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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参保项目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
  养老保险作为保障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在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涯后仍有足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为目的的社会保险项目,其参保办法是按照各类人员的身份进行设置的,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我国养老保险从政策上已达到了应保尽保的要求,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保险方式: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关于完善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筑劳通[2008]84号)(简称&城职保&),参保范围为:城镇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28%,单位20%,个人8%。养老待遇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条件: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中人),缴费十年,达到退休年龄;2、日后参加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十五年,达到退休年龄3、日前已退休人员(老人),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样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1]54号)(简称&城居保&),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1600元的12个档次之间自由选择。养老待遇为:基础养老金105元,个人帐户积累的1/139。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0]20号)(简称&新农保&),参保范围为:具有本省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800元的8个档次之间自由选择。申请参保时已达60周岁以上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养老待遇为:基础性养老金105元,个人帐户积累的1/139。
  上列三种参保方式具体经办操作上可细分如下:
  (一)、国有及原国有改制企业人员(含大集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女管理岗位,16-55;女生产岗位,16-50),适用《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时间是日,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龄视作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28%,单位20%,个人8%。养老待遇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二)、非国有企业人员(含小集体),适用《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参加基本养老时间是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认实际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同上。
  (三)、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适用《关于完善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筑劳通[2008]8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为日起,日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最早可从日起补缴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满十五年。临聘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
  (四)、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适用《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厅发[2002]2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从日起,参保年龄为: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缴费基数为60%&&100%,缴费比例为20%。领取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满十五年。
  (五)、与原国有、集体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参保人员,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原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筑劳通[号),参保时间从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时间起算。申请参保时,男未满60,女未满55。(已废止)
  (六)、贵阳市原集体(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执行时间从日起至日止。
  (七)、农业户籍人员,适用《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0]20号),从日起执行。缴费标准为每年100&&800元的8个档次之间自由选择。申请参保时已达60周岁以上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养老待遇为:基础性养老金105元,个人帐户积累的1/139。)800&15=12000元&1/139=86.33元,105+86=191元。领取年龄,男女均60周岁。
  (八)、被征地农民,适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62号),从日起执行,根据被征地农民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参保方式,新农保、城居保、城职保三式择一。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缴费补助从参保后按年根据被征地面积确定补助金额,补助15年,达到领取待遇时补助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
  (九)、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适用《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1]54号),从日起执行。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1600元的12个档次之间自由选择。养老待遇为:基础养老金105元,个人帐户积累的1/139。)00元&1/139=172.66元,105+173=278元。领取年龄,男女均60周岁。
  (十)、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意见》(筑劳字[号),单位按工资总额15%,个人按3%缴纳。
  (十一)、社区居委会人员,适用《关于规范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筑劳发[2006]48号)及《对修文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筑劳函[2007]2号),1995年3月前的,从1995年3月起补缴,1995年3月后的,从实际工作之日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计算,达到男60,女55时领取退休费。补保费按职工企业方式补,待遇也按城职待遇享受。(《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筑人社通[2012]60号)改为从日起,补缴依据为社区委员当选证书,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单位&办理)
  (十二)、计生临聘人员,适用《贵阳市在岗临聘计生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号),参保时年龄男55,女50以下,可从1997年1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计算。待遇享受城职保。筑劳通[2007]11号文件通知: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也可参照上文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十三)、农民工,具体办法未出台,目前根据缴费情况、参保人员年龄分两种:1、缴费十五年以下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黔劳局发[1995]21号文件规定,实际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即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发给本人,日《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不再将个人帐户发给本人,改为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2、缴费十五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黔劳厅发[号)
  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按市原115号,24号参保可视作;按市原135、137号、省23号补缴参保不视作,只能作可补缴年限,按省养老解释(三)正常参保的,从日起仍可视作。):
  (一)、军队退役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到企业工作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以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国转联[2001]8号文自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黔劳社厅发[2006]26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机关、事业人员到企业工作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以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筑劳通[2002]10号)
  (三)、知青、疏散下放、湘黔铁路、国防三线建设人员、到企业工作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以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85]黔劳险字第010号)
  (四)、小集体人员招收到国有或大集体后工龄计算,日前参加小集体的视同缴费年限从日(含27日)起算至当地开始缴费止,日之后参加小集体的视同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算至当地开始缴费止。(黔劳社厅函[号)
  四、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贵州省自日起执行,黔府发[1998]34号)
  1、适用范围:国企、城镇集体、外资、城镇私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2、参保方式分三种:
  (一)、现参式(《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自日起施行)。&第四条、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户主有其使用的城镇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于日 起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只能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不能以此代替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或经批准退休后,依法享受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日前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仍由企业自行发放退休费)
  (二)、补保式1、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妥善解决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通[号)&二、集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从参加之月起计算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1995年3月前成立的集体企业,可以从养老保险实行缴费制度的1988年为起点时间,并按照当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计算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已废止,《社会保险法》生效后,法前参保,法后退休时延五年后仍还不到十五年人员可一次性补足到十年。)
  2、个人,《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参保问题的处理意见》(筑劳发[2002]24号)。&一、1988年1月以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和判刑收监除外),现在其它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并具有参保和续保能力的人员,至参保之月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先后被137号,23号替代。日省23号文停办后,《社会保险法》生效后,法前参保,法后退休时延五年后仍还不到十五年人员可一次性补足到十五年。)
  补保文件执行时段:
  1、市局筑劳发[2002]24号文件,日起至日止;
  2、市局筑劳通[号文件,日起至日止;
  3、市政府筑府办发[号文件,日起至日止;
  4、省厅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日起至日止。
  5、从日起,补保恢复执行原省黔府发[1998]34号文件配套的相关文件。
  (三)、续保式(《关于参保人员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筑劳通[2002]10号)。&十、&&已经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脱保后,允许其从脱保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确认其参保情况、续保时间。(单位期间按单位补,无单位期间按自由职业者补;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在机关、事业期间不缴费,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脱保原因包括:调动、裁员、兼并、破产、下岗、失业等)
