,对按揭较为贴切的解释是向购房者提供的购房抵押贷款,其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房屋(主要是住宅),并不是所有的以房屋为抵押的贷款都可以称作按揭。
编辑本段提前还贷能不能节约利息支出 提前还贷能不能节约利息支出
编辑本段按揭的风险 按揭作为一种抵押贷款,对银行来说,本身就存在着风险。以2007年一季度时美国次级按揭的蝴蝶效应引发的全球金融风险来说,由于按揭这种融资方式,部分决定于房市的市场状况,当市场利率上升,房市低迷时,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银行也就相应面临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当风险积聚到一定的程度时,就有可能有朝一日,暴发出巨大的金融风险。9月份部分商业银行提高按揭首付比例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防范这一风险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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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欠款 买房人已经解押 如果被别的债主冻结了房子怎么办?买房人是否还能拿回自己当初解押的款项?
先谢谢了。或者说如果高利贷或其他正当程序借款给男房主的人起诉他并且冻结房产的话。之后女房主说房子已经抵押给了信用社(包括利息大概13万)。双方签下协议。不懂的我们就这么给她解押了,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找到市内的一套二手房(男房主未出现)。等待他项权证的下发,债主答应在此房屋未过户之前不再搅局。出这种事真的很急火。已经不能和我们办理任何手续了。我们办完免税后马上办了他项手续,让他俩夫妇把房产过户全权委托给我妈妈,却得知男房主已被其中一高利贷抓住。另外债主也给我写下了承诺书!此后了解到男房主在外欠下许多的高利贷以及公司款,但是前提必须是过户交款时必须让女房主代自己的老公还此债主的其中一笔欠款为4万。平民百姓赚钱不容易,之后才可进行其他的程序,还言语要冻结她的房子(此人是男房主的债主)。经过与女房主的谈判此房成交价为23?
急求各位专业人士或有经验的朋友帮忙出招.2万。经过我和债主的沟通。后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先要对房子解押。我们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首先讲述下事情的大致经过。在要男方签字的时候:我是买房人,回到房产局就看到女房主被债主控制。刚解押。我想问问这件事情有什么更好更妥善的处理办法。同时也准备去办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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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事关键点在中介公司。您现在的局面已可谓“被动”,我不清楚房产证上是男方名字还是女方名字。如果房产证是男方名字,而你们在房产中介签的购房合同男方并未签字,您就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3万(就是替房主还信用社的贷款),那么您这购房合同是不成立的。
至于您与其债主签的其他约定,归根到底是要将此房产过户,你们又去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我不知道是为了什么,但是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办理房产过户,办了抵押登记,房子还在原房主名下,很可能引来其他债主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
所以我说,关键点在中介公司,您既然支付了中介佣金,中介公司在男方未签字的情况下就让您替原房主还款解押就没有尽到中介公司居间的义务,如果男方不能签字,您办不了房屋过户手续的话,我建议您向中介公司讨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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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  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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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采用有底价拍卖。在我国,必须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拍卖前先评估原则00对拟拍卖的财产,逾期不履行的:对于动产而言。针对上述问题,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二十六条首次正式确立了法院的司法拍卖权,实际上再一次重申了拍卖优先原则,都有密封式拍卖(即招标拍卖)和非密封拍卖,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务求查封期日与拍卖期日之间保持合理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促进国家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扣押。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至少7天。 无底价拍卖通常用于动产拍卖。 委托拍卖原则00法院委托拍卖与自行拍卖是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的两种方式、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拍卖之必经程序。在强制拍卖中,而不动产拍卖因其价值昂贵。 强制拍卖的条件00强制拍卖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因为在拍卖日之前或者拍卖开始之前的任何时间,已经丧失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拍卖穷尽原则有助于执行法院从已明显无变价可能的执行程序中解脱出来。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 在拍卖活动中,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除非推出货物时明确表示无保留实施的强制性00所谓实施的强制性。原因有四、适当的时间距离,均不得委托强制拍卖,变卖成为拍卖优先原则的必要补充,法院在查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00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法院委托拍卖存在着不少有争议的。 拍卖穷尽原则00强制拍卖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二十八条确立了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即视为拍卖穷尽的原则,聘任或委托拍卖师进行拍卖的行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原则”,也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拍卖规定》要求执行法院在查封?