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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东大河、县河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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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庐政秘(号
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庐江县县河、东大河、中塘河、苏家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县河综合治理工程(自外环南路至越城南路大桥,长约3500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自内环北路至县河,长约1640米);中塘河综合治理工程(自越城南路大桥至外环西路,长约5870米);苏家河综合治理工程(自移湖水库汇洪闸至越城南路大桥,长约2600米)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上述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由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决定书公布之日起至日止为协议签订搬迁期限。
五、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庐江县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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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庐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庐江县县河、东大河、中塘河、苏家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对庐江县县河、东大河等四条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庐政秘〔号)。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县河综合治理工程(自外环南路至越城南路大桥,长约3500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自内环北路至县河,长约1640米)、中塘河综合治理工程(自越城南路大桥至外环西路,长约5870米)、苏家河综合治理工程(自移湖水库汇洪闸至越城南路大桥,长约2600米)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详见庐江县县河、东大河、中塘河、苏家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图)。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庐城镇人民政府、城东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
三、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日止为协议签订搬迁期限。
四、征收补偿: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征收人应按照《庐江县东大河、县河等四条河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附件2)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将房屋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五、被征收人如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庐江县县河、东大河等四条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庐政秘〔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1、庐江县县河、东大河等四条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图;
2、庐江县县河、东大河等四条河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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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等补偿、补助标准
1.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支付,低于500元/户按500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办公用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支付,其他非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庐城规划区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其它镇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4元/平方米支付。
2、树木补助标准
补助费(元)
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和可移动的盆栽物不予补偿;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1米处计算;
3、成片林木的按林地补偿;
4、花木比照果树补助,草本花卉8/O;
5、林木归原主。
11cm -20cm
21cm -30cm
31cm -40cm
3、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    目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1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包括护坡、驳岸)
180元/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00元/平方米
超过10米部分,每深1米增加100元
2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砼场地(结构为15―20厘米砼面层,30厘米三渣垫层)。
40元/平方米
附属房(含阁楼、披厦)
300元/平方米
200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成品防盗门
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的不予补偿
自制防盗门、网
60元/平方米
80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40元/平方米
50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不包括作为建筑面积部分的围护
80元/平方米
7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150元/平方米
窨   井
下 水 道
雨 水 管
女儿墙& 蘑姑顶
40元/平方米
4.室内外装饰补偿标准
项   目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30元/平方米
25元/平方米
10元/平方米
瓷砖、面砖、墙面砖
25元/平方米
墙纸(布)
2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20-40元/平方米
30-50元/平方米
80-120元/平方米
大理石、花岗岩
60-100元/平方米
移 机 费
面盆、水池
70元/平方米
50元/平方米
固定墙体柜
150元/平方米
注: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附属物补偿可根据以下定额核定:
(1)装潢使用1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70%给予经济补偿;
(3)装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50%给予经济补偿;
(4)装潢使用5年以上按装潢费用的20%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庐江县县河、东大河等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提高庐江县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巢湖水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决定对庐江县县河、东大河、中塘河、苏家河实施综合治理工程。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庐政〔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庐江县县河综合治理工程自外环南路至越城南路大桥,长3500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自内环北路至县河,长1640米;中塘河综合治理工程自越城南路大桥至外环西路,长5870米;苏家河综合治理工程自移湖水库汇洪闸至越城南路大桥,长2600米。
凡在上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均为征收对象(详见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庐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庐城镇人民政府、城东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原单位公房主管部门。
三、房屋征收补偿
此次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按预算所需费用,由财政设立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货币补偿
1.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下称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地点为:
(1)滨河路以西、潜川路以南、牌楼路南桥头零星拆迁户,米厂、盐业公司、肉联厂、煤厂等单位内居民以及中塘河、苏家河零星居户房屋征收安置在越城南路安置点(二期);
(2)东大河内环北路至潜川路段房屋征收安置在三中片区安置点(三期);
(3)征收商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地点为越城南路安置点沿越城路东侧。