  3、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8%(个体户20%)。职工工资低于或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4、退休待遇:一、日前参加工作人员:1、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20分之一计算;3、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系数1.4%*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4、补贴性调节金,标准为150元。以上四部份之和,构成其退休待遇。
  二、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人员,1、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的139分之一计算。以上两部份构成其退休待遇。
  五、补保费测算(供参考,具体标准以社保中心具体打单数据为准)
  1、新农保,800&15年=12000元;(被征地人员,800&15年=12000元,缴费补助900&15年=13500元;政府补助30&15=450元,计25950元);
  2、城居保,1600&15年=24000元;
  3、城职保,日起至日止,56344元;(按社平60%补缴为33806元)
  4、在职人员解除合同预留十年医疗费,115.35月&12月&10年&逐年递增10%后约需1.62万元。大病统筹费,每年96元,10年960元。合计为1.7160万元。
  5、机关、事业单位临聘,日起至日止,35512元,单位部份25262元,个人部份10148元。(市84号文)
  6、退休人员预留十年医疗费,按2010年标准,每年3655元/人,十年36550元。(筑人社通[2010]4号)2011年标准,每年4610元/1,筑人社通[2012]3号。2012年标准5310/人,筑人社通[2013]8号。)
  7、灵活就业人员参保、2002年至2012年十年保费约需2.8万元;
  8、企业职工参保,2002年至2012十年保费约需3.5万元,其中,单位2.5万元,个人1万元。
  六、各类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最早时间
  我国从原政务院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后,城镇建立了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并覆盖城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同时,农村建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文革&期间,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并演变为&企业保险&。
  1978年,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首先从改革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失业(待业)保险制度入手,再随着有关企业改革政策的出台,陆续制定了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措施。
  1984年,国家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对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保险费的统一收缴、养老金的统一发放;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基本养老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先由市、县级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模式,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决定在全国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模式的试点。
  1997年,国务院于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黔府发[1998]34号贯彻)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现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由企业职工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拓展,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励约束机制,建立长效机制;(黔府发[2006]21号贯彻)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我国开始推进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妥善解决城镇化过程中被征地人员保障问题;
  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建立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建立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了法制化轨道。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全覆盖。
  对于养老保险类争议,劳动者所诉请的往往是几年前至今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有的甚至达到十几年。对于此类案件需根据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定情况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后的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情况通盘考虑。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补缴?《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都没有明确社会保险费补缴事宜,只是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征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从什么时候开始,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还是监察立案之日起责令改正,相关规定不明确,都不应作为社会保险补缴的依据。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应按本地有关规定执行。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应根据不同时期社会保险征缴的不同规定。以及劳动者本人是否符合补缴社会保险的条件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其请求。
  因此在处理养老保险类争议案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在把握追诉时间(即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间)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考虑到《劳动法》从日开始实施的情况和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的规定,则从劳动者与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溯及到日止。
  若劳动者在日前参加工作且属于用人单位的应参保对象,即劳动者属于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农村合同制职工)及城镇计划内临时工、城镇计划外临时工对象的,则对于该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从劳动者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录用(招用)并在该单位起薪之日起予以补缴。同时补缴的时间不得早于该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时间。
  1、国企、大集体,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之日起;个人帐户从日起建立;(市20号令:1、合同制职工缴费起点时间为86年10月[企业、个人];2、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缴费起点时间为88年1月[企业缴费];3、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缴费起点时间为92年4月[个人缴费])
  2、小集体、非国有,从日起;(市44号令)
  3、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从日起;(黔劳社厅发[2007]58号、筑劳通[2008]84号)
  4、社区居委会人员,从日起;(筑劳通[2006]64号)(筑人社通[2012]60号改为从日起,补缴依据为社区委员当选证书,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单位&办理)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从日起;(黔劳厅发[2002]28号),现参式,不能补缴。(其中城镇户籍人员原属国有、集体身份人员可按相关规定补缴。)
  6、农业户籍在城镇自由职业人员,从日起;(黔劳社厅发[2007]54号)现参式,不能补缴。
  7、开除、判刑人员,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开除、判刑前有缴费的可与后缴费年限累加计算,黔劳社厅发[2001]88号)
  8、企业农民工,从日起与城镇企业职工同步缴纳,无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
  9、乡镇企业人员:城镇户籍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劳动法),农业户籍人员,从日起;(劳动合同法)
  10、计生临聘人员,从日起(筑府办发[号)(2008年后归入机关、事业临聘,也可从日起)
  11、被征地农民,适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62号),从日起执行,根据被征地农民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参保方式,新农保、城居保、城职保三式择一。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
  12、省社保参保企业,从日起补缴,从1998年1月起建个人帐户,日以前工龄视作缴费年限;(黔劳社厅发[2000]19号)
  13、合同制工人,从日起。(国发[1986]77号)
  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是从日起。
  1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从日起(人社部令第16号)。
  16、农村信用社,从日起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之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参保方法)(筑劳通[2002]51号)。
  17、农业户籍人员,适用《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0]20号),从日起执行。
  18、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适用《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1]54号),从日起执行。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的通知》(筑社通[2012]31号)文件规定:&1、企业职工新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参保时间原则上应以当前时间为准,因单位漏参保确需补缴的,只能补缴养老保险,补缴时应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补缴时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准,并按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底封顶原则进行控制。)2、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时,参加工作时间和参保时间均应以当前办理时间为准,不得随意修改参加工作时间和参保时间并进行补缴。3、正常的停、续保或转移产生的中断等补缴业务不受上述限制。&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四)》(黔人社厅发[13年2月26日行文下发)规定:&一、关于补缴参保终止后续问题 我省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已经结束,从日起,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所在企业(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从登记参保当月起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不得采取一次性缴纳方式补缴登记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四、关于一次性缴费的相关问题 日至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继续缴费地连续延长缴费五年,连续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不足的可以在继续缴费地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费应尊重参保人员本人意愿。&&(三)一次性缴费以后,参保人员按一次性缴费的时点办理退休,退休时间从一次性缴费的时点计算。基本养老金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计算时点以一次性缴费的时点为准,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领取。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死亡,其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不能低于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工资基数按60%计入,高于300%的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
  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
  2、失业、医疗、工伤、生育4个险种的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具体以社平工资公布时间为准)。(缴费年度)
  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前,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费暂不缴纳,待公布后一并补缴。
  根据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708元计算,月平均为2809元,最低缴费工资为85.4元。(下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单数据为准)。
  养老 单位%=337.08元,个人8%=134.83元 小计471.91元.
  失业 单位%=33.71元,个人1%=16.85元 小计50.56元.