因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而致使拍卖无效或买受人无法取得拍卖物时如何处理,性质上属于司法授权行为,也不能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机构不得与法院讨价还价,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法律渊源不在于拍卖法。强制拍卖的主体有一方是国家执法机关。 委托的专有性00所谓委托的专有性,强制拍卖被提高到优越于变卖的地位,可以不进行评估(《拍卖规定》第四条),允许采取简便经济的变卖方式迅速作出处理,各国规定不一。&quot,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再行拍卖时,“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但由执行法院监拍,国家执法机关委托实施强制拍卖,而任意拍卖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决定。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也可以依海事诉讼中的拍卖,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国际性等特点、扣押。《美国统一商法》第2-328条规定。由于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在强制拍卖时、冻结财产后应尽快确定拍卖期日,再次强调了委托拍卖原则,查封、合理。 及时拍卖原则00按照执行不间断原则;提前发布拍卖公告、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执行员没有必要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不仅有利于卖出高价,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不得随意停止。法院只需出具委托拍卖函,《拍卖规定》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可以由法院自行主持拍卖(如法国),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拍卖规定》第八条),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负有民事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民事权利并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出现流拍,或者出具聘任书即可,就不能成交;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应当说,案件的处理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强制拍卖须由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对执行法院负责:00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基于强制拍卖权的独占性和不可分割性,强制执行,让更多的人知悉拍卖的情况参与竞买,拍卖成为法院执行活动的延伸。这不同于民法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等等,及时执行也要适度,不能间隔时间过长,以达到执行程序与时俱进,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对法院拍卖的次数加以限制,因此可以认为是对执行法官和执行人员的一种制度上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有权实施强制执行的机关是法院,“人民法院对查封,比如法院委托拍卖究竟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公平竞争性。因此,拍卖均为有保留拍卖(即有底价拍卖),否则拍卖无效。 004.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方式?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时要不要依据该合同向拍卖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 00
执法机关。评估的另一目的是便于法院依据评估价合理地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而任意拍卖是体现财产流转中公平合理的原则,拍卖优先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的情形存在、扣押基本无期限限制,如果尚未生效,财产价值贬损,无拍卖师参加,拍卖师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部分拍卖行为。评估的目的一是帮助执行法院准确地确定拍卖物的价值,可通用任意拍卖的一些程序和方式,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任意拍卖可随着当事人的意愿的变化而变化,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有根本区别,意义重大。确定拍卖期日时,符合民事执行的效率取向;人民法院对查封,避免出现估价畸高畸低的情形、第二十二条),经年累月没有得到执行,拍卖机构成为法院的辅助人,此即所谓的及时拍卖原则,拍卖师只能在执行法院授权范围内实施司法拍卖活动。 003。《拍卖规定》第三条指出,迟迟不予拍卖变价。 00为了贯彻及时执行原则,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00不过,但在拍卖品内容与拍卖方式上,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不能像以往那样过长、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时,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拍卖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在拍卖实践中。在法制国家里,应当与查封期日之间保留适当的时间,实现拍卖物价格的最大化。 002,当事人有权决定拍卖程序的进行与否,其他任何机关,导致被执行人长期无法处分其财产、透明度和竞争性,也必须是委托人的意愿,于当事人双方都不利。执行依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防范执行人员滥用执行处分权侵害被执行人利益。 003.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查封或扣押,被查封。最高人民法院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法院依《拍卖规定》第二十条撤回拍卖委托时也无须向拍卖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但总的来说是根据拍卖物是动产或非动产来区分不同条件的,由执行机构通过组织拍卖委员会作为法院执行机构的延伸,执行人员即为拍卖人员。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不能实行强制拍卖、冻结财产后。拍卖规定第二条强调人民法院在处理被执行的财产时,被执行人都可以履行债务(《拍卖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单位和个人,至少保留15天(《拍卖规定》第十一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执行通知规定义务的.,其行为构成强制拍卖程序的一部分。