征收生产、办公、仓储类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房结构、房型。安置房楼层为高层,框架结构,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45、60、75、90、105、135平方米。安置房公摊面积按8%公摊系数计算,超出部分由征收人承担,办证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办理;物业管理费超出多层收费标准以上部分以及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费用,自安置房交付使用当月起,10年内从小区配建的经营性商业用房出租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承担。
3、安置房价格。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补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以产权证等有效证件为准,共有产权不得分户;被征收人不提供证件的,按一户计算)增购最多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22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记载的为准,共有产权析产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房屋面积增购后建筑面积(含征收人承担的公摊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上一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被征收人放弃增购和就近上靠部分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建筑安装成本价的差价给予奖励。
4、安置房的选择。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按期搬迁,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同一安置点的统一编号,凭验收合格证注明的顺序号,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5、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楼层系数为:以居中层为均价,居中层以上每层递增10元/平方米,居中层以下和顶层每层递减10元/平方米。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征收产权有纠纷或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搬迁,待纠纷解决或产权明晰后发放。
(3)征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庐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按20平方米),且在庐城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除按本办法规定补偿外,可享受下列优惠:
①享受低保人数和户口簿人数一致的,按庐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不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部分无偿赠与。
②低保人数少于户口簿人数的,扣除低保人数乘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后,对低保人员按庐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对其余被征收房屋按规定补偿。
③对家庭人口虽已分户,但住房仍属共有产权的,低保人员按享有共有产权的人均建筑面积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庐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按庐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
(4)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可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征收原单位公有房屋由其所属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5)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①日《关于禁止擅自将住宅用房及其它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通告》(庐政秘〔2009〕79号)发布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除按照原房屋用途补偿外,另按临街底层住改非实际营业面积补贴600元/平方米;持有“一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且连续合法经营的,按临街底层实际营业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
②日县政府《关于禁止擅自将住宅用房及其它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通告》(庐政秘〔2009〕79号)发布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四、房屋补偿结算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后付清货币补偿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后,先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双方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五、房屋面积和性质的界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个人在其所属国有土地上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2006年3月庐城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已查处的违法建筑除外),被征收房屋(檐口高2.2米以上,简易房除外)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按航拍图标注的房屋状况给予补偿。属单位的,依据土地原用途,按照办公或生产用房给予补偿。
2006年3月庐城航拍图上无标注,其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以及被县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的,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拆除工时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助。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未经依法批准,个人在非属自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2006年3月庐城航拍图上有标注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以按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六、房屋征收奖励
本着“先搬迁、多奖励”的原则,除按房屋征收政策补偿安置外,还可享受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提前搬迁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违章建筑和檐口高度不足2.2米的附属房除外),奖励期限为60天,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前40天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41日至50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2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1日至60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60天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七、房屋征收方式、过渡方法
(一)房屋征收方式:此次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庐城镇人民政府、城东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原单位公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城镇拆迁事务所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业务技术服务工作。被征收人房屋协议签订搬迁完毕后,其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的拆迁公司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过渡方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采取自
行过渡。住宅房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具体过渡期限以实际发生数为准),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不含违法建筑和辅助用房),住宅房搬迁补偿费按4元/平方米(低于500元/户按500元补助)支付两次,非住宅搬迁补偿费按8元/平方米支付两次;过渡期内,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按货币基准价的5‰定额标准支付。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征收人交房之月发放至安置通告时止。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支付一次;征收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费支付一次。