  医疗 单位.5%=126.41元,个人2%=33.71元 小计160.12元.
  工伤 单位.2%=20.22元, 小计20.22元.
  生育 单位.7%=11.79元, 小计11.79元.(日起恢复为0.7%)
  上列五险合计:费率42.4%=714.64元, 单位费率31.4%缴529.25元. 个人费率11%缴185.39元.
  自由职业者:养老%=337.08元,医保(含生育)35岁以下%=95.51元.35岁以上%=123.6元。337.08+123.6=460.68 337.08+95.51=432.59
  (自由职业者医保缴费按社平工资100%计算)
  职工按上年社平2809元的100%缴社保,单位需882.02元,个人需308.99元,小计1191.02元.
  .64=476.38 714.64-460.68=253.96
  女个保55退按20%缴养老与职工50退按28%缴同缴十五年分析:
  一、 1 、按60% 471.91&15&12=.08&15&12=60674.4 差24268元.
  2、按100%职工 714.64&15年&12月=元 个保460.68&15&12=82922.4元.差额46006元.
  二、 %=337.08元&5&12=20224.8元 %=134.83&15&12=24269.4元
  24.8=4044.6元.
  根据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396元计算,月平均为3199.67元,最低缴费工资为%=1919.80元。(下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单数据为准)。
  养老 单位%=383.96元,个人8%=153.58元 小计537.54元.
  失业 单位%=38.40元,个人1%=19.20元 小计57.6元.
  医疗 单位.5%=143.98元,个人2%=38.4元 小计182.38元.
  工伤 单位.2%=23.04元, 小计23.04元.
  生育 单位.7%=13.44元, 小计13.44元.(日起恢复为0.7%)
  上列五险合计:费率42.4%=813.99元, 单位费率31.4%缴602.82元. (或591.31元) 个人费率11%缴211.18元.
  自由职业者:养老%=383.96元,医保(含生育)35岁以下.4%=108.79元.35岁以上.4%=140.79元。383.96+108.79=492.75(35岁以下} 383.96+140.79=524.75(35以上)
  (自由职业者医保缴费按社平工资100%计算)
  职工按上年社平3199.67元的100%缴社保,单位需1004.69元,个人需351.96元,小计1356.65元.
  .99=542.66 813.99-524.75=289.24
  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五险),单位承担591.31元;个人承担211.18元。
  计802.49元。
  各类人员参保险种:
  1、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含机关、事业临聘)
  2、个体工商户户主及雇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2013年市局专题会记要明确也可按企业方式缴费,享受企业职工待遇)
  3、自由职业者:养老、医疗、生育(不单独缴,直接从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4、居民:居民养老、居民医保。
  5、农民:新农保。
  八、各险种缴费后享受时间
  1、养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累计缴费满十五年(23号文人员10年);
  2、失业,缴费满一年以上;(未领取失业金年限可与下次失业金年限一并计算).
  3、医疗,参保次月起,续保人员补缴欠费后次日起,欠费期间待遇不补;(自由职业者半年后)
  4、生育,参保次月起;
  5、工伤,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续保人员补缴欠费后次日起,欠费期间待遇不补。(发生工伤后30天内申报,待遇从负伤起,超过30天申报的,从申报之日起)
  九、工伤保险
  (一)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申报时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职工申报时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费率分三类:一类0.6%,二类1.2%,三类2.4%。(事业0.5%)
  (二)工伤保险各时段待遇
  1、住院期间:医疗费( &三目录&内工付)、负伤前工资(单)、护理费(单)、伙食补助费(工);
  2、停工留薪期:医疗费(工)、负伤前工资(单)、护理费(单)(1-12个月,最长24个月);
  3、鉴定后:医疗费(工)、伤残津贴(1-4工,5-6单位)、护理费(工);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本人工资,低社平60%按社平6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社平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社平工资)。
  4、死亡:一次性丧葬费,(1、上年社平6个月,即6&29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即180元(2011年为200元);(3、定期亲属抚恤金,月标准:配偶上年社平40%,其他30%,孤老或孤儿增10%.(农民工:配偶5万,其他3万)。
  (三)工伤保险费&补缴&问题 该补缴与养老保险的补缴不属同一补缴原则,工伤保险的补缴,只是缴受伤后参保费用,以解决新产生的费用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自依法承担问题,不能&补缴&负伤前费用。
  一次性伤残待遇表2011
一次性伤残
一次性医疗
一次性就业
  一次性伤残待遇表2012
一次性伤残
一次性医疗
一次性就业
38396&16=614336
38396&14=537544
38396&12=460752
  1至4只能选长待;5至6可双选一;7至10只存在一次性。
  一、计算说明: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为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除以十二;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解除合同时的全省上年社平工资;
  3、计算依据为:1)《工伤保险条例》;2)黔人社厅发[2011]27号。上列数据根据2011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2011年社平工资为年33708元,月2809元,最低缴费基数为1685.40元。黔人社厅发[2013]18号.2012年社平工资为年38396元,月3199.67元,最低缴费基数为1919.80元。
  二、死亡人员待遇:
  1、丧葬费,为上年社平工资的6个月;(54元)(=19198.02)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标准为21810元&20=436200元);(2012年标准为24565元&20=491300元) (54=453054元) (98=510498元)
  3、定期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40%(23元),(%=1279.86元)其他30%,孤身一人的增10%。
  三、各时期工伤待遇:
  1、住院期间:医疗费(基金)、护理费(单位)、工资(单位)、伙食补助(基金);2、评残前:工资(单位)、护理费(单位);3、评残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护理费(基金)。(注:参保人员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未参保人员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注意事项:
  职工伤残待遇支付涉及多个部门,事实劳动关系由仲裁负责,工伤认定由劳动部门负责,待遇争议由仲裁或劳动监察负责,在整个工作中,劳动部门只负责认定,并不管理待遇支付,但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目的是待遇支付,若劳动者真正按程序走完会很费时费力,工伤待遇不等同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工伤认定并非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而只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赔偿项目时,才必须以法定程序认定工伤为前提.所以建议伤者在伤情基本稳定的情况下,直接到省医或医学院的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有鉴定,鉴定时请向鉴定机构说明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然后直接根据伤残等级在网上查找或到劳动部门来查伤残待遇标准。最后根据标准向用人单位要钱,这样比较简单也比较实用,直接就能解决未参保职工伤残待遇问题。
