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保单时修改平安保险保单号查询期限要怎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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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上不一样可以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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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保险法将修改:人身保险拟设20天犹豫期 可全额退保
【导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部分修改,人身保险拟设20天犹豫期,在这其间投保人可全额退保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昨日(10月14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1月14日公开征求民意。其中规定,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拟设不得少于二十日的“犹豫期”。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措施,明确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意见稿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同时完善了保险客户信息完整性的规定,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联系方式。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否则保险公司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理赔难的现象,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也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惩罚。推荐阅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中国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xfx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草案送审稿)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四、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五条,删除第三项,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五、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公司治理报告、资金运用报告、信息安全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六条,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  七、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前款规定的资本保证金达到人民币2亿元的,可以不再提取。”  八、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偿付能力目的的责任准备金应当遵循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  “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九、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依法参与处置;”  十、将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  “(二)实际资本减去最低资本的差额、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三)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按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将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资本工具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三、删去第一百零二条。  十四、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再保险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金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十六、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资金运用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  第二款增加三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四)投资股权;  “(五)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六)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投资重大股权、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制定。”  十七、将第一百零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前款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保险资金专业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的受托财产,应当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应当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和其他受托管理财产。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资金运用的决策程序和风险管控要求。”  二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业务信息安全。”  二十二、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负责保险经营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应用,对保险单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二十四、将第一百十一四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五、将第一百一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险公司以共同保险方式经营保险业务,应当自愿联合,并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互联网保险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二十七、将第一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将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十五)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二十八、将第五章修改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二十九、将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三十、将第一百二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删除第二款。  三十一、将第一百二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三十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并进行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三十二、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动用保证金,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估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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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深网 版权所有保险法修改拟设犹豫期 投保20天内反悔可退全款_福州要闻_新闻频道_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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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拟设犹豫期 投保20天内反悔可退全款
08:34:24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新闻网10月2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欧阳进权)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保险期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据了解,目前福州市场上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犹豫期(即消费者的反悔期)是15天,普通寿险和电话销售渠道的犹豫期都是10天。根据《意见稿》,今后人身保险的犹豫期有望达到20天。  那么犹豫期何时开始计算?福州一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林先生说,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回执当天开始计算。林先生介绍,犹豫期事关是否全额退还本金,犹豫期内可以全额退保,超过犹豫期退保只能参照保单现金价值,损失比例多的最高可达80%。犹豫期延长后,消费者有了更多时间了解保险,犹豫期内退保可能会增多。此举可以让原本不想买保险的人,有更多时间维护自身权益。  也有业界人士认为,全省保险营销员有八九万人,除了赋予更久的“反悔权”,还要约束营销员。记者采访中得知,很多保险营销员推销保险时,并不说卖的是保险而说是理财产品,在银行推销时更是如此,这容易误导消费者。此外,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后台会电话回访消费者,按固定格式询问是否知晓买了某款产品,不少营销员销售时告知消费者全部回答“是”即可。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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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着一座城,看着火炬在这座“有福之州”传递,迎接的群众热情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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