八、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屋征收所在镇、社居(村)委和单位公房所属主管部门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家庭成员状况、补偿安置意向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房屋调查登记结果经所在镇、社居(村)委和房屋征收部门等单位初审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并将初审公示材料送县认证办(设在县房产局)终审认定后在征收区域进行二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履行房屋征收程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正式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并每天张榜公布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顺序号和征收奖励等情况。
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调查登记工作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征求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附: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等补偿、补助标准。
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关于公布《庐江县东大河、县河等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庐住建(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庐江县县河、东大河等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工作从日起开展,期间,已通过张贴、政府网站公布、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公示如下:
本次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区域被征收户648户,发放征求意见表595份,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经梳理归类,大致有: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要求明确补偿标准;
2、临路房“住改非”,要求按商业门面房给予补偿安置;
3、被征收人每户增购15平方米面积较小,要求增加增购面积,并降低增购价格;
4、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原地安置;
5、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政策进行安置,要求分户、独生子女享受增加1人安置面积,要求多层安置,建储藏室、车库,要求拆一还二、拆一还三,过渡费按16元/平方米,附属物补偿较低,院落以及超安置房层高部分要求补偿等问题。
6、职工居住单位公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要求按照过去的拆迁安置政策给予补偿安置;
7、职工在单位土地上搭建的房屋,庐城航拍图有标注的,要求给予补偿安置;
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庐城总体规划以及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等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河、东大河等四条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搞)作出如下修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具体补偿价值由按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临路房“住改非”《方案》(征求意见稿)产权调换第6条第(5)项规定:“日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除按照原房屋用途补偿外,另参照同区域类似生产、经营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定额给予6个月补贴;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修改为:日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除按原房屋用途补偿外,按临街底层住改非实际营业面积补贴600元/平方米;持有“一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且连续合法经营的,按临街底层实际营业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3、《方案》(征求意见稿)产权调换第3条每户增购最多不得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维持不变;增购价格由2400元/平方米降为2200元/平方米。
4、原县酒厂、肉联厂、城关供销社、南桥巷等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原地安置,此要求不符合庐城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可将县河、东大河等综合治理工程规划建设效果图在相关区域展示,以消除被征收人的误解。
5、本次征求意见有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按集体土地安置标准进行安置,要求分户、多层安置,配建车库、储藏室,独生子女享受增加1人安置面积,以及拆一还二、拆一还三,过渡费按16元/平方米支付等问题。上述问题均系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误读,请各相关工作组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及时给予明确的回复,同时,敬请广大被征收人对此给予理解。附属物补偿标准中,增加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以外部分土地按1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附属物补偿等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6、职工住单位公房以及职工在原产权单位土地上或院落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搭建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二○一三年九月八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庐江县东大河、县河综合治理工程改造区域内各住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现将我局拟定的《庐江县东大河、县河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期限自日至日止。你们若对上述方案有意见和建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送至该区域房屋征收各工作组或庐江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县征收办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
被征收人:
意见和建议
(说明:此处填写不下可另附书面材料)
你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庐江县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巢湖国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
被征收人签字:         被征收人联系电话:
工作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等补偿、补助标准
1.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支付,低于500元/户按500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办公用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支付,其他非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庐城规划区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其它镇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4元/平方米支付。
2、树木补助标准
补助费(元)
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和可移动的盆栽物不予补偿;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1米处计算;
3、成片林木的按林地补偿;
4、花木比照果树补助,草本花卉8/O;
5、林木归原主。
11cm -20cm
21cm -30cm
31cm -40cm
3、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    目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1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包括护坡、驳岸)
180元/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00元/平方米
超过10米部分,每深1米增加100元
2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砼场地(结构为15―20厘米砼面层,30厘米三渣垫层)。
40元/平方米
附属房(含阁楼、披厦)
300元/平方米
200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成品防盗门
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的不予补偿
自制防盗门、网
60元/平方米
80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40元/平方米
50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不包括作为建筑面积部分的围护
80元/平方米
7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150元/平方米
窨   井
下 水 道
雨 水 管
女儿墙& 蘑姑顶
40元/平方米
4.室内外装饰补偿标准
项   目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30元/平方米
25元/平方米
10元/平方米
瓷砖、面砖、墙面砖
25元/平方米
墙纸(布)