  五、工伤待遇总体包括:原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旧伤复发治疗费、1至6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贵阳市人社局关于工伤认定管辖规定
  日贵阳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于海在全市工伤保险业务工作会上说,《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将工伤认定确定为由九个市、州负责,不结合贵阳市的实际,1、贵阳市工伤认定&金保二期&系统设置的是在哪里缴费就由哪里认定付款,系统付款不接受跨参保认定;2、贵阳市一年认定近2000起,市人社局一个处完成不了认定工作(2013年上半年,各区县认定约400件,市认700件)。3、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故单位未参保与伤者未参保不是同一概念:用人单位已参保,伤者未参保,仍属已参保;4、居民执55号,未参保农民才执199号。例:某居民,单位在花溪,事故在南明,劳动关系由南明仲裁,工伤认定由花溪负责。5、部[200]]18号文,第三条还适用,第四条已不适用。6、跨统筹单位农民工,对企业本身是参保,只是该伤者未参保,请伤者到企业工商注册统筹地去申请认定。7、对无劳动合同人员,人社部门不要直接确定事实劳动关系,该问题按《劳动争议仲裁法》应交由仲裁部门去认定。8、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两年前已基本结束,目前只对个别漏报的,经市局分管局长特批后办理。9、新条例生效前事业单位老工伤的认定,省厅文件规定按黔人福[1989]3号文条件认定,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10、企业老工伤人员认定后无一次性待遇,但职业病人员除外。11、九个市、州已有三个出现工伤保险费收不抵支情况(原因主要是视同工伤一次性死亡待遇太高)。12、省贯彻《省条例》有关配套文件已通过省法制办审查,不久将会行文下发。13、负伤后参保人员评定有伤残等级的,基金不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支付一次性解除合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现阶段就贵阳市工伤认定管辖明确如下:
  1、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缴费地申请,申请时提供伤者缴费明细清单;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居民职工,由县级以上工商注册地受理,提供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
  3、农民工:
  1)单位已参保(不论参保多少人),伤者未参保的,向原参保地申请认定;
  2)单位未参保的,向事故发生地申请,伤者提交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该单位未参保证明。
  确定上述管辖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十七条:&向统筹地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由省级管理的,根据属地原则向设区的市级部门提出。&
  2、《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3、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4、劳社部发[2004]18号文中的&未参保&是指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保,不是指伤者本人。(要求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申请认定主要是出于下步法律诉讼时原告就被告原理)。
  具体就南明区来讲:
  1、在南明区参保的,向南明区人社局申请,在市参保的,向市人社局申请;
  2、未参保的居民职工,在南明区工商局注册的,向南明区申请,在省、市注册的,向市申请,中央及外省注册的,向原工商注册地申请;
  3、农民工;
  1)单位部分人员参保的,伤者未参保,向单位原参保地申请;
  2)单位整体全未参保,伤者向事故发生申请,申请时提交伤者所属工商注册地统筹地区社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未参保证明。(贵阳市行政区划内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贵阳市行政区划外的单位向市人社局申请。)
  十、《社会保险法》生效后养老保险补缴问题
  1、社保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社保法实施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必须累计缴费十五年以上才能按月享受待遇,不足十五年人员,延长至十五年,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帐户,解除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
  十一、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城居保、城职保缴费、待遇比较
新农保:1缴费设每年100-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选1档(800&15=12000元);2、2011年起参保缴费后,政府每年补助30元;(补助至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参保前年限不补,例:某人55岁参保,达到60岁时,政府补助150元,一次性补缴的,政府不补贴)
1、基础性养老金105元;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个人帐户含政府补助,例100+30)
(12000&1/139=86元)
基础性105+个人帐户86=191元/月。
城居保:1、缴费设100-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选1档;(1600&15=24000元)2、2011年起参保缴费后,政府每年补助30元;(补助至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参保前年限不补,例:某人55岁参保,达到60岁时,政府补助150元,一次性补缴的,政府不补贴)
1、基础性105元;
2、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个人帐户含政府补助,例100+30)
(24000&1/139=172元)
105+172=277元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1、缴费设每年100-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选1档;2、2011年起参保缴费后,政府每年补助30元;3、失地补助:先缴后补,每年100-900元(剩余耕地70%及以上的100元,剩余耕地30%及以下的900元),最多15年;(达到享受待遇时补助不足15年的,余下年限补助一次性直接划入本人个人帐户)。
1、基础性养老金105元;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2000&1/139=86元)
3、失地缴费补助:900&15=13500元
13500&1/139=97元
105+86+97=288元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职保):1、在企业工作的按上年社平28%缴(自由职业者按20%,1572.9&20%=314.58元;314.58&12月&15年=5.6624元);2、失地补助凭缴费依据由区农保办现金直发参保人本人;(达到享受待遇年龄,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余下年限补助直接发给本人。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社平&缴费年限
2621.5&15%=393元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达到退休时年龄个人帐户比例(125.83&12&15=22649元;22649&1/139=163元)
(例:40岁除233;60岁除139;70岁除55)
393+163=556元
征地时已满60周岁以上人员分两种情况:
1、选择缴费:在100-800档次中选择1档作标准补缴15年;
1、基础性105元;2、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3、失地补助10-97元;
191+97=288元
2、征地时已满60周岁以上人员选择不缴费.