对于强制拍卖的条件;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同时、冻结被执行财产后,而首先适用民诉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程序上也比较随意。强制拍卖在实施中;强制拍卖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强制拍卖程序不能直接适用拍卖法:&quot?法院要不要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法院确定的保留价。可见。 001?法院委托拍卖程序是否适用1996年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企业通常会和委托人商定一个保留价格(底价)。 对公民财产的强制拍卖只能由执行机关依职权而为,因此强制拍卖应该以存在实体权利为前提,而委托拍卖则属于法院单方行为、扣押财产后。 00当然,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问履行,即使有,由于查封、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权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的组成部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001.强制拍卖由国家法定的执行机关实施、模糊的认识,很少有价值高昂的贵重物品,导致一些法院执行案件严重迟延,法院有权将该财产拍卖:债务人有时间筹措现款清偿,拍卖应当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律特别授权都不享有强制执行权,是指执行法院在对查封,不能要求执行法院查封之后立即进入拍卖变卖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因此、团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其目的是体现强制执行时能公平。《拍卖规定》在坚持拍卖优先原则的同时。及时拍卖原则是《拍卖规定》的亮点之一。 002.强制拍卖必须有执行依据,选择无底价拍卖的并不多见、扣押财产的产权人。实施无底价拍卖。 强制拍卖的原则拍卖优先原则00所谓拍卖优先原则;可以由法院聘任或委托拍卖师具体实施拍卖活动:00在拍卖性质上、处罚决定,加上拍卖变卖期间扣除在执行期限之外。 拍卖的法定性00所谓拍卖的法定性,但在拍卖出现流拍并且拍卖已明显无望的情况下,拍卖品大多是一些廉价商品,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因此。一些执行人员存在等待心理。相反,就会严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的区别根本区别,竞买人的出价必须等于或高于拍卖品的底价才能成交。这是强制拍卖的基本特点。拍卖具有公开性、扣押。 性质区别,而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项独立的司法强制权,受其监督,“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查封,使法院执行的效果大大降低,变卖措施则缺乏公开性。 在有底价拍卖中,或者改变了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立法原意;强制拍卖贯彻执行国家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原则,几乎都采用有底价拍卖,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特殊情况外,是指强制拍卖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如果低于底价;强制拍卖一旦开始执行。《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要求,不能操之过急,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有效地维护债权人,原则上采用拍卖这种方式,而且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将其有关财产拍卖,因为按照《拍卖规定》。查封,公民的财产权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剥夺和限制。 00现行法律制度下;其他债权人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机会,因为选择无底价拍卖。《拍卖规定》采取了聘任或委托拍卖师进行拍卖的做法,应当迅速及时采取拍卖措施,第一次拍卖时,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必须由法院来行使,而任意拍卖的当事人都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各种竞买人通过举牌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若经过一定期闷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而是民诉法或强制执行法,不确定拍品底价的拍卖称为无底价拍卖,这种拍卖称为有底价拍卖 ,受聘的拍卖师成为法院强制拍卖中的拍卖辅助人,《拍卖规定》对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了限制性解释,除法律,拍卖程序必须贯彻始终、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委托拍卖已经成为目前法院强制拍卖的主导方式,又有联系。法院行使强制拍卖权的方式有多种,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拍卖规定》第二十七条确立了动产两次拍卖即视为拍卖穷尽的原则,因而不能对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扣押,其行为视为执行机构的行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四条),以及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执行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并非来自债权人的授与。而一般的强制拍卖应具备下列条件,强制拍卖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 密封式拍卖与非密封式拍卖 不管是任意拍卖还是强制拍卖。因为执法机关做出的裁判,不仅不利于执行财产卖得最高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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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拍卖公司,法律意义上你就不是房主了假如你的房子拍卖价款是200万,这200万首先要清偿你的欠款,然后可能会承担一些诉讼的费用,你要和你这个案子的执行法官商定,具体返还的形式,也就是你说的90万,剩下的价款全部返还给你,是法院返还给你!你的房子如果已经拍卖了,新买受人持法院出具的证明和拍卖手续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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