2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20-40元/平方米
30-50元/平方米
80-120元/平方米
大理石、花岗岩
60-100元/平方米
移 机 费
面盆、水池
70元/平方米
50元/平方米
固定墙体柜
150元/平方米
注: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附属物补偿可根据以下定额核定:
(1)装潢使用1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70%给予经济补偿;
(3)装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50%给予经济补偿;
(4)装潢使用5年以上按装潢费用的20%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庐江县县河、东大河等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提高庐江县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巢湖水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决定对庐江县县河、东大河、中塘河、苏家河实施综合治理工程。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庐政〔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庐江县县河综合治理工程自外环南路至越城南路大桥,长3500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自内环北路至县河,长1640米;中塘河综合治理工程自越城南路大桥至外环西路,长5870米;苏家河综合治理工程自移湖水库汇洪闸至越城南路大桥,长2600米。
凡在上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均为征收对象(详见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庐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庐城镇人民政府、城东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原单位公房主管部门。
三、房屋征收补偿
此次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按预算所需费用,由财政设立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货币补偿
1.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下称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地点为:
(1)滨河路以西、潜川路以南、牌楼路南桥头零星拆迁户,米厂、盐业公司、肉联厂、煤厂等单位内居民以及中塘河、苏家河零星居户房屋征收安置在越城南路安置点(二期);
(2)东大河内环北路至潜川路段房屋征收安置,在三中片区安置点(三期);
(3)征收商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地点为越城南路安置点沿越城路东侧。
征收生产、办公、仓储类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房结构、房型。安置房楼层为高层,框架结构,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45、60、75、90、105、135平方米。安置房公摊面积按8%公摊系数计算,超出部分由征收人承担,办证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办理;物业管理费超出多层收费标准以上部分以及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费用,自安置房交付使用当月起,10年内从小区配建的经营性商业用房出租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承担。
3、安置房价格。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补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以产权证等有效证件为准,共有产权不得分户;被征收人不提供证件的,按一户计算)增购最多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22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记载的为准,共有产权析产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房屋面积增购后建筑面积(含征收人承担的公摊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上一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被征收人放弃增购和就近上靠部分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建筑安装成本价的差价给予奖励。
4、安置房的选择。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按期搬迁,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同一安置点的统一编号,凭验收合格证注明的顺序号,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5、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楼层系数为:以居中层为均价,
居中层以,上每层递增10元/平方米,居中层以下和顶层每层递减10元/平方米。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征收产权有纠纷或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搬迁,待纠纷解决或产权明晰后发放。
(3)征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庐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按20平方米),且在庐城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除按本办法规定补偿外,可享受下列优惠:
①享受低保人数和户口簿人数一致的,按庐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不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部分无偿赠与。
②低保人数少于户口簿人数的,扣除低保人数乘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后,对低保人员按庐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对其余被征收房屋按规定补偿。
③对家庭人口虽已分户,但住房仍属共有产权的,低保人员按享有共有产权的人均建筑面积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庐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按庐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
(4)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可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征收原单位公有房屋由其所属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5)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①日《关于禁止擅自将住宅用房及其它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通告》(庐政秘〔2009〕79号)发布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除按照原房屋用途补偿外,另按临街底层住改非实际营业面积补贴600元/平方米;持有“一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且连续合法经营的,按临街底层实际营业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
②日县政府《关于禁止擅自将住宅用房及其它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通告》(庐政秘〔2009〕79号)发布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四、房屋补偿结算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后付清货币补偿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后,先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双方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五、房屋面积和性质的界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个人在其所属国有土地上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2006年3月庐城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已查处的违法建筑除外),被征收房屋(檐口高2.2米以上,简易房除外)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按航拍图标注的房屋状况给予补偿。属单位的,依据土地原用途,按照办公或生产用房给予补偿。
2006年3月庐城航拍图上无标注,其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以及被县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的,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拆除工时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助。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未经依法批准,个人在非属自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2006年3月庐城航拍图上有标注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以按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六、房屋征收奖励