1、基础55元;2、失地补助10-97元;
55+97=152元
  1、政府每年30元的缴费补助,从2011年起,按年支付至退休,不受15年限制。
  2、失地补助,是在参保后享受待遇前的缴费过程中累计补助15年。
  3、筑府发[号文明确的每亩0.752万至3万的社保参保补助金,只能作参保后补助,不能直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原因是农民只有土地承包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4、首次被征地,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补缴,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城职保以征地时上年度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乘以20%)
  5、新农保、城居保、城职保属于三个不同板块操作系统,目前三者之间不能相互转移和重复参保,只能停保。
  十二、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
  (一) 从日起不再办理退保;
  (二) 申请转移时男已满50,女已满40的,不能转,但转回户籍地可以;
  (三) 省内转移参照办,但只转关系,不转资金,不建临时帐户;
  (四) 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领取养老待遇,各地缴费均不满十年的,回户籍地续保享受待遇。
  (五) 1、个人帐户转移分三段:1)日前,转个人帐户中个人部分;2)日后至日期间,按11%转;3)日后,按8%转。2、统筹基金只转日后的,标准为12%。
  十三、城居保(新农保)与城低保的关系
  按人社部发[2012]15号、黔人社厅发[号两文规定:城居保(新农保)与城低保可重复享受。
  十四、失业保险
  (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号)文件规定:1、单位按2%缴费,个人按1%缴费的,享受待遇与城镇职工一样;2、单位按2%缴费,个人未缴的,按工龄一年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一次性领取。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关代缴,此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人社部发[2011]77号,从日起)
  (三)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的时限为失业之日起60日内。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与下次失业时可享受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自由职业者不能缴纳失业保险费。
  十五、医疗保险
  1、城职保,有门诊、住院、大病统筹。在社平工资60%&100%期间选择缴费档次。有个人帐户。单位按7.5%,职工按2%缴纳;大病统筹,退休在职均应缴纳,单位月48元,职工月48元;职工退休后,单位、个人均不再缴纳医保费。
  2、自由职业者,无门诊、但有住院、大病统筹。按社平工资缴费。无个人帐户。筑劳通[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从日起开始缴纳,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认可的缴费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年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需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3、城居保,无门诊、但有住院及特种病门诊。按年龄确定缴费金额。无个人帐户。
  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
  (二)未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就医的;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就医的;
  (五)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
  十六、生育保险
  1、职工由单位按0.4%缴纳;自由职业者从本人缴纳的医保费中划0.4%作为生育保险费。(日起恢复为0.7%)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二)女职工政策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生育津贴。
  2、无业配偶按上年平均生育费的一半享受。
  3、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每月5元的独子费发至子女满14周岁止;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
  4、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休)假天数计发。参保女职工产(休)假天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一次性计发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参保女职工。
  5、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用,从日起500元调整提高为800元。
  十七、各时期最低工资标准
  一、日至日 190 黔劳局发[号
  二、日至日 200 黔劳局发[号
  三、日至日 260 黔府办[1999]94号
  四、日至日 350 黔劳社厅发[2002]53号
  五、日至日 400 黔劳社厅发[2004]31号 4.6(小时工资标准)
  六、日至日 550 黔劳社厅发[2006]31号 6.3
  七、日至日 650 黔劳社厅发[2007]50号 6.9
  八、日至日 830 黔人社厅发[2010]47号
  九、日至日 930 黔人社厅发[2011]31号
  十、日至现在 1030 黔人社厅发[2013]3号
  十八、最低保障
  一、最低退休费 500元,从日起执行;
  二、最低退职费 440元,从日起执行;
  三、居民低保 420元,从日起执行;
  四、新农保险 153元,从日起执行;
  五、居民养老 277元,从日起执行;
  六、最低工资 1030元,从日起执行;
  七、高龄补贴 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每月20元;
  八、因病遗属定期补助 配偶410,其他380,孤老或孤儿增40元,从日起执行;
  九、因工遗属定期补助 配偶上年社平40%,其他30%,孤老或孤儿增10%,从核定身份次月执行;
  十、社平工资 3199.67元,从日起。
  十一、社平退休费 1607元,从日起执行;
  十二、未参保人员最低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日起,年满60周岁的未参保城乡老人,每人每月55元。(据说要提高至110元)
  十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一年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个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300%支付。(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的后,合同到期终止(解除)有、单位合同期内解除有、个人合同期内解除没有、公益性岗位没有)
  二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从未签的次月起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的,视作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支付双倍工资。不补签的,仍需支付十一个月双倍工资。
  二十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列人员,可享受政府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补贴政策。
  1、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人员,且签订了一年(含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及&零就业家庭&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政府将按其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本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二十二、关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申报登记
  对于仲裁案件处理中涉及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登记事宜,如果其已经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立即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仲裁部门或者法院作出法律文书后,用人单位应主动进行申报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该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手续,同时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补缴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并且仲裁部门或法院作出法律文书后,该用人单位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仲裁部门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应向该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申报登记通知,如该单位仍不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该信息反馈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作出责令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和补缴手续的整改通知书,单位仍不办理的,由劳动监察大队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十三、企业职工退休资格行政审批注意事项
  退休条件: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含个保)年满55周岁,缴费满(含视同)15年。& 劳社部发[1999]8号(日前参加工作人员,缴费满十年也可办退休,黔府发[1998]34号)
  2、男50,女45,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能力;
  3、男55,女45,有毒有害8年、井下或高(低)温9年、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市批)
  &九、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曾在国有企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在上述年龄的基础上可提前5年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审批这类人员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必须以档案的原始记载为准,从严把关。&黔劳社厅发[2002]28号。
  &对其中原曾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的年龄执行。(特殊工种男55,女45;女职工50)&黔劳社厅发[2002]35号(市退休联席会纪要[2010]01号文件规定,集体企业人员也可执黔劳社厅发[2002]35号)
  《贵州省劳动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险字[1991]25号&1、凡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劳动部门办理了用工手续或认可的集体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医疗保健和休假、探亲等福利待遇可比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执行;&
  2.审批手续:1.县以上劳动部门招工表(1995年3月前参加工作人员);2.身份证;3.缴费手册;4.退休前劳动合同;5.(个保)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书。
  3.对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及有关问题认定原则:
  一.对参加工作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以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时间作为其参加工作时间。持其他原始旁证材料的(县级劳动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工花名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职工入团、入党志愿书、职工转正定级等原始材料),经鉴定后才能作为确定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椐。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参保和退休手续时个人档案资料不全如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的程序》。
  对由小集体转为大集体(南明区共有12家),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在日前的,一律以日为准,参加工作时间在日后的,以劳动部门实际办理用工时间为准。(79)黔劳福字第22号(9.8=8.5)。(日 印发)但对于两城区区街道工业局在此文下达前于日 按市革委文件招收的大集体身份工作人员(南明区205人),这部份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日算起。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筑劳通[2001]02号。
  三.对提前退休工种,职工个人档案中必须明确记载其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及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及从事特殊工种期间10年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筑劳通[2003]44号。(有毒有害8年、井下或高(低)温9年、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男55,女45。)
  四.对职工岗位身份认定原则:
  企业女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管理)岗位或干部(技术、管理)岗位转为工人的,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变更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准,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应提供经劳动合同鉴证机构鉴证的劳动合同和在新工作岗位上工作记录等原始材料),达到新工作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筑劳通[2003]44号
  干部、工人身份认定原则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分类和代码 GB 6565&86)
  4.批退依据;国发[78]104号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96号
  干部&第四条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工人&第一条 (一)男年满六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个体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5.审批程序:个人向单位申请&单位向收付中心申报&收付中心初审&局社保科复核&分管局长签字&局办公室盖章&返回收付中心按月计发退休费。(个人申请时身份证上出生时间未达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
  6.视作缴费年限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时,必须要&满&一周年才能计算一年。&民政部(1980)民人字第351号
  例:8.1=10 , 8.2=9.11 ,以此类推。 以贵阳市补缴开始时间1988年1月为减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为被减数。
  (注:从2007年10月起,视作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从95年3月起计算,即原凡以日计算的,一律加上1988年1月至1995年3月的时间七年零二个月。例1977年7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原视作缴费为10年06月,现为10.06+07.02=17.08个月。)
  7.&满&周岁计算方法:
  例:某人日凌晨4时生,至日凌晨4时&满&1天,至日凌晨4时&满&1月,至日凌晨4时&满&1&周岁&。故&生日&当日,身份系&在职&,次日系&退休&。
  8.补缴问题:
  一、省社保参保单位,黔劳社厅发[2000]19号文件规定:补缴时间从1992年1月起,补缴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转入企业人员,黔劳厅发[号&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转到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115号&、&24号&补保人员:从1988年1月起补缴,日工龄视作缴费年限。
  四、&137&补保人员:1992年前按工龄长短买工龄,1992年后按上年社平工资补保。
  五、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含社区委员、环卫工人):从日起补保,以前不能补,缴费按实际缴费年限算。
  二十四、企业职工工龄审核注意事项
  1、集体企业包含大集体、小集体,单位性质认定以主管部门审批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为认定依据。
  2、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信息为准,计算到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之月及以前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的,视为未年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及以后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的,视为已年满。
  3、企业关闭、破产、注销的,连续工龄最长认定到企业关闭、破产、注销之日。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5、连续工龄的认定最晚不得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论何种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工作的年限一律不计算工龄。(国发[号)
  6、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日期认定为退休时间。
  7、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缴费年限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核定计算。
  8、部份企业有原市革委批文,由小集体转为大集体(南明区共有12家),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在日前的,一律以日为准,参加工作时间在日后的,以劳动部门实际办理用工时间为准。[(79)黔劳福字第22号,日 印发],但对于两城区原街道工业局在此文下达前于日 按市革委文件招收的大集体身份工作人员(南明区205人),这部份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日算起。
  9、办理企业招工手续前有关工龄认定,1990年因劳动部门开展用工整顿,被整顿企业在劳动部门&补办&用工手续的职工,原则上可按招工表上填写的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简历予以认定。(含1991年乡、办劳管所补办单位,但工龄认定不得早于日)
  10、调动手续不全的可根据职工档案资料中的历次调资表上填写的工龄予以确认。
  11、从小集体招收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在小集体工作期间的工龄计算,按(79)黔劳福字第22号文件执行,在小集体工作期间,如有中断情况,应从最后一个工作单位算起。
  12、原档案记录有下乡知青插队的,修建湘黔铁路的、国防三线建设等记录的,符合(85)黔劳险字第01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3、对精简下放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工龄计算问题按中央精简办(63)中简字第96号办理。即&&&精简中精减退职的职工现在又重新收回的&&,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14、判刑、开除人员不能列入可核定工龄补保范围。([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15、工龄&满&一周年才能计算为一年,方法上按年对年,月对月计算。例,日工作要到日才能算10周年。(民政部[1980]民人字第351号)
  16、乡、镇集体企业中未参保的城镇户口退休人员也可列入本次补保范围。
  17、我区企业范围:
  1).老集体:南建公司、南建一厂、南建二厂(已参保);
  2).转体单位:华阳五金厂、光明电器厂(太慈),光明铸造厂(遵义)、有色金属冶炼厂(沙冲);新华五金厂(新华)、制动材料厂(新华)、纸箱厂(新华);河滨印刷厂(河滨);中南橡胶厂(中南);服装总厂(兴关);小河电工厂(转小河)、市府皮鞋厂(转市)。
  3).工业局集体所有制行政人员。
  4).乡、办91年办用工手续单位职工。
  5).小集体企业职工(如新华管道队、黔新公司、&&)。
  上列1至4基本都有劳动部门招用手续,5没有。
  18、关于补保,市先后下发过115、24、135、137,虽均已废止,但此次贯彻省23号,仍要注意新老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保持各时期政策的一致。以免造成各时期参保人员之间相互攀比。
  19、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大、中专):(1)1970年以前的,带薪算,不带薪不算;(2)年的,带不带薪都算;(3)1979年以后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不算。(80)教计字279号。
  二十五、工伤认定调查中的&三点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这个规定赋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伤职工是否是工伤进行认定的权力,同时也赋予其调查取证的权力。受伤职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及受伤职工都有利益方面的不同影响。因而,工伤认定的结论,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在调查核实中,如果用人单位参保了,其单位会力主受伤职工是工伤,并为之举出对认定工伤有利的证据材料,反之,如用人单位未参保,它又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举出不利于认定为工伤的相关证据。由此,对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如何依法做好工伤认定中的调查取证工作,提高工伤认定准确率,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流失,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应把握以下三个&点&:
  一是熟悉案情,确定&重点&。熟悉案情,有利于工伤调查做到有的放矢,既节省人力物力,又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伤调查时,首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逐一理顺:了解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职工的身份、受伤程度以及事故经过等。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工伤认定时间,看是否已过30日或一年申报时限,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如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查双方是否存在明显的事实劳动关系等。
  二是收集材料,提出&疑点&。在受理工伤申请材料后,要对当事人递交的材料进行梳理,并列出调查的&疑点&。收集材料包括单位(个人)工伤申请报告书、受伤职工的身份证件、参保情况、医疗诊断结论、劳动关系证明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等。工伤认定中,存在的疑点主要在申报时间、伤者身份、受伤时间、伤害部位、首诊病历、目击证人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类型的伤亡事故可能存在的疑点也不同。如用人单位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自相矛盾的材料、虚假证据、不合常理的证明等,要列出疑点,在下次调查中重点了解。
  三是缩小范围,锁定&焦点&。有些伤亡事故是&边缘性&的,主要表现在&工伤特征&不能由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也就是说,对受伤职工的伤是否是工伤不能立即下结论。看似工伤又不像工伤;看着不像工伤,但又可以认定为工伤。对这类情形,由于人的思想认识不一致,对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和判定也不一样,从而难以对是否是工伤进行定性。我们称这些存在着的&不一定&为&焦点&。如:职工王某,下午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在路边饮食店吃夜餐,吃完后在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不治身亡。其事故发生地点是上下班必经路线,系机动车事故,与《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相符。那么,王某在下班后停留饮食店吃饭,在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算不算工伤?有人说是,有人说不是,这就存在争议。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对此焦点所涉及的事实予以深查,并对照《条例》及相关规定,最终作出&是工伤&还是&非工伤&的认定。
  二十六、工伤认定申请各项材料审核要点
  1.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审《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上是否一致;&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事故时间&、&受伤害经过&与《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告知书》上是否一致;&诊断时间&、&伤害部位&与《疾病证明书》《住院首页》《出院小结》上是否一致。
  工伤认定申请方式要求:
  1.由当事人直接到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机构当面申请,工伤认定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审查情况(1、材料齐备,受理;2、材料不齐,补正告知;3、不属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2.工伤认定申请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理申请,也不能用&电话&、&网上&、&邮寄&方式申请。(工伤认定属行政确认行为,《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申请主体只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四类,代理人能代理工伤待遇仲裁、诉讼,不能代理工伤认定申请。)
  (条例第十七条)
  2. 被申请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1)按依法行政要求,我局只能管理52(贵州)01(贵阳)02(南明)登记注册企业中的区属集体、私营、个体经济组织,无权管区工商局颁证的中央、省、市主管部门所属单位。(520000为省本级;520100为市本级)
  (2)发生工伤时,单位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执照查年审,查询证明查经营期)。
  (黔劳厅发[2005]50号,目的在于审核伤者所在单位是否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工作证、服务证、社保缴费花名册、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证人证言、工资册、考勤记录等凭证);(职工受伤害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聘用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签有劳动合同并且事故发生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可直接受理;(2)工作证、服务证、报名表、招聘登记表能证明事故发生时上述材料属有效期内的,可受理、无有效时间的,应附旁证。(3)社保缴费花名册、工资册、考勤表需提供事故发生当月并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4)证人须是用人单位已建立有效劳动关系人员。(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高法以直接证据为认定依据,&证人证言&需仲裁机构质证认可后方能作为证据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所取的调查笔录,只能作事故经过陈述使用,不能作当事人劳动关系认定材料)。
  为什么事实劳动关系不能由工伤认定机构直接认定,是因为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含伤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否属&有效证明材料&)的确认权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以直接证据为认定依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工伤认定机构无权就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劳动关系材料&向&用人单位&进行质证,国家才统一要求事实劳动关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确认。
  &举证倒置&在工伤认定中仅适用于&伤者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中的&事故原因是否因工&证据分配上。
  (劳部发[2005]12号、法释[2001]33号,核查伤者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资格&)
  4.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审《疾病证明书》《住院首页》《出院小结》出具医院是否是有权出具证明的工伤保险协议医院。
  (2)审事故发生的首诊诊断结论与工伤申请书上要求认定的结论是否一致。(条例第十八条)
  5.现场目击者两人以上书面证人证言:
  证人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筑劳发[2005]5号,目的在于分析用人单位与伤者对事故经过的不同陈述)
  6.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6周岁以下人员系童工,不属认定范围;男60周岁、女干部55、女工人50以上属法定退休人员,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按《民法》直接要求民事赔偿。
  (《劳动法》第二条、国法秘函[号,达不到法定劳动年龄人员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人员在工伤认定上都属劳动关系&主休身份不适格&人员,应按劳务关系作人身损害处理)
  7、伤者本人对事故经过自述:
  (一)事故基本情况: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6.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7.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二)事故分析:1.受伤部位;2.受伤性质;3.起因物;4.致害物;5.伤害方式;6.不安全状态;7.不安全行为;8.事故的直接原因;9.事故的间接原因;10.事故责任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8.伤者本人是否参保材料:
  (1)只要是在南明区参保的都属受理范围,反之不属。
  (2)查参保缴费登记中属&个人编号&的&社会保障号&。
  (市长令第138号规定: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区负责区参保单位,未参保的,按营业执照区分管辖,在于解决应在市参保而未参的,由市管;应在区参保而未参的,由区管。农民工工伤参保是指单位是否参保,不是指伤者本人,单位其他人参了保,该伤者未参保,属已参保。)
  9.同级安全生产管理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批复(含登记备案)
  伤者有责任,一重补偿,并追究相应责任;伤者无责任,二重赔偿(1、工伤补偿2、、民事人身伤害赔偿)。伤者故意造成损害(自残)的,不属工伤,由单位举证,。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做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0、 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即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本条新条例有修改)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办法》部长令第17号)
  11.工伤原因认定要求: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十二字要求,就是要证明损害结果与十二字要求条件有因果关系,十二字的三项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符合认定要求。(劳社厅函[号)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关系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一个结果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工伤认定只考虑其中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有关的因素。
  12.当事人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核定管辖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合同鉴证章),事实劳动关系仲裁书(或判决书);
  2.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材料(年审合格,事发时执照在有效期内);
  3.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4. 伤者本人身份证(是否属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男16-60,女管理16-55,女工人16-50)
  (黔劳厅发[2005]50号)
  13.补证告知要求:
  1.工伤认定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直接亲自前往工伤认定机构经办地现场办理,依法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已经质证认可的证据材料);