本着“先搬迁、多奖励”的原则,除按房屋征收政策补偿安置外,还可享受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提前搬迁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违章建筑和檐口高度不足2.2米的附属房除外),奖励期限为60天,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前40天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41日至50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2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1日至60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60天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七、房屋征收方式、过渡方法
(一)房屋征收方式:此次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庐城镇人民政府、城东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原单位公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城镇拆迁事务所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业务技术服务工作。被征收人房屋协议签订搬迁完毕后,其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的拆迁公司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过渡方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采取自
行过渡。住宅房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具体过渡期限以实际发生数为准),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不含违法建筑和辅助用房),住宅房搬迁补偿费按4元/平方米(低于500元/户按500元补助)支付两次,非住宅搬迁补偿费按8元/平方米支付两次;过渡期内,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按货币基准价的5‰定额标准支付。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征收人交房之月发放至安置通告时止。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支付一次;征收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费支付一次。
八、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屋征收所在镇、社居(村)委和单位公房所属主管部门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家庭成员状况、补偿安置意向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房屋调查登记结果经所在镇、社居(村)委和房屋征收部门等单位初审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并将初审公示材料送县认证办(设在县房产局)终审认定后在征收区域进行二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履行房屋征收程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正式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并每天张榜公布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顺序号和征收奖励等情况。
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调查登记工作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征求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附: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等补偿、补助标准。
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征询意见表
&&&&&&&&&&&&&&&&&&&&&&&&&& [被征收人]:
根据《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现将庐江县合铜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备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如下,请您选择其中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本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和安置房屋等进行评估,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此意见表将发放至贵户(单位),请您在对应评估机构横向“是否同意”栏打“√”(即为选一的评估机构)或打“×”(即为否决的评估机构),并请在日前将该表上交到征收区域各工作组或庐江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请予以配合。感谢您的支持和合作!
评估机构名称
巢湖国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庐江县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
注意事项:
1、本《征询意见表》以调查登记户数(原则上以房产证)为单位实行“一证一表”,不得不发、多发或少发。在发放《征询意见表》期间,特殊情况(如户主及家人无法联系或见面的)造成无法发放的列入汇总总数,但在汇总时应予以说明。
2、(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半数选择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此评估机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1)被征收人填写两家以上(含两家)评估机构、填表表达意见不清或不符合填表要求的。
(2)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上交《征询意见表》的。
(3)工作组人员催促被征收人上交《征询意见表》迟迟不交或拒绝不选、不交的。
(4)其他不予配合支持、拒不上交的。
4、如未能超过半数的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视为不能共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我单位将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并请房屋征收所在社居委、居民代表参加见证。
送达人:&&&&&& &&&&&&&&、&&&&&&&&&& &&&&&&,&&&&&&& 年&&& 月&&& 日
见证人:&&&&&&&&&&&&&&&&&&&&&&& &&&&&&&&&&&,&&&& &&&年&& 月&&& 日
被征收人已全部阅读(签字):&&&&&&&&&&&&&&& , &&&&&&&年&& 月&&& 日
庐江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备选房地产评估机构
一、巢湖国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资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人,主要业绩:巢湖染织厂区域拆迁、巢湖市场沈圩堤防加固工程、庐江县西门岗湾拆迁、军二东路房屋征收评估等项目。
二、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国家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2人,主要业绩有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项目、华润置地凯旋门改造、合肥企融置业大厦项目、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新蚌埠路改造项目评估等。
三、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
国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人(庐江分公司),主要业绩有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宁溧路改造、栖霞区恒达路、镇江市中山东路、无锡市复兴路、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等项目的价格评估。
庐江县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目前,庐江县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我局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在四河综合治理工程征地拆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一方面广泛征求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有关法律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将《庐江县东大河、县河综合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张贴、政府网站发布、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对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社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提高庐江县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巢湖水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庐江县县河、东大河实施综合治理工程,其中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自内环北路至县河,长1640米;县河综合治理工程自外环南路至越城南路大桥,长3500米,凡在上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均为征收对象(详见县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图),房屋征收共涉及8个主管部门和庐城镇国有土地上167户居民,总征收户数近900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