  (条例第十七条)
  2.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释[2001]33号)
  14.工伤认定申请证据要求:
  1.&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上应有劳动合同管理机关的鉴证章。
  2.&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3.&事实发生经过&&&安全生产管理机关调查认可的才有效。
  4.&营业执照&&&年审合格,工伤发生时在有效期内。
  5.&医疗证明&&&工伤发生首次住院诊断与工伤认定申请一致。
  (上列文件依据)
  二十七、解决法律&打架&有规可依
  由于制定机关、生效时间、调整对象的不同,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俗称&法律打架&。为了解决&法律打架&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
  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又称为&高一级的法优于低一级的法&,是确立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法律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七十八至八十条确立了该原则的法律适用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位法允许下位法对其作出变通规定,或者下位法的具体细则没有抵触上位法时,则应优先适用下位法,变成&下位法优于上位法&。
  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指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针对特定群体、特定领域、特定地区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如《劳动合同法》第5章第3节专门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定,但未指明该法的其他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适用。对非全日制用工而言,《劳动合同法》第5章第3节是特别法,其他规定是一般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问题应优先适用第5章第3节的规定。
  二十八、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问题
  1、国企、大集体,从日起,《劳动法》,贵阳市市长令第20号;
  2、小集体,从从日起,贵阳市市长令第44号;
  3、非国有、私营、个体,从日起,国办发[2006]5号;
  4、乡镇企业,从日起,《劳动合同法》;
  5、自由职业者,从日起,黔劳社厅发[2007]54号。
  二十九、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缴费补助工作要点
  (一)身份认定:1、能列入人员: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在册人员。身份申报认定管辖以征地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申报时需提供征地时的《土地承包证》和《居民户口册》,申报时核定的被征地人员数只能小于或等于承包证上人数,不能大于承包证上人数。
  2、不能列入人员:1)、实行有地搬迁安置的人员;2)、出租、转租、自行流转土地的人员;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人员;4)、征地前已农转非人员;5)、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的人员,补贴政策停止后,才能享受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6)、申请时已被录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和依《兵役法》参军入队后转为军官的人员;7)、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缴费补助
  1、先缴后补,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的个人应缴费总额。选择参加城职保的,按照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乘以20%的费率计算的应缴费总额。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成保的,个人缴费总额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选择参加城职保的,应缴费总额由个人承担,其中一部分按补缴对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费率建立个人账户,剩余部份划入统筹基金。如:缴费800元,补助900元,其个人账户上就有1700元;2、标准按人均剩余耕地比计算;3、逐年补,累计补助15年,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4、新农保、城居保直接划入个人帐户。城职保能划的,划入,不能划的可凭缴费发票现金返还个人;5、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缴费补助人员,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直接将补助金额加发在其基础养老金之上。6、首次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补缴,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进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十、如何核定供养亲属范围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说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社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谓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的继父母;所谓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线异父的亲兄弟姐妹、养亲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但是并不是上述亲属都可以获得抚恤金,这些亲属必须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产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符合以下条件:(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子女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十一、市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会情况
  日下午,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会管理中心在十六楼召开了市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会,会议由市人社局养老处处长陈静主持、市收付中心副主任赵业胜、十一个区、市、县人社局、社保中心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主要精神如下:
  陈静:前段市收集了各区县有关养老保险方面意见后,市局刘崇盛副局主持市局养老、法规、就业、市收付中心召开了专题会进行研究,形成如下&纪要&,该纪要不要直接拿给当事人查看,最终意见以省意见为准,目前按纪要办,市已专题向省反映。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退休年龄问题:1、虽在公益性岗位单位工作,但属个人缴费的不能按女50岁退;2、达到50岁时,公益性岗位满两年,缴费未满两年的,也可办;3、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两年,后又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足两年的,达到50岁时,也可办。
  二、居委会委员退休年龄问题:去年3月市人社、财政行的60号文件,规定女55岁退,政策上是参照有关规定。因为居委会委员系选举产生,三年一届,不是终身制,拿的是补贴,不是工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对此类人员退休年龄,全国省一级层而无规定,只有部分县、市作出过规定。居委会委员按什么方式参保就按什么条件退休,作好解释,退休年龄暂不变动。
  三、个体工商户执照变为企业的按企业方式缴,不变为企业的,也可按企业缴费方式缴,按企业方式缴的可按企业方式退。即按28%缴的按企业条件退,按20%缴的55岁退。
  四、23号文参保时,工龄核定为10年以上不到15年的,近5年内退的,按缴费方式计发退休待遇,不如仍按十年进入的保底退休待遇,多缴不能多得,费用缴了也不能退,故要求经办机构的前台工作人员作好此类人员工作,不强求缴,不缴不催,不缴也批退,让他们自己决定是否续保。
  另(陈静、赵业胜会上口头传达,讨论部分,):
  1、省厅[2003]5号文从字面上看从日起是任何补缴都停,但孙副厅长明示:停的只是23号文件补保,不是全部停,对用工手续齐备,漏办的仍可办理,具体按市中心[2012]31号文办。
  2、市中心的筑社通[2012]31号文件要求的补缴手续,不是三项全要,只要有三项之一即可。补缴从当地建立个人帐户时起,当地政府实行缴费制度以前的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中申请补保的,补保费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如何补保,按市中心三部规定办。
  5、补缴参保后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死亡的,参保费已进基金,不能退。
  6、特殊工种折算缴费年限仍按省政府[2006]21号文件和省厅[2006]20号文件的规定按新、老办法办,按老办法([1998]34)的折,按新办法([2006]21)的不折。
  7、如何界定&管理岗&、&生产岗&属省级层面问题,已专题请示省厅,待批。
  8、灵活就业人员银行户头扣款,日,银行先扣医保,再扣养老。
  9、2012年岗平执行,养老从日至日,其余4险从日至明年岗平公布前。
  10、缴纳养老保险在职职工因病一次性死亡待遇,社保法规定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国家、省厅至今未出台具体办法,省厅说可能在今年10月左右出台文件。
  11、23号文军龄不缴费,视同缴年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养老制度前工龄视作缴费年限。
  12、23号文件参保人员工龄计算是从办理参保时往前推,各区、县要复查有无算错。
  13、个体工商户改企业方式补缴问题,系统不好操作,但因量不大,不影响个人帐户,先手工征收。
  14、单位参保登记前也可办理补缴,即单位从日起,个人从1992年4月起,缴费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5、从未缴过费,视同缴费满15年是否可直接办退,未定。
  16、原机关、事业正式人员要求参保,也可分段按有关规定办理,即机关期间不缴,离开后应缴。
  (从上列讨论来看,养老方面政策,黔府发[1998]34、[2006]21文省厅出台的有关解释现仍执行。)
  三十二、《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用工关系界定原则
  1、直接用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务单位)为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单位)为劳务关系。
  3、劳务承包: 劳动者与劳务承包单位为承揽劳务关系。
  三十三、企业主体资格界定问题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号:&&企业&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是指雇佣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一是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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