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前期准备工作从今年6月初开始,至目前为止,已完成入户调查摸底及调查摸底结果公示,方案论证以及方案征求意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主要采取张贴、政府网站公布、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收意见表等形式,共发放征求意见表900多份,征收意见表回收率达90%以上,县直部门下属原产权单位职工居户的支持率高于庐城镇城镇居民,广大群众对四河整治工作的认识较高。
二、主要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整个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县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分别核发了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意见等书面材料;房屋征收补偿所需资金,县财政局已设立专户存储,房屋征收程序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二)合理性评估。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是环巢湖生态治理工程的子项目,是合肥市、庐江县今年的重点工程。该项目的实施,大大提高庐城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巢湖水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通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和拟被征收人对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表示赞同,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比较合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较好地兼顾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三)可行性评估。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该项目的实施是支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利益,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合理诉求,也给予充分考虑和吸纳,如职工住单位公房未参加房改如何补偿安置的问题,是职工居户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在庐政(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变通处理,基本上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职工居住单位公房系原产权单位分配,且属庐城唯一住房,未参加房改、未享受住房补贴和单位集资建房的,由原产权单位按300元/平方米出售给个人,按私房进行征收补偿;临路房“住改非”按照庐政(号规定,补助标准较之以前的标准有所降低,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超面积增购和户型就近上靠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由2400元/平方米降为2200元/平方米。同时,为了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减轻政府安置压力,缩短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其土地原为出让用地的,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房市场价给予补偿;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扣除国有划拨转为出让的费用,房屋征收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其价值实现了等同,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提供更多、更大的选择余地和空间,这样的做法,有新意、创意,虽增加了政府基金压力,但从总体来看,将有利于房屋征收工作的推动和开展。此外,国有土地“征一补一”不找补差价,政策比过去优惠,也有利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
(四)可控性评估。该项目存在引发群众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主要问题:一是由于该项目房屋征收拆迁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执行“征一补一”政策,集体土地是按照人均30+15(增购面积)平方米安置,国有土地安置面积相对较小,安置房土地性质一致,而增购价格不样,致使少数户不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集体混居,增加了征收工作难度,被征收户心理不平衡;二是2010年大建设拆迁项目扫尾工作中可能存在先后执行政策、补偿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对本次房屋征收工作影响不可低估。
三、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房屋征收程序和所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切实可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较为利民惠民,群众基础较好,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对于提高庐城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巢湖水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县河、东大河综合治理工程非常必要,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可能性较小,但也存在较大的工作难度和一定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结合预测的风险,应对措施如下:
(一)加强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社会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四河综合治理征地拆迁指挥部,指挥部组织机构规格高,领导重视,指挥部一项主要工作是维稳布控、预防与化解风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以社会稳定为第一要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二)继续加强征收政策的宣传,营造更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通过多种宣传渠道,进一步深化拟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服从大局观念。
(三)创新思路,讲求科学的征收方法,以人为本,促进和谐。
在征收过程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讲求科学、有效的方法,尤其是最大程度地照顾被征收群众的利益。要高度重视回迁安置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安置房建设工作,回迁安置房建设工作要加快节奏,尽快完备相关手续,创造条件,及时组织建设安置房,缩短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限,使被征收人尽快得到回迁安置。同时在征收过程中,还要按规定做好公平、公开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利,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严防发生违法征收行为,绝不允许伤害性事件发生。
(四)加强风险预警,做好征收现场维稳工作。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相关社区、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掌握动态,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每日排查,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点人提前摸清情况,落实包保责任制,实行包保到人。要加强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房屋拆除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加强现场的治安保障,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或出现发生的苗头,各方力量和人员都能立即投入到位,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开展工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对能解决的问题要现场给予承诺和答复,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事态不扩大,把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政策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
&&&&&&&&&&&&&&&&&&&&&&&&&&&&&&&&&&&&&&&&&&&&&&&&&
住建系统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建设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建设厅澳门房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香港屋宇署香港建筑署香港规划署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香港运输及房屋局香港发展局澳门建设发展办公室澳门土地工务局澳门运输基建办公室
政府网站中央人民政府安徽省政府合肥市政府庐江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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